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研究
2019-02-12夏苗苗
摘 要: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组织,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功能显著。文章认为在实现乡村振兴、构建乡村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背景下,宗族组织能够填补基层自治的“管理真空”,增强宗族认同与情感归属,弘扬传统文化,实现道德教化,乡贤的回归也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智力与资金支持。当然,宗族组织在参与乡村治理时也面临着对宗族传统认识片面、参与治理的渠道与机制缺乏、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方面的限制。在乡村治理的新时期,需要从转变宗族负面观念,构建宗族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和有效机制,为其提供政策、环境支持等方面促进宗族组织参与乡村治理能力的发挥和提升,进而实现乡村治理科学有效的目标。
关键词: 宗族组织;乡村治理;基层治理;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9.06.07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夏苗苗.宗族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参与路径研究[J].克拉玛依学刊,2019(6)42-47.
宗族组织作为参与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一直备受关注。关于宗族的概念,吕思勉从宗、族的概念入手,详细论述了姓氏、大小宗、族长与族产、谱牒、祭祀、合族而居等问题,为后世研究宗族组织提供了理论依据。张宏明则从人类学角度指出宗族就是在国家行政划分的框架下,由一群无论有无血缘关系的人建构的一个父系继嗣群体。[1]30从前人的著述中可以发现,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指强调源自同一祖先、生活在同一地域、通过血缘和地缘关系的蔓延和扩张,并拥有共同利益、统一文化和社会认同的包括小家族到大宗族的自治组织。宗族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具有相当全面的社会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学者们对于宗族组织在当代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褒贬不一。一部分学者以“宗族威胁论”看待宗族组织的复兴,如马俊军指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家族化”问题严重,具体表现在“换届选举,拉帮结派;发展党员,近亲繁殖;村务管理,圈子掌控;集体经济,家族谋利;组织生活,严重虚化;村官监督,软弱乏力”[2]85。一些学者保持中立态度,如寇翔指出,宗族势力在乡村社会中的复兴既有与现代文明不相符的消极作用,也有保持文化传统、促进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需要辩证看待。[3]23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宗族组织在当代乡村治理中依然有其存在的积极价值,如张磊等指出,“宗族制度权威因其社会价值属性而能在正式制度权威缺位时进行有益补充,这不仅符合治理有效的价值目标,也是宗族制度权威与治理现代化需求的价值对接”[4]114。总体来看,宗族组织并非只是陈腐的传统遗存和阻滞乡村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在乡村治理中,宗族组织仍能以其血缘和地缘优势发挥道德教化、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有效价值。在乡村振兴的新时期,我们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政策和手段引导宗族组织加入乡村治理的行列中,着力挖掘宗族组织的社会文化功能,与时代价值相接轨,分析阻碍宗族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各种因素,通过积极引导和扶持,推动宗族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科学有效。
一、价值与作用:宗族组织在当前乡村治理中的功能
作为一种先赋性和所属性的实体群体,村民日常生活場景的很大部分都是在宗族文化活动中展开的, 并且无不体现着宗族文化的烙印。宗族意识通过各种仪式性活动、家族规范体现出来,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在乡村治理的新阶段,宗族组织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宗族组织能够填补基层治理的“管理真空”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农村人口经历了从“不离土不离乡”到“离土不离乡”再到“离土又离乡”的变化,支撑乡村社会文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大量流失,乡村治理可利用的资源和手段严重紧缺,特别是基层自治组织中具有较高知识文化水平的青年人才外流,使得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年龄结构比例失调,出现干部老龄化趋势。宗族组织的复兴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基层组织弱化而导致的“管理真空”状态。[5]168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以及“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的乡村自治基础长期以来赋予宗族文化以巨大的生命力,作为乡村社会覆盖面最广、影响最持久的宗族组织,对内以强有力的组织规范制约着成员的行为、约束内部纷争,对外则将村庄的利益和规范与宗族利益紧密联系,并将其内化为村民的本能意识与文化自觉,强调集体福利,重视文化传统、孝敬父母,并通过修族谱、建宗祠、祭祖等团体活动加强社会联系和凝聚力,这些规范、公约、仪式活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治理成本,有效满足了乡村公共事务的需要,对于保持整个村庄稳定的生活秩序和社会关系具有显著作用。
