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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伦理意识与伦理实践
——以全球伦理为视角

2019-02-11郑晓艳

关键词:正义伦理命运

郑晓艳

(1.江汉大学 期刊社,湖北 武汉430052;2.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2013 年3 月23 日,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中首次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相较其他类型的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概念外延最大的共同体,所谓外延最大,是因为它将地球上的所有国家、民族都包括在这个共同体之内,都视为共同体中的成员。从其联结的强度来看,“命运”是将各个成员联结起来的核心因素,强调了共同体中成员“共生共存、互依互靠”的关系。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中,习近平接连用了四个“共同”强调多元合作、共担责任的道理,“世界命运应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1]。四个“共同”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以全球意识为基础,且“命运休戚与共”的共识使共同体中每个成员都有了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这无疑是为构建全球伦理贡献的一份“中国智慧”。

王泽应教授指出:“随着全球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建构一种健康、公正、合理的全球伦理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借助于对全球化趋势的深度把握和问题的深刻洞观,为构建健康、公正、合理的全球伦理奠定了理论基石、价值认同的基础和共同行为的基点,同时这种构建本身、这种价值理念的内化和外化,又成为全球伦理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指向。”[2]7曹刚教授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起回应和解决全球性伦理的新的道德思维,为全球性协同行动提供全新的价值坐标”[3]33-41。龚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正义维度》一文中从国际正义、全球正义和环境正义三个层面论证了正义伦理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准则[4]16-25。左凤荣阐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中国外交上体现了中国的责任担当[5]15-22。杨永清,李志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梳理全球气候问题,分析了全球气候治理国家的责任困境,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构建了国家责任路径[6]24-29。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极富哲学内蕴的概念,伦理学作为哲学的分支,绝不能脱离人类现实生活。马克思曾指出,现实生活赋予了道德存在的可能性、必要性和能动地作用于现实生活的实践性品格。因此,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背景中研究伦理道德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一贯重视的伦理学方法。应对当今全球性伦理问题需要有新的道德理念和解决模式,马克思恩格斯伦理思想的理论特质就是探寻人类解放的途径和条件。习近平基于对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深刻分析和准确把握,运用马克思恩格斯伦理学思想的方法要旨,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全新的价值理念,为解决全球性伦理问题树立了新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智慧,将“我如何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变成了“我们如何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不仅提升了全球伦理思维高度,为全球伦理的构建奠定了正义、合理的价值基石,而且在面对和解决全球性问题时,体现出一种全球责任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正义伦理为全球伦理的价值基石,从安全共同体、生态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中探求责任伦理新路径,把“同命运”的伦理意识和“共命运”的伦理实践统一起来,对全球伦理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升了全球伦理的思维高度

1993 年世界宗教会议通过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诞生了“全球伦理”的理念,宣言的起草人孔汉思的谋划初衷是为了解决世界上最严重的危机和冲突,呼吁对象则是民族国家,理论基础是各大宗教的共同核心价值,“没有各宗教间的和平,便没有各民族间的和平”[7]146。从《宣言》最终通过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基本原则和“四不可”的义务规范(包括“不可杀人、不可说谎、不可盗窃、不可奸淫”)被认为是一种人类最基本的底线伦理,或者可以说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全球伦理要最大程度地普遍化,就要由对人类和社会最为生死攸关、必不可少的规范构成,才有可能形成最广泛的共识,才能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切实履行。随着后现代、后工业文明的迅猛发展,全球问题的不断升级及其解决的迫切性使我们站在新的视角来看待全球伦理的问题。

构建全球伦理首先要具备全球伦理意识,也就是找到各民族共存、进而合作的起点。这个起点仅仅从各宗教的终极信仰或价值追求中去寻找是有困难的。恰恰在各宗教的冲突和斗争中,我们会遇到几乎不可能消弭的歧异和矛盾,历史上由宗教信仰的排他性导致的大规模驱逐、清洗、“净化”运动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血的教训。另外,全球伦理的构建仅仅立足于底线伦理显然已经远远不够了,人类需要面对和解决地球资源有限、生态危机、可持续发展等问题,需要解决各国的利益冲突,不同文化的差异,恐怖主义、核威慑、核战争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对全球伦理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把“同命运”的伦理意识觉醒和“共命运”的责任意识有机结合起来,使全球伦理意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整体提升了人类理想性价值追求,为解决全球问题提供了启迪。

