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9-02-11曹全来冯俊贤
曹全来,冯俊贤
(1.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2.北京广睦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20)
任何一个法治化国家,都以公正司法为基本标志与核心支柱,社会主义国家也不能例外。当前,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大大提升了国家司法能力,凸显了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性,但在司法体制中仍存在诸多敏感性、结构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发生了新变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对国家司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新挑战、新课题。①关于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广义上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系统的改革。本文按照学界通例,重点研究法院系统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及其效果。此外,鉴于监察制度创立与监察机构的设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成果,本文亦将其纳入司法体制改革的视野一并研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回应和解决我国法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和司法体系,进一步提升国家司法能力,对于实现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
一、司法与国家治理关联的理论界说
(一)司法权与司法机构是国家核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回应时代要求,在十八大提出的重大命题。习近平同志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1]他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实施的成效和进度有密切的联系,国家治理想要取得理想的成果,就要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社会发展的国家治理体系,各个系统相互配合,各项改革制度协调进行。
在现代社会,司法权和司法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的配置和运行,直接决定国家司法能力的水准,对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国家司法能力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法律体系确立的司法权配置体系,并由各类司法主体(司法机构、职业者及公众)维护的司法权运行体系所共同决定的司法对国家和社会的控制能力。国家司法能力彰显司法权和司法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2]司法权发挥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社会治理层面,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也起到了规范作用。这种规范作用可以促使国家治理体系有条不紊地运行,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国家治理能力就是通过各个治理主体的功能,体现对国家的治理作用。司法机构是国家治理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是以国家的名义按照法定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司法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对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影响,是国家权威的基本标志,也是维持社会正义的重要支柱。国外研究表明,一个公正、独立而权威的司法系统,是现代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政治系统,甚至是现代文明国家存在和运行的标志。[3]
在当代中国,司法权的行使仍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司法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各级司法系统或多或少存在立案难、执行难、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程序繁琐、司法人才流失严重、“媒体审判”、司法透明度不足、民主性资源匮乏等问题;与此同时,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移动支付、跨境电商、人工智能、共享经济、消费金融等科技的发展应用,给我国司法提出新的挑战和课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要求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理国家,高度重视司法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二)司法体制改革是提升国家司法能力的重要途径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司法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有效措施,对完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重点解决影响司法能力提升问题,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推出了一系列改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升司法能力是以“司法权本质和目标为核心,在尊重司法权特点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功能的努力。”[4]司法权是国家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国家权力的实施状况会对司法造成重大影响。从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角度来看,司法能力建设是随着制度的推进而发展的,带有强烈的思想政治因素,单纯依靠法院系统不能从实质上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的建设不仅仅是司法机构系统的问题,还涉及到法律适用等各个制度运行的问题,司法能力的提升需要对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完善。我国的司法能力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中国司法的症结不在什么‘审判方式’,而在整个司法体制”。[5]想要从总体上改善我国的司法能力就必须依靠国家的权力,采用强制性的手段自上而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公信力,迫使相关措施进行配合,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落实执行。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党领导法治工作政治优越性的体现,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任务相符合,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重要内容。
(三)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完善司法体制,提升国家司法能力,是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①关于世界各地司法改革的情况,可参阅季卫东:《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 年第1 期;牛婌娴:《英国近现代司法改革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 年12 月版;龙飞、林娜:《国外司法改革的新发展》(上、下),载《法制日报》2016 年7 月20 日、8 月10 日“法学院”等。司法体制改革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司法体制改革在最小危险部门①把司法机关视为“最小危险部门”是美国学者亚历山大·M·比克尔《最小危险部门:政治法庭上的最高法院》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司法机关通过局部的变革,形成良性积累,以量变带动质变,有助于控制大规模制度变革引起的政治动荡,降低社会变革的风险和阻力,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自20 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的热门研究课题。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给予了明确的说法,并将改革确定为中央事权,提升到中央层面推进。[6]笔者以为,从中央文件的定性及重视来看,司法体制改革应视为我国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重要领域,亦即通过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破除陈旧的司法观念,塑造新的制度形态,进而推动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的进步,而不单纯是对司法体制进行修修补补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深受“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的影响:法律是“刀把子”,把普通的社会纠纷界定为敌我矛盾;司法的目标是为了配合某种政治运动、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息事宁人及维稳等;司法过程尚未完全纳入法治方式、实现程序法治化;司法活动偏重裁判结果而忽视程序正义性;对司法行为缺乏过程监督等。这种陈旧的司法观念在宏观方面,造成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在微观方面,则往往表现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预先设定一个似乎能够被社会所接受的结果,再从法律中寻找相关的规定作出裁判结果,司法过程没有充分运用法律方法进行逻辑论证,不能从客观上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由于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造成司法体制的认识偏失,甚至导致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直接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法治相对成熟的国家的司法制度更加重视司法的过程,因为过程的公正更能够带来法律正义。例如,美国对州法官的考核依据主要是司法的过程,裁判的结果不在考核范围内。[7]现代司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够通过司法权的运行在法律范围内得以保障;法治社会追求的公正,不仅是结果公正,更重要的是程序公正。有学者提出,法律的正义通过司法正义体现,要建立法治社会就要排除正义以外的因素作为司法目标,否则司法正义就会受到损害。[8]这正是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重心所在。
