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村民自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02-14王娅婷王春燕陈思明
王娅婷 王春燕 陈思明
[摘要]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是村民利益诉求的重要表达方式。从选举的公开公平程度、选举程序、选民参与程度和选举标准四个方面分析了民族地区村民自治选举的现状,发现选举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选举程序不合理、选举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贿选行为和村民参与选举的机制不健全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族地区;选举;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422.6;D633.2[文献标识码]A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四个民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是村民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途径。但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选举不规范现象时常发生,违背了民主选举的原则和初衷。我们选择了甘肃省的甘南州,青海省的刚察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泾源县进行了调查。
1 民族地区村民自治选举现状
1.1 选举的公开、公平程度
从计票规则来看,据调查有72%行政村采用唱票方式选举;从投票结果来看,86%的行政村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大多数做到了计票和投票结果公开;从候选人产生过程层面看,存在三种情况:第一,多数村民不清楚候选人的产生过程。如刚察县的xx村候选人4人,调查中85%的村民不清楚候选人产生过程。第二,候选人事先知道产生过程。第三,村民直接參加选举候选人。如刚察县xx村的村干部候选人由社员推荐,村民直接参加了推荐过程。
1.2 选举程序
村与村之间的选举程序和规范也存在较大差异。刚察县xx村的选举首先由乡里推荐1名村主任候选人,两委(村委和村党委)推荐2名;妇女会推荐2名妇女主任候选人;然后进行候选人公示;公示后通知村民参加选举;正式选举,公开唱票;最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见图1)。
海晏县xx村的选举程序采用层层选举办法,以社为单位,先选出社长,再选出支委,再选举村委。村委候选人由支委提名,村委公示,再投票选举村委,最后公布结果(如图2)。
这两种选举程序区别是方式不同,第一种是多方酝酿候选人,乡、“两委”、妇女群体三方参与各自酝酿候选人;第二种是采用层层选举的办法筛选候选人,选举出“支委”后再由“支委”提名候选人。
1.3 选民参与程度
选举参与度的高低决定村民自治程度高低,影响村民参与选举的因素包括自身因素(政治面貌、收入、爱好、教育程度、年龄、性别等)、村里的经济结构特征、村公共权力大小、选举规范程度、选举竞争激烈程度以及人口流动率等。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村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非常高。重点调查的20个村中,16个村的参选率都达到了90%及以上,最低是80%参选率,该行政村少数民族比例为35%,远低于其它的行政村。
1.4 选举标准
价值标准是衡量在价值关系中主体的客观利益需要的标尺。《村组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村民选举的价值标准主要是“老好人”、“善交往”,两者占据了超过50%的比重,其次是“带头人”,占比将近15%,“名人”占比约11%,“有威望”占比不到10%。
2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村民自治选举不规范问题分析
2.1 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
2.1.1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不规范。大多数行政村反映选举领导小组的成员很多都是原来的村委会或者上级直接委派的,程序简化是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遍现象,比如提名产生候选人,调查中有23%的村民反映“不知道”,村干部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化选举产生。
2.1.2 候选人产生不规范。候选人评选没有明确科学的标准,评选过程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村民选举的价值标准主要是“老好人”、“善交往”,两者占据了超过50%的比重,据当地政府统计,“一技之长”是选举最主要的价值标准,选举标准朴实简单。
2.1.3 部分地区投票计票有不规范的情况,刚察县xx村选举没有秘密写票处,可以相互商量讨论候选人,并且村民反映不知道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选举结果也未公开。甘南州选民中设有秘密划票处的有264个行政村,占总数的42%,所占比例相对较低。卓尼县没有设立秘密划票处,夏河县虽然设有秘密划票处,但是只占夏河县的31%,综合所列数据,西北部分地区投票计票方式不规范问题较多(如表1)。
