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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态视角下湖南地区民间信仰的传承与保护

2019-02-15黄永林李琳

关键词:湖湘崇拜信仰

黄永林 李琳

(1.华中师范大学 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430079;2.湘潭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从文化生态理论视角来说,文化既是一定区域文化生态环境下的成长物,受文化生态的熏陶和浸染,带着文化生态的历史和时代印记;文化又反过来构成文化生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作用,影响其发展。文化生态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其变化也促逼着其中的文化传统发生变化。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就是要让其在变化着的文化生态中不断调适,进行创新性转化和创造性发展,以适应文化生态变化的要求,在新的文化生态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湖南民间信仰的形成、传承与发展,同样遵循文化传承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湖南有着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民间信仰,它既是历史悠久、得天独厚的自然历史文化生态孕育的结果,更是博大精深、异彩纷呈的文化生态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湖南民间信仰文化,不仅要保护信仰文化的合理内涵,更要维护其外在文化生态。

一、湖南民间信仰在特定多元历史文化生态环境中形成和发展

历史上湖南地区是一个蛮荒之地,远离中国的政治和文化中心,在经济文化发展上也不能与黄河流域及长江下游地区相比。湖南地区封闭落后的自然生态环境、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态环境、发展迟缓的经济环境,形成了相对自由的文化生态环境,这使得湖南民间信仰保留了多类原始文化,融合了多元民族文化,融入了多种宗教文化,从而独具特色。

首先,多原始文化渊薮。远古湖南地区有着鬼神崇拜的信仰,“信鬼而事神”“尚鬼巫”在湖南许多地方志中均有记载。春秋战国时期,湖南地区属南楚之地,有所谓“南楚江湘”之称,楚人原本来自于中原,南下后,楚文化又与当地苗蛮文化紧密结合,从典章制度到风土人情都受到了周边各族的影响。蒙昧与文明、自由与专制乃至神与人都糅合在一起,社会色彩丰富,生活节奏明快,思想自由奔放,形成了独特的地域文化。文献或文学作品中关于楚国信巫重祀的记载有很多。如《汉书·地理志下》:“楚人信巫鬼,重淫祀。”王逸《楚辞章句》亦云:“昔楚国南郢之邑,沅湘之间其俗信鬼而好祀。”楚文化有着与众不同的巫风色彩,古老而荒诞,浪漫而神秘。巫文化源远流长,对其民间信仰文化有巨大的影响,形成了具有浓郁楚文化特征的民间信仰。直到近代社会,湖南民间鬼神崇拜的风气依然流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湘西的巫蛊和喊魂。在这种浓重的好鬼崇神氛围之下,湖南祟奉神灵的民间信仰人口占较大比例,“湘省无论贫富,迷信神权者十居八九”。“湘人笃信神道,故各城乡市镇无不庙宇如林。”除崇拜宗教之神外,湖南城乡居民多“畏鬼信巫”,且“风水之说深入人心”[1](P22~30)。由此可见,湖南远古鬼神崇拜信仰、楚文化信巫重祀的文化传统,是湖南民间鬼神崇拜信仰的文化土壤。

其次,多民族文化交融。湖南地区古称“湘”或“潇湘”,地处长江中游地区。受历史变迁的影响,民族杂居,民族文化十分丰富。新石器时代晚期,长江中游地区的土著是苗瑶语族的先民。所谓三苗,以苗瑶语族的先民为主体。夏朝创立伊始,三苗挺进中原南部,侵扰夏朝南土。汉语族的先民夏人大举反击,迫使三苗南撤。禹征三苗虽是传说,但有考古发展的线索足资印证。商代,壮侗语族的先民从东部进入楚地,迫使三苗的逸裔西撤。殷周时代,湖南为南蛮和百越所居,周人称长江中游地区壮侗语族的先民为扬越(扬粤)。殷人和周人也是汉语族的先民,对于中原华夏族群来说,湖南地区乃是落后的蛮夷地区,他们曾南征长江中游地区,留下了大量文化遗存。湖南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全国56个民族都有居民在湖南境内生活,现少数民族总人口达658万人(名列全国第6位,次于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和辽宁),约占总人口的10.21%。少数民族中人口较多的是土家族(占4%)、苗族(占3%)、侗族(约占1%)、瑶族(约占1%)。少数民族地区土地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28%,主要分布在湘西、湘南一带,呈小聚居、大分散态势。湖南地区各民族的交错杂居,使各族人民必然在特定空间内进行文化交流,使得各族文化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融通,形成了一种多元文化共存的生态环境,多种信仰文化在这里交汇。湖南地区自古巫风盛行,南方祖先神(如蚩尤、祝融等)、自然山神水神和民间圣贤信仰备受尊崇,少数民族民众信仰民间巫术,一些原始宗教遗俗(如巫蛊、招魂、洞神信仰等)还继续存在。南方民族如苗、瑶、侗、畲、土家族主要信仰本民族的始祖神、英雄神和儒释道三教,信仰对象多样化,因此信仰场所中的神像众多,信仰活动丰富多彩;以回族和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则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还有信仰基督教的民众,他们其实也有遵循湖南传统民间信仰的情况;汉族主要受儒释道三教及民间信仰影响较深,也崇尚多神信仰。总之,湖南地区形成了多种民族文化“和而不同”和多种信仰“和谐共存”的局面。

