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宪法沿革及当前宪政制度概述
2019-02-06潘非
摘要:保加利亚先后制定过《特尔诺沃宪法》《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宪法》《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三部宪法。现行的《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历经数次修订,规定了保加利亚的国家性质、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民会议、部长会议、总统等国家机构。该宪法吸收借鉴了美欧国家先进的宪法思想和制度,继承了社会主义国家优秀的宪法经验,值得学习研究。
关键词:保加利亚;宪法沿革;宪政制度;历史发展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21-0054-03
保加利亚是第二个与新中国建交的国家,在东欧剧变发生以前,保加利亚与中国一样同为社会主义国家。东欧剧变之后,保加利亚由社会主义国家变为资本主义国家,其法律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保加利亚作为最早与中国开展“一带一路”合作的国家,一直与中国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对保加利亚宪法发展历史、宪法框架以及宪法内容进行剖析,有助于了解保加利亚的国家宪法沿革和宪政体制,为护航“一带一路”提供理论支持,为中国与保加利亚的政治和贸易、文化等交流提供法律保障。
一、保加利亚宪法的沿革
1879年4月16日,保加利亚中北部城市大特尔诺沃制宪会议通过了该国第一部宪法《特尔诺沃宪法》,该宪法包括22章169条,为保加利亚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国家奠定了基础。[1]110这是保加利亚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在君主立宪制政体期间制定的宪法,之后这部宪法一直沿用至1946年。1946年9月15日,保加利亚正式宣布成立人民共和国,正式进入社会主义时期,1947年通过了《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该国真正意义上社会主义性质的一部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体现出高超的制宪水平。1971年,保加利亚领导人认为当时该国已经进入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于是组织全民投票通过了新的宪法,保加利亚进入“日夫科夫宪法(日夫科夫于1954年至1989年任保加利亚共产党第一书记)”时期。1947年宪法和1971年宪法被更多地视为一种政治行为和宣扬宪法的工具,而非真正的宪法。[2]1098
自此以后,保加利亚国力日渐走向衰落。1989年受到东欧剧变大格局的影响,保加利亚共产党倒台,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发生颠覆性变化,这直接导致1991年7月13日通过新的宪法《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保加利亚现行《宪法》受到欧美国家宪法特别是美国宪法的影响,具有浓重的资本主义宪法的色彩。截止2019年,保加利亚《宪法》在2003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15年共进行了5次修改,并加入了2006年宪法法院第7号判决。保加利亚在2007年加入欧盟,2005年、2006年、2007年宪法修改的很多内容都与欧盟相关,比如《宪法》在2005年修正案中增加第4条第3款“保加利亚共和国应当参与欧盟的建设与发展。”
二、保加利亚宪法的内容结构
保加利亚《宪法》①包括序言和10章共计169条,还规定了9个过渡与最后条款和10个过渡与最终条款。《宪法》序言说明了宪法制定的目的、最高原则;第一章规定国家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国体、政体和经济制度等;第二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规定国民议会;第四章规定共和国总统;第五章规定部长会议;第六章规定司法机关及其权力;第七章规定地方自治和地方行政机关;第八章规定宪法法院;第九章规定宪法修改和通过新宪法的程序规定;第十章规定国徽、国玺、国旗、国歌、首都。
三、保加利亚国家基本制度
一是保加利亚的国家性质。《宪法》第一章第1条规定,“保加利亚共和国实行议会制政体。”“国家的全部权力来源于人民。”可见,保加利亚的国体是议会制。
二是保加利亚的政党制度。《宪法》第11条规定“保加利亚共和国政治活动以政治多元化为原则。”可见,保加利亚实行多党制。《宪法》还规定“任何政党都不得被宣告为国家政党。”在东欧巨变之后,保加利亚的政党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产生了许多新的党派,大大小小的党派有几百个之多。目前有影响力的政党主要有:1.社会党。社会党就是原先的保加利亚共产党,其在1990年更名为社会党,是在保加利亚发生巨变之后首个组建政府的政党[3]。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保加利亚仍然有小规模的共产党存在,但大部分之前的党员都已经转变为社会党成员。2.欧洲发展公民党。该党成立时间较晚,于2006年成立,但是发展速度却非常惊人,截止2019年,已经是保加利亚的第二大党派,其最高领导人鲍里索夫是现任政府总理,可见该党目前的影响力。除这两党外,其他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政党还有争取权利与自由运动党、民主力量联盟党等。保加利亚各党派之间争斗比较激烈,还会经常出现党派合作和分裂的情况,这使该国的政局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是保加利亚的国家结构形式。《宪法》第2条规定“保加利亚共和国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单一制国家。”