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块链监管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2019-02-04苏剑
苏剑
摘 要:当前,我国区块链技术仍处于初级探索发展阶段,面临技术门槛高、缺乏稳定成熟的区块链金融产品,区块链金融的“脱法”问题较多、监管手段较为落后等问题。本文从日本和美国两个区块链发展强国的监管政策入手,通过对两国的监管策略和政策的研究,提出我国应进一步健全的区块链监管法律法规,构建多维区块链监管主体,建设包含平台自监管、行业协会协助监管、政府监管部门主要监管的立体化监管体系。
关键词:区块链;监管体系;科技监管;协同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2.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9)12-0083-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9.12.005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发生顺序,将数据以块状形式按照前后相接方式所组成的链式数据库技术。在区块链系统中,任何单一节点都是相等的,可以获取相同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均以分布式存储、分布式加密以及分布式记账方式存在。区块链的出现实现了价值在互联网系统中的转移,将当前的信息互联网发展推向了价值互联网发展。区块链技术改进了互联网网络数据获取、存储、分布以及管理的方式,它不仅简化了业务运作流程,还降低了数据交易的信用成本,几乎对所有的现代产业进行了重塑。例如,在财务领域中,区块链是一种账务管理系统,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实现对账户数据的维护和运作,并且所有账户数据均已实现打包加密处理,更加安全;在管理领域中,区块链是一种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性,保证系统内所有数据均真实可靠。同时,系统内部节点权利和义务平等,都可以获得相同的数据;在生产制造领域中,区块链是一种底层共识基础,只要参与到区块链系统中的企业都需要无条件遵守区块链技术所遵循的共识机制,使得企业之间更具有信任性,生产更加高效。
目前,区块链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见图1):区块链1.0发展阶段指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货币发行”,通过比特币等电子货币手段实现了互联网支付的去中心化;区块链2.0发展阶段是智能合约,通过构建数据信息身份的方式实现了金融可编程处理,将区块链技术由单一的货币应用拓展到了金融领域的全面应用;区块链3.0发展阶段则是区块链技术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应用,包括公证、仲裁、审计、投票、鉴证等,但是目前只是停留在探索阶段。区块链之所以可以得到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其去中心化特性解决了传统的“拜占庭难题”,使得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可以保证其信用,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大规模地应用在金融领域,甚至成为下一代价值互联网的基础协议,作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信用认证标准和机制(王永利,2016)。夏诗园(2018)认为区块链技术简化传统金融交易流程,并且提升了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私密性,因此可以广泛地应用在金融领域,甚至作为中央银行的数字票据基础、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底层技术、现代化金融的基础设施、供应链金融中的信用机制及证券交易中的场景记录技术等。然而,新技术的产生与应用往往具有利益和风险共存问题,尤其是在金融领域内的应用,其风险程度更高、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季洁,2018)。在区块链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短短十年时间内,全世界已经发生了多次区块链系统被攻击事件(见表1),区块链技术的缺陷及风险问题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区块链技术进行合理监管,保证其稳定应用和发展,进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区块链技术风险分析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技术,其风险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新技术本身存在的风险及政府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滞后所导致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是由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模式,进而引发更多的风险。
(一)区块链新技术风险及其监管漏洞
当前,我国区块链技术仍处于初级探索发展阶段,不仅存在技术性发展难题,同时还存在由于技术约束下的金融监管滞后及监管政策体系方面的发展困扰。因此,在技术层面、法律层面及监管层面均存在风险漏洞。第一,在技术层面,我国区块链技术面临技术门槛高、缺乏稳定成熟的区块链金融产品的现状,市场认可度不足,难以获得市场利润。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的存储特征导致系统对存储空间要求较高,而每个节点的相同数据存储又导致系统内的数据重复存储进一步消耗存储空间,造成存储资源的浪费。区块链系统处理能力较弱,各节点的交易确认机制使得区块链系统的交易效率较低。例如,目前比特币的交易速度仅每秒3—7笔,而银行的交易速度可达每秒3.5万笔。并且随着区块链系统内的参与节点不断增多,将导致区块链系统的存储容量呈倍数消耗,而交易效率将进一步下降。第二,在法律层面,区块链金融的“脱法”问题较多,存在诸多监管真空区域及重复监管区域。例如,比特币并不属于国家发行的货币,其发行及产生要脱离中央银行系统之外,因此存在合法性问题。同时,区块链金融作为一种复合型金融产业,其涉及领域更加广泛且各层级之间较为复杂,并不能通过单一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全面监管。例如,比特币将涉及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反洗钱法》等,多种法律之间的应用界限难以区分,极易造成重复监管。而对于区块链金融这类互联网金融产业而言,目前我国仅有《电子货币业务管理办法》及《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行政法规,其监管效力难以匹及法律法规,且存在许多监管漏洞,无法真正实现区块链金融的风险防范。第三,在监管层面,我国对区块链金融主要存在监管滞后问题,监管手段较为落后,无法适应区块链技术高速发展的需求,甚至区块链技术的某些特征还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策略思想相矛盾,进一步突显法律监管问题。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矛盾,其金融的去中心化特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交易信任机制问题,但是却脱离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掌控范围。同时,区块链金融属于复合型金融業态,业态模式边界不明显,当前监管方式难以适应区块链金融发展需求。
(二)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的风险
目前,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正处于2.0阶段,即区块链技术全面应用在金融领域,以区块链金融方式对传统金融进行再塑造,而不同的区块链金融应用将产生不同的风险。具体区块链金融应用风险领域包括区块链金融交易、区块链金融智能合约及其他应用风险。第一,区块链金融交易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以及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交易。由于区块链金融是可编程金融,其交易的实现是通过计算机代码实现,因此容易发生数据造假行为。而较传统金融交易的中心化管理模式而言,区块链金融的去中心化使得区块链数据库对外界而言并不透明,在缺乏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极易产生道德风险。而在杠杆交易方面,由于区块链金融不受传统金融管制,交易杠杆可达20—100倍,其风险更高。此外,从国内外的区块链金融发展实际状况来看,客戶资金被侵吞、网络防护不到位及操纵市场等问题普遍存在,也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第二,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金融的重要应用之一,是区块链金融执行的必要环节,也是区块链金融可以实现去中心化监管的重要技术特征,其本质是通过事先设定的计算机代码对合同执行条件进行编写,如果满足合同触发机制,那么区块链金融将屏蔽一切外在条件自动执行合同。