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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伦理:道德风险治理的时代要求

2019-02-04韩桥生张文

老区建设 2019年24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

韩桥生 张文

[提 要]风险社会需要确立以“责任”范畴为核心理念的伦理学。责任缺失必将加剧道德风险,增加整个社会道德发展的不确定性,甚至使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崩溃。责任伦理不是要消灭道德风险,而是要将道德风险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责任伦理的核心要求是公正,维护公正是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责任伦理应贯彻到整个道德活动过程中去,增强道德选择的责任意识,强化道德行为的责任担当,规范道德交往的责任践履。

[关键词]责任伦理;道德风险;时代要求

[作者简介]韩桥生(1981—),男,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原理;张 文(1996—),女,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江西南昌 33002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道德风险研究”(15CZX047)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风险已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道德风险是社会风险的重要构成。道德风险是指因现代社会各种因素的作用可能导致社会道德失范、滑坡甚至崩溃的潜在危险。在各种风险中,道德风险是最大的风险,道德破产是最大的破产。道德风险本质上是因为利益博弈在道德领域引发的一种不确定性后果,不确定性是道德风险的本质属性。责任是伦理学传统范畴,然而在今天风险社会,责任伦理需要被重新重视和认识。美国系统哲学家E·拉兹洛在1992年提交给罗马俱乐部的一份报告中提到:如果风险与机遇同时存在,那么生活发生大转变时就承担一定的风险。对每一个社会主体的责任伦理进行培育,能有效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以及逐渐削弱道德风险的损失。

一、道德风险呼唤责任伦理

在风险社会,强调责任伦理对于道德风险的治理尤其重要。以“责任”范畴为核心理念的伦理学在风险社会显得更加必不可少。对于现代风险社会生产自由化、交换不公正、贫富差距、过度消费、环境恶化、信仰缺失、认同危机等突出问题,有些学者对责任伦理提出了质疑,认为“责任伦理学不仅要求以伦理后果为导向,而且还要求以它为基础,而这种要求本身就是不可能实现的”[1]。这种批判确有合理之处,同其它伦理学一样,责任伦理也有其自身的理论限度与解释边界。正是由于风险社会危机的严重性,才使得责任更加显得不可或缺。责任伦理可贵之处就在于突破传统伦理学的时空局限,大大延伸了伦理学的关注对象,在承继传统伦理学范畴的前提下将“责任”纳入到伦理学的核心范畴之中来[2]。责任缺失必将加剧道德风险,增加整个社会道德发展的不确定性,甚至使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崩溃。

(一)从“即时性”到“前瞻性”:责任伦理建构的应有之义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众多学者从不同的时代问题出发,对“责任”进行了不同侧重的阐述。针对近代个人主义强调不受约束的自由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康德把自由与责任的概念联系起来,提出自由并不是指绝对的主体的纯粹自身自由,而是同时建立在主体必须承担其为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基础上。主体自身自由并服务社会与他人是一种道德责任,这种责任的基础在于行为主体是一种自主的理性存在,而理性令主体的行为以普遍可接受的法则为导向。康德通过论述责任,在伦理意义层面升华了自由的概念,表明自由有自我和社会两个方面的维度。需要指出的是,康德的责任伦理并没有考虑到行为后果的顾及而是停留在对普遍法则的遵守,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将责任作为其信念伦理的“补缺”,康德主要指望或依赖于主体良心的纯洁,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关注不多。一战后,韦伯对于当时的政治家沉浸于使用权力而不顾及行为后果的现象,极力呼吁社会倡导凌驾于康德信念伦理之上的责任伦理。韦伯认为,仅靠信念或主体良心已经无法保证社会发展的有序,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通过责任才有可能约束和控制主体的行为。韦伯强调的责任伦理,正是表明道德行为对于具体情境的后果在伦理判断之中的重要性。二战后,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充满着不确定性。德国著名学者汉斯·约纳斯于1979年出版了《责任原理:技术文明时代的伦理学探索》一书,发展创新了责任原则。约纳斯深化了韦伯对于责任伦理的研究,约纳斯探讨的责任,除了关于道德行为及后果这种泛泛的责任,还特别重视人类行为由于风险不确定而导致对未来社会应承担的道德义务。在约纳斯之前,人们强调的责任主要是对当代人的责任,具有“即时性”的特征。而约纳斯强调的是因科技的不受控制而可能导致的对将来的损害,责任不仅是即时的,还应是将来的。科技对人类生存造成了巨大的风险,不仅可能恶化当代人的生存环境,还可能透支后代人的生存资源。约纳斯“前瞻性”的责任原则,不仅强调人们要对当代人负责,也强调要对后代人负责。由此可见,学界对责任伦理的探讨随着时代的发展被赋予不同的内涵。

