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碳平衡的民族地区生态补偿量化研究
2019-02-02胡剑波王青松
胡剑波 王青松
【摘 要】本文从碳补偿的视角构建起民族地区碳平衡核算方法,测度了2001~2016年我国民族地区的碳承载力与碳排放,并按照固碳价格和修正后的碳补偿系数,确定生态补偿的额度和次序。结果表明:民族地区森林固碳量占主要地位,而农作物固碳量占比较小;碳排放总量存在着显著省域差异,其中,年均碳排放量最高的为内蒙古,最低的為青海;在研究期间,生态本底相对较差的西北民族地区净碳汇量一定程度上被放大,而生态本底相对较好的西南民族地区净碳汇量则被缩小;碳受偿地区主要是内蒙古、新疆、青海等省(区),而碳支付地区主要是云南、广西、宁夏等省(区)。
【关键词】民族地区;碳承载力;碳排放;生态补偿
【作 者】胡剑波,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王青松,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硕士生。贵州贵阳,550025。
【中图分类号】F127.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9)06-0145-010
一、引 言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兴则文明盛,生态衰则文明亡。建设生态文明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践行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根本目标。[1]2009年,我国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分别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的目标;2015年,进一步提出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CO2)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碳强度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这些都彰显了中国用实际行动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大国担当。但是,如何有效地在既定的碳排放空间内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以主体功能区为基本格局的国土空间构建,完善新型空间布局框架的生态补偿制度成为实现“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云南、贵州、广西、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和甘肃八个民族地区是集地区贫困性、生态脆弱性、资源重要性等于一体的特殊环境主体功能区域,一方面,承担着“赶”(赶上全国发展步伐)与“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任。[2]另一方面,面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的要求,需要明确界定民族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权责。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率先在民族地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与此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地方生态补偿法律和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益,科学测算民族地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建立与自身主体功能区生态布局耦合的补偿转移支付模式,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成为下一阶段的主要目标。基于此,本研究将民族地区的碳平衡和生态补偿测算作为研究重点,为民族地区调整制定环保政策,引导资源密集型产业向环境友好型方向过渡提供客观翔实的数据。
二、理论依据与文献回顾
生态补偿已成为当前国际公认的解决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矛盾的一种主要手段,在世界各地得到了广泛实践,也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补偿的基础性研究,即在科斯理论和庇古理论双重视角下对生态补偿内涵界定的研究[3][4][5]、补偿的量化和机会成本的评估[6]、补偿的支付条件探究[7][8]、补偿效率和方式评价[9][10]。相比之下,我国无论在生态补偿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后起国家,但自十八大以来,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逐步增多,尤其是构建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为研究热点。