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影领域法律风险初探
2019-02-09范玉吉
范玉吉,张 潇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上海 201620)
一、微电影产生及发展概况
目前学界对微电影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通常认为其具有“三微”特征,即微时放映、微周期制作、微规模投资。[1]从开始的商业化定制,到明星的加盟,使微电影迅速在民众中引发热潮,再到微电影全民化的兴起,微电影已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部分。如何利用微电影更好地宣法普法,是当前法学界的重要命题。
(一)以商业定制为雏形 早期的微电影模式主要是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定制的,从本质上来说更像是企业广告片。在产生之初,微电影与广告的结合获得了双赢的效果。一方面广告行业成熟的拍摄技巧和广告主丰厚的投资资金给微电影这一新生事物带来了扎实的技术和财产基础;另一方面,剧情化、视频化、感官化的微电影模式,满足了民众对广告创意和趣味的追求,也使企业精神及推广产品更加立体化地呈现,使投资方获得了良好的商业效果。《一触即发》作为我国首部微电影广告,堪称微时代的里程碑。影片主要讲述男主角在进行高科技交易时遭遇袭击,但借助凯迪拉克的高级驾驶性能成功躲避敌方追击,将目标物安全带到目的地。这个微电影将险象环生、跌宕起伏的剧情与广告商品完美融合,在完成宣传产品的使命时,也引起了后续微电影广告的大批量爆发。
(二)明星效应引发关注 明星效应作为社会化网络催生的产物,进一步扩大了微电影的传播范围和受众影响力。时至今日,粉丝不再是依靠传统媒体主导的被动媒介消费者,而是积极参与、表达意见影响媒体和品牌的媒介生产者。[2]明星的加盟和粉丝的追捧使微电影迅速崛起,在影视市场中占据不可小觑的分量。2012年由罗志祥和杨丞琳主演的微电影《再一次心跳》,更是创下了土豆网微电影最短时间内点击量破3500 万的记录,这部微电影的成功使以粉丝为首的受众将目光转向微电影领域,同时也促使众多明星从大荧幕转战微电影。例如陈柏霖、林依晨主演的《这一刻,爱吧2014》,方大同特别出演的《错觉》等,都获得了良好的反响。优酷更是推出“大师微电影”系列,集结了顾长卫、金泰勇、吴镇宇等亚洲顶级电影大师制作了四部短片,其新颖的内容、国际化的班底及高水平的制作使微电影行业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在“粉丝经济”的带动下,微电影逐渐在人群中得以流行。
(三)大众化趋势兴起 互联网思维概念的出现,预示着包括电影产业在内的众多传统产业在新媒体时代的颠覆性转型。[3]在微电影领域,这种转型更多地体现在全民化和个人化现象的蔚为大观。在传统影视拍摄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制作经费,依靠众多工作人员共同协作完成。现如今电子科技的应用与变革使大众拥有了更加便捷简易的拍摄工具,也使业余性质的操作手法逐渐趋于专业,即使未经指导的普通群众也可拍出质量不差的影视作品。此外,相比大电影而言,微电影拍摄成本低微,无需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有时只需一部手机,一个人便可完成一部微电影作品。目前,抖音、快手等APP 的兴起更是为广大用户提供了分享原创短视频的平台,用户可以将自己拍摄的短视频上传。这种高科技和低成本的结合,促进了微电影的大众化传播,也对大众媒介素养的培育和现代文化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微电影使电影艺术从曲高和寡的殿堂走出,以更加随和的姿态走进人们的生活。我国正在进入“人人微电影”时代。[4]
(四)党政机关普法阵地的构建 微电影作为一种新媒体时代的融合产物,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当前,如何明确自身定位,拓展潜在功能是关涉其未来发展前景的重要问题。十九大特别强调“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5]将普法与微电影相融合不仅容易被人民群众接受,更会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新的血液。我们不但要鼓励人民群众自发拍摄法律教育性质的短片,更要大力支持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参与普法微电影的摄制,传达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采用的法律规定及法理精神。
2015年3月10日,我国首部法治公益微电影《寻人启事》在最高人民法院首映,该微电影聚焦“执行难”这一司法实践顽疾,通过描绘一个被执行人在“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曝光后的种种遭遇,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失信被执行人政策,具有良好的警示和威慑作用。[6]此后,不管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自编自导的《年少轻狂》,还是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参与拍摄的《毁·悔》,都旨在通过微电影这一创新形式吸引人民的关注,提高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重视。近年来,法治微电影数量迅速增加,通过微电影进行普法的方式也得到了各级党委及司法机关的肯定,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微电影将会得到规范有序的发展。