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其内涵“以天下观天下”的伦理精神,获得了广泛的全球性认同,这为全球伦理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自“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倡于中国以来,“多次被载入联合国正式决议,这也反映出中国理念正获得全世界的认同而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8]23。“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的生存境况,使各国的命运在“唯一地球村”上联结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共同利益是这个共同体的现实基础,这就要求我们从同一视角来思考。这种“天下观”既不是中国传统封建文化中尊卑有序、等级森严的天下观,也不是西方所主张的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天下观,而是一种平等、合作、发展、共赢的“天下观”。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不同的社会文明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冲突”走向“合作”,从“独断”走向“共识”。

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于人类的长远利益出发来解决全球问题,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这一全新的全球价值观既与全球社会价值取向相合,又为全球伦理的未来指明了根本方向。为解决全球具体问题应运而生的全球伦理,不会只考虑本国利益而忽视全球利益,不会只满足于短期利益而不注重长期利益,不会只关注本国发展而不顾全人类共同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含了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公平正义、责任共担、文明宽容、开放多元、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等多种价值共识,以人类共同繁荣发展为伦理尺度来规范国家行为的伦理尺度,使国家行为不再局限于各国的狭隘利益和短期需求,致力于构建全球和谐。这不但提升了国家价值层次和高度,也是国家伦理素质的一次大飞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意蕴在充分尊重全球文化价值多样性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对话、文明交流寻求价值共识,为人类共同的生存与发展勾勒了未来美好的蓝图。

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藏丰富的实践智慧,实现了从“抽象思维”向“实践思维”的价值转向,以实践思维来指导核心价值选择,为全球伦理原则的可行性提供了保障。实践思维代表着人的实践精神打破了原有关系的壁垒,从客观现实性、社会历史性和时代必然性中看到人类整体性的联系,并通过主体间联动性,共同推进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习近平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演讲中指出:“理念引领行动,方向决定出路。”[9]人类命运共同体指引下的“实践思维”,面对现实的危机和挑战,义不容辞地发挥自觉能动性,为全体人类和整个世界担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在人类共生性关系的基础上对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新思考;中国倡议的“共建共享”型全球化是真正平等、合作的全球化;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开辟了全球合作的新道路;在特朗普政府燃起贸易战的硝烟时,中国坚持多边主义,铁肩担道义,在全球化进程中起到了推动和引领作用。这些都是中国运用实践智慧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付诸实践的行动。全球伦理的合理性包括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合理性。理论上的合理性是指在理论上要有充足理由,实践上的合理性则体现为它的可行性,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对合理性的检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在理论合理性上占据了道义制高点,又与实践相对接,从伦理意识层面与伦理实践层面共同推进全球伦理的构建。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正义伦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产生了全球性的正义问题。关于“全球性正义”的话语体系呈现出两大对立阵营:一种是认为正义原则应该超越国家民族的边界,关注每个个体的权利及其实现;另一种则从国家民族利益出发,认为“所谓具有共同利益的世界社会根本就不存在,它只是一种理念或神话”[10]65,在国家民族的框架下,国家利益总是被赋予优先地位,同时,对于民族同胞的偏爱也使对本民族同胞的关照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非同胞人民的关照。无论何种观点,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世界朝向“一个全球性村庄”的发展促使正义的问题必须要从全球范围来进行考量,争论的双方都不否认全球化背景下坚守“正义”的原则的必要性。马克思也曾对解决人类社会分裂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要解决人类复杂矛盾的内部关系,需要立足于“类本位”的角度来思考人的思想和行动。所谓类本位的“类”,是一个具体而普遍的概念。“所谓具体,即人类是所有个人的集合,所谓普遍,即人类还是体现于所有个人意识和人性中的属性。依据这种类意识和类属性,人们才能不分种族、国家和信仰,认同并维护所有人的平等和生命尊严,建立人类内部的公正与文明秩序”[11]131。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在马克思的“类存在”基础上的理论发展创新。马克思的“类”概念所表达的是克服人与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分裂关系,使每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根本利益实现内在统一,既消解个人对他人的支配,也消除群体之间的压迫,即每个人的自由个性得到充分发展而形成的联合体,也就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正义的价值根基是以肯定个体价值为前提的类价值。全球正义的价值观本质上应该是类价值、是个体价值、群体价值和国家价值的辩证统一”[12]33。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其内部每个人获得自由发展前提下建构的共同体,是其内部所有民族国家共同体都能发展的前提下建构的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个人正义、民族正义、国际正义辩证统一的共同体,共同体内的成员命运与共,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与其他成员的自由发展息息相关。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体现了对西方正义观的超越,其中包括的“全球共同安全”“平等主义”“互利合作”的正义伦理,为世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正义构想和现实策略。

