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治意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
2019-02-15卓剑峰
卓剑峰
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前提。如何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从而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取得更加丰硕的理论成果是一个重要课题,研究和解决这个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概述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中国实际出发,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毛泽东的法律思想
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一大成果。其形成和发展主要分为3个发展阶段:
产生阶段(1912—1920年)。1912年,毛泽东在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今长沙市第一中学)读书时的作文《商鞅徙木立信论》中指出:“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1]由此可见,毛泽东认同了法律的价值,认为法律是为人民谋幸福的重要路径,好的法律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权与维护社会稳定。
发展阶段(1920—1939年)。1936年,毛泽东在回答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的采访时说:“到1920年夏天,在理论上,而且在某种程度的行动上,我已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了,而且从此我也认为自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了。”[2]也正是在1920年10月,毛泽东组织了一次联合会议,提出了“湖南自治运动”的主张,并与其他377人联名发表了《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毛泽东对法律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总体上表现为反帝反封建以及保障人民的民主和自由。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理念。
成熟阶段(1939—1957年)。1939年,毛泽东主持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这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1941年,中共边区中央局重新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也是一部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为1954年制定宪法奠定了基础。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3]326要“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3]328至此,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已经成熟,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为新中国的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
(二)邓小平的法制理论
邓小平的法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二大成果。邓小平指出:“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4]256他强调民主与法制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依法治国是提升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的法制建设理论进一步丰富,形成了内容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且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的理论体系。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则标志着经过改革开放十四年的实践检验,邓小平法制理论已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5]。
在1980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的讲话中强调了按照宪法、法律办事的重要性,并认为“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4]371
(三)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的法治思想
江泽民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继承和发展。1996年,江泽民在《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中首次使用“依法治国”一词。1997年,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强调了依法治国对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性。
以人为本、依宪治国是胡锦涛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胡锦涛指出,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7],“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8],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推动人权入宪。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快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习近平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路线。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道路上要结合我国国情,走适合我国政治经济基础、符合我国民情的法治道路。二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9]三是领导干部做守法典范。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认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0]五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道德与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规范,两者缺一不可。法律依靠强制性的国家规范来约束公民,道德依靠社会认同的基本行为准则来约束公民,只有两者相结合才能取得“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效果。
二、培养法治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内在体现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中,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有助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发展,同时也为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提供保障。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培养民众法治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任务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专制与人治传统的国家,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思想在民众中根深蒂固。民众普遍认为权力比权利更重要,比法律更有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使民众自觉遵守法律,“意味着我们不但守法、服从法律,而且会以理智的双眸,观察分析法律统治的社会效果,对于危害社会的‘恶法’,会主动地依据法定程序,或改进,或废止,促进法与人的和谐相处和发展,在法律之下,为人类谋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11]因此,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历史课题。
培养民众法治意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培养民众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民众要具备法治意识,只有民众具备了守法意识,法律成为了民众的行为准则,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二是在治国理政中增强法治意识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作为立法者,其法治意识的强弱和是否秉持公正对依法治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执法者也是从民众中来的,如果没有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不能正确看待权与法,就不能实现依法治国。三是培养法治意识是保障社会主义国家人权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其根本目的是保障民众的人权。只有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都树立了尊重人权的法治意识,才能保证法治国家建设走上正确道路。
(二)培养法治意识有利于增强民众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价值认同
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任与信仰,有利于民众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价值认同。习近平指出:“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12]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只有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与理念,才能使民众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价值认同。为了提高民众的法治素养、增强法治意识,必须要让民众信任法律、遵守法律,而非漠视法律权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对自身利益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民众的法治意识会越来越强。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民众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价值认同显得越来越重要。
(三)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现国家法治的主体不仅靠国家也离不开民众。党和政府通过依法治国来维护民众的权益,民众通过学法和守法来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的。民众法治观念的成熟,意味着民众对法律的认知达到一定的高度,将对法治国家的认识内化于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突出特点是代表全体人民群众的利益,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实现其科学性与人民性相统一。只有以人民群众为本,把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作为手段,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植根于中国的土壤,从而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三、基于法治意识培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路径选择
(一)坚定理论自信,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法治教育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存在崇尚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的现象,缺乏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自信。其实,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很多西方学者也在对我国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成就进行研究总结。西方的法学理论固然好,但它是对西方社会的经验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必须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具体实践。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越少从外面把这种理论硬灌输给美国人,而越多由他们通过自己亲身的经验(在德国人的帮助下)去检验它,它就会越深入他们的心坎。”[13]同样,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要避免从外部灌输西方法学理论给中国人,而应当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中树立理论自信。只有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精髓深入到民众的心坎中,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自信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要克服对西方法学理论的盲目崇拜心理,增强对我国法治道路的理论自信,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法治教育。首先,要淡化法学界对西方法学理论学习研究的崇拜心理,公平对待国内外的法学研究人才。其次,要使未来的司法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有更深入的认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的建设上,可增加马克思主义法学学科。这样,有利于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学科建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教育。要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进行理论总结,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取得的理论成果编入教材。在法学课程设置上,应加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课程的比例。要从中国现实出发,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习近平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支持。”[14]在法治理论研究中,必须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使其永葆活力。
(二)挖掘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丰富法治教育内容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智慧的优秀遗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结合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加强对民众进行法治意识培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挖掘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文明内容。在传统文化中,处处充满了法治元素。例如,儒家提出的“天人合一”思想深刻影响着中国人追求秩序、和谐与稳定的传统。《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思想强调统治者克己奉公,用公心消灭私欲,民众就会信任并归顺执政者。西汉贾谊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治安策》)思想强调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的责任意识。通过深入挖掘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文明,有助于丰富法治意识教育内容。二是增加地方风俗文化中的法治元素教育。通过宣传地方乡土风情、名人事迹、格言警句中的法治元素,加深群众对地方法治文明传统的进一步了解,引导人们提高讲文明、守法纪的自觉性。三是组织开展宣传法治的节日活动。积极创建突出地方特色的法治宣传品牌,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开展法治电影播映、法治文艺巡回演出和法治咨询活动等,使法治教育进一步融入群众生活,更好地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对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也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历来重视德治的教化作用,只有将法律规定与道德约束有机结合,才能取得最佳的法治教育效果,也才能更好地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从而进一步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三)增强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其依法治国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培养,提高其依法治国的素质和能力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对此,主要抓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丰富党政干部的法治思想教育载体和形式。党政干部的知识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要编写适合党政干部继续教育的法治教材,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脱产培训和在职学习相结合等形式和方法,加强对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教育与培养。二是营造法治学习氛围,定期组织党政干部参加法治论坛讲座,或相关的知识竞赛、辩论等,帮助党政干部对依法治国有更深入的认识与理解。尤其要重视开展法治案例教育,使党政干部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治知识。三是制订相关的考核细则,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理论知识测试,检查督促党政干部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特别是对新任干部规定只有法律理论知识考核合格方可录用和转正。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培养民众法治意识的重要思想武器。培养民众法治意识的过程,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也是民众对其价值认同的形成过程。只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机结合,才能培育民众正确的法治意识。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坚持理论自信,并将其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从而更好地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