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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网络文学时代的笔名

2019-02-14李艳峥

青年时代 2019年35期
关键词:笔名侵权网络文学

李艳峥

摘 要:随着网络文学价值的不断攀升,笔名蕴含的人格和商业属性也应得以保护,笔名本身的属性和其所处环境影响着侵权判定,笔者将对其法律属性和侵权判定的思考整理成文。

关键词:网络文学;笔名;侵权

中国传统文人往往以风雅自命,不求闻达为高尚,或是现代人欲效仿这种清高,又或是现代人确有难言之隐,常见作者以笔名行世。用笔名示人的做法在文学上比较常见,最早可以追溯到印刷术普及之后的中世纪欧洲[1],笔名天然的自由性、多样性、简便性是姓名无法赶超的,其不需登记、备案、注销等行政程序,也不需认证等操作,对数量及字数也没有要求。

钱钟书曾对一个仰慕他的英国女士说:如果鸡蛋好吃就多吃几个,何必去认识下蛋的母鸡呢。其实不然,抛开对作者的崇拜,文学爱好者自然关注作者和其其它作品,而笔名就是作者在作品上添加的一个可识别可追溯“记号”,但这种记号天然的缺陷导致了读者根据笔名不可能精准找到作者。

一、笔名的法律属性

笔名是作者根据创作环境、创作意图应运而生的[2],是作者内在思想的表达,其文章和笔名透露着未来期许和人生追求,展现其文学功底和艺术表达能力。笔名是读者分辨作者和其作品的主要标记,此时笔名具备了作为姓名权之客体姓名的识别功能,但是随着网络文学的不断繁荣,笔名在人格权之外的财产属性也迅速展现出来,指示着作品题材、流量和价值,直指作品的商业价值。

(一)笔名的显著性

笔名是一个能够识别作者及其创作作品的标识,这种具备人格属性和商业价值属性的标识必定具备显著性,这是由笔名的识别功能和彰显功能决定的,笔者认为笔名的显著性在作者长期、稳定的使用中日益明显,将笔名、作者、文风和题材形成了一种对应关系,如金庸代表武侠小说。笔名的显著性属其应有之义和天然特征,能够识别作者、作品和题材,只是笔名的显著性随着发展呈现的明显化程度不同。

(二)笔名的财产性

财产指一切外在于人的并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3]。笔者认为笔名的财产性和显著性均属于其天然特征,即笔名商业价值从产生之日就存在,但作者所处的环境决定着笔名的商业价值是否得以展现及展现程度,现实生活中多个事件证明“文学的交易往往屈从于盛名”这一观点[4]。笔者认为笔名的商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笔名可转让、可继承、可共用

虽然笔名具有的人身权属性不能和作者的文字表达功底分割存在,且其商业价值亦不能脱离作者单独存在,但笔名可被继承、转让和共用。姓名权和笔名权都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利,此时两种权利存在部分相同之处,但是按照中国取名传统不会存在子承父名的情况,也不会存在转让、共用姓名的情况,同时笔名较姓名权具有明显的商业价值,只是这种商业价值会随着周边环境展现的程度不同。

艺名亦是识别艺人的一个标记,我国著名的表演艺术家章宗义先生艺名六龄童,其儿艺名为小六龄童,充分说明艺人的笔名是可继承的。在上述这些组合中,根据时间或环境的不断变化部分人员会退出组合,剩余人员就自然而然的以零价款“受让”该集体笔名或新入人员以零价款“受让”该集体笔名,从表面来看,上述笔名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是笔名的继承和沿用,但从本质上来说,这也是笔名的转让。

因此,笔者认为笔名的可转让、可继承是其财产属性的具体表现,和著作权之财产权具有相同特征,但筆名不应受《著作权法》的规制,因笔名的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并存。

2.网络文学及衍生品的发展

网络文学是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借助超文本连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以网络原创为主。2018年中国网络文学市场规模总计达153.5亿元,同比增长20.3%[5]。网络文学在稳步中迅速发展,其衍生品也在不断产生,像电子图书、影视、游戏、动漫及其他衍生品。

笔名在网络文学及衍生品的商业价值得益于三个因素,一是作者的文学素养和表达艺术,二是签约公司的推广,三是国家政策。唐家三少因其自身文学修养得以成功[6];签约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对作者及作品、衍生品借助明星影响力和平台联动机制进行营销,如腾讯通过其营销策略掀起“鬼吹灯热潮”[7],全面激活和释放这一超级IP的价值;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多个部门主办的2019中国“网络文学+”大会强调,促进网络文学及其衍生品的不断繁荣,笔名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也将会呈井喷式的价值攀升。