二、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与使命
(一)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1997 年9 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强调“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这一时期人民法院提出“一五改革纲要”,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建立保障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一五改革纲要”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突破,大力推动了法院的司法改革进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人民法院为全面落实十六大的部署,“二五改革纲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针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重点改革,主要改革诉讼程序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改革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完善执行程序。这一时期的司法改革针对各项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涉及司法权力的监督和行为规范,为之后的司法权力运行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改革的历史进程。2007 年党的十七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司法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提出了“三五改革纲要”,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队伍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为主要改革方向,把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落实到法院队伍建设上,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飞跃发展
2012 年11 月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把司法改革真正落实到体制层面。大会通过一系列改革决定,开启了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运行机制改革共同发展的局面,司法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2014 年7 月,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总体部署,人民法院制定公布“四五改革纲要”,针对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审判权力运行等内容进行了规划。最高法院有领导指出,“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量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9]同年10 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改革举措。2015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从解决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入手,健全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权力运行机制、法院人事管理改革等各项制度,加快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发布的“四五改革纲要”,对建立司法权和行政管辖权分离制度、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了规定。要求在先前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对审判权的运行采取一系列措施力求保障过程的公开化,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新一轮改革针对前三轮都没有涉及到的体制问题进行重点突破,在司法层面上更加注重人民群众的需求,增加更多的途径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对司法主体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从体制上保障司法权力运行的公正。
(三)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与使命①应当指出的是,2019 年2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标志着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使命已经基本完成。
“四五改革纲要”严格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确立改革措施,确定了65 项任务,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针对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方面的内容,“四五改革纲要”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立法官员额制度,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惩戒制度。针对司法运行的过程,“四五改革纲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关系,改革法院考评机制,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针对审判权运行制度的保障,“四五改革纲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审级监督关系,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官惩戒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和司法救助制度,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深化司法统计改革。“四五改革纲要”通过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责任分配及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进一步细化法官员额制度的改革措施,加强司法程序的公开化,从而保证司法权运行的独立性,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划分与制约,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了解司法运行的过程,加快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步伐。
三、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和成果
(一)推行司法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解决执行难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更多地重视经济的发展,没有制定相配套的诚信保障体系,导致社会诚信意识较低,对于不履行裁判结果的人员难以进行惩戒措施,法院作出的裁判不能落实,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社会信用体系主要依靠网络信息技术,通过各个部门的相互协调,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建立基本的诚信原则。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结合道德与法律不同方面发挥作用,以诚信法律为依据综合运用各种社会方式进行监督,提升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了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成本,从实质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裁判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使得司法实践中多年来难以解决的执行问题得以解决,提升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的良性循环,对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行立案登记制,解决立案难问题
