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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绿色发展的环境正义价值及其法治之维

2019-02-10

关键词:正义环境保护绿色

江 海

(巢湖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 安徽 合肥 2380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在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以建设“美丽中国”。绿色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顺应人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愿望、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责任担当。本文主要探究绿色发展所蕴含的环境正义价值及维护环境正义价值的绿色发展法律机制。

一、环境正义的内涵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经历过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发展模式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治理模式,同样,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不断出现的环境资源问题引发了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担忧和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质疑。于是,重新审视和检讨人与自然关系、公平分配和处置环境资源以及矫正不能公平分配环境资源带来风险与危害的环境正义理论应运而生。

“环境问题的真正根源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主张所有地区与人群包括弱势群体有免于遭受环境损害的自由,有对干净的土地、空气、水和其他自然环境平等享用的权利,经由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达致可持续发展以提升民众的福祉[1]。环境正义是立足于人类可持续生存与发展而确立的价值理念,是立足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全面关系而确立的伦理原则,它要求人类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需要,又要维持支持继续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以保证后代人也有满足他们利益需要的机会[2]。环境正义包括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承认的正义……矫正的正义是对分配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恶物的不公平分配及其可能的风险与伤害进行矫正,包括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对风险与伤害的补偿、对应负责任者的惩罚[3]。“环境正义涵盖从价值观念到制度安排再到具体行动的广泛的环境议题,不仅指出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而和谐地相处,而且要求社会主体切实行动以消除人类社会政治经济不平等,强调人们应该消除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同时,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存及自决权”[2]。

以上观点从不同的学科角度探讨在发展中应对环境问题的环境正义的语义和内涵,都有其合理性。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的基本内涵在于“以正确的生产方式从自然中获取生活资料并通过合理的消费方式来满足其生活需要”[4]。正义的生产应该是效益型生产、清洁型生产和可持续生产。正义的消费包括适度的消费规模、合理的消费需求、科学的消费方法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性生产理论揭示出生态正义的本质是社会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生态正义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整体对自然的合理使用,社会内部的个人对自然的公平占有[4]。马克思生态正义论述为我们认识和实践环境正义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纵观理论研究成果,笔者归纳了环境正义的内涵:(1)保持生态系统统一,保护所有物种的相互依赖性和免受生态破坏,以为人类-环境永续发展保有生态根基。(2)公共政策必须以给予所有人民尊重和正义为基础,公民享有环境决策参与权、有害物质禁止生产及销毁请求权。(3)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人民,保障清洁水、空气和安全的食物。(4)基于对人类与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地球的可持续性的考虑,以道德的、平衡的、负责的态度来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资源[5]。(5)环境正义必须由与自然产生交换关系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决策者以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以正确的生产方式和正确的消费方式从自然界获取生活资料以及向自然界处置废弃物,即对清洁生产和适度消费的管理和维护。

二、新时代绿色发展理念蕴含的环境正义价值体系

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论,并多次、多场合强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6]。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包括绿色发展在内的五大发展理念,在华东七省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强调,“绿色发展既是理念又是举措”[7];在十九大报告以及十九届二中会议更是集中提出了一系列有关绿色发展理念和措施: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绿色发展的实质在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中,实现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它强调发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本质需要、维护环境安全、兼顾人类及代际环境公平、维护可持续发展等生态维度,其中蕴含着丰富而深邃的环境正义价值。

1.绿色发展体现了党对人民、对生态系统、对国际社会的责任担当

发展是每个时代共同的话题,然而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包括发展不足和不顾环境容量而盲目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和不顾环境资源的承载力而盲目排放污染物的生产、消费问题。为应对环境问题,历史上先后出现先发展后治理发展观、零增长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前两者都割裂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互助关系,可持续发展是保障当代人利益又不损害后代人需要的发展观。“绿色发展是在全球气候变暖和国内生态环境破坏的双重压力下出现的新型经济发展方式,是平衡人、自然和社会三者的可持续发展”[8],绿色发展是接受自然约束的发展,是在环境硬约束下的发展。所谓“环境硬约束”,是指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消耗受环境生长和自我修复所实现的环境状况的限制[9]。绿色发展强调通过绿色生产、绿色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以绿色发展的方式、路径和发展了的成果达到既解决既往环境问题欠账,又不增加新的环境资源问题,同时增加生态福利的目的。绿色发展是尊重生态规律又以人为本的生态正义观在经济上、生态上、管理上、法律上的展开,是正视以往环境问题,又展望未来美好愿景的经济发展模式革命。十九大报告指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同时,我国立足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全球治理的责任,开展绿色发展,包容式发展,以其节能减排等治理模式、成果惠及全体民众、惠及子孙后代,并为全人类的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财富和智慧。可见,绿色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负责、对自然生态系统负责、对国际社会负责的执政文明和生态文明的统一。