由此可见,保加利亚在国家结构形式方面实行单一制。《宪法》第135条规定“保加利亚共和国的领土划分为市和大区。”保加利亚大区的行政单位相当于我国的省一级,全国一共有28个大区和265个市。该国在市一级以下还有“区”这个行政单位,有点像我国的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单位。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二章(第25条至第61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置于第三章“国民议会”之前,充分说明公民的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凸显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及保障,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可概述为:
一是平等权。《宪法》第26条规定“保加利亚共和国公民无论在任何地方均享有一切本宪法所规定的權利。”“定居在保加利亚的外国人享有本宪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该规定充分彰显了公民的平等权,同时还将平等权的范围由域内扩展到了域外,即外国人同本国民众一样在该国享有同样的权利。《宪法》尤其注重对于外国人权利的保障,比如规定不得将合法定居的外国人引渡,规定国家应当为人权做出贡献的外国人提供庇护。
二是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的自由,但同时无一例外的都对这些权利加以规制,比如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得以此侵害他人的名誉和权利,不得以此实施违法犯罪等。
三是人身权利。包括公民享有生命权和隐私权;个人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有定居与迁徙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婚姻自由等。
四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休息权等。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宪法》第50条还规定了罢工权,“工人和雇工有权为了工人和集体的利益罢工。”
五是宗教信仰自由。保加利亚的传统宗教是东正教,国内大部分居民都信仰东正教,《宪法》明确规定宗教机构应当和国家机构相分离。《宪法》第37和38条对宗教信仰自由做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公民可以信仰宗教或者作为一个无神论者,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改变自己的信仰。
六是监督权。《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构提出控告、建议和申诉的权利。”还规定公民有权从国家机关获得涉及其合法利益的信息。
七是财产权。《宪法》对于财产权规定同我国宪法一样,没有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而是在第一章“国家的基本原则”。对于财产权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财产包括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其中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明确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界限范围,比如土地、森林、海域、国道和矿藏等国家拥有排他性所有;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制度,即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国家需要,其他方式不能实现,事先确保公平补偿。
八是基本义务。《宪法》对于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包括16周岁以下公民应当接受强制性教育的义务,纳税的义务;保护环境的义务;保卫国家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尊重他人的义务以及发生灾害时公民有帮助国家和社会的义务。
五、国家机构
保加利亚实行三权分立体制,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其中立法权由国民议会行使;行政权由部长会议行使;司法机关则包括最高司法法院、最高司法委员会和检察院等。国家权力机构之间对管辖权的争议则由宪法法院裁决。②
一是国民议会。国民议会为保加利亚的立法机关,由240名议员组成,每四年选举一次。只要年满21周岁,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具有保加利亚国籍且没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公民可以参加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国民议会的职权范围包括:1.通过和修改法律权。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2.选举、罢免国家领导人。国民议会可以选举、罢免总理,根据其提议,选举和罢免部长会议成员,选举和罢免保加利亚国民银行行长。3.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国民议会决定国家的税收问题,确定国家总统的选举日期;根据总理的提议改组政府和设立、撤销各部;审议、通过国家预算;确定国家法定假日;设立奖章和荣誉勋章等。4.监督权。国民议会对最高司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总检察长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听证并审议。