二、微电影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虽然不具备大电影的专业性与成熟性,微电影作为影像产品的一种,依然受法律规制,一切活动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微电影领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侵权现象频发的根本原因。
(一)版权纠纷
1.剧本的改编权争议 剧本是微电影的灵魂内核,版权是持续创作的保障。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的本质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其内容包含两点,第一是改变原作品,第二是创作新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一书中对改编权作出进一步说明:“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连环画等。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是最典型的转变作品类型的改编行为,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在微电影实务领域中,出现了大量擅自改编知名IP、挪用精彩片段、复制人物形象等侵权行为。微电影相比大电影而言更加注重内容的故事性和吸睛程度,结合时下潮流与民众喜好挑选或创作剧本,与需经过多重检查与审核后才能在电影院公开放映的大电影不同,大多数微电影通过上传网络的方式进行传播,因此对剧本的审核程度并不高,这是造成微电影剧本侵权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法制晚报》曾刊登过一起微电影剧本侵权事件,北京电影学院文学系一名学生在拍摄微电影《他是我爸爸》过程中,剧本涉嫌抄袭网络小说家包龙猪的作品《2 次方》,该微电影在央视电影频道播放时,被部分读者发现继而事情被揭发。[7]改编者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擅自对作品进行改编,不但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更是阻碍了微电影的良性发展,导致微电影领域知识产权侵权乱象。
2.背景音乐使用 背景音乐对推动剧情发展、表现人物心理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电影《卧虎藏龙》便是将华丽的武打动作与荡气回肠的音乐相结合的最佳案例。大电影由于制作经费充足、耗时久,背景音乐大多是原创,根据剧情进行音乐制作。而小成本的微电影往往将他人公开发表的音乐直接拿来使用,未经作者同意也没有支付使用费。由于微电影行业管制的缺失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众多侵权人营造了可乘之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含“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包括现场表演,又包括机械表演。其中,微电影的背景音乐涉及机械表演权。微电影制作者将音乐作品导入影片中,在画面播放的同时,用音乐辅助叙述故事,烘托电影情感,符合“机械表演”的定义。根据法律规定,在使用之前应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使用费用。或许很多人拍摄微电影是源于兴趣与对电影的热爱,但情理之上,法理之中,仍需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遵守法律制度。2015年就发生过一农民自费拍摄微电影《西游外传》,因使用86 版电视剧《西游记》作曲许镜清的音乐作品《孙悟空交友》及《西游记序曲》而被起诉赔偿60 万的事情。[8]微电影绝不是法外之地,大众化趋势也不是违反法律的挡箭牌,如何保障背景音乐能够在微电影中合法使用值得公众深思。
(二)合同纠纷
1.薪酬争议 和大电影中频发的“天价片酬”争议相反的是,微电影领域易出现制片方拖欠、恶意降低薪酬等问题。由于微电影拍摄时间短,目前市场上尚未形成较完善的微电影类型合同,往往采取摄制后结算薪酬的模式。拍摄过程中发生的临时事件,都是直接影响演员、编剧、导演等人薪酬的不稳定因素。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不受保护。这意味着,在未签署合同的前提下,当遭遇侵权事件时,剧组工作人员很难得到合同法层面上的正当保护。在新媒体发展迅速的当下,微电影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规模的传播,若在法律条文上无法得到保障,将成为一个比较大的管理漏洞。
2.人身安全问题 电影拍摄前,剧组工作人员通常会签署电影剧组聘用合同,其中包含一项条款:“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在电影摄制过程中,无论是出于设备损害还是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剧组都需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微电影由于草根性及大众化的特点,拍摄人员通常具有随机性与临时性,拍摄前往往不会签署正规合同,此外因缺乏安全保障意识,有时为追求画面的刺激感,忽略环境安全程度。近两年,因拍摄抖音而遭遇车祸、电击等事故的频率突增,但事后的处理结果却让人唏嘘。微电影合同的不完善导致拍摄过程中剧组成员人身财产安全备受威胁,并且在后续维权中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众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将阻碍微电影的长远发展。