立案难是顽疾。立案登记制的设立旨在通过降低起诉的门槛,对符合要求的案件做到有诉必理,排除非法律因素对立案的影响,从而在起诉要件审查方面尽可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①2015 年4 月1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 年4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 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立案登记制自2015 年5 月1 日起实行。,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都应当一律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缺少的材料。这项制度的改革使得法律更加亲民化,即使不懂法律的基层群众的诉权也能得以保障,立案程序更加便民,能够及时解决纠纷防止事态发酵,使得人民群众更愿意将矛盾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了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立案登记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了用法律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比例,对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促进法官职业化
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但长期以来,法官人员的选拔门槛较低、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也可进入法官队伍中,导致法官人员法律专业素质良莠不齐,不利于保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对专业能力强的法官不能给予相应的职业待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一问题,新一轮司法改革探索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在省一级范围内,根据当地案件数量,在内部人事编制上对法官数量进行一定比例的限制,结合法官的专业特长重新划分职务,明确责任分工。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和省级司法人员遴选委员会的设立,提升了担任法官的资格要求,对法律队伍中的人员进行筛选,从制度上对司法主体的司法能力进行了保障,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突破。
(四)设立巡回法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权的运行往往受到地方行政权的干预,司法系统难以保持独立的审判地位,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不高,一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信访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为此,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能够及时立案解决纠纷,监督各地方的司法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巡回法庭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方便解决群众的诉求,及时将信访群众的司法问题进行处理,缓解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使得最高院腾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处理全国性的司法问题。设置巡回法庭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对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五)设置知识产权法院和互联网法院,应对科技创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新型科技不断创新,社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呈现出多样化状态。为了应对科技进步带来的社会变化,新一轮司法改革要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提高对新型案件的裁判质量。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需要综合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律专业审判人员,在处理新型案件时对司法人员的个人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法官自觉主动学习专业知识,积极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了国家司法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法院使得创新成果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对提升社会大众的创新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力量。知识产权法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先驱,在探索中促进了与国际化司法的交流,对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影响。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相类似,杭州互联网法院则是为适应移动互联网技术、跨境电商等新科技、新金融的发展而产生①2017 年4 月,最高法院批复同意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的5 类涉网案件。据统计,2017 年5 月1 日-6 月20 日,该法院共收到涉网案件申请1,896 件,正式立案1,446 件。。设立互联网法院,目的在于将涉网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运行体系,依法妥善处理网络纠纷,“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为标志,人民法院建立司法运行新模式、服务网络强国战略揭开了崭新的一页。”[10]
(六)设置监察委员会,推进反腐法治化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国家机关实行内部自我监督的体现,是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创新模式,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成果。在反腐工作中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同时进行,相对分散的各个职能部门不能统一行动,形成合力。监察委员会是一个职能整合的监督机构,能够承担个别部门不能独立完成的职能。反腐法治化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纳入法律范畴和法治轨道,通过立法程序设立监察委员会,修订与监察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在程序和实体上对监察行为的权限职能做出规定,使监察、惩治腐败的行为方式都有法可依。反腐法治化使得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进行有机的衔接,确保党组织的活动在法治规范中进行,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相互促进,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规范司法行为
我国司法机构的内部管理一直以行政化的方式运行,在法院内部容易产生利用行政职权干预案件审理,行政职位高的人员即使没有负责案件的审理也可能对裁判结果造成影响,出现责任分配不明的扯皮现象。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原则,明确案件审理责任,将司法运行的过程落实到个人,提升法官的责任感,从而提高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司法行为,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行为干涉审判人员的判断,保障审判者在审理案件时保持独立性,避免上下级利用行政职位干扰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司法活动的良性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可谓牵住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
四、当前国家司法能力建设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课题