虽然,区块链金融的智能合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便利,但是却存在较为严重的法律问题。例如,智能合约编写的标准问题,交易双方如何实现无漏洞的计算机编程,因为一旦出现漏洞,其不可篡改特性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智能合约的本质只是计算机代码,还不能与实际的《合同法》相提并论,当产生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区块链系统的数据共享,其他节点也容易知道交易双方执行的合同内容,存在隐私泄露风险。第三,区块链金融的其他类型风险。区块链金融的实践表明,因区块链技术漏洞导致的金融损失时有发生,其安全性无法保证。而区块链安全风险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于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标准迟迟无法实现统一,无法像传统金融一样对金融安全设定必要标准。某些区块链金融明明存在安全技术问题却也能够进入市场,而投资人却无法像技术人员一样懂得相应的安全风险防范问题,因此容易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区块链金融这类创新性金融产品还将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由于政府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管技术和手段,如果区块链金融发生较大风险时,政府监管部门可能直接采用禁止进入市场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进而对投资人造成损失。此外,区块链金融借助互联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因此还存在较大的跨境法律风险。国与国之间的法律监管漏洞又为区块链金融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能。
三、日美两国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策略与手段
区块链技术自2008年引入国内后,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丰厚的成果。而在区块链技术发展的背后,是随着技术的更新与应用过程不断改变的监管手段和策略。但是,对于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仍存在诸多困境,包括监管理念困境与监管政策和法律位阶的困境。日本作为最早一批开始探究区块链技术的国家,无论是技术还是监管策略都位居世界前列,并且其监管体系也成为许多国家对区块链技术监管的模板。而美国长期以来都是世界虚拟货币交易大国。探究两国的区块链监管策略与手段无疑将对我国区块链监管提供诸多启示。
(一)日本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
日本正式对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是因为在2014年2月,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被黑客攻击,致使该平台所有交易停止。而该次攻击导致MtGOX共被盗取85万比特币,损失4.7亿美元。此次被盗事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并一度采取了对虚拟货币交易紧缩的监管方式,直到2016年才全面出台了有关区块链监管措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区块链监管体系,也是第一批针对区块链和比特币建立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的国家之一。日本对区块链监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对ICO的监管、虚拟货币交易登记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行为及其责任的监管、虚拟交易平台的资金监管等,具体监管内容措施如表2所示。
(二)美国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
由于美国的法律分为州立法和联邦立法两个层面,并且州立法独立于联邦立法,因此,有关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不仅需要满足联邦立法规定,还需要满足州立法规定。相比于其他国家的区块链技术监管而言,美国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更加严格与完善。在区块链技术发展的过程中,美国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均对其持谨慎态度,即在合规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鼓励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在联邦监管层面上,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主体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国内税务局(IRS)及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司(FinCEN)等。在具体的监管策略方面,SEC作为区块链技术监管的重要主体,将代币归结为证券,其监管原则为寻求ICO的安全平衡发展,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主要目标,全力扼杀“空气币”“无用币”及“骗子币”等违法虚拟货币。同时,SEC多次在官方网站以科普形式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意识教育,并针对ICO的运营提出了注册和信息披露两点要求。IRS则针对区块链技术特征提出了关于虚拟货币的纳税方法,包括虚拟货币支付的计税方法、虚拟货币交易损益计税方法、挖矿所得虚拟货币计税方法等。在州监管层面上,美国50个州均有各自的监管策略与规则。在过去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十年里,美国各州政府共实施了两次重要的监管,从最初的警告到目前的关注其发展潜力问题。第一次大规模州监管始于2014年,共计20个州参与到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此阶段的监管政策主要针对加密虚拟货币的安全警告。第二次大规模州监管始于2016年,此时各州开始探索区块链在公共以及私人部门的发展潜力。其中,科罗拉多州通过两党法案,加速了区块链技术在政府记账中的应用,亚利桑那州是美国首个接受加密虚拟货币纳税的州,纽约州则为虚拟货币的发展与监管创建了全新的词汇BitLicense(许可证)以保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合法性。
(三)国外区块链监管体系对我国区块链监管的启示
(School of Business,Shenyang University,Liaoning Shenyang 110044)
Abstract:Currently,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China is in the period of primary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many problems are confronted such as high technical threshold,lacking stable and matured blockchain financial products. There are still many "legal separation" problems in blockchain finance and the regulatory measures are lagged behin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regulatory policies of Japan and the US,the two powers in develop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pervisory regulations of blockchain that need to be further promoted and constructs multi-dimensional regulatory bodies. Also,a multi-dimensional regulatory body should be built. And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a three-dimens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which includes supervisions of self-regulation by the platform,industry-assisted supervision and the regulation controlled by the main government regulatory sectors.
Key Words:blockchain,regulatory system,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collaborative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