通过笔名属性和网络文学环境综合分析,笔名不应属于姓名权范畴,也不应将其归于著作权范畴,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实现署名权利的一种方式,而笔名是作者署名行为的一个结果,是作者在其作品上所做的可分辨作品来源的符号。目前我国并未有现行法对笔名做出详尽规定,《反法》也仅规定了事后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可专门制定部门法针对包括笔名在内的现行法未规定的新型权利做出规定,发挥法律指引作用。

二、笔名的侵权判定

在演艺界和出版界名人之名被模仿已经屡见不鲜,像金庸巨、女王朔,笔名已成侵权行为重灾区。我国《反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解释)均对笔名的侵权行为做了部分规定,法官亦根据《反法》认定世界出版社公司等侵犯了马爱农的姓名权。在文化市场中,作者在其作品上的署名已成为识别作品来源的一种商品标识,影响着读者的购买决策,特别是知名作者的署名,更能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作用,如果在作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或与他人近似的标记,可能导致购买者对图书来源的混淆误认,从而不正当地增加侵权人的市场竞争优势。

《反法》并未对笔名保护作出全面规定,笔名等类权利受到《反法》保护的前提是有一定影响力+混淆,但实践中混淆如何判断?没有一定影响力的作家笔名如何保护?作者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笔名有一定影响力如何保护?对于上述问题,笔者有以下思考。

(一)笔名和作者的关系

如何在笔名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等程序下证明笔名归属,这非常困难,中国传统作家的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在完成作品之时,用快递将载有作者信息的作品邮寄给自己,必要时候再拆封使用,或将载有作者信息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或附上授权方声明和出版方律师声明[8]。

建议作者将笔名和真实身份对应起来,时刻收集相关证据,刻意在作品笔名处添加对应的文字表述,毕竟同一笔名可由多个作者同时使用。

(二)实践中笔名“混淆”的判断

笔名和作者自身的文学修养和语言功底息息相关,文字表达能力差距较大的作品很容易会被发现不是同一作者,但是对于那些职业洗稿人或水平接近的作者,很难通过文字表达水平发现作品归属,这种情况如何判断笔名是否混淆,可借鉴《反法》关于商品包装装潢对混淆的判断方法,即在相同作品上使用相同或在音、形、意上基本无差别的笔名,应当视为足以造成相混淆,同时借鉴《商标法》中混淆的判断方法综合判断。

因此,笔名是否构成混淆是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需要从作品题材、作者风格和笔名本身的近似程度和影响力程度考虑,不能仅因笔名文字相同就认为构成侵权,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发展经历和作者受教育程度,存在不同作者使用相同笔名的情况。

(三)关于“一定影响力”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需要证明笔名本身具有一定影响力,可通过作者自身的影响力、载有笔名作品的影响力、作者和笔名的对应关系等去认定,虽然作者知名度对笔名知名度具有积极作用,但并不等于笔名知名度。对于欠缺一定影响力的新手作家,其笔名可能因不具有独创性未在取名时享有著作权,其他法律规定亦不能发挥保护作用。结合社会公众利益和笔名属性,笔名不适用在先使用原则禁止在后使用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笔名。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虽未有明确法律规定,但不能单纯为保护作者笔名而给相同或近似笔名的使用设置障碍,对于新手笔名的保护,还是要通过笔名本身、作品题材、使用时间和取名含义等多个方面考虑,以证明作者能够享有笔名权益,毕竟只有在文化大繁荣的时代才能出現更多更高质量的作品。

三、结语

在笔名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其性质认定和侵权判定会出现新的契机,笔名是一种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笔者建议笔名使用者,刻意添加作者和笔名对应关系的表述,且创造、收集并保存使用该笔名的作品。

参考文献:

[1]李方木.笔名的力量——以安妮·勃朗特的《女房客》为例[J].鸡西大学学报,2014(6):121-123.

[2]邢植朝.作家笔名面面观[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4):76-78.

[3]齐爱民.知识产权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4]陈娟.作家笔名的背后故事[J].东西南北,2013.

[5]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EB/OL].(2019-06-29)[2019-11-14].http://www.199it.com/archives/887762.html.

[6]何瑫.网书大亨|了不起的唐家三少和他的“畸形”成功[J].智族GQ,2014(11).

[7]温卓方.网络自制剧的营销策略分析——以腾讯视频《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为例[J].戏剧之家,2017(18):96-97.

[8]邓香莲.把握事件营销,充分“借势”“造势”——社科版《没有任何借口》借事件营销上青云[J].出版发行研究,2005(9):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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