(三)违反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在电影行业,超时工作已经成为不可言说的常态。国内影视行业存在已久的这类现象,被摄制人员带入微电影领域。没有统一的价格标准、没有工会的规范保护,演员在微电影拍摄过程中缺乏基本的权利保障,工时延长现象频发。2018年10月12日,演员王嘉就曾将其所在剧组告上北京朝阳法院,控诉该剧组强制要求艺人每天工作超过20 小时,长期超时拍摄导致身体疾病。[9]这是第一个因剧组强制延长劳动时间而提起诉讼的艺人。在赞同王嘉为保障自身权益发声的勇气时,也透露出现今的行业现状,更多的演员选择了隐忍不发,导致劳动法条款形同虚设。
(四)违反广告法 微电影基于其诞生历史及发展状况,从本质上无法摆脱商业广告的基础,将微电影与广告相结合,既是微电影区别于大电影的特点,也是微电影得以广泛传播的原因。由于微电影与广告之间界限的模糊,往往导致法律问题的产生。第一,缺乏标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微电影广告因内容的趣味性和可观赏性而备受好评,这注定了受众在沉浸于故事情节时,难以分辨这究竟是广告还是电影作品。第二,涉嫌虚假宣传。微电影是一种艺术的表达手法,在拍摄过程中采用夸张、虚拟等情节实属正常,但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在进行产品服务的宣传时,很难进行协调。第三,企图避开广告审核。广告具有严格的审核规定和原则,尤其以医疗、食品为代表的商品需具有更高的审核标准。现今微电影成为众商家躲避审查的安全出口,打着影视娱乐的旗帜进行商品宣传,试图模糊广告概念。
(五)违反刑法及其相关法律 规划管理微电影行业,是推动社会文明进程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方法,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由于微电影的网络传播性和媒介多样性,其产生的不良影响,往往无法在短时间内加以控制。尽管有些内容不违反刑法,但表达的价值观并不适应大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要求。从艺术角度来说,表达无界限。但鉴于微电影受众的普遍性与内容的影响力,情节的拍摄与内容的表达足以影响大众价值观。为彰显人物形象、完善角色塑造,不少微电影中会出现吸烟、骂脏话、封建迷信、早恋等镜头,尽管这是一种艺术表达,但仍对观影的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的示范作用,对于青少年来说更是一种误导,他们沉浸在剧情所建构的虚拟世界里,失去人生目标和追求,无疑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冲击。
三、微电影乱象的整治思路
(一)加强道德约束,树立社会正气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10]微电影作为现代影视新兴的存在形式,理应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范畴内良性发展。微电影产生之初,深受资本因素的浸染,自身裹挟的腐朽价值观和唯金钱论,并不具有普世性。同时,全媒体时代互联网具备的极速传播能力使每个人能够更大程度地获取信息,大量未经筛选过滤、缺乏权威性与真实性的网络信息,极大地干扰了大众的理性思考。在面对社会消极思想与负面价值观时,人们缺乏判断能力,盲目跟从潮流。
要想摆脱其根源性的弊端,必须从重塑真善美的内核入手。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做到保护原创、尊重版权。版权是微电影的核心,保持对版权的敬畏心是微电影得以永恒发展的前提,也是电影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社会公德方面,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传递社会正能量。微电影在传播的过程中会对受众的思想构建产生深刻影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日,微电影界更应主动扛起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大旗,提升思想内涵。
(二)明确行业标准,健全监管机制 行业标准作为一个行业内统一性的规定,事关该领域管理、审查、惩罚要求的设立。其一,行业标准是行业多样性的保障。由于商业化发展迅速,为追求更大利益,本地或区域市场往往被少数公司占据,此时若缺乏行业标准的规制,将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商业规律受到破坏,市场的垄断导致其他公司被迫退出,造成区域多样性降低。其二,行业标准是行业质量的保证。2017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发布了《数字电影数据包(DCP)标题命名与载体标识技术规范》、《数字电影放映模式设置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这些标准涉及影院建设改造、质量监督、技术管理等方面。从观众体验出发,行业标准的发布使影院设备与观影融合度得到很好的提升,因此对微电影也应尽快出台行业标准。
