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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和建议

2019-02-17钱灵艳

世界海运 2019年8期
关键词:内河污水处理污水

张 健 钱灵艳

内河水运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之一,它以占地少、安全性高、运量大等特点被称为“绿色运输”,但这种经济上的“绿色运输”对水域环境而言并非真正的“绿色”,特别是内河船员很多都以船为家,在船上的生活方式依旧比较传统,日常生活污水若未得到有效处理,极易对水域造成污染。船舶生活污水不同于城市的生活污水。船上厕所的卫生器具相比陆地所采用的卫生器具使用的冲洗水较少,且船上卫生系统排泄周期比较短,使得船舶生活污水具有较高的生化需氧量(CODcr)和较多的悬浮物(SS),污染负荷较高。且粪便中含有较多的氮、磷等营养元素,船舶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将加快水体富营养化的形成。此外,以粪便污水为主的船舶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病毒和细菌,其直接排放还将影响水体的卫生学指标,导致疾病流行。对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进行有效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内河水域环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界定

按照经修订的MARPOL 73/78附则Ⅳ的定义,船舶生活污水系指:①任何形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②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③装有活畜禽货的处所的排出物;④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内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新实施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对生活污水的界定与MARPOL 73/78附则Ⅳ基本一致。对大部分内河船舶而言,生活污水主要就是厕所冲洗所产生的粪便污水,即通常所说的“黑水”。虽然未对来自洗碗水、厨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灰水”给出处理要求,但当其和“黑水”混合排放时必须进行处理。[1]

二、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介绍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对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相较于MARPOL 73/78附则Ⅳ要求更为严格,涉及内河船舶的主要体现在:

1.标准的适用范围调整

MARPOL 73/78附则Ⅳ及《内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国内法规对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的船舶适用,新标准对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人数为15人及以上的船舶也适用,因此会对该类船舶进行追溯。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性能指标限值调整

新标准对于船舶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性能要求按照内河和沿海水域排放以及安装上船时间节点提出了不同的性能指标限值。对于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在客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当在内河水域排放时,其性能指标要求高于MEPC.227(64)决议中对特殊区域内的客船的排放要求,主要是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指标以及新增加的氨氮指标。

3.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

新标准规定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处,来实现该排放监控对生活污水污染物的检测,以此作为判定排污行为达标与否的依据,为监管部门未来对生活污水污染物的检查有了更为具体的标准。

三、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按照《内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不应随意向水域排放,应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在船舶航行中达标排放,须避开取水源,不得在锚泊、停靠码头时排放,或经污水柜储存收集后排到岸上接收设施。当前我国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船员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意识不足

虽然《内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对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做了强制要求,新建的船舶都设置了生活污水集污舱(柜)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大部分船舶由于船员重视程度不高、操作不熟悉等内部因素,以及对各港口码头生活污水岸上处理接收不统一、缺乏相关有效宣传等外部因素,导致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意识不足。不少内河船员不会主动去完成岸上生活污水接收,即使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也经常有意无意关闭设备,导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之中。根据上海港的监管情况,海事执法人员发现多起内河船舶在靠码头期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通海阀处于开启或半开启状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因各种原因处于故障状态无法使用且污水储存柜内无任何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未经过处理装置直接通过旁通管路排放等违法行为。

2.国内外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要求不一致

2018年1月份,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中对生活污水的定义为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分为黑水和灰水两类。灰水包括来自洗碗水、厨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排水,不包括来自货物处所的排水。显然在法律法规层面,对“灰水”的管理存在争议,有待进一步明确。国内排放要求方面也存在着矛盾。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的舷外排放MARPOL 73/78附则Ⅳ及国内法规均规定:对于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无论航行中还是靠泊时均是允许排放的。但是标准则要求船舶必须在航行中排放,意味着停泊时(靠港或抛锚)不能排放,显得更为严格。新标准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标准有了更高的要求,但后续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检验技术规范尚未出台,使得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认可存在困难。

3.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监管难度高

当前,由于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过程没有任何文书记录要求,且缺乏对排放生活污水的取样分析或在线检测的技术手段,使得海事部门对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违法行为的查处难度较高,这也间接导致了船员对污水处理违法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譬如,部分船舶声称将消毒泡腾片用于船上生活污水消毒处理,之后再进行排放,但对此执法人员难以核实。

4.港口生活污水的岸上接收环节薄弱

目前,很大一部分内河码头、沿海码头都未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装置,生活污水回收船也比较少,接收处置能力不足。主要原因是生活污水毫无回收利用的价值,而且产生量大,接收、处理需要一笔较为高额的开销,在缺乏政府公共财政补贴的情况下,生活污水接收费用通常采取双方协商收费的模式,收费过低难以平衡接收单位的经营状态,收费过高则易造成内河船舶对船岸接收产生抵触心理。这种局面也是导致大多数内河船舶直接将生活污水排入河流之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相关建议

1.公司、船东加强公司管理,强化船员防污染意识

船舶管理公司、船东除了要对所属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自查,以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外,还需加强对船员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教育,规范船员生活污水处理操作行为。此外,公司要及早在体系文件中明确生活污水处理的要求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运行保养要求。建议明确记载生活污水排放记录,体现公司对生活污水处理的规范管理。

2.国家要不断完善和理顺法律体系

随着国内外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愈加重视,相关国际公约也将不断地被修订,对此我国要及时跟踪并调整修改国内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一是要做好顶层设计,打破部门间的壁垒,加强海事与环保和海关等部门间的配合协调,避免执法矛盾;二是提供各地执法参考裁量标准,使得现场执法人员有较为统一的执法尺度;三是要鼓励地方在国家法律的大框架下,按照当地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比如借鉴国内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在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定更为严格和具体的生活污水管理和控制措施。

3.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管

海事部门在对到港船舶实施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中,应注重对生活污水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比如,针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阅实船的投药记录和处理排放记录;针对生活污水收集装置,应让船舶提供有效的接收证明;对生活污水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满足要求的船舶从严处置;借鉴船舶燃油含硫量检测的经验,及时引进生活污水指标检测工具,通过在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位置对排放的生活污水进行取样分析来进一步判定船舶是否符合排放要求。此外,海事部门也要做好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现场宣贯工作,提升船员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4.船舶检验部门要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检验

船舶检验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依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新制定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出台新标准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检验规范,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船与岸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设计规范等,严格对新建船舶执行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和发证工作。譬如,船舶检验人员在审图、检验的过程中,应对生活污水检测设备的位置设置、生活污水检测设备的有效性以及灰水管路的布置等进行严格把控。

5.地方政府要完善和提升岸上污水接收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因此,地方政府要履行水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重视内河船舶这一潜在移动污染源带来的污染危害,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研究制定相关生活污水岸上接收优惠政策,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解决岸上污水接收处理设施的建设问题,为船舶生活污水的岸上接收处理铺平道路。

五、结语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的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这需要我们健全、理顺法律制度和体系,加强宣传和执法力度,规范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逐步实现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的有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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