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对补偿主体的研究,其实质是解决“谁污染,谁补偿,谁受益”的问题。孟雅丽等基于汾河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发现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县域,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量较低,应该优先支付补偿金额,反之,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其生态系统价值服务量越高,应该优先获得补偿金额。[11]陈儒和姜志德开展了低碳农业横向空间生态补偿的实证研究,研究发现,重点碳受偿地区应为新疆、河南和内蒙古等10个省份,重点碳支付地区应为上海、重庆和浙江等11个省份。[12]二是对生态补偿额度的研究,其实质是解决“补偿多少和支付多少”的问题。余光辉等对长株潭及其生态“绿心区”昭山示范区做中观尺度的生态补偿量化研究,计算得出2008年长沙、株洲、湘潭3地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分别为406.7万元、793.4万元、743.0万元,长株潭“绿心区”昭山示范区应获得生态补偿资金122.9万元,结余1820.2万元生态补偿资金。[13]苑清敏等通过构建基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生态补偿量化模型,测算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资源类型及补偿标准,其结果显示:2013年,河北省应获得由北京市和天津市支付的碳足迹生态补偿资金271.22亿元。[14]樊鹏飞等以虚拟耕地为载体,提出构建我国省际耕地生态补偿思路,其研究结果显示:2010年我国有5个省区的应获额度在80亿元以上,有5个省区的应付额度在35亿元以上;2015年有4个省区的应获额度在160亿元以上,有5个省区的应付额度在80亿元以上。三是有关补偿模式和方式的研究,其实质是解决“如何进行补偿”的问题。[15]谭秋成认为动员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能更准确地制定生态补偿标准,充分利用地方性技术和制度知识,减少寻租行为,充分发挥以市场和企业为主体的生态补偿机制。[16]曲富国和孙宇飞认为地方政府生态补偿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对流域上游水环境的保护处于失效状态,必须通过地方政府间有约束力的协议及与中央纵向财政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模式,实现生态补偿的最大效用。[17]王坤等提出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补偿原则,并基于保护和治理措施的不同,分类提出了以任务量为基础、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补偿测算标准。[18]
2.民族地区碳排放分析。从碳排放总量上来看,2001~2016年,民族区域碳排放总量存在着显著省域差异。从年均碳排放量来看,排名前三位的内蒙古、新疆、云南年均碳排放量分别为32990.3万吨、21433.0万吨和18469.9万吨;年均碳排放量最小的青海仅为6130.9万吨。如图2所示,从各省(区)GDP和碳排放在民族地区占比情况来看,除广西以外,其他省(区)碳排放量与GDP占比基本保持在一致水平,以内蒙古为例,其碳排放占比为23.6%,GDP占比为22.0%。西南民族地区单位CO2所置换的GDP绝对量远高于西北民族地区,即西南民族地区的碳福利绩效优于西北民族地区。从具体数值来看,西南民族地区碳排放占比为40.5%,GDP占比为49.5%,每吨CO2置换的平均GDP为3529.2元,西北民族地区碳排放占比为59.5%,GDP占比仅为50.5%,每吨CO2置换的平均GDP为2179.1元,碳福利绝对值相差1.6倍,也反映了2001~2016年西北民族地区经济增长质量不高的现实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在过去的近20年里,西南民族地区各省(区)经济都保持较快发展,尤其贵州、云南和广西经济发展速度领先全国,经济增长的福利效应惠及能源利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碳减排。而从西北民族地区来看,一方面,内蒙古和新疆分别是我国主要的煤炭和石油生产基地,重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比相对较高,另一方面,西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仍会在今后较长时期内相对滞后,高能耗、低效率的生产方式不会在短期内得到显著改善。
3.民族地区净碳汇效应分析。净碳汇量是碳承载力与碳排放量之间的差值,净碳汇量的大小是确定生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本文以单位面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作为衡量各省(区)生态本底强弱的标准,以估算碳汇修正系数,进而对净碳汇量进行修正。如表2所示,从各省(区)来看,2001~2016年,广西、云南和内蒙古净碳汇量均为正值,保持了良好的净碳汇效应,其中以云南和广西净碳汇效应为最优,年均碳汇盈余分别为12844.1万吨碳和12080万吨碳,内蒙古碳汇盈余较少,维持在5000万吨碳以下。而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呈现碳赤字现象,新疆碳赤字量最大,其年均赤字达到8536.5万吨碳。分大区来看,民族地区整体保持碳汇盈余状态,其中,西南民族地区保持年均碳汇盈余状态,盈余量为18458.9万吨碳,而西北民族地区则相应的出现碳赤字,赤字量为15950.5万吨碳。