其三,多宗教文化影响。中国从古至今是一个多民族共存、民族文化高度融合的国家,多元文化共生状态中的宗教文化更是璀璨多姿,五大制度化宗教和内容庞杂的民间信仰,给中国人的信仰自由提供了相当大的选择空间与实践的可能。“民间信仰是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并将继续长期存在的一种宗教现象,它在组织模式上具有不同于制度化宗教的特点,它没有制度化宗教所有的固定专门的神职人员,没有严格的教阶制度和正式的入教仪式。”[2]历史上湖南地区民间信仰中,有的是本土的原始宗教遗风,有的属道教体系的神仙崇拜,有的属佛教体系的菩萨崇拜,还有的属儒家体系的民间圣贤信仰,民众对这些神灵一律顶礼膜拜,道观庙宇祠堂比比皆是。历史上湖南地区儒、释、道、巫等宗教交融汇集于一体,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湘中梅山地区,自古巫风甚浓,随着儒教、道教、佛教的传入,民众的信仰体系更加复杂多元,“和娘娘”法事就体现了这种多元包容的信仰文化。湖南瑶族的宗教信仰主要是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和鬼神崇拜。瑶族信仰梅山教,这是道教与巫教相融合形成的一种宗教。在衡山,佛道两大教派相安无事一千多年,博采众家,经世务实,共同创造了影响深远的南岳佛道文化,千百年来,受到湖南地区广大民众的虔诚礼拜,其影响还扩大到广东、江西、湖北和广西等地,为湖湘地域文化增添了瑰丽璀璨的一笔。这种互动并不是抹杀各种信仰文化的多样性,而是通过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在保留多样性特色的前提下,寻求多元信仰文化和谐发展的新契合点。

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差异,湖南地区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文化形态,这些文化形态共同形成了湖南地区复合的文化生态系统和多元信仰文化,它们在同一地区和谐共存互动,建立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从而增进了尊重与理解。各族人民相互尊重,包容不同的信仰文化,学习、借鉴其他文化。

二、湖南民间信仰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生态系统中的重要部分

牟钟鉴在《宗教文化生态的中国模式》中指出:“中国宗教生态文化的多元通和模式得以成型并经久不衰的深层因素,在于它有一个稳定的‘和而不同’的文化认知传统,并深入人心。”“多种宗教长期共存,不仅能够和平共处,还可以互相学习与合作,形成多样性共生的文化生态。”[3]湖南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融合、多宗教并存、多元文化共生的地区,湖南地区民间信仰是湖湘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少数民族巫术或原始自然神信仰、祖先神信仰、民间圣贤信仰和民间生活信仰相融互通,同样成为湖湘文化生态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凝聚湖湘民众的精神力量。