(二)道德风险的不确定性:责任伦理建构的因势之需

在風险社会的大背景下,道德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征,使得事后追责变得十分困难。在传统社会,责任主体可以精确地追溯到某一个具体的责任人,责任的内容也是明确的,因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通常比较容易计算出来。然而,在风险社会,在技术的作用下,社会功能高度分化、行为后果高度不确定,作为“原子化”、“碎片化”存在的个人是无法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在什么时间、在多大范围、会造成什么后果。对此,风险社会的责任伦理与传统社会的责任伦理必然有着重大的差异。约纳斯强调的责任是一种作为未来人类之虚拟委托人所承担的前瞻性的责任类型,面向未来是其责任理论的突出导向,与事后问责完全不一样。有学者认为,就约纳斯责任原则本身的实质来说,责任的概念原体仍然没有冲破传统义务概念的局限,而对于义务的体现主要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即约纳斯强调的责任本质上是把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延伸到整个人类后代。因此,这种理论从逻辑论证上来看是略显粗糙而不充分的,从实际效力的角度来看则难免会陷入空泛无力的境地。然而,在现代高风险社会,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和实践条件的限制,要想从根本上杜绝风险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杜绝风险也是不可取的,现代科技本身就是风险存在物,没有风险就没有进步的可能性。人类是在探索未知世界中维持生存和发展进步的,探索就会有风险,幻想取缔一切风险简直就是“因噎废食”。责任伦理的构建意义,不是在于能否根治道德风险,而在于强化风险防范的道德约束,使道德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内。约纳斯的责任原则强调的是一种前瞻性的责任,是一种远距离的伦理学。相比之下以往的伦理学属于近距离的伦理学,研究视角则限定在当下人类现实生活的善的或公正的生活,未来人类和自然环境在道德考量中不发挥任何本质性的作用。因为人类实践活动的领域相对狭隘,以前的伦理学未曾考虑过人类生存的全球性条件及长远的未来,对其他物种生存的关注也没有上升到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程度。所以,为了预防和规避道德风险的不确定性,我们要探讨的是要构建何种责任伦理,而不是要不要构建责任伦理。