2.绿色发展契合生态规律的自然正义和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安全价值需求

十九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要求人类在追求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时,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环境保护都得保障保持生态系统统一,所有物种的相互依赖性和免受生态破坏;保护人民,使之免受危险,使之免受有毒有害废物危害,保障清洁水、空气和食物。这也是环境正义所连接的安全价值。绿色发展强调在不超越地球生态系统的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发展经济不得破坏生态平衡,当人们追求财产性利益会危害生态安全时,绿色发展要求对环境实行倾斜性保护或环境保护优先,克服以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得到的一时经济发展的短视行为。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来满足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在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务院“十三五”规划强调,要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找到合理的平衡,不能因环境保护而不发展经济,也要保障经济发展不破坏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十三届一中全会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从根本大法的层面和地位上强调包括生态文明在内的“五位一体”,“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国家而奋斗”。所以,一方面,我们的生产、消费以及废弃物处理等行为,必须既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又尊重生态规律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交换规律,才能实现环境经济协调有度,人与自然和谐有序的理想的发展过程和结果,才能维护良好的环境秩序。另一方面,要矫正以往非正义发展模式弊端即只顾GDP提高而不顾环境资源代价,转而提倡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循环经济为内容的新的增长方式。可见,绿色发展有利于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以恢复和保持良好的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有序性、稳定性和这种有序和良好关系的连续性。

3.绿色发展契合当代人及后代人的公平共享和可持续发展价值需求

公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指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环境公平观经历了个人中心主义到人类中心主义,再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发展,从而强调人与自然利益协调以及与自然有关的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协调[10]。绿色发展是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生态的有机统一,是全民参与、福利共享的发展。绿色发展就是要求并保障公民在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循环经济、绿色生态活动过程中充分享有环境权利公平、环境机会公平、环境分配公平和环境人道主义公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生态责任。

同时,绿色发展还要满足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保证“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11]。“人—自然—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这一系统内的主体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非人生命体。环境和资源是联接他们的纽带,是人类自身价值实现的前提性保证。环境正义要求平等地对待当代人与后代人及其生态命运共同体——环境和资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政府的责任,是绿色发展的主要机制。国家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促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三、实现绿色发展理念环境正义价值的生态法治维度

由于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根深蒂固,以及实现绿色发展所需要的市场主体具有的道德人高度自觉自律难以持续维系,因此,绿色发展环境正义价值维护必须有严格、健全而有力的保障和约束机制。正义是法律永远追求的目标,法治是绿色发展的保障,只有在全社会形成“绿色”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谋划、践行绿色发展,才能规范和引领环境与经济协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全球环境治理的环境正义价值。

1.树立环境正义的绿色发展法治观

第一,树立整体利益和责任的环境正义观。绿色发展强调法律应该合乎规律,包括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法治目标和秩序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当事人间的经济利益,而且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法治功能不仅具有社会功能、法律功能,更在于具有环境正义维护功能和对非正义行为的矫正功能。法治不仅维护本国国土安全,而且解决全球环境治理难题。法律不仅要确立当代和子孙后代的环境权益,还要设计出一个公正的程序和法律实施制度以保证公民平等的环境权利,同时设置绿色发展理念下人们的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把环境硬约束转化为对公民、法人等建设主体的约束,转化为对规划、安排建设项目和协调建设主体间关系的机构、部门等发展参与者的约束[9]。

第二,将“环境保护优先”观念渗透于绿色发展制度体系之中。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要求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绿色发展要求经济社会“优质高效发展”,并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冲突时,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环境保护优先”强调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提前经过环评、许可等措施,做好平衡和风险预防,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而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追求富有生态效益的快速发展的经济效益。“保护优先”的更进一层意思是依据预防原则和保护原则,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将环境利益放在首位。这就要求政府、官员、企业在决策、考核、接受监督时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与量度关系,尤其是当两者发生冲突——包括与个人利益、与当代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毫不动摇地维护环境正义,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穿于绿色发展的具体决策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考核制度、法律责任制度之中。