(二)宗族组织是增强宗族认同与情感归属的重要力量
过去,部分地区的宗族祠堂及宗族仪式被弱化,但这只是宗族外在的文化形态,其内部的深层结构并没有遭受到实质性破坏。换句话说,人们内心依旧保留着对传统宗族的认同感,宗族文化与宗族记忆始终存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存在的浮躁、缺乏归属感等问题,亟需通过集体情感的抚慰得以解决。乡村宗族组织作为维系宗族内部认同的机制,通过修缮祠堂、修订族谱、祭祀祖先等活动,加强村民之间的社会联系。这些仪式的举办不只是延续过去的记录,而且是通过追溯和构建共同的祖先唤起族人的血缘观念、强化祖先意识,这种在共同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生活中所形成的认同意识和集体主义情结,使得即使是外出谋生多年的游子也不会因长期在外而割断他的宗族根脉。这种宗族仪式的复兴不仅能够满足村庄内部成员的心理情感需要,还能够跨越地域界限,加强与海外宗亲间的联系,增强人们对于村庄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进而从族内认同跨越到地域认同,当然,这对于华侨回乡投资建设也有积极意义,如回乡建工厂、兴修水利、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等。
(三)现代乡贤的回归为乡村治理提供支持
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中,现代乡贤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政府和村民的一致认可和赞许。在不少地区更是延续了乡贤治村的治理理念,借助乡贤的力量实现乡村社会的治理和建设。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为新乡贤成长提供了相应的舞台,现代乡贤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作用。在新的社会治理背景下,乡贤被界定为具有出色的才能、高尚的品德与情怀、能影响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为之作出贡献的贤能人士,包括退休公职人员、教师、德高望重者以及道德模范等社会贤达人士。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现代乡贤在内涵更加丰富的同时,其职能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现代乡贤一方面能够填补治理主体的空缺,不仅具有管理乡村事务的辅助作用,而且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教化以及保护环境、完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方面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另一方面,现代乡贤又通过其资源、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加强乡村内外的联系,通过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弥补乡村社会资源的不足,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乡土文化中所具有的独特的情感纽带将乡贤与故土紧紧地联系起来,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宗族传统激励着在外奋斗和发展的乡贤带着对家乡的思念和眷恋重回故土,将自己的财富、能力、智慧以各种方式发挥作用,推动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在乡村治理中扮演著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四)宗族组织是弘扬传统文化,实现道德教化的有效载体
乡村宗族文化作为一种传承、积淀数千年的传统文化,在乡村治理中以一种特有的文化基调一直延续至今。宗族文化与儒家文化具有高度、内在的、精神和逻辑的合一性,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许多宗族依然秉承着“仁、义、礼、智、信”等传统儒家思想的基本道德理念,传统宗族文化中所弘扬的忠孝、节俭、团结、和睦等伦理观念在物质文化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新时期仍具有现实价值,人们的行为潜移默化地受到世世代代延续下来的这些文化价值的规制,特别是在养老敬老、教化子女方面影响深远。在传统宗族文化中,人们依然将是否孝敬父母、教导子女向善笃学作为道德评价、人际交往评判标准等社会活动的依据。这些在宗族文化中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伦理和价值取向能够有效实现对宗族成员的道德约束和教化,并内化成族内成员的一种价值选择,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并逐渐形成共同的道德认知与道德评判标准。乡村社会中自发形成的这种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限制与束缚:宗族组织参与当代乡村治理的限度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基层治理重心下移,重视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挥主体优势,扬长避短。宗族组织作为乡村生于斯、长于斯的民间传统组织资源,其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不可小觑。但是,宗族组织在当前乡村治理中受到各种层面的限制,不利于其发挥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价值。
(一)宗族组织自身存在的不足