其一,自然崇拜信仰。费尔巴哈指出:“自然是宗教最初的、原始的对象,这一点是一切宗教、一切民族的历史充分证明了的。”[4](P436~437)自然崇拜是人类社会早期产生的一种原始信仰,当时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们的认知水平非常有限,因而产生了最初的信仰。“自然崇拜昭示着人对自然及生命的无限遐思,它实际上是将支配早期人类生活的自然力和自然物人格化,变成超自然的神灵,作为崇拜对象。自然崇拜伴随着早期人类最初的自觉而产生,无论是山河湖海、日月星辰、雷电雨风,还是草木禽兽,都可能会成为人们的崇拜物,这是典型的泛神崇拜。”[5]属于原始自然崇拜的天地日月山川和风云雨雾等,在古代湖湘地区都受到顶礼膜拜。如湖南侗族信仰多神,盛行祖先崇拜和自然崇拜,以祖先和历史英雄人物为神,认为“万物有灵”,凡天地日月、大树、巨石、水井、桥梁等,都是崇拜对象。由于湖湘多山多湖泊河流,因此山神、水神的信仰更为普遍。民众认为每一座山、每一条河流都有主管的神灵,甚至每一个山洞都有洞神,每一块土地都有土地神掌管。如湖南潭州(今长沙市)湘江之滨的龙王庙,宋建,后废。真德秀撰有《新建龙王庙记》,据其记载,嘉定十七年(1224)“夏六月,不雨”,特祭湘江龙神,“果大雨”。“泽膏田畴,活我黍稷。”于是,建庙湘江之滨,以奉祀“龙君之神”褚遂良庙。据记载,在湘乡县治北,唐褚遂良“左迁潭州都督,多惠政,邑人立庙祀之”。宋魏了翁作记。此外,火神崇拜在湖南也很普遍,如长沙最出名的火宫殿,以前就是祭祀火神的火神庙。这些信仰作为一种民俗文化现象,它们的产生除了自然环境因素之外,还与湖南地区长期的政治、经济、文化诸因素的共同作用密不可分,经过世世代代的传承与变迁,至今仍保存在湖南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并已成了湖南民众生活的一部分。

其二,祖先崇拜信仰。祖先崇拜的最初来源是后代对逝去的先辈的敬畏和期望,在我国传统民间信仰中占有重要地位,被诸多国外研究者认为是中华民族独有的信仰特色。J.L.斯图尔特在《中国的文化与宗教》一书中说:“祖先崇拜是中国人民的真正宗教。”[6](P77)而德·格鲁特在《中国人的宗教》中指出,中国人都把自己的祖先当成一个家族的保护神,因而祖先具有神圣的权威,“把对双亲和祖宗的崇拜看成是中国人宗教和社会生活的核心的核心”[7](P108~109)。中国人以敬奉先祖的宗教形式来表达他们对先祖的怀念与感恩之心,并祈求先祖保佑一家老小健康平安,祈求血脉绵延、家族兴旺。“祖先崇拜是人们在对自身由来的认知中形成的崇拜体系,它既是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的神秘化理解,又是对先祖亡灵的崇拜。”[8]祖先崇拜是在图腾信仰和灵魂观念基础上产生的,湖湘民众相信祖先灵魂不灭,庇佑家人,信奉香火传递,湖湘祖先崇拜最基本的活动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祖先祭祀,特别讲究祖坟的修建和保护。现在的湖湘地区,民间的一系列家祭、扫墓、七月半接老客、丧葬等祖先崇拜行为依然存在。逢年过节及特定日子,即使最穷的家庭,也要买点好酒好菜举行祭祖仪式,这是人们对祖先的怀念和祭献。如湖南湘西土家族人认为祖先是人神合一的统一体,土家族对本姓、本宗族的祖先都十分崇拜,土家族聚居区设有本民族祖先的土王祠、摆手堂。农历正月举行大摆手舞或小摆手舞,祭祀本民族祖先。

