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远流长的传统
2019-02-11张一贺杨明
张一贺 杨明
摘 要:传统民间调解文化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贯穿了封建社会的始终,其地位之特殊、影响之长远不言而喻。传统民间调解不仅朝廷推崇,而且受百姓爱戴,究其原因主要有小农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无讼”观念的深入人心和“礼治”备受国家推崇三个方面。对这些内容的深刻理解,有助于加强我们对传统民间调解文化的认识。
关键词:传统民间调解文化;小农经济;无讼;礼治
“源远流长”,意为历史悠久,根底深厚。近年来该成语被频繁引用去修饰各类文化,可它们大多承担不起这四个字背后的重量。但是,如若用来形容我国传统民间调解文化,可谓当之无愧。它横贯了我国整个封建社会,因独特的地位和深远的影响,使其在中华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传统民间调解文化的悠久历史
我国传统民间调解文化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调处的记载”。在该时期的地方官吏之中,设有“调人”一职,专门负责“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春秋时期,以孔圣人的儒家为代表的各个学派着力提倡调解息诉。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以及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提倡“知足”和“不争之德”,无不体现当时社会对于和谐的追求以及秩序的重视。而这些观念和追求在诉讼文化上的反映即“无讼”,故而调解在当时可谓解决争端的最佳选择。及至秦汉,设有乡这一基层组织,乡中还设有啬夫一职。啬夫掌管“职听讼”以及“收赋税”,“职听讼”便包含着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责。在这一时期,调解逐渐演变成一种由乡官治世的机制,并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普遍出现。到了唐代,依然沿袭秦汉之制,乡里的民间纠纷与讼事,先交由村正、里正和坊正进行调解,如若未果,才可起诉至县衙。明代则在历代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将民间调解上升至法律规范。《大明律》中明文规定“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其中“亭”指“申明亭”,是明朝为调解民间纠纷设立的专门场所,耆老和里长便是其主持者。清代的典型制度便是保甲制,设有排头、甲头、保正,除却编户收税和追查盗贼的职责外,还负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责任。
二、传统民间调解盛行成因
由上文可知,在中国古代封建时期,传统民间调解称得上是深得人心,至于为何会出现此等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其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思维模式;其二,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和合”文化及由此产生的“无讼”观念;其三,国家对于“礼治”的大力维护。对于这三方面成因,笔者将逐一进行剖析:
(一)小农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
小农经济,又称为个体农民经济。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基础,完全或主要依靠自己劳动,满足自身消费为主的小规模农业经济。我们常说的“男耕女织”便是这种经济形式的典型存在。小农经济会给人的思维带来怎样的影响?最突出的莫过于两个字——“封闭”。因为自给自足,所以固步自封,导致人们缺乏追求新鲜事物的热情,造成了思想上的极大封闭,大家不愿意脱离这个生活圈,“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的这席话便是该思维模式影响下最真实的社会写照。
依据这种社会形态,促成了以家族或者宗族为核心、大大小小聚族而居的自然村落。这些村落好似一个个“蜂窝状结构”的“自治体”,包含着散漫与和谐的特征。在这样的“自治体”中,族权与父权好比“地头蛇”一般的存在。遇到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自然而然地就想到以民间调解作为解决方式。至于由谁调解,前文中已提到明朝时期由耆老和里长主持,而中国古代各个时期也大致都是由乡村中具有社会地位的乡绅、名士、长老来负责。这种形式与其说是“调解”,更不如说倾向于教化与评理。调解人按照一套固有的公式先把双方都训斥一顿,反正在他们眼中只要有矛盾定是“一个巴掌拍不响”。接下来针对纠纷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劝诱,说到关键之处甚至拍桌瞪眼,把乡村间人们对于此类事件已然达成共识的道理告诉当事人。这一套实施下来可谓相当有效,双方经常当时就“和解”了,并按照调解人的要求应处罚的处罚,该赔偿的赔偿。此种调解方式甚至一直流传到今日,在有些地方依然凑效。