(三)应对科技发展的挑战:责任伦理建构的因时之举

人类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摆脱疾病、愚昧、贫穷,但是近代以来,自然科学被人类无形中赋予造福社会、人类的使命。科学技术逐渐超出了人类的理性控制能力,慢慢偏离了人类发展科学技术的初衷。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的人类的实践领域得到了拓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伦理学的适应条件和发展土壤,很多在传统社会认为是正当、合理的伦理规范,变得看起来“不合事宜”。技术的发展产生了许多“异化”问题,即人类失去了主控权。例如生态的危机使得人类与自然界相对立,核技术的发展让人类处于核战争毁灭的危险中,基因技术的突破让人类社会传统的人伦关系面临颠覆性的挑战。各种新技术的发展,在改变世界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科技发展也冲击着人类的思想意识,使得科技与伦理的关系极度紧张。“科技发展给当代人类本身以及未来的世代造成的巨大威胁,一举冲破了启蒙运动以来乐观主义的迷思,即相信未来人类的处境由于科技进步会好于现时代的人们。当代赋有预见力的思想家们早就颠覆了科技无所不能的神话:对异化现象的反思,对目的合理性(工具理性)统治所导致的新的奴役关系和非理性的警觉,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的深刻忧虑,对启蒙的辩证法的全面阐释,成为贯穿着最近两个世纪以来人类思想探究史的一条清晰的线索。”[3]科学技术发展并未给人类带来更多乐观的理由,相反,学界对世界的未来发展充满着担忧。人们可能无法控制技术,而技术则有可能控制人类。当前世界自动化技术的突飞猛进,很多人对于人类能否管控技术的判断,其答案都充满悲观。面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英国剑桥大学物理学家霍金多次表达了他对“人工智能可能导致人类毁灭”的担忧。特斯拉集团首席执行官伊隆·马斯克也曾多次对人工智能的异军突起及迅猛发展表示有所忧虑,甚至警告称人类智能对人类的威胁比核武器还要大。在现代社会,受制于各种利益团体的冲突,国家立法的进程远慢于科技的发展速度,法律的规范作用日趋有限。宗教和习俗在科技的冲击下,已失去往日的光环和权威,更无法承担起防范社会风险的重任。在这个背景下,唯有唤起人类内心的担当和使命,为自身的发展求得安全的空间。

二、责任伦理的目标要求

“风险社会”已是人类可经验到的事实,风险是一个表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它是预测和控制人类活动的未来结果,即激进现代化的各种各样、不可预料的后果的现代手段,是一种拓殖未来的企图,一种认识的图谱。在风险社会,风险是永恒存在的, 它只具有有限的可控性,对人类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在高风险的社会背景下,风险已经成為各个领域的一种常态。在现代社会生产力条件下,风险可以说无处不在,风险和发展已经紧密捆绑在一起了,发展是在风险中的发展,没有谁可以百分之百确保发展不会产生风险,没有风险可能就意味着没有创新和进步了。发展可能意味着会产生新的风险,也可能会减少风险,会让整个世界更美好,但是要想杜绝风险是难以实现的任务。这并不是一种悲观的预测,恰恰反而是对未来美好生活的一种期待。在道德领域而言,道德风险也已经是无法杜绝的客观存在。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根本方法论意义,在于启发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应该用什么方法、在什么层面上建构发展伦理学?”风险和责任是内在关联的,风险社会赋予了伦理以更加丰富的内涵,也强化了责任伦理的地位。

(一)道德风险由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治理

作为风险活动的所有主体都必须承担风险责任。如果只享受收益, 而不承担责任, 那是不利于公司、企业、国家、民族以至社会发展的。贝克认为,科技时代下发生的各种危机都可以将责任归结给以下主体:个人、团体、政府等其他相关组织。因此,这些主体必须为他们的行为负责。正是鉴于这样的前提下,贝克认为责任成为普遍性伦理原则是时代发展应有之义,而各主体则需要对工业文明和风险影响进行“集体反省”。立足于伦理学视域下,这种反省需要发挥责任伦理的作用。但必须指出不能指望责任伦理可以解决风险社会的一切道德问题,而缺少责任约束,道德风险的预防和治理将失去希望。责任伦理不能只游离于学者的课题研究、论文中,需要突破学科界限,需要不同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媒体、公众共同参与道德风险问题的防范与治理,成为责任伦理的主体。让责任伦理在道德风险治理中显现成效必须要有扎实的主体,明确的战略目标,而不能仅仅是学界的“美好愿望”。因此,风险社会要求各类道德行动者同心同德,从不同侧重点预防和消解道德风险,在治理过程中形成责任伦理共识。