其三,民间圣贤信仰。民间圣贤信仰属于多神信仰,既有从远古时代延续下来的,也有各朝各代不断创新的。“民间信仰中的造神运动,延续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祖有功,崇有德’(敬天法祖)的精神,通过将现实生活中‘立德、立言、立功’的文化英雄神化为超自然、超人间的神明并加以崇拜,在某种程度上使一时一地的文化英雄(如关羽、妈祖、吴真人等),及其所代表的精神和人格超越了时空的界限而变得永恒。这种神圣化的精神与人格对普通信众会产生较强的引导和教化作用。”[9]湖南地区民间圣贤信仰众多,有先秦流放湖湘沉江汨罗的屈原、追寻夫君舜帝殉身洞庭湖的二妃,汉时被贬长沙任长沙王太傅的贾谊,征讨武陵蛮的名将马援、少数民族竹王三郎,三国时的名将关羽、张飞,唐时贬谪湖南永州的柳宗元,五代时少数民族起义领袖杨再思,宋时民族英雄岳飞、农民起义领袖杨幺,等等,文臣武将,不一而足。有一定影响的地方神庙在湖南比比皆是,如浏阳市杨孝子庙、江大仙人庙、包公老爷庙等,长沙县华佗庙、上华山丛公上圣庙、杨泗将军庙等,长沙城区龙王宫、岳王庙等,湘潭关帝庙、先锋宫,耒阳市五娘庙、奉天观,会同县南岳宫,溆浦县景星观童姑殿、善士殿,醴陵市麻衣庙、石神庙,桃江县子良岩会仙观、白鹤山庙等。如酃县(炎陵县)建有炎帝庙。据记载:“在县西炎陵旁。庙在陵侧。”北宋乾德五年(967)建。翌年,以祝融“配食”。开宝九年(976),“诏移庙就县。去县五里”。南宋淳熙十三年(1186),“乃即陵侧复建庙”。又有记载:淳熙中,“遣官致祀,舟覆。奏立殿县南,以承大祀”。湖南衡阳建有先贤祠,在衡阳旧府学宫内,祀周子(敦颐)、二程(颢、颐)与胡安国父子、张栻。宋真德秀撰有《先贤祠祝文》,“圣学不明,千有余载。数先生相继而出,遂续孔孟不传之统,可谓盛矣。惟时湖湘渊源最正。……天之生数公,所以幸天下与来世,而湖湘之幸抑又多焉。”故“敬谒于祠下,缅怀遗风”。这些湖湘古代民间先贤信仰文化成为湖湘文化的渊薮,可以说,没有对湖湘祖先英雄人物的执著追求,湖湘文化就会缺失其安身立命的基础。

其四,民间生活信仰。湖湘民间生活信仰主要表现在各种民间节庆活动、生活禁忌、人生仪礼等民俗活动中,这些民众信仰活动在乡村能起到促进人际交往、发挥乡村社会组织功能的作用。如湘北洞庭湖边的百姓,一年中最重视四个节日,一是春节,二是端午节,三是中秋节,四是腊月节。而端午节应算是最热闹的节日,在这一天,人们在门上插菖蒲和艾叶,吃粽,喝雄黄酒,赛龙舟。湘西土家人的节日有赶年、社日、四月八、六月六、七月半等。土家族过大年比汉族提前一天,所以叫“赶年”。社日有二月社和三月社之分,二月社日,祭伏波将军之弟,曰祭花鬼;三月社日,杀白羊,击鼓吹笙,曰祭鬼。苗族节日有调年、三月三、四月八、六月六、七月七、赶秋节、芦笙节、戊日歌会、庆鼓堂等。侗族有许多祭祀性和农事性节日,在祭祀和欢庆中,家家户户酬神灵、拜祖先、庆丰收,青年男女唱歌对歌。各村寨之间举行各种社交活动、联络感情,还有赛芦笙、偷月亮菜、演傩戏等习俗。湖南还有许多禁忌习俗,如有病人,忌说“不高、不长、死、亡、完了”等语;有人去世,忌说“死亡”,而改用“作古”“归天”“走了”等替代;对生意人忌说“折、亏、损、耗”等字。忌男女同坐一条板凳或相对坐视,忌男人触及女人腰部。忌遇见别人时或当着别人面吐口水。忌留胡子。婚嫁喜庆之际,不准说“分开、分离”之类的话,更不能谈丧葬之事,否则会带来灾祸。湖湘民间生活习俗信仰是当地人民经过几千年的劳动生产生活积淀下来的一种精神文化财富,已深深根植于湖湘普通民众的内心深处,乃至“百姓日用而不知,如水之于鱼”。

湖湘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南方土著民族与中原移民汇聚之地,在长期的发展、演化过程中,不同民族之间彼此尊重与包容,互相学习与合作,形成了“和而不同”“多样共生”的湖湘文化传统,本土文化与域外文化、精英文化与民俗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渗透,使湖湘民间信仰呈现出瑰丽多姿、独具特色的风貌。湖南地区民间信仰对象丰富,种类复杂,包含了自然、祖先、英雄、鬼神等方面的崇拜内容,与生产生活环境关系密切,这些民间信仰和其他宗教形态一起构建了这一区域异彩纷呈的宗教文化生态系统,构成了独特的民间信仰文化生态结构,为湖湘文化的丰富多元书写了瑰丽璀璨的一笔。湖南地区民间信仰所囊括的精神文化和意识形态体系,支持和调整着湖湘民众生活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成为塑造湖湘文化的重要思想源泉,对社会经济以及人们的社会行为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湖南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生态背景下的传承保护