经过碳汇修正系数处理后,民族地区各省(区)净碳汇量出现较大变动。云南、广西等省(区)净碳汇量相比修正前减少,以云南和广西降幅最大,分别下降31697.7万吨碳和28582.3万吨碳。反之,其余省(区)经修正后的净碳汇量相比修正前均出现增幅,以内蒙古和新疆增幅最大,净碳汇量分别增加22958.9万吨碳和10369.9万吨碳。最终,经修正后碳盈余地区分别为甘肃、青海、新疆和内蒙古,以内蒙古净碳汇效应为最优,年均盈余27773.6万吨碳,其余地区盈余量均在2000万吨碳以下。广西、云南、宁夏等省(区)为碳赤字地区。分大区来看,生态本底较差的西北民族地区净碳汇量一定程度上被放大,年均碳盈余26430.9万吨碳;反之,生态本底较好的西南民族地区净碳汇量一定程度上被缩小。
(二)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价值测算与分析
1.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价值的测算结果。借鉴李颖等[21]、宋博和穆月英[22]测算标准碳单价的方法,本文通过查证2014~2018年深圳、湖北、北京、广东、上海、天津和重庆七大碳交易市场已完成的CO2交易总量和交易总金额,加权计算得到平均每吨CO2成交单价为21.4元,进一步折算为标准碳单价所得加权平均值为每吨碳价格为78.5元。运用公式(5)~(7)算出了2001~2016年民族地区各省(区)年均生态补偿价值量,具体如表3所示。修正前的碳受偿地区为广西、云南和内蒙古,以内蒙古碳受偿价值最高,年均受偿额为36.6亿元,碳支付地区为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年均支付额分别为15.6亿元、6.7亿元、35.6亿元、45.5亿元,若要完成民族地区生态补偿则需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15.8亿元。相比之下,修正后的碳受偿地区为甘肃、青海、新疆和内蒙古4个省(区),以内蒙古的碳受偿金额最高,年均受偿额为242.6亿元,民族地区整体碳受偿总金额由修正前的139.2亿元增至264.2亿元。修正后的碳支付地区减少为广西、云南和宁夏等4个省(区),民族地区整体碳支付总金额由原先的123.4亿元增加至224.5亿元,实现民族地区八个省(区)生态价值补偿需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39.6亿元,较修正前增加财政压力23.8亿元。因此,考虑到民族地区生态利益关系在较长时间内会涉及巨大的成本,在补偿机制得到完善前,生态环境补偿者的角色应由政府扮演,国家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企业的生态补偿惩罚金及相关生态补偿资源税费等都需要通过政府进行支配与协调。
2.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价值的时空分析。如表4所示,2001~2016年,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价值总量呈现波动下降趋势,尤其是2011年后,民族地区整体由碳受偿地区变为碳支付地区,并在2016年达到最大值,各省(区)政府累计碳支付的金额为188.2亿元,长此以往民族地區将陷入“经济社会落后—破坏性开发—生态环境恶化—经济社会再落后”的恶性循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完善生态补偿(支付)制度的必要性日益凸显。从大区来看,在西南民族地区中,以广西碳支付价值年均增长率最大,达到了8.9%。主要原因在于西南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对自然的影响已经超过了区域内生态承载力的阈值,进一步提升净碳汇效应是该地区亟需关注的主要问题。在西北民族地区中,宁夏为碳支付地区,但支付额度较小,甘肃、青海、新疆和内蒙古为碳受偿地区,其中,以内蒙古碳受偿价值最高,16年内碳受偿金额区间为195.4亿~312.7亿元;新疆碳受偿价值的平均增长率为负,并呈现“升—降—升—降”的剧烈波动趋势。2004~2016年,连年的碳赤字效应促使甘肃、青海碳支付金额逐年提高,但碳支付金额仍较低。
3.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优先级。如表5所示,2001~2016年碳受偿地区分别为内蒙古、新疆和青海等省(区),其中内蒙古累计受偿金额最高,达到3881.68亿元,新疆其次,为206.71亿元。“十五”期间,碳补偿资金对内蒙古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其受偿金额占GDP平均比重最高,为重点生态补偿地区,而其他3省(区)受偿金额占GDP平均比例都低于1.5%,为非重点碳受偿或支付地区。“十一五”期间,内蒙古受偿金额占GDP平均比重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青海受偿金额占GDP平均比例增加接近1%。“十二五”以来4个受偿地区受偿金额占GDP平均比例均维持在0.02%~1.42%之间,碳补偿资金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较小。