(二)将道德风险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之内

责任伦理不是要消灭道德风险,而是要将道德风险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道德风险既有消极的作用,也有积极的作用,治理道德风险不是要消灭道德风险,而是尽量防止和规避道德风险的消极作用。道德风险可能会造成对现有道德秩序的破坏,威胁主流道德价值的地位,但是从整个历史的长河去看,“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的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4]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道德理念的发展创新本身就是对现有道德体系的观念突破,并在新旧道德体系的斗争中,新道德体系的地位逐渐得以确立。道德发展是在“破与立”的对立统一中,不断进步。“破”往往意味着风险的产生,“立”往往意味着风险得到控制。责任伦理考虑的出发点是,规制“破”的过程,做到有序的“破”,慎思“立”的方向,做到稳健的“立”。责任伦理不是要追究造成道德风险的责任,而是要提醒人们在道德实践中,时刻要有风险意识,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防范和规避道德风险的消极作用,防止道德风险演变为现实的道德危机。

(三)实现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平衡

责任伦理并非一味地强调个人无私的付出,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平衡是现代社会责任伦理的前提。现代社会要求所有道德主体都应具有相应的责任心,而这种责任心并不是道德的高标准。随着社会的日益多元化,社会道德也呈现出种种复杂的状态,如果我们还坚守“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道德高标高准,那只会挫伤人们的道德动力,使得道德变得虚伪,让人“永远只说道德的话而永远不做道德的事”。道德应立足于人们的需要,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一种道德标准大多数人都做不到时,这种道德就必然是伪道德。提倡这种伪道德的唯一结果就是反道德。”[5]真正的道德就像空气那么重要,又像空气那么平常,让人感觉不到存在的空气是最好的空气,而让人感觉不到存在的道德则是最好的道德。责任伦理的核心要求就是看似平淡而实质关系到社会有序运行的公正。任何一种道德最终能否为社会所接受,能否转化为社会成员的风俗习惯和道德实践,关键在于它能否反映社会伦理关系的本质,是否能体现社会发展的必然性。维护公正是责任的前提和基础,道德行为本质上也是利益行为,只有做到利益分配公正,才谈得上负责任行事。在同一时代,责任伦理要求做到维护人与人之间相对的公正,做出任何选择都要适当兼顾到所有成员的利益,而不能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责任伦理还要求兼顾到当代人和下一代人的利益,维护代际公正,当代人的发展要为下一代人的发展留存资源和空间,做到发展的可持续。一个不重视和关心公正价值的人,往往是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这种人的责任意识往往淡漠。公正也是提升责任的环境基础。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社会,每个人都有会较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会促使他把维护公正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外在强加的义务。社会不公正,就会犹如“破窗效应”,大家的责任心也都会随之降低。

三、责任伦理的构建理路

责任伦理应贯彻到整个道德活动过程中去。道德活动包括道德意识活动和道德实践活动。道德意识活动是主体(个人或群体)通过观念协调、思想斗争、修养等进行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的活动,是致力于自我完善的“无形活动”。道德实践活动则是按照个人修养所达到的信念、境界、理想来发展完善自身、他人和社会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有形活动”。有形的道德活动又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道德选择、道德行为和道德交往。