2.1.4 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没有公布。据调查海晏县的某村村民流动性极高,很多都是委托投票的,但是根据选举程序来看,没有公布委托投票双方的名单,由此不能确定委托投票的有效性,会影响投票的结果。
2.2 选举程序不合理
2.2.1 程序简化较多,不利于体现公平竞争。村民自治选举中普遍缺少竞选环节,村民因为“候选人是熟人”、“认识候选人”等理由认为不需要竞选环节,村干部普遍以“没有必要了,大家都了解”、“没有这样的习惯和传统”、“上面没有严格要求”、“不知道竞选怎么说”等理由选择省略竞选环节。
2.2.2 选举程序在落实中被“简化”,相关法律不健全。对于候选人提名、选举大会召开的程序,委托投票的条件及程序,秘密写票处的设置及代写员的推选,计票的方式方法,罢免的程序,都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选举程序成了摆设,实际意义没有得到体现。
2.3 选举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较多
村民受宗族思想影响严重,不以候选人能力大小和素质修养作为评价标准,而是在选举过程中推选和自己关系亲近、宗教信仰相同或相同姓氏的“本家人”,违背了选举的公平性原则,选举成了大姓宗族的天下,使得真正有能力的异姓人落选,导致选举失败。兴平乡xx村共辖10个村民小组,提名候选人:主任2人,副主任2人,委员5人,参加投票选民1642人,投票时宗族之间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竞争激烈,出现宗族之间的集体竞争行为,并进行不正当竞争。
2.4 存在贿选行为
西北民族地区大部分都是经济收入、文化水平较低的村子,村民大都看重眼前利益,容易接受候选人的贿赂,选举成为一种表面形式,实际结果已内定,选举结果不能达到选贤选能的目的。西北民族地区选举程序中投票计票存在漏洞,划票时选民自由讨论,选举结果未公开,贿选行为在简化的程序中很容易滋生且扩大,从而使得村委选举的结果差强人意。
2.5 村民参与选举的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于选举的相关法律还不健全,选举过程中对于一些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民主选举主要依靠各地区自制的《选举办法》,选举不能完全符合当地的情况,选民掺杂个人情感诉求,使得选举脱离实际。
村委会连任比例要求适当,比例过高不利于村委会成员的更新,容易使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比例过低不利于村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承接性,新成员不熟悉村委工作內容,降低自治效率,因此比例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村民自治。西北民族地区村委会连任情况严重,甘肃省高达68.09%,其比例过高不利于新鲜血液的注入,容易产生拉帮结派现象,造成选举结果低效。
3 民族地区村民自治选举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3.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村民法治意识
建立并完善村民选举的相关法律体系,是实施村民自治的基础。完善规定模糊的法律条文,改进和优化过时的、可操作性差的规定,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使村民选举有法律支撑,按章办事。在此基础上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引导村民树立现代民主法治观念和自治意识,使村民了解自治的内涵和目的,明确选举的程序,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让村民真正参与到选举中来,使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避免流于形式。
3.2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建立政府-社会的多元化监督体系,政府设立选举监督机构和信息公布平台,将选举信息公布,提高选举信息透明度,促进媒体舆论关注,通过媒体报道,选民了解相关信息,对选举产生兴趣,从而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提高监督力度,减少村民自治选举中的乱象。
3.3 设立奖惩制度,减少贿选行为
设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参与贿选行为的候选人及村民设置明确的惩罚措施,比如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参与选举,使得双方在参与贿选行为时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贿选行为;对于拒绝贿选及举报贿选的村民给与物质和精神奖励,鼓励人们维权,确保选举的公正性。
3.4 规范选举程序,减少宗教干预和不正当竞争
建立民主竞选机制是确保人才向上流通和最大限度确保干部质量的最合理有效的手段,是遏制官员腐败堕落的根本措施,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民主竞选机制保证了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同时也可以减少不正当竞争,提高选举效率。
规范选举程序,减少宗族和亲缘家族思想对村民的影响,强化规则意识,厘清家族权力和责任,明确家族权力势力范围,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力,但不能做超越权力之外的事,不能干预民主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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