(二)“无讼”观念的深入人心
“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费孝通先生的这句话可谓把中国传统社会中民间对于“诉讼”以及與其相关的职业——“讼师”的厌恶感表达得简短透彻。自传统社会至今,大多数人对于诉讼的排斥思想已然根深蒂固,究其原因离不开“和合”二字。“和合”,是一种文化基因,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概念。中国人对于和合观的追求已经称得上是一种执念,与人交往要“以和为贵”,做生意的讲究“和气生财”,亲人之间亦要“家和万事兴”,方方面面都在强调一个“和”字。四书中的《中庸》写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由此可见“中”与“合”二者在儒家极力推崇的中庸之道中地位颇高。因这种文化的影响,中华儿女心里很早就埋下了遇事追求折衷与调和的解决方法。和则忍、忍则让,此等观念在诉讼文化上的反映便是“无讼”。该观念自一出,即与封建统治者的追求不谋而合。对于统治者来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他们的最高理想追求,而天下太平则是这种追求的重要保障,故“无讼”成为了统治者们在治理国家诉讼方面以期达到的重要目标。因“无讼”价值取向的影响,下属官吏也秉承着此观念在各地大力推行,这种思想观念在民间逐渐渗透直至根深蒂固,久而久之老百姓对于诉讼产生出了厌讼、贱讼甚至是惧讼的态度。
厌讼,顾名思义即老百姓对于诉讼抱有一种厌恶的情绪,此种情绪的产生主要源于对官方司法的不信任。正如上文所言,因统治者追求“无讼”的价值观,故而官方的体制设置以实现“息讼”为目的,甚至将其作为衡量地方官吏政绩的一条标准,造成下属官吏对于诉讼采取压制的手段,此种现象使得百姓对诉讼何来信任一说?但是出了问题也得想办法解决啊,人民便纷纷开始寻求私力救济,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就是民间调解。全国都处于这样的法律制度下,没有人愿意出头,也没有人愿意表现自己,再加上中国人自古就受到一种传统文化——“忍”文化的影响。孔子曰:“小不忍则乱大谋。”在国人看来,忍让才可以规避事端。一味的忍让使人们对于诉讼产生厌恶感,尽管老百姓在身陷不公时也曾渴望皇权的庇护,希望“包青天”式的清官能够及时出现,可大多数情况下结果并不如人意。久而久之,民间就产生了一种类似于“每思天下事,受得小气,则不至于受大气;吃得小亏,则不至于吃大亏”的诉讼态度。
贱讼,是民间对于诉讼最普遍存在的一种态度。前文提到,由于统治阶级秉持“无讼”观念并追求“息讼”目的,使其对老百姓刻意营造出一种轻贱诉讼的价值取向,并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同,存在于每个人的诉讼观之中。“纷然争讼,实为门户之羞。”陆游告诫子孙的这句话体现出了民间百姓羞于提起诉讼,将其当作一件有辱门风的坏事看待。这种态度主要表现在对“健讼”、“教唆诉讼”等行为以及“讼师”这一职业的厌恶,具体内容在上文中已有描写,此处不再累述。
惧讼,从字面意义上来讲,就是人们畏惧诉讼。有人会感到好奇,如果说被告惧讼可以理解,原告对诉讼何来畏惧之有?然而事实上,惧讼给古代百姓心中留下的烙印要普遍深刻于厌讼和贱讼。受“无讼”观念的影响,民众们不到迫不得已时通常不会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在他们的观念中此乃下策。而且打官司的目的更倾向于表达一种“不蒸馒头争口气”的态度,向周边人证明自己的清白得到了官方认可,由此也可见诉讼的价值定位所在。不止百姓,政府也极力配合社会上盛行的“无讼”观念,甚至采取在司法制度层面设置障碍的方法,人为地降低诉讼数量,以期达到少讼甚至不讼的目的。具体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首先,对于一些有利于诉讼的行为明令禁止。例如唐朝时,唐律规定,起诉人指控事实的真实性方面不得有任何疑问;不能帮助卑者控告其尊亲属;对于协助他人拟具起诉状者,不能与他人所告之事有所出入等。对于以上这些规定,如若有所触犯,当事人即受制裁。《唐律疏议·斗讼》中还规定有“教令人告事虚”、“为人作辞牒加状”和“告人罪须明注年月”等条文,用以对诉讼进行限制。不止唐朝,明清时期还另外设置了“教唆词讼”罪,直接对教唆他人诉讼的行为进行打击,其目的不可谓不明显。其次,对于违反限制或者不可起诉情形的,当事人和受案人都要接受惩罚。