(一)增强道德选择的责任意识

道德实践活动的第一个环节是道德选择,只有经过选择的行为才是主体的行为,才是“我”的行为。道德选择“是人们在实施行为前或实施行为过程中,根据某种道德标准对不同行为可能性进行的具有道德意义的取舍,以及在不同的价值准则或善恶冲突之间进行的自觉自愿的行为选择。”[6]道德选择内在地要求选择主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只有具有相应的责任意识,才能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责任是道德选择的属性,否定了责任也就否定了选择。道德选择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包含着人的责任。选择将人带进价值冲突中,使人在多种可能性中进行取舍,并在这种取舍中表现自己的价值。”[7]由于行为者履行责任的行为在时间上是一个过程,因此,要求做到凡事“三思而后行”。行为人在行为发生之前就应该尽量预见行为完成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并努力克服其中负面的东西。风险社会的责任意识除了要有后果担当精神,更要以天下苍生为己任。负责任的主体不能只具有消极被动的责任意识,更应当具有“预防性的责任”或“前瞻性的责任”意识,以一种事先责任的精神,以未来要做的事情为导向,在确定行为的目的、手段、结果的有害性都在可控的范围之内时,再做出相应的道德选择。在现代风险社会,做出道德选择的关键是要预测可能造成的最大的恶,并在选择时予以尽量的避免。众所周知,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加上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人们对行为后果的预测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为此,约纳斯提出,人们在权衡机会和危险时,应多关注危险,因为“对不幸的预测应该比对福祉的预测给予更多的关注。”[8]约纳斯强调,认识恶绝对比认识善容易:它更加直截了当,更有紧迫性,人们对它的看法也更少差异,最重要的是,无需我们去寻找,它自己就会跳出来。风险社会的责任伦理,强调的是一种前瞻性的责任伦理,而不是传统的追溯性的责任伦理。

(二)强化道德行为的责任担当

责任反映了一种特殊关系属性,不仅关涉自己和他人、社会的关系,也关涉到自己行为与内心精神的关系。主体的责任担当既是对他人和社会的担当,也是对自己的一种肯定和担当。人天生是道德动物,亦即人可以成为有道德责任和良心的人,也正是人的责任和良心可以成为防范和治理道德风险的依靠力量。道德活动是主体性活动,是主体发展、完善自身的重要方式,但道德活动又是规范性活动,是人类约束、限制自己成员,或个人彼此约束、自我约束的基本手段。在道德行为中,人们服从责任,实际上是服从理性,是服从自己。责任是由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决定的,是人类活动的规律,因此相对于个人而言,责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在道德行为中强调责任担当是毋庸置疑的,因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合乎责任的虽不必然善良,违反责任的却肯定属于邪恶。”[9]在道德行为中增强责任担当也是可以做到的,道德行为是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的统一,道德行为的基础虽然反映着利益的要求,但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着自己的特殊的地位、职责和使命,道德行为在许多场合不但与当事人的利益无关,而且是刚好相反。在道德行为中增强责任担当,有助于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就是在尽最大的努力防止利益失衡引发不可控的道德风险。

(三)规范道德交往的责任践履

道德交往首先是一种出于主体道德需要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人是社会的动物,社会造就了人的本质,人又反过来创造了社会。人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自己的社会性,人要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就必须进行交往。人是物质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体,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既包括物质交往,也包含道德交往。道德交往既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物质交往的产物,又是社会道德形成与发展的创造力量,对个体和群体的道德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责任是道德交往形成的基础,道德交往活动的约束力是与良心紧密相连的,良心是自我约束和自我评价的主体,是内化的道德规范,是对责任的自觉意识,是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道德交往活动离开了责任机制的约束,整个社会交往将难以有序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涵丰富的责任伦理思想,强调人们道德交往过程中的道义责任。比如,孔子的“义利合一”就充分体现了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道德底线。现代社会的责任伦理强调前瞻性的责任,但也不排除追溯性的责任。责任伦理要求在事前的行为选择时要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一旦行为人违背责任伦理,并造成严重后果时,也应该追究相应的责任。责任伦理的维持一方面要依靠主体的道德自律,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制度来强制约束。在道德交往过程中,行为主体如果履行责任就会因此受到赞扬,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参考文献]

[1]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2]潘斌.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J].伦理学研究,2006,(3).

[3]甘绍平.一种超越责任原则的风险伦理[J].哲学研究,2014,(9).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张远山.反道德的道德高标——子贡赎人[J].教师博览,2004,(12).

[6]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2.

[7]姚新中.道德活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8]乔洪武.责任伦理学与建构企业责任伦理[N].光明日报,2008-11-11(11).

[9]姚新中.道德活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熊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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