中国民间信仰不仅与生成塑造它的地方社会和地方民众有着密切的关联,而且与社会变革、经济发展和文化潮流等紧密相关。当今,湖南民间信仰的保护必须将其置于具体的社会文化历史条件下去做出符合其传承与发展规律的现代性建构,在快速现代化的背景下保护和传承民间信仰文化,更显得任重而道远。

(一)湖南地区民间信仰面临的现代文化生态困境

湖南作为中部多民族省份,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转型,近年来,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在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生态、民族身份认同等方面产生了新的矛盾,湖南地区民间信仰的外部系统环境更加复杂化,湖南地区民间信仰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种种文化生态困境。

其一,现代化语境下民间信仰的危机。中国现代化过程既是民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过程,也是传统文化方式发生重大转型的过程。而后者“主要体现在一是文化信仰的多元性从根本上动摇了民间信仰的根基,由精神崇拜形式转化为普遍的物质崇拜和礼仪追求。二是道德信仰陷落传达出现有道德体制的动摇,信仰主体对信仰内容的积极与否缺乏必要的区分。三是封建思想和邪教伦理的乘虚而入。”[10]现代社会信仰危机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民间信仰的文化生态,对民间信仰的生存产生了巨大冲击。

其二,城市化背景下民间信仰的断裂。现代化在中国本身即是一个后发的、迟到的、迅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个最基本的现象便是城市化。一方面,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在湖南,很多村落被城镇化,这些村落的传统文化则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被抛弃的命运。另一方面,在湖南的多数农村,青壮年大多进城务工,他们和乡村传统文化的接触越来越少,留下的主要是老年人和孩子,民间信仰活动主体以中老年人为主,面临失传的危机。

其三,宗教西化时代下民间信仰的式微。转型期西方宗教文化对湖南民间信仰文化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如基督教在湖南乡村迅速传播,排斥民间信仰的信仰体系和思想文化,彰显了西方文化的强势与霸权,使湖湘民间信仰文化的传承和延续受到巨大影响,年轻人对民间信仰的热情锐减,当前以自然崇拜为特点的民间信仰正在逐渐削弱式微,村民的信仰空间被外来的制度化宗教进一步占领。

其四,娱乐化思潮下民间信仰的异化。在当代世俗化背景下,文化消费的娱乐化倾向也使湖南传统民间信仰的神圣性被消解,现代性语境下湖南民间信仰日趋娱乐化、功利化,如湖南某些地区民间信仰活动采取“双名制”的生存策略,搞宗教文化搭台、旅游经济唱戏,与普通民众产生了隔阂,势必导致广大民众与民间信仰活动的疏离,这些都是对民间信仰的发展不利的。

(二)湖南地区民间信仰现代文化生态保护原则

牟钟鉴先生在2006年提出“恢复和发展中国模式的宗教生态”的构想,“要恢复和发展中国模式的宗教生态,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复兴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社会主义在信仰文化上一定是多元的、丰富多彩的……各种健康的民间信仰,都应有各自的合理的存在空间,不可能互相取代,而要彼此尊重。”[3]湖南地区民间信仰是湖南众多信仰资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丰富了湖湘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保护它,也就是保护文化生态平衡。保护湖南民间信仰文化生态的平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其一,坚持“和而不同”的文化认知传统。《论语》记载了孔子“和而不同”的思想,它最早仅仅是君子用来修身养性的一种道德操守,但是这种道德能指导各种不同的异质文化在相处的过程中妥善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湖南地区由于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民众的生活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因而产生了多样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多样的传统和风俗。历史上湖南地区民间信仰文化得以平衡发展,得益于湖湘地区千百年来形成的“和而不同”“多元包容”的文化认知传统。历代人口迁徙、南北文化交流所产生的历史变迁,使湖湘民间信仰文化与北方文化、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的交流互动越来越频繁,多元文化相碰撞,产生文化认同,从而形成了湖湘民间信仰文化的广纳博采、兼容并蓄。文化宽容就是在对我们自己的传统文化有信心的基础上,以“和而不同”的文化自信与宽容精神去对待异质文化,并相信在未来世界文化的发展中,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文化绝对不会完全被西方文化所同化,而是会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相互学习、彼此沟通、求同存异,从而获得共同的发展与进步。湖南地区民间信仰具有浓厚的湖湘文化内涵,湖湘文化的和谐与包容,使传统民间信仰与外来信仰文化互动交融,不断发展。在这种宽松和谐多元的文化环境下,只有坚持“和而不同”的文化认知传统,积极开展宗教间的交流与对话,才能构建平衡的湖南地区民间信仰文化生态。湖南地区民间信仰正是以这种兼容并蓄、和谐共进的方式,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对外来宗教的优点加以吸收,与其他宗教和平共处。今后,文化观念应更加宽容,文化的多元共存将成为常态。

