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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作用研究
——基于六盘山区7县耕地生产效率的实证分析

2019-02-15李世平

统计与信息论坛 2019年2期
关键词:群组耕地贫困户

杨 朔,李 博,李世平

(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55;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杨凌 712100)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确保中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和最终目标,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向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现在距2020年如期脱贫还有两年时间,全国仍有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还有3 000多万贫困人口没有摆脱贫困,脱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深度贫困地区与生态脆弱区、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少数民族集聚区、边境地区和革命老区在空间上高度叠合,差异化的地域分异特征使这些地区拥有得天独厚的特色生态农业资源,但由于当地贫困群众多为小农户,大多生产方式落后,严重缺乏产业带动主体,资源转化能力弱、效率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2015年,中国开始推进实施的“精准扶贫十大工程”赋予了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五个一批”中依靠“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的主体地位[1]。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就是要增强其内生发展的动力,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2]。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2018年1月,农业部印发了《“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特色农业扶贫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强调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深度贫困地区特色农业扶贫行动中所要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大力培育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深度贫困地区,精准对接贫困群众发展产业增收脱贫,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扶贫开发的重要举措。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产业扶贫的有效载体,也是精准脱贫的重要抓手。国内外研究均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贫困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共同致力于解决的重要目标,而农民合作组织在西方国家已有170多年的发展历史,其法律法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政策支持、运作模式等都比较成熟,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助力贫困人口脱贫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3]。国外学者主要围绕农民合作组织的扶贫作用开展研究,如Halse、Chikwendu、Simmons和Birchall、Verhofstadt和Maertens等学者分别在对印度、尼日利亚、卢旺达等国的合作社进行研究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减贫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4-7]。国内学者对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精准扶贫中角色定位和作用机制开展了相关研究[8-11]。在具体实践中,人们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脱贫效果的质疑此起彼伏,要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成为精准扶贫的组织载体,切实保障贫困户的合作权益,还任重道远。

综上所述,国内外文献从不同的角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扶贫作用机制、效果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探讨,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其理论和方法对笔者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但是,现有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现有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分析,未考虑不同经营主体的异质性,而现实中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通常是并存的,故缺乏从横向比较视角来检视不同经营主体在带动贫困户脱贫中发挥的作用;二是现有研究多为定性研究,缺乏采用定量手段对研究结论进行测定和分析,其研究方法仍需进一步拓展。

笔者在借鉴相关文献成果的基础上,基于经营主体异质性视角,对六盘山区7县不同经营主体的耕地生产效率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脱贫的带动作用,最终为促进贫困户脱贫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

二、模型选择、数据来源和指标选取

(一)实证分析模型

由于不同地区农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且不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组织属性和经营特征也存在较大差别,不同经营主体所面对的生产前沿事实上有较大出入。此时,如果不考虑这些差异,继续采用总体样本进行耕地生产效率的评价,将无法准确地衡量不同经营主体真实的耕地生产效率。因此,本文采用O'Donnell构建的共同前沿模型(Mate-frontier)[12],通过计算出群组技术效率值(GTE)、共同技术效率值(MTE)、共同技术比率(MTR),对六盘山区的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永寿县、长武县、淳化县等7县不同经营主体的耕地生产效率进行比较研究。同时,参考Lin等人的研究将基于共同前沿测量的耕地生产非效率划分为两个部分,即技术缺口的非效率(TGI)和管理的非效率(GMI),并进行分析[13]。

1.共同前沿模型(Mate-frontier)。DEA对变量和DMU数量关系的经验法则要求区域的划分宜宽泛而不宜过于细化,因此本文将不同经营主体划分为不同群组,其群组内部差异性小于整体。国务院扶贫办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精神,按照“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全国统筹、区划完整”的原则,以2007—2009年3年的人均县域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县域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县域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与贫困程度高度相关的指标为基本依据,按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加大扶持力度的要求,国家在全国共划分了六盘山区等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加上已明确实施特殊扶持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共14个片区,680个县,作为新阶段扶贫攻坚的主战场[14]。为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本文选取陕西省处于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永寿县、长武县、淳化县等7个贫困县作为样本县,这7个片区特困县截至2017年底贫困发生率为12.12%,虽较之前下降了3.78个百分点,但仍远高于全国3.1%的平均水平(见图1)。

图1 样本县地理位置及贫困发生率图

因此,本文基于共同前沿模型,以六盘山区7个贫困县为研究对象,共同前沿与群组前沿大致位置如图2所示。

图2 共同前沿与群组前沿图

共同前沿生产函数通过提供一条包含所有生产前沿的包络曲线,在一个共同的标准下对不同决策单元进行效率比较评价。根据O'Donnell等人的研究[11],并基于六盘山区7个贫困县5类种植业经营主体(分别是小规模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分类与经营特征,本文在前人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上述差异,拟通过构建共同前沿模型测算该地区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耕地生产效率。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构建共同边界和群组边界,分别计算群组技术效率和共同技术效率,得到共同技术比率,表示群组技术水平与共同技术水平之间的差异。