在微电影领域,至少需树立两项行业标准。第一是针对微电影时长的规定,究竟多长的视频可以被定义为微电影。在实践中,将无法在院线上映的电影标榜为微电影在视频网站上投放的事例比比皆是。微电影时长的行业空缺导致电影制作方把微电影作为退而求其次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无疑使行业界限发生紊乱,不利于两个领域的协调发展。第二是针对微电影投资数额的规定。根据微电影的定义,微电影具备微投资的特点,但随着微电影领域的发展,它与大电影之间的区分越发模糊。《汤姆·克兰西:幽灵行动阿尔法》是一部仅有20 分钟时长的微电影,但它的投资金额竟高达1 亿美金,与一般大电影的投资金额不相上下,不禁让人对微电影的界定产生疑惑。行业标准的缺失,使微电影行业在领域的夹缝中显得不伦不类。尽早树立和完善行业标准有利于形成自我约束机制,避免微电影偏离运行轨道,超出必要的限度,更有利于行业的长远有序地发展。此外,设立行业协会、树立纠纷解决机制、定期进行人员培训等,也是完善行业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微电影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仍任重道远。
(三)加强政府监管,注重正向引导 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了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此期间微电影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政府监管问题。微电影产生之初多以广告形式出现,以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在拍摄过程中往往忽视社会总体利益,盲目追求商品呈现度和脱离现实的视觉冲击感。在价格——市场机制的调控下,效益高的微电影类型扎堆,思想精深、制作精良的微电影却身受重创,利益驱动引发市场紊乱。
为根治问题的产生,政府应深化监督管理,使市场有序化发展,微电影产业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借助政府的威严与治理手段,调整和整治微电影行业违法违纪的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微电影当前的乱象,部分源自无约束的个人化泛滥。缺乏政府正面引导,拍摄内容呈现低俗化趋势,容易引发社会负面价值观的传递。可通过政府规范微电影节的办理,加强对微电影领域的监管,严格把控微电影节的数量和质量。明确拍摄标准,使大众明白如何拍摄微电影、拍摄怎样的微电影,为微电影提供正确的模版,树立行业标杆。
(四)完善法律制度,增加惩戒力度 微电影乱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微电影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电影,但其作为新兴网络文化的产品为丰富人们生活、促进国家现代文化建设提供了新渠道。针对微电影低俗化趋势,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 号),我国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通知中对播出机构准入管理、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众多具体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微电影领域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众多越界行为缺乏法律的制约和惩戒,尽快完善法律是当务之急。首先是微电影内容规制方面。微电影相比大电影而言,具有更显著的大众传播特点,在内容规制方面,应比大电影规定更为严格。不仅要对涉及色情、暴力、违法行为的内容进行严格规定,还要对危害社会公德的行为加以约束。其次是微电影监管机构的设置。鉴于微电影这一新兴事物,仅依靠视频分享网站的自我监管力度远远不足,应将审核权下放到各省市、机构,及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监管机构的设置,有利于加强领域监管。最后是对违法情形设定惩罚措施及罚款金额和罚款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到五十八条对电影产业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微电影也应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微电影活动、损害国家尊严、虚假投资等各类行为进行分类管理,依法惩戒,并对罚款标准和罚款金额的具体适用进一步加以明确。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促进微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四、结语
微电影领域当前存在众多的法律问题,但从新生事物的发展规律来看,这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环节。如何通过法律规制和行业规范使微电影得到良性发展,是当前最重要的命题。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迅速的今日,微电影将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