“由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利益关系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6]94成员希冀依靠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编织庞大而深厚的人脉网络以扩大其获得各种资源的渠道,但由此必然带来裙带风的盛行,并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极大的可能。首先,在宗族组织积极竞逐利益的条件下演变的宗族博弈中,民主选举的自治原则被破坏。在初期进行的民主选举中,很多宗族组织成员动用各种关系,拉拢选民,搞裙带关系,“这意味着家族已然能够对其成员的日常行为方式进行指导甚至是控制, 家族意志也倾向于内化为族员行为的价值标准,使得大姓家族的数量优势得以在家族意志的规范下演化为村民选举中的选票优势”[5]170。其次,“在农村新的经济结构的启动和发展过程中, 亲缘关系是信任结构建立的基础, 也是实际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7]50,对宗族关系网络的过度依赖阻碍着农村青年人自身的能力提升。农民从自家的生存和发展出发,一直在日常生活中用人情精心编织一张有事时能用得上的关系网,宗族中的其他成员无疑是这张关系网的优先入选者,长期生活在人情社会中,宗族成员对于社会关系的依赖程度较高,很多年轻人通过宗族组织中建立起来的利益关系网络寻求工作职位,而不以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为目标,对于农村青年人能力提升以及人才培养具有较大的阻碍作用。
(二)对宗族的负面认识束缚其有效参与现代乡村治理
由于宗族组织在早期的民主选举中曾存在破坏自治原则、拉选票等行为,且在很多地区长期存在;有些地方的宗族势力还通过掌控权力霸占公共利益,使村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村民们对于宗族组织往往带有消极印象,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思维使得他们不再信任宗族组织,认为他们是消极、落后甚至是负面的社会组织,宗族组织的群众影响力日益薄弱。同时,地方政府对待农村宗族也呈现复杂、矛盾的态度,宗族组织往往被看作一种协调矛盾纠纷的工具,处于被动参与的状态。但实际上,宗族组织在现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推动下,逐渐从村民自治的破坏者转变为稳定乡村秩序、增强道德文化认同的乡村治理的重要参与者,特别是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背景下,鼓励、引导宗族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投入乡村治理是重要的途径和方式。但是受负面认识的束缚,往往导致宗族组织在参与现代乡村治理过程中受挫,不利于其发挥增强道德认同、维护乡村秩序等重要的价值功能。
(三)缺乏宗族组织参与治理的渠道与规范
从我国基层治理发展进程来看,“强国家、弱社会”的治理格局更加突出国家及其代表的各级地方政府的作用,行政权力的强化与自治权力的弱化,导致两种权力之间难以实现有效衔接。虽然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实践倡导多元主体参与,但是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基层治理依然呈现一元、垂直和单向度的特点。宗族组织作为一种农村非正式组织,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很难有效参与基层治理。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国家层面的正式组织与农民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组织是共同存在的,两者之间的“张力范围并没有得到清晰界定,宗族制度权威在类型上没有明确归属,关于其价值尺度、理论构想以及具体路径还未达成共识”[4]114,政府并没有就宗族组织如何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一种组织嵌入的渠道、机制以及相应的制度规范。改革开放以来,部分地方政府对待宗族组织的态度一直模糊不定,宗族组织究竟怎样参与、如何参与乡村治理,尚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
(四)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从提出村民自治制度再到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度正在一步步地推行,而地方政府对于基层政策的落实则明显存在滞缓现象。[8]82部分地方政府只是用资源刺激了民间社会,而没有实现对民间社会组织的真正动员。宗族组织缺乏参与治理的合法性依据,那些积极参与解决乡村事务、为村民服务的宗族组织得不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肯定,参与治理的动力严重不足,其参与价值也局限在宗族组织内部。很多宗族组织致力于挖掘乡土文明、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工作也因为资金、政策的限制而无法深入进行,只停留在表面宣传工作,很多传统宗族文化价值因为无法与现代价值相连接而被抛弃,包括像宗祠祭祀文化、宗贤文化等都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进行进一步挖掘和改造。可以说,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的尺度决定着宗族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限度,目前地方政府的桥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导致国家层面的正式组织与传统的非正式组织之间无法实现有效融合,一定程度上阻碍乡村治理体系的多元化。
三、支持与引导:促进宗族组织有效发挥其参与乡村治理的功能
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指出的,“政治安定的先决条件是政党制度能够吸收现代化中所出现的新的社会力量”[9]405,要实现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所提出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就必须构建宗族组织等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应当通过积极推动转变对宗族组织的负面认识、构建宗族组织参与治理的渠道与机制、为宗族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环境支持等,实现乡村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
(一)转变对宗族组织的負面认识
