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农村垃圾治理的法治化道路
2019-02-15田海军
田海军
【摘要】当前,农村的垃圾治理工作存在治理能力短板、经费不足、制度不健全、法律落实不到位、农民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要通过加强专项立法,形成统一规定,明确杈责,实现治理手段的法治化,加强法律监督,积极推进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实现农村法治化推动垃圾治理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乡村振兴 垃圾治理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垃圾治理是农村治理工作的重点,也是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不得不面临着大量的垃圾产出,由于我国农村垃圾治理的思想观念淡薄,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再加上大量垃圾肆意丢弃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破坏了农村村容村貌,还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针对这种现象,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应积极探索农村垃圾治理的法治化道路,引导农村垃圾的排放与治理逐渐走上正轨。
实现农村垃圾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法律规范缺失,垃圾治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仅零星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此外还有2015年出台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这些内容多是原则性的规范,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对农村垃圾治理问题难以形成刚性的行为规范。
问题二:法律执行不到位,很多农村的垃圾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徒有形式。如某市为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制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但是在运作中缺乏明确的执行与监督细节,使得条例的价值仅停留在开会讨论与解读层面,对于实际的垃圾治理问题并没有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甚至受到农村比较浓厚的“熟人社会”氛围限制,使得法律的执行陷入困境。
问题三:法律监督不力。例如,为推动农村垃圾依法治理工作的持续性开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将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作为治理工作的重点,并要求各地区拿出真招、实招,但是在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却没有及时建立,监督办法与农村垃圾处理现状存在出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动方案的实际有效执行。
问题四: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实现垃圾治理缺乏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在当前的形势下,垃圾生产的主体以农民为主,做好农民的工作是垃圾治理的关键。但是目前农民对于法治化概念缺乏认知,法治思维形成处于初步阶段,对于“丁是丁,卯是卯”的法治化管理比较抵触,普遍以消极态度应对相关部门依法治理垃圾的工作,甚至罔顾规范肆意倾倒垃圾,使得依法治理工作困难重重。
加强专项立法,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形成统一规定;明确权责,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垃圾治理中的宏观调控职能
我国应积极推动专项立法,运用法律规范理顺垃圾治理流程,对肆意破坏农村环境的问题给予惩处。在专项立法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可以灵活调整,率先建立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性规范各地区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避免由于中央立法部门立法周期过长,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另一方面,还应该积极借鉴他国的法治化治理经验,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日本《废弃物处理法》明确规定个人乱丢垃圾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1000万日元罚金,国内的相关法规可以借鉴此类经验。在农村垃圾治理的法治化推进中,也应该适当提高法律惩戒力度,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形成刚性约束。
明确权责,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垃圾治理中的宏观调控职能,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基于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农村长远可持续发展作出的必然选择,因此,形成良好的长效治理机制,是保证法治化治理持续性的关键。农村垃圾治理需要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如环保、农业、城建、林业、畜牧、交通、水务、工商等,只有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部门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的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才能够引导其主动参与到法治化治理中来,进而形成长效治理机制。目前,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导致其在治理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针对这种现象,相关部门应完善立法,并加强执法,做好监督工作,防止工作中的相互推诿责任等现象的出现。
实现农村垃圾治理手段的法治化需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
实现农村垃圾治理手段的法治化,需要借助多种手段强化垃圾治理的实际效果。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法治化的实现并不局限于单一手段,而是需要结合更加灵活的方式,如通过市场化手段、行政化手段、德育教育手段等,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各种手段的运用应该与法治化手段相结合。首先,利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对接,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农业生产利用价格手段进行调控,侧面促进农民重视环境保护,积极主动参与到垃圾治理工作中来;其次,行政处罚应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据法律条款加以落实,如对于随意倾倒垃圾等行为给予罚款,对于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缴纳期限等给予明确规定,以确保行政执法的透明性,避免将垃圾治理演变成“乱收费”;最后,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利用道德教育柔化法治化治理的刚性约束,从思想精神层面提高其参与垃圾治理的主动性,从而营造人性化的法律治理氛围。
加强法律监督,细化法律条款,完善法律程序,以填补当前农村垃圾治理中的权力寻租漏洞。农村垃圾治理资金是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相关部门应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建立资金审批和运行程序,通过公示栏、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避免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中的违规违法操作。此外,目前一些农村在垃圾治理过程中引入了第三方机构,借助市场化手段提高垃圾治理实效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第三方的过程中,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需要不断规范,加强对政府公共行为的监督,严格控制违规、垄断、暗箱操作、逆向选择等行为的发展空间;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并利用第三方评估和专业机构审计等方式,提高监督结果的客观性与全面性,保证农村垃圾依法治理的實际效果。
目前亟待解决的就是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垃圾治理工作中缺乏主动性这一方面的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农民了解垃圾治理的法治化意义,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款,提高依法治理垃圾的自觉性。在具体工作中,相关部门可以制作贴合农民生活实际的电视宣传片,让农民能够通过电视节目了解农村环境污染、垃圾堆积的危害,并利用简短的法制宣传片,提高法律教育效果;村委会成员上门发放法制宣传单,当面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农民们答疑解惑,帮助其了解对随意倾倒垃圾行为的惩处规定;在人口集中处设置法制宣传栏,定期公布关于垃圾治理的相关法规,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开展垃圾依法治理的相关的问卷调查,根据问卷反馈分析当前农民在认识上的局限,并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利用广播进行法律宣传,对垃圾治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影响,提高村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作者为中共赤峰市委党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解睿、何燕、樊晓璐:《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助推乡村振兴》,《经济师》,2018年第11期。
②宁帅艺、王崇梅:《农村生活垃圾难题及其治理方向》,《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20期。
③乔胜利:《依法治理破解“垃圾围城”》,《人民之声》,2013年第5期。
责编/高骊 谢帅(见习) 美编/史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