二是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实际行使行政权。1.部长会议负责执行国家政策,领导国家行政,执行国家的预算。2.保加利亚在2005年加入欧盟后,对部长会议的规定加入了新的条款,比如规定部长会议承担履行欧盟规定的义务,但是要通知国民议会。
三是共和国总统。保加利亚实行议会制,国家行政权由部长会议行使,总统只是国家的元首和象征。年龄满40周岁的保加利亚公民,具有当选国民议会议员资格并且选举前在国内连续居住满5年就有资格参选总统。总统有一名副总统协助工作,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都是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保加利亚总统的职权范围包括: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总统负责公布国家制定的法律,根据国民议会的决定行使特赦权;根据部长会议的提议,宣布国家进入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在国民议会不能召开的时候,总统可以决定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紧急状态。2.外事外交权。总统在国际事务中对外代表国家缔结国际条约,为他国人民实施政治庇护,免除国家未收债务,根据部长会议提议,任免对外使节和驻国际组织代表,接受外国使节递交国书。3.任免权。根据国民议会意见,指定总理候选人组成政府。根据部长会议提议,任命军队的高级将领并授予军衔。根据法律规定,任免其他国家公务人员。4.荣典权。总统可以向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人授予勋章和荣誉,授予、恢复、撤销保加利亚国籍,为国家范围内具有意义的地区命名。5.人身特别保护权。不得对总统和副总统实施拘留或提起刑事诉讼,总统、副总统不对其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但叛国罪和违反宪法的行为除外。6.其他权力。包括向国民和国民议会发表演讲,根据部长会议的决议,决定行政区域的变更等权力。
四是宪法法院③。1879年、1947年和1971年宪法都没有规定宪法法院。保加利亚仿效德国在1991年《宪法》中第一次规定了宪法法院,并将其单独放在第八章。除此之外,还在1991年单独制定了《宪法法院法》(历经2002年、2003年、2006年、2012年、2014年五次修改)。保加利亚宪法法院沿用欧洲而非美国的宪法司法模式。同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宪法法院一样,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事后监督[4]。宪法法院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法法院目前的主要职能包括:1.拥有宪法的最高解释权。2.监督法律的合宪性以及监督法律是否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3.解决国家机构之间管辖权的争议。4.对国家总统、副总统,国民议会议员选举的合法性进行裁决。5.对各政党、社会团体的合宪性进行裁决,对有关总统、副总统的弹劾进行裁决。
五是司法机关。保加利亚最高的司法机关为最高司法委员会,除此之外司法机关还包括最高司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等。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有最高司法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15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验。最高司法法院对全国法院拥有最高监督权,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有些类似于我国的司法部,同时也负责国家的行政司法工作。检察院除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以外,对于某些案件还具有侦查的权力。最为特殊的地方是《宪法》将侦察机关规定为司法机关,尤其在刑事犯罪侦查过程中,侦察机关完全被视为国家司法机关。
六、结语
总而言之,保加利亚的《宪法》虽然在诸多规定方面仍然不够完善,但是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人权保障的规定非常详细。同时,这部宪法吸收借鉴了美国、欧洲国家先进的宪法思想和制度(比如规定宪法法院),还继承了曾经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优秀的宪法经验,值得我国宪法学者学习研究。
注 释:
①《宪法》文本来自保加利亚国民议会官网www.parliament.bg。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官网,bg.mofcom.gov.cn。
③参见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法院官网www.constcourt.bg。
参考文献:
[1]马细谱.保加利亚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Anneli Albi·amo Bardutzky.National Constitutions in European and Global Governance:Democracy,Rights,the Rule of Law[M].ASSER PRESS,2019.
[3]夏庆宇,张莉.苏东剧变以来东欧四国主要左翼政党比较[J].大連干部学刊,2017(11).
[4]李丽娜.保加利亚宪法监督制度[J].新疆人大,2003(6).
[5]董晓军.中保满怀新愿景 踏上新征程[N].国际商报,2019-09-27.
作者简介:潘非(1990—),男,汉族,北京人,单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保加利亚法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