在乡村治理中,宗族组织在时代变迁中以一种能够实现自身调节的动态机制实现了现代转型,其文化和社会功能不断凸显,特别是在推动基层治理重心下移的新时期,宗族组织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补充力量。事实上,很多农村地区的村民对于宗族组织仍有一定的依赖:一方面,经过千百年在乡村社会实践中不断磨合而产生的宗族文化和社会准则已经得到了村民的普遍接受和认可,并内化为村民心中的一种价值选择;另一方面,建立在血缘与地缘基础上的宗族组织是村民们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村民们通过宗族组织在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中实现利益诉求的满足。特别是在我国南方宗族组织发达地区,现代宗族组织能够通过宗族文化积淀的习俗与规则、村庄舆论与评价等方式,发挥规制、参与、组织、物质援助、规劝与惩处等重要功能。[10]91因此,从村民角度来看,应当破除“宗族威胁论”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不能因为传统宗族文化曾经具有的封建特征而看不到当代宗族组织在维系村庄秩序、调节邻里纠纷、促进道德教化中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在地方政府层面,地方政府也应当理性审视宗族组织在当前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一方面要克服封建“宗族论”“宗族威胁论”等对宗族的负面认识,防止用静止的眼光看待农村宗族发展,发挥宗族在道德教化、增强社会认同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对宗族文化的改造,推动宗族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形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新的宗族形态。
(二)构建宗族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与有效机制
乡村基层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将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运行与乡村基层社会的非正式制度运行进行有效对接,正视道德、人伦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首先,应当创新基层农村治理体系,将宗族力量纳入基层治理范畴。合法获取政府与法律法规的明确认可是宗族组织嵌入乡村治理体系的正确路径,政府部门应该将宗族组织作为一种“准公共组织”对其业务范围进行界定,包括调解纠纷、维护乡村秩序、传承和保护宗贤文化等,将其功能从组织仪式性活动、规范村民行为扩展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领域。要以资源输入与政策引导为契机,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针对农村宅基地的收益分配等问题,而是赋权给宗族组织,以宗族组织为中介,进而发动村民自行协商解决类似的公共事务,将宗族组织作为一种连接机制,实现政府政策贯彻与农民需求的有效衔接。[11]105-112其次,要以法治意识引领宗族组织发展,加强宗族组织法治建设。要将宗族组织纳入法治化监督体系之内,实现乡村法治、德治与自治的有效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要在法治与德治的共同作用下实现。一方面,法律要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一些基本的、重要的道德要求也要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以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另一方面,要将传统宗族文化中遗留的危害乡村社会稳定、愚昧的封建习俗、糟粕进行革除,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道德文化建设,把法治、科学、文明、民主、公正等当代价值理念传递给村民;同时要挖掘和利用族规祖训、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发挥其道德教化作用,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效衔接。
(三)为宗族组织的功能发挥提供政策支持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当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实现基层事务分类治理,在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新时期,放宽对民间宗族组织功能发挥的限制,实现从全能支配型政府向有限引导型政府的转变。首先,应当完善宗族文化场所,对接现代社区公共服务建设。在政策方面,地方政府应当引入“以奖代补”政策,一方面,对宗族组织参与解决乡村矛盾纠纷、整修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村民行为等公共事务进行鼓励和嘉奖;另一方面,要积极动员宗族组织加强对祠堂的保护和修缮,凸显和丰富宗祠在乡村文化服务中的价值,引导村民理解宗祠中的道德内涵,把祠堂打造成村民的文化会馆。[4]118-119其次,应挖掘宗贤历史文化,培育农村乡贤力量。在资金方面,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扶持致力于挖掘乡土德治、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宗族组织和现代乡贤,以购买服务或是发展培训等方式对其进行扶持。地方政府应当对祖先认同的传统文化价值采取正面评价的认可政策,[12]90包括对地方重点文物的认定、对宗祠文化的宣传、制定文物保护和文化管理条例等,为宗族组织的功能发挥提供政策环境支持。很多特色文化传统,如举办大型祭祖活动,还有利用传统宗族文化建立大型文化展馆、文化公园等都能够与当代文化相对接,地方政府联合宗族组织、特别是现代乡贤,通过挖掘古代礼节民俗中蕴含的优秀精神基因,结合当代乡村生活进行系统诠释,赋予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价值,能够促进村民对中华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融汇以及国家与社会对宗族文化的一种认同和赞许,形成乡村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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