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书记校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开展“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审计
2019-02-16刘庆原
刘庆原
[摘 要] 对高校书记校长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评价指标,就是“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审计涵盖哪些方面,审计的重点是什么,怎么开展对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审计,列举了几个高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经济决策问题的案例。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重大经济决策;三重一大;国有资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1. 004
[中图分类号] F239.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1- 0011- 03
1 高校书记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优先发展教育,这对广大高校来说,是个福音,政府势必会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前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高校新建校区日益增多,全国各省都相济出现大学城、职教基地等,高校的新校区新校园比比皆是,各高校办学规模和贷款规模都在不断扩大,在校大学生数逐年递增,办学成本也不断加大,各高校高负债运行是一种常态,向银行借新债还旧债,个别高校贷款利息支出占年度教育事业支出的30%以上,造成短期还贷压力,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学校的办学精力,影响了学校的内涵建设。现在政府优先发展教育,各高校也期盼着政府能填补一些“窟窿”好松口气,这几年资金压力已成为制约高校健康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了高校的内涵建设。为了保障高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高校势必通过兴办校办产业、加大收费、银行贷款以及联合办学等形式来筹措资金。对于高校经济活动,目前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完全跟上,导致高校频繁发生一些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问题,西南林业大学校长蒋兆岗、重庆医科大学校长雷寒、武汉大学副校长陈昭方和党委副书记龙小乐、山东科技大学校长任廷琦等等高校的书记校长先后被抓,说明高校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健全,出现腐败的风险点还存在。
近年来开展的对高校书记校长的经责审计,就是以高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效益性为基础,重点检查书记校长守纪守法守规以及尽职尽责的情况。通过审计努力揭露权力运行过程中重大决策和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揭示高校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根源问题,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高校书记校长依法治校和学校的科学健康发展。
高校书记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涵盖的内容很多涉及学校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包括: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基建項目、大宗物资采购、对外投资、大额资金使用、大型办学和产学研合作、资产调整和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对外租赁、融资担保、高端人才引进等等,这里主要是介绍一下在高校开展书记校长的经责审计中如何把握“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审计。
2 “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审计的重点
何种经济决策事项属于“重大”呢?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重一大”,通俗的理解“重大”主要是讲两个方面,一是金额的大小,金额还分是预算内的资金预算外的资金;二是事项的性质的严重程度,针对全校性的和某一个群体的都属“重大”。而我们审计“重大经济决策事项”主要是审查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包括:(1)是否明确了论证研究的内容和程序。(2)是否根据重大事项的种类、范围和金额标准细化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3)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执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
3 “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如何审
对高校书记校长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审计,可采用跟踪法、重点法、公示法等等。对某项经济决策程序进行跟踪,查证领导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做到程序合法、过程民主、结果科学。从最初的可行性调查开始,到决策过程、决策形成、决策实施、决策效益等情况进行调查,实质性检查决策的规范性、合法性、充分性以及决策执行进度及执行的效果。对一些特殊的经济决策事项可通过向社会公示的方法了解相关情况。重点关注高校的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违背政策法规,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如何,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 审计查找出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问题分析
例1:某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存在不公平现象,影响该校“十二五”规划的完成。审计发现,某高校至2016年12月仍在沿用2008年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规章制度,但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学院发现该文件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导致引进高层次人才每次均通过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形式决定给予何种待遇。如:黄某是博士学历,教授职称,引进资金为30万元;陈某是博士学历,教授职称,引进资金为60万元。这种几乎同时引进的人才在个人能力和从事的专业没有太大的差异前提下,学校所给予待遇不同的现象,容易造成不公平现象,影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稳定。该校“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到2015年计划在编在岗专任教师达800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达到45%以上,其中教授100人;博士150人,博士比例为20%以上。实际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校共有专任教师 819 人, 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比例为41.27% ,其中正高75人;博士117 人,博士比例为14.29% 。由此可见,教授人数和博士学位人数及比例均未达到“十二五”预期目标。该校发现引进人才待遇标准的文件不符合实际形势发展的需求时,就应及时修订文件,使学校引进人才的制度公开透明,一方面有利于引进人才同时也有利于留住人才。引进的人才虽然都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是集体决策,但是由于不公开不透明,“存在差别对待的现象”导致引进的人才不安心工作又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例2:个别高校与“三重一大”决策有关的管理制度不够细化和完善。