最典型的例子之一也是在《唐律疏议·斗讼》中,“越诉”一条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另外,唐律之中还有一些能够表明此种做法的细节规定,例如对于十岁以下幼童、八十岁以上老翁以及重病患者除了谋反等罪外,不可告举其他犯罪;因犯有除可告发狱官虐待等事外,对于其他事项不可进行举报等。最后,有些规定尽管没有直言某种情况不可诉讼,但是其实际内容令很多上诉人望而却步。还是说回唐律,其中规定了原告、被告和证人都在刑讯范围之内,都有被拷打的可能性。《唐律疏议·断狱》中的“拷囚限满不首”及“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就是对上述唐律条文内容的具体表现。除了唐,之后的朝代亦有类似规定。通俗些表达,假使你去上诉控告一个侵犯你权利的“恶人”,拉着一位愿意帮你证明的“有义之士”,结果有可能你明明受到了损失,还要和证人一起遭受皮肉之苦,怎么可能不对诉讼敬而远之?
通过以上笔者对厌讼、贱讼和惧讼三种诉讼态度的具体分析,其实可以从中得出一个共同点,那便是三者的产生皆源于“无讼”观念在古代百姓心中的根深蒂固。因为此种价值观影响力的深远,使得大家认为无讼才是应当,上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反倒成为有辱门风的下策,因而民间调解成为了既贯彻“无讼”的社会价值观、又不使自己丢了面子或遭受严刑拷打、还能一定程度上维护自身利益的良策,怎会不受老百姓愛戴与推广呢?
(三)“礼治”备受国家推崇
“礼治”,狭义来讲即以礼治国,其目的在于维护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它来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礼记·乐记》云:“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据此可见“礼”不仅在我国古代是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亦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行为准则。而礼治与传统民间调解又有什么关系呢?也许我们能从费孝通先生的著作中一探究竟。在《乡土中国》中,费先生曾描述过如下一段话:“但是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有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乡土社会中是否知“礼”已经成为判断一个人道德好坏的标准;其二,打官司在该社会是一种失“礼”的行为。但是如果存在不知礼的“坏人”,破坏了传统规矩,侵犯了他人权利,有无一种不失礼的方式能对此进行处理呢?民间调解便是此等上策。
传统民间调解具有两大原则:“息事宁人”原则和道德教化原则。首先分析“息事宁人”原则。对于古代的调解人而言,他们最需要做的不是明辨是非,而是要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平息纠纷,达成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故该原则可谓是古代民间调解的首要原则。但由于是非不分,经常出现“和稀泥”的现象,这也是其弊端所在。其次解释一下道德教化原则。前文提及对于地方父母官而言,教化是维持礼治秩序的最佳手段,因此道德教化在调解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既能定分止争,又能乘机向民众灌输统治阶级的思想,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
三、结语
言而总之,小农经济思维模式构成了传统民间调解的产生环境,“无讼”观念奠定了其在百姓中的思想基础,而国家对于“礼治”的着力维护,使得具有调处息讼和道德教化作用的传统民间调解得到极大推广。三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古代封建统治的稳定与发展,可谓缺一不可。也正因如此,传统民间调解文化能够横贯并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时期,真正意义上无愧于“源远流长”四个大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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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一贺(1993- ),男,回族,河南商丘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
*通讯作者:杨明(1979-),男,白族,云南大理人,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法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