2.创新符合环境正义价值要求的绿色发展法治实践

第一,确立科学的绿色发展法制体系。健全科学的绿色发展体系是环境正义价值法律规范和保障的前提,有的学者提出制定专门的绿色发展法[9]。无论是专门的绿色发展法还是绿色发展的法律被包含在其他法律之中,绿色发展都应形成体系性架构即绿色发展法律目的—绿色发展法律领域—绿色发展法律主体—绿色发展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立法基本原则,渗透到绿色发展的环境要素保护和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之中,形成健全的绿色发展基本制度和涵盖政府、企业、自然人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和党纪责任。当前比较紧迫的是制定绿色发展综合性规划法、资源回收再生、循环经济、生态红线制度和绿色标准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还包括缔结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际法领域的法律规制,积极依法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以绿色发展贡献全球可持续发展与和谐世界。

第二,紧抓执法这一绿色发展的中心环节。立法是绿色发展的制度设计,是静态的,能否实现其对环境正义价值的满足及满足的程度,取决于执法是否严格、到位。绿色发展是政府、企业、民众的共同目标和责任,而且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和决心。绿色发展执法涵盖政府统一的绿色发展的整体规划设计,又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法履职,不断创新机制制度加强绿色发展环境监管,落实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许可、环境监测、环境处罚等最基本、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督促相对人绿色生产、绿色消费。这关系到绿色发展法律的施行和法律目标的实现,关系到资源在当代人、后代人之间的分配和矫正、预防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退化等破坏绿色发展情形,修复被破坏或被污染的生态环境。

第三,发挥司法对绿色发展法治建设的最终防线的作用。司法不仅在于依法定纷止争,而且在绿色发展的环境正义价值中表达自己的立场,以违法必究的态度否定性评价违反绿色发展规章制度的行为人,同时保护绿色发展主体的合法利益和创新精神。新时代司法机关要在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性司法、新能源开发利用、碳排放权交易等司法实践中落实绿色发展的司法保障;法律责任不可避免是法律的威慑力之所在,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红线和绿色发展严重违法行为,让民众在每一个环境案件中感知环境正义、法律公平和社会公正。

第四,培养全民守法的自觉性和参与绿色发展的氛围。绿色发展涉及政府、官员、企业、自然人的生产行为、消费行为,各类主体以新时代绿色发展主人翁和责任人的姿态参与绿色出行,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政府必须自觉遵守绿色发展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企业必须遵守绿色生产义务,实行清洁生产;民众自觉参与可持续发展模式,同时,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品格。民众在消费活动中不仅要考虑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且要考虑他人利益乃至社会的利益;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

第五,健全多重监督机制。环境正义是一种利益关系均衡的制度安排和利益谦让的自律,绿色发展对企业来说是具有强烈的经济、技术阵痛,对自然人个体来说具有为他利而自我限制的高度自律品格要求。由于后代人的不在场性和自然的被动性,当代人既是自身利益的维护者又是自然和下代人利益的代言人,难免着眼于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因此,在实施绿色发展的环境正义原则时,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推行绿色发展、实施相关法律、激励问责的过程、预防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治理环境污染、节约和保护资源等都具有重要的法治作用。在绿色发展实践中,这种监督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应该包括对企业和民众的监督以及他们作为监督主体对其他主体的互相监督的机制。政府应该创造条件、创新机制鼓励、支持环境保护民间社会组织这一重要主体积极发挥参与绿色发展的示范作用和监督作用。

四、结语

绿色发展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兼容的发展模式,它以可持续的生产、消费和发展了的成果解决以往先污染后治理而遗留的环境问题,并以高质量的发展满足人民对良好环境、财富、正义的要求。绿色发展之路,离不开法律的引导、保障和规范,需要树立整体利益的环境正义观和建构协调有序的绿色发展法律体系,使绿色发展的理念、制度、责任机制融入宪法、民法、环境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之中,并通过严格的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参与和法律监督,使绿色发展理念和规范转化为政府、企业、民众的绿色管理、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标准和自律,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全球环境治理的环境正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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