(一)构建和平发展、共同安全的正义环境

道德原则总是与权利相关,“基本权利是深层的道德,它预示了一条无人能够被允许逾越的底线”[13]136。基本权利之所以在意义上是最基本的,是因为只有当它们被享有时,人们才能得以享有其他更高层次的权利。根据这种观念,人的生存与人身安全之权利在道德上拥有绝对优先地位。这种优先性意味着,如果无法保障人们真正享有这种权利,其他的权利则无从谈起,而使每个人的生命权利能得到保障则是最基本、最基础的正义诉求。

基于对当前国际局势紧张性和地球生态环境的严峻性的敏锐觉察,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着眼于全球人类命运共同安全,提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14]321。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强调:“中国将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14]319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平发展、共同安全”的倡议,不仅包含了国际政治与外交层次上的国际正义,而且也体现了人类个体层面的全球正义。“就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每个人类存在者,不仅是某个民族国家共同体成员,而且在超越民族国家共同体的意义上,同时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成员”[4]22。因此,每个人类存在者都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安全权,保障其成员的最基本生存需求,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使命。杨国荣指出,“全球正义既有以国家为关注中心的维度,又有以人为关注中心的维度,这两种维度体现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12]33,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把这两种价值取向辩证统一起来,以和平发展为主题的新安全观既维护和保障了人类共同体中所有成员最基本的权利,也为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争取了一个正义环境。

(二)构建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正义原则

当我们聚集讨论全球性正义问题时,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当前全球不平等问题的深度关切。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客观性的因素(如自然环境、各国的发展进程不同等因素),也有西方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控制和持续掠夺而导致的贫富不均现象。全球不平等的程度,无论是以阿玛蒂亚·森所提倡的精致的人类优势和劣势指标,还是以人均收入这一指标来衡量,都是十分令人震惊的。人们关注全球不平等现象,不仅是因为它造成的后果,也是因为对平等的要求已内在包含于正义诉求之中。我们无法断言,一个绝对平等的世界是否是正义的,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大规模全球不平等对于正义来说,绝对构成了威胁。一个正义的世界,应该将不平等现象控制在一个最低的限度内。

全球正义究竟是“谁”的正义,这关乎到主体性的问题。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人和人之间相互尊重,在人权上享有平等,正义的主体是作为国家成员的每个公民。就世界范围而言,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正义的主体是各个国家或民族。从两者关系上看,相互尊重是建立平等关系的基础,相互尊重意味着主体双方在对彼此的尊严、价值、基本权利给予承认;平等相待是相互尊重的表现,平等意味着尊重对方的基本权利、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差异。无论是人类个体还是国家或民族之类的实体,在本体论意义上都具有同等的价值,每一种平等都是承认人类平等价值的一种方式。正义诸原则须以平等诸原则为前提,如果主体间关系不是平等的,正义也就无从谈起。

从十八大将“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到2017 年1 月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强调的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14]336;再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习近平主张要以平等为基础,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14]336。中国一直坚持和推行平等原则。“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理念既是社会主义国家核心价值的道德要求,也是国际正义的基本要求。国家权利与国家价值,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反映了各国人民的伦理诉求,也可以产生某种新的正义形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从人类整体性利益视角出发,“强调各民族国家的平等地位绝不意味着要无视各国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发展模式而产生的具体的利益差别,而仅仅是一种对片面的以个体民族为主体的发展观念的扬弃”[15]70,正是这种新的正义形态的体现。