假设x、y分别为投入与产出向量,若包络所有样本的投入,其产出共同边界技术集合(Tm)为:

Tm={(x,y):x≥0,y≥0;x可以生产y}

(1)

式(1)中对应的生产可能性集为:

Pm(x)={y:(x,y)∈Tm}

(2)

其边界即为共同前沿下的边界。据此,共同技术效率(MTE)的共同距离函数可以表示为:

Dm(x,y)=supθ{θ>0:(x/θ)∈Pmy}

(3)

同理,本文依据不同经营主体的分类与经营特征的差异性,将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为5大群组(g=1,2,3,4,5),每个经营主体参照的是所在群组的技术集合:

Tg={(xg,yg):xg≥0,yg≥0;xg可以生产yg}

g=1,2,3,4,5

(4)

相对应的各群组的生产可能性集可以定义为:

Pg(xg)={y:(xg,yg)∈Tg}

g=1,2,3,4,5

(5)

其边界即为群组前沿下的边界。据此,群组技术效率(GTE)的群组距离函数可以表示为:

Dg(xg,yg)=supθ{θ>0:(xg/θ)∈Pgyg}

(6)

共同技术比率(MTR)的计算表达式可通过群组边界下实际产出水平与共同边界下实际产出水平的比值得到,即:

(7)

式(7)表示相同要素投入水平下,第g个决策单元在对应群组下的技术水平相对于共同边界下技术水平的差距,这种差距来源于群组内部的制度结构;MTR越大,说明决策单元使用的生产技术水平与潜在生产技术水平越接近。

2.耕地生产效率无效率分解。为了进一步探究不同农业经营主体耕地生产效率差异的真正原因,本研究将共同前沿下不同农业经营主体耕地生产无效率值(CLPEI)分解为技术差距无效率(TGI)和管理无效率(GMI),即:

CLPEI=TGI+GMI

(8)

TGI=CLPEI×(1-MTR)

(9)

GMI=1-GTE

(10)

(二)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样本数据源于2018年1—2月调查组对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永寿县、长武县、淳化县等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和《陕西统计年鉴(2017)》;调查所选取的7个县均为贫困县,这些县的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贫困发生率以及耕地资源禀赋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作为研究区域,在六盘山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基于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在7个县共计抽取了700个不同类型的种植业经营主体进行实地调研,获取了不同经营主体的投入产出指标等相关数据;具体调查方式为入户问卷调查,综合实地调查情况,剔除35个无效样本后,最终获得有效样本为665个,其中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187户,这些贫困户中的45%已加入被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调查不同经营主体耕地规模情况见表1所示。

表1 调查样本耕地规模基本情况汇总表单位:亩

(三)指标选取和变量说明

农业生产过程中,要素投入在带来农户所期望获得作物产量的同时,由于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以及秸秆的焚烧等不当处理,还会带来一些非期望产出,如果忽略非期望产出,将会影响生产效率测算的准确性[15]。因此,本文在考虑生产中非期望产出的情况下,将耕地置于农业生产系统中,基于研究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农作物播种面积(亩)、种植业从业人数(人)、农业机械动力(kw·h)、农药投入(元)、化肥施用量(kg)为投入指标,选取种植业总产值(万元)和非期望产出(kg)为产出指标,具体变量说明见表2所示。

表2 变量名称及其解释说明表

注:*表示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指农业生产活动中溶解的或固体的污染物;本文参考陈敏鹏等[16]提出的清单分析方法计算得到化学需氧量(CODCr)、总氮(TN)和总磷(TP)的产生量。

三、实证分析

本研究采用共同前沿模型将665个不同经营主体分为5个群组,并将每类不同经营主体的投入产出指标代入其中,运用 MAXDEA 7.1软件对共同前沿效率、群组前沿效率和共同技术比率进行测算。

(一)不同农业经营主体耕地生产效率测算

本文中共同技术效率(MTE)表示投入条件相同时,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际产出到共同前沿边界之间的距离;群组技术效率(GTE)表示投入条件相同时,不同经营主体的实际产出到群组前沿边界之间的距离;共同技术比率(MTR)表示群组技术效率与共同技术效率水平之间的比率。共同技术比率越高,说明不同经营主体的实际生产水平与共同前沿边界下的生产水平越接近(见表3)。