审计发现,某学院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规范主要分布在《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学院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论证工作的意见》、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等若干制度中,但《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对哪些属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未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见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对外合作办学、科研合作集体决策相关制度或条款,“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订不够细化和完善。不利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有效管控与执行。经审计抽查发现,该校科研项目中11项10万元以上的科研合作或产学研项目共计694.90万元,虽经学校领导通过OA系统审批流程,但未见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集体决策。上述行为不符合《省普通高等学校执行“三重一大”规定》 的要求,各高校要有明确的党委会议事规程、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程,对于三重一大事项要以正式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不能以OA审批、传阅签批、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决定有关事项。
例3:某高校重大事项未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决策,涉及金额681.9万元。某高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启动新校区一至六饭堂和旧校区饭堂统一招标工作”,收取承包费。3年合计收取承包管理费(折旧费)681.9万元。上述事项虽经集体讨论决定,但决策结果不符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第二点规定的高校内食堂的建筑设施由该高校统一提供,对承包经营都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例4:审计发现个别高校存在下属单位未将重大事项上报学校,自行决策,个别事项已造成资产损失风险。(1)某高校总务处膳食科为方便资金的使用,同意膳食科工作人员刘*森以个人名义开设储蓄账户,存储学校食堂、学术交流中心开支的各项费用,其中:食堂的账户的资金往来数额巨大,近三年累计现金流入4069.52万元,现金流出3976.20万元,平均每月的现金进出量都在100万元以上,食堂的财务管理仅凭总务处领导同意就以个人名义设置储蓄账户,具有极大的风险。(2)某高校后勤服务中心未上报学校擅自将闲置资金对外投资,涉及金额1 595万元。某高校一级财务对下属的二级财务监管不到位,没有实行财务月报制度,对二级财务一切经济活动情况全然不知。该校后勤服务中心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关于闲置资金用于食堂环境改造的事宜”做出以下决策:同意由后勤服务中心向各食堂经营单位合作投资,总规模控制在闲置资金范围内,年回报率为12%,期限4年,每年分两次收回投资及投资回报,具体事宜签订合作协议。经统计,三年半的时间里后勤服务中心共向各食堂经营单位出借资金1 595万元,共获得利息收入209万元,截至审计日,仍有投资款余额947万元没有收回。后勤服务中心的资金是学校的资金,后勤服务中心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1 000多万元的对外重大投资活动必须上报学校,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策后执行,该校后勤服务中心擅自将资金出借给外单位违反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反映出该校一级财务没有定期检查和监督后勤财务运作状况。
例5:审计发现多个高校存在未将对外投资、资产出租等重大事项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个别事项已造成利益流失风险。(1)某高校部分校舍物业出租未按规定报批,涉及租赁收入金额1 090.32万元。审计发现,某校在三年期间,先后以“合作办学”的名义,与17个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有关协议约定由学校提供相关部分校舍,合作方每年向學校支付回报“固定培训费”,这实际是学校出租校舍等物业的租赁费收入,据统计该校在此期间共取得租赁费收入1 090.32万元。如,与环球精英培训中心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协议中约定:学校提供教学楼二楼15间课室及40间学生宿舍作为合作条件,合作方每年向学校固定支付“培训费”150万元;与某幼儿园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学校提供雅苑楼一、二层及门口空地作为合作条件,合作方每年向学校固定支付“培训费”50万元。上述物业出租虽经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但有关租赁价格未按规定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租,有关出租业务也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了省财政厅的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2)部分住房物业出租未按规定报批。某高校将10套住宅用房(每套房面积为100平方米),以40万-50万元的价格对外出租,出租期限为50年的使用权,共收取租金收入480多万元。承租人中有7位是学校的教职工,另外3位承租人属于社会人员,租赁协议由校长签署。审计发现上述事项存在以下问题:①未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学校虽提供了一份手写《班子会》记录稿,但该记录稿没有与会人员名单、没有会议决策过程记录、也没有与会人员签名确认;②租赁期限50年,远远超出了事业单位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同时也超出了合同法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规定;③有关租赁价格未按规定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租,有关出租业务也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应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再报省财政审批)。
例6:某高校个别重大事项未经集体决策先实施,涉及金额150万元。某高校于1月28日付某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工作经费150万元,在未经集体讨论情况下先支付。该事项于同年3月14日第3次院长办公会议补充审议同意。该事项未经集体决策先实施,违反《省普通高等学校执行“三重一大”的规定》中规定:属于“三重一大”需要决策的事项,必须先经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等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
例7:某高校重大决策虽经集体讨论,但未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决策,涉及金额532.93万元。某高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为了保证学校征地扩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基建程序的前提下,将属于某村征地范围内的土方、挡土墙、围墙及环村道路硬底化等建设工程委托该村委会组织有基建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以上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不能高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审定的工程造价。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原则上同意将扩建征地过程中原属于该村土地范围内无须招投标的其他零星工程,委托该村委会组织具有基建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此决定报经党委会同意。根据上述决策精神,学校先后与该村委员会签订两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含“将属于该村征地范围内的土方、挡土墙、围墙及环村路硬底化等建设工程委托该村委员会建设……”等内容。该校根据上述《协议书》涉及的工程包括环村路建设工程、围墙工程、围网工程、便道工程、被征地清表工程等5项工程,工程合同总金额合计208.93万元。上述决策建反了《建筑法》中规定,基建工程承包单位要有一定的资质的规定。而该村委会不具有工程承包资质,因而不能承包学校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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