(三)构建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正义理念

1988 年,麦金太尔的《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的出版,提出了这样一种思维,由于正义观念的差异具有不可通约性,所以无法对它们形成共识。我们处于一个多种文明、多元价值共存的时代,民族间文化、价值、信仰造成差异往往被认为是根本性的,没有可公度性的。但不就是因为存在差异,所以才需要寻求共识,越是承认和尊重差异,就越是需要诉诸公共理性来达成共识。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各个民族在生活追求中,总会追求一种向上或领先于其他文明的差异,但即使为了求这种“差异”,为了保障这种“异”能够正常进行,也不得不努力和其他民族求取基本共识,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在追求的过程中不互相妨碍或互相拆台。差异的存在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正常的,寻求共识不就是为了防止差异导致对峙性的冲突,防止大规模军事行动吗?我们恰恰可以在如何对待这些差异的问题上形成某些共识,“一种根本性的共识就其范围而言是一种政治领域内的共识,但就其性质而言,也是一种道德共识”[7]224。

人类文明虽然存在多样性和差异性,但是可以通过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包容互谅来相互促进。对抗导致冲突,排斥产生隔阂,只有倡导包容互鉴,才能促进合作,实现共赢。马克思指出,道德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物质交往和现实生活交织在一起,任何国家或民族都必须是通过事实上的合作性活动产生道德观念,只有用开放包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才有可能将差异性转为发展的动力。差异性并不是阻碍构建全球正义的因素,反而是一种积极的因素,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差异,只有在开放包容的条件下,才能排除任何霸权话语,为全球正义奠定坚实的基础。

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多次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尊重和包容各个民族国家不同文化、文明、价值、信仰下构建的共同体,寻求共识并不是要绝对消除文化差异,而是在如何对待民族文化差异的态度上的共识,就是在保障合理的差异的基础上,如何与他国和平共存的共识。这种理念是基于共同体内的成员生存平等的共识,本身就是一种目的论意义上的共识,代表了一种国际正义秩序新理念。

全球化发展引发了伦理学的深度变革,人类命运共同体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和必然趋势,为全球伦理的构建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奠定了合理、正义的全球伦理的价值基石。其次,在实践意义上,过去的全球伦理构想已经不能应对当前的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拓展了正义伦理的新维度,无论是在解决现有全球问题层面,还是面向未来构建全球伦理层面,都体现了对全球问题的一种实实在在的切入。最后,从价值论上看,全球正义体现了正义的最高层次,也对全球伦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球伦理不应只限于“底线伦理”“低位伦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伦理也应与时俱进,指向更高的伦理层次。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与责任伦理

戴维·米勒在《民族责任与全球正义》中提到了两种责任观念:一种是“后果责任”,即我们对我们自己的行为和决定负有责任;另一种是我们有责任援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他称之为“补救责任”[16]83。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责任问题,这也反映了人类的现实处境。一方面,人类是脆弱的存在物,人从出生起就在共同体里与同伴一起生活,离开了共同体,单独的个体很难体面地生活;另一方面,人类是具有选择和决定能力的行动者,能控制自身的行为并为自身的行为后果负责。从伦理层次结构上看,“责任”的概念:分为个人责任、群体(社会)责任、民族(国家)责任。责任问题又总是建立在某种关系之上的。戴维·米勒区分了两种责任关系:仅仅具有工具价值的关系和具有内在价值的关系[16]32。戴维·米勒认为:“深层次的特殊义务,只能够产生于那些具有内在价值的关系。”[16]33