表3 群组前沿和共同前沿下不同经营主体耕地生产效率表

由表3可以看出,小规模农户(包含贫困户)的分析结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结合实地调研情况和前人研究成果发现,其原因可能为以下几方面:其一,由于受到成本制约和劳动力素质不高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被调查的小规模农户(包含贫困户)中有75%仍坚持传统经营模式,这部分农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其二,调查中还发现,该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主要劳动力迫于生计多选择进城务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多为留守老人,但该地区尤其是山区农村可耕地面积多呈碎片化,较非山区农村耕种难度大,不宜进行机械化生产,主要依赖劳动力投入,因此导致这些地区小规模农户(包含贫困户)的耕地生产效率相对较低;其三,调查7个贫困县均采取了多项举措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如所调查的麟游县两亭镇叶家塬村原有贫困户71户,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推进农村“三变”改革,贫困户以产业扶贫资金和土地入股,流转土地3 060亩,其中贫困户61户482亩,每年每亩分红500元,资金入股收益的70%用于贫困户分红,46户种植户与龙头企业签订了种植订单,其中贫困户72户,户均增收12 000元。农村“三变”改革不仅激发了当地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而且有效提高了耕地生产效率,对加快推进脱贫攻坚意义重大;其四,由于小规模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认知水平较低,被调查农户中能够准确区分生物农药和化学农药的仅有不到10%,在回答选用何种农药时对农户影响最大的两个因素分别是农药价格和周围农户的施用情况,同时受传统施肥观念的影响,农户的化肥使用认知仍然处于“越多越好”的阶段[17]。另外,劳动力转移也是促使农户施用化肥较多的主要因素,因此这也是导致在考虑非期望产出的情况下,小规模农户(包含贫困户)的耕地生产效率低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原因。

(二)不同农业经营主体耕地生产效率无效率分解

为了进一步探究不同经营主体间耕地生产效率无效的原因,进而为各级政府提供参考,本文将不同经营主体耕地生产无效率值(CLPEI)分解为技术差距无效率(TGI)和管理无效率(GMI),具体结果见表4。

表4 不同经营主体耕地生产效率的无效率分解表

表4的结果显示了所调查的六盘山区7个贫困县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耕地生产无效率分解情况:一是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TGI均为0,GMI占比均为100%,龙头企业的GMI平均占比达到了86.11%,表明这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其他经营主体拥有较好的技术水平,耕地生产无效率主要来自于管理无效率,这类主体应在整合资源和集约发展的同时,更应注重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二是调查中发现提供服务的合作社占比为42.8%,未提供服务的合作社为57.2%,而合作社主要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生产资料购买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3种不同服务功能[18],由此可见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并未充分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因此合作社的耕地生产无效率主要表现在TGI较高;三是被调查的小规模农户(包含贫困户)中有84.9%的家庭均有劳动力进城务工,调查对象中45岁以上的劳动者为79.21%,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为22.47%,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呈现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的特点,而且大多数农户还要照看着未成年的孙辈。因此,各级政府在加大财政支农和对农村教育投资力度的同时,应通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实现人力资本的有效配置[19],或引导其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提高对技术的掌握程度,从而提高其耕地生产效率,以达到增收脱贫的目的。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对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永寿县、长武县、淳化县等7个贫困县的5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实地调研,使用共同前沿生产函数分析方法,分析了不同经营主体的耕地生产效率及其无效率情况,从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动贫困户脱贫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组织化水平较高,特别是随着农村“三变”改革推行后生产要素资源被激活,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耕地生产效率相对较高,对带动当地贫困户脱贫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第二,小规模农户(包含贫困户)由于受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劳动力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其耕地生产效率较低;第三,在考虑非期望产出的情况下,由于受到农药价格、周围农户的施用情况及传统施肥观念的影响,导致小规模农户(包含贫困户)的非期望产出相对较多,耕地生产效率受到影响;第四,不同经营主体的无效率分解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故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作用已开始显现,特别是在农村“三变”改革推进有序的地区作用更加明显。因此,贫困县应加快农村“三变”改革推行力度,盘活农村特别是深度贫困村的各类生产资源,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为抓手,带动贫困户脱贫。

第二,要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加大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尤其是在贫困地区,要继续加大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金、技术、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有效媒介,从而有效规避单个农户所面临的高风险。

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技术领域相对于传统农户具有较大的优势,在吸纳农户入股的同时,应着力提高小规模农户和贫困户掌握新技术的能力;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贫困户的过程中通过技术示范、传播等有效方式来为小规模农户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如在农药和化肥的科学施用方面可通过统一标准,在实现规模化生产的同时实现标准化、专业化,逐步降低农业生产中的非期望产出,促进耕地生产效率有效提升,实现规模经济。

第四,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高素质的农业劳动者,特别是在贫困地区高素质劳动力缺乏严重制约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从“输血扶贫”到“造血扶贫”,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是关键。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条件,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面向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提升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

第五,因地制宜,各个地区要根据本区域的自然条件和农业生产要素来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针对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要结合当地的农业发展条件选择合适的主体来带动贫困户的发展,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不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联合,从而在现有基础上壮大经营主体的力量,以带动更多的贫困户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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