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分析
2019-02-12徐位梅
徐位梅
(丽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丽江 674100)
现行生猪产品质量关卡分设了屠宰检疫与屠宰检验两项独立工作,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屠宰企业负责,屠宰监管工作由农业部门承担,虽然监管主体出现变化,但监管手段与依据未调整,导致企业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检验检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未能合理落实,不利于生猪屠宰行业现代化发展。当下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模式,应当从理清政府、市场与社会关系,以及权力开放到位等问题入手处理,最终实现检验检疫工作归并。
1 归并检验检疫可行性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分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屠宰企业负责监管,操作规程也存在较大差异,在实践中的责任推诿与工作内容重复等制度弊端逐渐暴露。农业部门统一监管检验检验工作后,应当根据各区域屠宰市场情况,进一步完善标准制度与法律法规,为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合并提供基础保障,实现工作精简,提高监督效率。
2 简政放权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生猪屠宰企业在市场流通生猪产品的行政许可文书。归并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后,取消了对市场流通生猪产品的行政许可,企业生猪产品流通不受农业部门实施许可干预,企业获得准入许可后,只要出具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可在市场上流通。对此,屠宰企业应当加强人才配置,包括检验检测与兽医专业人员等,以确保生产中检验检疫工作成效,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也将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监管。
3 加强监督管理
合并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后,应当尽可能地撤回传统监管模式下在屠宰场的检验岗位人员,实现资源整合优化的同时,提升监管部门工作成效。同时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主体,应当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职责[1]。
首先合并检验检疫监管是个系统工程,应当本着循序渐进原则逐步转变适应。一是要求企业配置足够专业人才,包括兽医专业与检验等岗位人员。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置足够专业检疫人员,通过转岗到企业展开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检疫人员具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与国家动物检疫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检疫工作时应当严格佩戴已消毒的检疫工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设置检疫人员岗位时,应当与生猪屠宰流程与规模等相适应。同时检疫设施与人员等基本条件符合要求。二是企业采取政府补贴形式聘请专业检验检疫人员,减轻经济负担的同时,加强检验检疫队伍建设。三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优化培训教育体系,采取传帮带等多种培训形式加大人才培养,确保检验检疫人员能够轻松认真对待岗位工作。丽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2016年积极举办了的“丽江市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培训班”,由监督所所长张守华按照农业厅与农业部的要求,根据全市肉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现状,积极制定了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计划,对屠宰检疫检验所涉及法律法规展开了系统性培训。并积极展开了肉品品质检验考核实践活动,规范了肉品品质检验操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也为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革新夯实了基础。划转国家屠宰监管职能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监管、屠宰立法、等工作地位不断提升,部署与清理工作得以循序渐进高效展开。
其次进一步完善屠宰厂风险管理机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评估风险等级,为监督检查工作展开提供科学依据。重点检查企业动物防疫措施与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落实情况。有目的、有计划的展开监督检查工作,及时通知整改不符合要求问题。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多次通知整改不认真对待的企业严格执行执法程序[2]。
最后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法律规定,采取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等方式,积极监测企业生猪产品与入场生猪,严格查处违法行为。抽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对国家规定技术要求与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二是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来源与产品流向。并积极设立了生猪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以尽快完善肉品供应链安全追溯体系。三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对产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精准打击肉品安全犯罪行为。四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情况。五是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公害处理产品情况。六是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产加工的主体,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等,对生猪产品的销售使用情况。除此之外,积极展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市农业局引导下,加大生猪屠宰资格清理力度,关停技术要求与设立条件不达标生猪屠宰场点。
4 总结
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从传统工作理念与模式中脱离出来,总结实践经验的同时,本着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原则,摸索性的完善管理机制,积极制定符合市场与社会现代化发展的管理模式,增强各肉品品质安全负责主体责任意识的同时,确保监管部门职能最大程度发挥,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屠宰企业应当规范经营生产行为,贯彻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肉品市场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