其二,坚持交流与对话的文化包容精神。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网络的普及,对话沟通与交流在不同信仰之间不可或缺,“没有各宗教之间的相互了解,国与国之间则很难相互了解;没有各宗教之间的对话与沟通,诸教之间则很难达到和平与友好;而诸教之间若不能和平相处,诸国之间亦不可能和平相处或安全共存”[11]。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经常开展交流沟通,不仅能够消除误解、化解对抗、增进理解,而且还能够升华自身信仰,实现自我超越。中国传统文化的宽容精神促成了各种制度性宗教与民间信仰不断地融合,三教与民间信仰正是在频繁的互动之中形成了各自的自身认同,“获得自身认同,乃是有自我意识的宗教传统:民族和文化建构起自身认同的共同途径”[12]。李亦园先生曾说:“……(中国民间信仰是)一种综合阴阳宇宙、祖先崇拜、泛神、泛录、符录咒法而成的复合体,其成分包括了儒家、佛家和道家的部分思想教义在内。”[13](P180)民间信仰和其他宗教信仰一样,要想获得长期发展,就需要不断自我更新,进行宗教间的对话与交流。通过对话,不同宗教既能发现彼此的相异之处,同时又能深入地了解彼此的共同之处,从而寻求一种“和而不同”的立场。宗教之间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理性交流与和平对话,是目前学术界公认的宗教对话诸多共同准则中最重要的准则之一。不同宗教的沟通与交流应该本着真实真诚的态度,真正理解,而不仅仅是单纯地表明立场,简单地回答提问。此外,除了官方的沟通,还应有民间的沟通,营造一种全民沟通氛围。正是因为本着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理性交流与和平对话的准则,湖南地区的宗教政策才能包容各种宗教形态,促成湖南地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为文化繁荣和社会安定提供条件。在湖南地区民间信仰和其他宗教对话交流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但要维护不同宗教各自的话语权和本土性,而且要竭力使不同宗教在不同文化的参照中重新解读对方,搭建文化交流的平台。

其三,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美国学者哈罗德·J·伯尔曼指出:“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属于个人的神秘体验。法律(解决纷争和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的程序)和宗教(对于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乃是人类经验的两个不同方面,但它们各自又都是对方的一个方面。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14](P124~125)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对宗教自身规律的尊重,是中国共产党维护人民利益、保护公民权利、尊重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除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宗教立法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并于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正常教务活动,保护信教公民正常宗教活动,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将宗教界可以享有的诸多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为公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民间信仰作为非制度化宗教,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至今还没有一部较为系统详细的律法。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是一部宏观性的国家法规,注重纲领性,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缺乏一些配套法规,也缺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接。而民间信仰活动要想更加合法、更加有生命力,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从内在和外在层面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宗教法》,保障各种宗教活动包括民间信仰等非制度化宗教活动的合法性、长期性,确定各寺院宫观、财产的归属,明确各神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还需要对宗教教育、医疗、税收、慈善、宗教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宗教与境外的交流协调等进行明确规定,使民间信仰和其他制度化宗教一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湖南地区民间信仰是湖湘本土化的信仰资源和文化资本,它丰富了湖湘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在普通民众中有极强的生命力和广泛的认同度。我们对湖南地区民间信仰的合理内容进行正当保护,也要适当摒弃其不合理的内容。保护它,也就是保护一种文化生态平衡。只有在这种宽松和谐多元的文化环境下,才能保持民间信仰的生命力和活力,从而使民间社会中的文化资源真正鲜活地存在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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