(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要求国家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完善的司法体制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开辟法治化渠道。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和实际,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大力推进现代化司法体系的整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公、检、法、司等组织,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在建设的过程中不可能一蹴而就,需经过全面的分析和合理的论证,使其在建设过程中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集中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主义属性。为此,必须加强对司法基础理论、基本规律的研究,特别是从宪法层面研究司法问题,从国家权力体系和职能角度理解和定位司法机构及其功能,以此为基点对下一阶段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设计和指导。②应当指出,我国司法机构和高校设置的专门司法研究机构已经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特别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等为代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使命,要求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对于司法职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配置问题,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问题,司法过程中审判权、监察权、检察权和辩护权的关系问题等关系全局的结构性问题,应当在宪法层面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立足本国国情这一根本要求下,适当吸收国外优秀司法体系的要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是简单照搬照抄国外司法模式,必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二)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1.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司法权威是世界各国法治国家建成的基本标志。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主体性要素,提高司法权威必须从司法工作人员专业化抓起,司法工作人员在选拔的过程中应当从严把关,只有达到相关标准才能进入司法职业系统。司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每个司法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还要求其在司法活动中具备深刻的法治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做到公正合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司法实践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促进司法公开化、监督彻底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采用最新的法庭技术和网络技术,推进庭审现场的网络可视化和司法裁判的公开化,是促进司法公开化、监督彻底化的基本要求。凡是非涉密的庭审过程都应当在网络上进行直播,让人民群众可以监督裁判人员的庭审工作,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等情况的出现;同时,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也应当在司法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供公民查阅,以彻底监督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权威,杜绝涉诉信访行为的发生。
3.提高司法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是世界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力量源泉在于人民、本质在于服务人民,提高司法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途径。通过探索完善和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①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 年4 月27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施行人民陪审制度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加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力度,促进司法民主化建设,让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实施,提高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的认可度,破除“调解不如起诉,起诉不如上访”的错误言论,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司法实践的同时,多倾听人民群众对司法建设的建议,多为人民群众着想,从而提高我国司法权威,遏制和杜绝涉诉信访等不利于国家治理的情况出现。
(三)有效应对社会生活的新变化
随着新时代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生活发生巨大变化,产生了许多新鲜事物,比如网络社会的大力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大数据技术、电商、消费金融等,节能环保技术和理念的不断成熟带来了新能源汽车、环保食品等。社会生活的新变化也给国家治理带来了新挑战,如何规范新鲜事物对原有生活秩序、行为方式的冲击是当今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题中应有之意。为此,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有效地提高国家对新生活、新领域的治理能力。就大数据而言,其正日益渗透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于对大数据相关的立法尚不完善,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同时,我们应当意识到,新科技同样应当为我所用。为此,法学界应当加强司法大数据的研究,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意识到运用司法大数据的特殊优势和职责,加快制定出台利用大数据促进司法工作的制度措施,以期在“四五”改革的后期,确立更加先进的司法方式,建立“智慧司法”体制机制,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产品;总结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经验并推广,进一步满足全国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司法需求。
(四)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廉洁性与公正性
1.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体系。依据世界各地法治建设的经验,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廉洁和公正极为重要。长期以来,司法工作人员等同于一般公务人员看待,福利待遇一直以来普遍偏低,导致司法人员的大量流失,同时,也导致一些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进行权力寻租,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下降。相关部门应当适当增加司法工作人员的物质待遇,使物质待遇水平与社会贡献和抵御职业风险能力相匹配,以达到维护司法尊严和足以养廉的条件,确保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不滑坡,彻底剔除司法队伍害群之马,保障我国司法系统的廉洁与公正。
2.加强监督与问责。司法队伍的廉洁性既要从源头抓起,也要在末段巩固。当前法院实行员额制、过问案件记录制度等等,强化司法人员问责制度建设,但效果仍有待于观察。按照“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还要抓好以下工作:首先,司法机关内部应当建立监督与问责制度,让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机关于法有据,有门可进,开展执行满意度回访调查和涉诉案件逐一排查工作,让群众的监督与司法工作人员的业绩挂钩,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司法工作人员头上;其次,建立司法工作、司法文明建设评比和考核机制,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使司法权受到全社会、全方位的监督;最后,加强反腐制度建设,出台专门措施坚决查处司法领域违纪违法人员,让司法队伍的建设更加廉洁,使阳光照进司法工作的每一处缝隙。
3.完善审级制度。就我国现今的审级制度而言,诉讼程序分别适用二审终审制和一审终审制,二审终审是大多数案件普遍适用的审级制度,一审终审制适用于小额案件。不管是实行一审终审制还是二审终审制,都要对其制度架构进行合理的建制,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纠纷,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廉洁性与公正性。近年来,有些学者提出改革审级制度,实行三审终审制等观点。笔者以为,在当前人民群众日益重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正义、司法资源的公共性和均等化越来越显著的时代背景下,此观点具有重要实践价值。[11]完善审级制度,提高司法的廉洁性与公正性既要治标也要治本,不能光有一副好皮囊。
4.进一步发挥律师作用。律师在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廉洁性与公正性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充分发挥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监督作用。律师作为相对知法懂法的职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监督起着很大的作用,有律师代理的案子,司法工作人员也会格外认真,不容易出现一些法律上的低端错误,更不敢随意进行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第二,重视律师的外部监督作用。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份子,在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一些社会不公的事件,站出来发声的往往是律师队伍。总而言之,作为律师队伍中的每一员都应当意识到自己身上肩负的责任和推动法治进步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