基于对人类生存发展整体性的深刻洞察,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个人责任、群体(社会)责任、民族(国家)责任提升为一种共同体的责任意识。共同体的核心前提是共同体中的成员互惠互利的模式,市场经济的互惠性模式表现为以追求金钱回报为最终目的,人在经济博弈中之所以与他人合作,是因为他试图有所得,而且知道只有与别人合作才能有所得,因此这种模式下的责任关系只具有工具价值关系。而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了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从命运与共、休戚相关的思维框架中重新审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责任关系,出于对自己和其他成员负责和相互服务的愿望,体现了一种新的互惠性模式。共同体中的成员本着对自己和其他成员负责的精神进行生产或服务,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渴望得到对方的服务,虽然这样的行为仍然带有对回报的期待,但与市场经济互惠关系不同的是,共同体的互惠性中,人被当成了目的。以人为目的既是一种深层次的内在价值理念,在伦理层次上也体现了一种最高层次的善。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所缔结的责任关系,比契约式的责任关系更具持久性和稳定性,体现的责任意识是一种全球责任意识。

在国际政治商谈中,人们将国家看作人民的代理人,国家机构如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军队等是责任的承担者。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域里,责任意识不再只局限于本国之内,责任伦理也不是只考虑本国利益,责任主体涉及到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而共同体的成员需要为人类的未来命运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人类命运共同体从权责利的角度涵盖了安全共同体、生态共同体、经济共同体,针对全球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增强了共同体成员的责任意识,探求新的责任伦理构建路径。

(一)安全共同体:以普遍安全和持久安全相统一理念加强各国的责任意识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凡尔登战役死伤达100万人,二战则达到5 400万,美国对广岛、长崎的两次核轰炸后所带来的核辐射影响至今让人心惊。罗尔斯曾在《广岛五十年》中指出,即使战争正义的一方,也必须遵守不杀害平民的基本道德原则。显然,美国对广岛的轰炸违背了这一原则,这种恶的结果不论基于何种理由,都无法从道德上得到辩护。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用核威慑的力量以恶制恶,达到止战效果,无疑会带来全面引发核战争的巨大风险。核威慑就如同一把悬挂于人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掉落,整个人类文明必受灭顶之灾。时至今日,美国还在不断升级和拓展核武器技术,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推行强权政治,而有些国家过于相信和依赖核威慑,片面追求其效果,更加刺激了国家之间的对抗与冲突,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在核威慑笼罩的严峻情势下,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战略思想,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舟共济,共创人类美好未来。“中国将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17]12当今世界西方国家用核威慑的方式相互制衡,止战效果是暂时的,对人类生态环境和人类后代繁衍所造成的后果则是毁灭性的,而且其加剧了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引发了信任风险、生存风险、道德风险等系列问题。习近平提出的“和平发展共同责任”论,面向全球和遥远的未来,将人的“类”生存价值置于非生存性国家利益之上,用世界眼光和“类”意识来化解核威慑潜在的风险与危机,将世界和平与发展及安全理念推向一个新境界。安全共同体中蕴含着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对人类命运的深切关怀和对世界和平的美好期待。安全共同体所倡导的是一种安全和发展并重,实现持久安全的新安全观,强调的是“不仅要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国家的安全,而且各国都有参与地区安全的权利和责任,也有维护地区安全的责任”[14]321。安全共同体将普遍安全和持久安全的理念辩证统一起来,不仅加强了各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意识,而且彰显了中国智慧对构建世界安全体系和秩序的积极贡献,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世界安全理念创造性发展以及积极参与的责任担当。

(二)生态共同体: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信念责任与行动责任的统一

在工业文明出现以前,各民族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精神信念就已经存在,古人虽然没有发展出一套体系化的生态环境理论,但是他们有关生态环境的思想可以散见于其日常生活实践和价值观中,多有暗合生态伦理之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是对人与自然作为统一的整体来对待,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我国各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原始信仰,与日常生活方式密切结合,或大或小地对生态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甚至从佛教、基督教中,我们也能或多或少地得到支持环保的精神资源。工业文明出现以后,现代社会进入了一个以经济发展为主导价值趋向的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带来生态环境的恶化,人一旦被物欲和功利支配,对生态环境来说是致命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由于严峻的现实和危机逼出了各种关于生态伦理的理论和学说。生态危机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于同居于一个地球的各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各国的生态环境问题既有共性又个性,除了局部问题,又有共同的全球生态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在差别中寻求共性,在共性中明辨差异,一种注重整体的、长远的人类利益的观点可以说是环境保护的“底线伦理”,也是我们需要优先考虑的。

