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检测技术在阆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2019-02-12任红宇张全林
赖 文,任红宇,张全林
(四川省阆中市农业农村局,四川 阆中 637400)
随着“毒豇豆”“毒大米”和“多宝鱼”等事件的频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已逐渐被大众关注。因此,作为源头监管的农业行政部门责无旁贷,除了在农业投入品、标准化生产、制度建设等环节采取措施,还需通过各种检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全过程实行监测。因条件限制,县级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基本采用快检技术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大多使用速测仪和速测卡。
快速检测技术具有快速、广泛筛查农产品的特点,可帮助执法监管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风险防控[1-2]。2016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技术检测食用农产品,标志着快检技术用于农产品初步筛查有了法律的认可,现快检技术已经在多方面食品安全保障中得到应用[3-5]。
本文根据阆中市50个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采取快检技术在实际工作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
1 应用概述
2012年起,阆中市50个乡镇推广酶抑制法测定果蔬农药残留,监控生产、收贮运等环节的蔬菜农残情况,使得阆中市果蔬合格率逐年提升。到2018年,阆中市全年累计抽检农产品样品9126个,不合格率逐年下降。2015年起,阆中市采用快检技术对辖区内养殖的牛、猪、鸡等畜禽进行β-受体激动剂、磺胺类药物等抽样检测,畜禽产品质量稳步提升。2017年起,阆中市开展水产品速测,主要检测硝基呋喃代谢物和孔雀石绿的残留,大大提升对水产品的监管能力。
食用农产品销售周期短,且流通量大,易变质腐坏,要求检测周期短才能及时监管。快速技术已大量用于阆中市蔬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农产品的药残、兽残和非法添加物的检测中,明显提高了农产品监管工作效率。
2 存在问题
2.1 速测标准少
法律法规要求,农产品快速检测必须采用法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到目前仅有NY/T448-2001、GB/T18625-2002和GB/T 5009.199-2003等几个相关行业和国家标准,应用范围也仅在蔬菜和茶叶,可用于农产品日常监管的快速检测方法少,极大制约快检技术在监管中应用。
2.2 快检试剂差
因缺乏统一质量标准,生产企业各自为阵,快检试剂质量参差不齐。就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快检试剂,经过验证发现,不同品牌的同类产品在准确度、稳定性、检出限等均有差别。市售快检试剂质量无法判定,给快检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普及带来一定阻碍。
2.3 基础条件差
阆中市50个乡镇均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配备1台农残快检仪,无其他实验设备,简陋的条件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检测项目。在人员方面,配备的1名专职检测人员大多是短时培训合格者,难于应对复杂多变的检测需求。
2.4 检测费用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准向被检测人收取检验费用。阆中市50个乡镇服务站因各乡镇发展不平衡,各种经费保障也不相同。因检测需购专业快检试剂和向农户购买样品等费用,若无经费保障,就会导致监管不能及时到位。
3 工作建议
3.1 强化方法制定,扩宽快检技术应用
2011年《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方法》(SN/T 2775-2011)规定了用于食品检测的商品化检测试剂盒评价方法的通用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可按评价标准认定快速检测方法,适用于多个农产品品类。
3.2 强化行业监管,提升快检产品质量
国际上通过认证制度规范速测产品质量,一种是官方注册,获得注册号;另一种是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认证[1]。我国快检行业起步晚,快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应加强行业监管,引导企业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逐步提升快检产品质量。
3.3 推进专业人员培训,强化专业素质
农产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送检时间较集中,速测人员须在短时间处理多种多样的样品。现有的基层快检人员大多未经过系统学习,专业检测人员少之又少。在快检技术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专业人员的需求急剧增多,因此,应考虑多样合理的激励机制吸引专业人员。
随着法律对快检方法的认可,快检技术在农产品质量监管中的应用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相关部门应着力快检产品质量监督,提升人员和设备等基础建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趋严的大环境下,快检技术在农产品的监管中将体现出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