2013 年11 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生态共同体蕴含了深刻的系统思维,在对自然界的整体认知和人与生态环境关系的整体把握上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理论遵循[14]264。“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是习近平对生态与人类文明之间关系的精辟概括[14]248。习近平强调,中国要为推动世界绿色发展,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并承诺于2030 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14]254。传统的发展观只追求利润的增长,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破坏了人和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是不可持续的。生态共同体体现了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理念。人是“万物之灵”,但并不代表人是“万物之王”,人类也是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人要用“灵性”来摆正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处理好自己与自然、非人类存在物的关系,才能使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生态共同体”从当代民生的现实考虑出发,以未来世界和所有生命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实现了信念责任与行为责任的统一。生态伦理的最终旨趣是指向行动和实践的,不仅需要一种精神信念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改造人的自身行为和生活方式。事实上,垃圾回收、节能减排、绿色出行、节电节水已经成为中国普通市民的生活理念和行为要求,也成为一种负责任的生活方式。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从人类文明兴衰的高度来审视生态问题,并能根据自己的国情、社会体制和特殊问题,积极探索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和模式,体现了一个大国对全球生态环境的深度关注,并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表率。

(三)经济共同体:以互帮互助、同舟共济的方式倡导合作责任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经济状态是反映国家是否国富民强的重要指标,经济建设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发展经济是国之根本。国家之间的经贸交往与合作不断扩展,已经形成相当规模的利益共同体。西方的传统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以市场交换为基础建构的经济伦理天然重“利”、逐“利”。“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是对这种经济共同体最好的诠释。以求利的心态为动机建构的经济共同体,是建立在狭隘的利益观基础上,“以利相交”的共同体具有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缺乏深度的信任,可以“因利而合”,也可以“利尽人散”,也有可能“为利而斗”。利益分歧不仅会削弱合作的深度和持久性,更有可能会导致合作无法达成。

在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局势下,中国在新的“义利观”指导下,倡导打造经济共同体。习近平强调,中国“将自身发展经验和机遇同世界各国分享,欢迎各国搭乘中国发展‘顺风车’,一起实现共同发展,与发展中国家同呼吸、共命运、齐发展,对贫困国家重义轻利、舍利取义,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14]332。这种新的经济共同体与传统意义的经济共同体不同在于,在相同的命运和前途中,各国利益高度交融在一起,在共同的价值诉求中,他者的利益与自我的利益息息相关,维护他国和整体利益,也就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自我—他者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并在交界处产生完全的超越,自我被‘归入’他者”,“诱使行为体把他者的利益定义为自我利益的一部分,亦即具有‘利他性’”[18]287-288。新的经济共同体强调共享共赢,以合作互助模式推动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合作,在共同利益不断扩大的基础上促进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仅谋求自身的不断发展,而且承担引领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的道义责任,以实现大家共同发展为目的。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提供600 亿美元支持中非“十大合作计划”,促进中非共同发展,对最不发达国家的97%以上产品实现零关税,给东盟无偿援助30 亿人民币,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责任承担。“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2015 年千年发展目标报告》,全球极端贫困人口已从1990 年的19 亿下降至2015 年的8.36 亿,其中,中国的贡献率超过70%”[19]19。习近平还承诺:“随着中国不断发展,我们将承担越来越多同自身国力和地位相符的国际责任。”[20]28经济共同体不仅体现了对自己国家负责,也体现了为世界负责的胸怀,以互帮互助、同舟共济的方式倡导合作责任,这在实践上是全新的。

四、结 语

我们之所以提倡构建全球伦理,终极目标是为了解决全球现实中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涉及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全球伦理的建构,诉求的是在差异中寻求某种道德上的共识,而这种共识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形成和推进。全球化的发展使我们生活的世界处于一种相互依赖且又相互易伤害的状态,正义伦理和责任伦理是全球伦理与全球治理中不可回避的论题。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丰富深刻的意蕴提升了全球伦理的思维高度,其蕴含的正义伦理为构建全球伦理奠定了价值基石,体现了一种全球责任意识,并积极探求新的责任伦理路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发展与创新,并结合当今世界格局和现实问题,坚持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导向目标,立足于生活并引领未来,在全球伦理的构建中体现了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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