碳支付地区分别为云南、广西和宁夏等省(区),其中,广西累计支付金额最高,达到1148.12亿元,云南次之,为1108.62亿元。“十五”期间,除广西以外,其他省(区)支付金额占GDP平均比重均维持在2%左右。“十一五”期间,宁夏支付金额占GDP平均比重最高,为2.17%,其他地区均低于1.5%。“十二五”以来,云南、广西等省(区)碳支付占GDP比例持续下降,均维持在1%以下,说明这些省(区)良好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正逐渐弥补环境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针对民族地区碳平衡存在的问题,引入生态补偿模型,对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价值量进行测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新思路。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从碳承载力构成来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环境制度变迁使得民族地区森林固碳量占主要地位,而农作物固碳量占比较小,且农作物碳承载力接近峰值。(2)从碳排放总量上来看,民族区域碳排放总量存在着显著省域差异,其中,排放总量最高的为内蒙古,最低的为青海。相对而言,西南民族地区的碳福利绩效优于西北民族地区,西北民族地区经济增长质量不高。(3)2001~2016年,广西、云南和内蒙古实现了碳盈余,其他省(区)则为碳赤字。生态本底较差的西北民族地区净碳汇量一定程度上被放大,而生态本底较好的西南民族地区处于高度碳赤字状态。(4)2001~2016年,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价值总量呈现波动下降趋势。结合生态补偿优先级得出:碳受偿地区分别为内蒙古、新疆和青海等省(区),其中内蒙古累计受偿金额最高,达到3881.68亿元。碳支付地区分别为云南、广西和宁夏等省(区),其中广西累计支付金额最高,达到1148.12亿元。
研究结论揭示了当前民族地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为一进步推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坚守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笔者针对性地提出以下3点建议:
1.建立基于碳收支核算的省域碳排放配额制度。第一,加快西南民族地区碳汇能力建设,积极提升其环境碳汇能力。构建城乡森林碳汇体系,重点打造以贵阳、昆明等为核心的森林城市群,进而全面推进民族地区森林城市群建设。增强对广西、云南天然林的保护和退耕还林的力度,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着力建设封山育林的山区绿化,尤其是全面推进以绿色通道为重点的沿路、沿河、沿湖绿化美化。第二,构建西北民族地区低碳产业体系,着力提升低碳服务业。鼓励新疆和内蒙古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节能减排咨询服务、碳金融、工业低碳设计等领域为重点,推进低碳化改造,推动产业高端化、高质化、高效化发展。第三,建立主体功能区约束开发方案,在八个省(区)原有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实力的基础上,进行民族地区低碳功能分区,因地制宜地制定低碳发展规划的分区详细规划,提出一系列低碳发展建设指标。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区域横向碳补偿体制。第一,完善生态补偿资金(基金)制度。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低碳发展资金用在“刀刃”上,优先投入到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污染指标监测考核体系、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和人才引进,并在政府主导下,推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第二,改革生态补偿相关税收政策。可率先在云南、广西等地区开征森林资源税,在内蒙古开征草场资源税,并逐渐提高以上税率。第三,完善生态补偿收费政策。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有所差异,生态实力参差不齐,由各地方职能部门根据对当地的污染程度、物价指数以及环境治理效果来确定收费标准,对生态本底较差的西北民族地区予以适当宽松的收费政策。
3.实施低碳导向的绿色经济发展机制。第一,树立绿色GDP政绩观。不能只一味地采取各种措施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而是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环境状况以及生态承载力,顺应绿色发展的时代要求,做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第二,创新绿色GDP绩效评估。要转变之前的统计口径,在关注原有GDP的各项发展指标的基础上,扩大统计口径,囊括生态资源、能源贮藏与消费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等事关生态发展方面的指标与数据,例如,广西等应关注植被破坏带来的GDP间接损失,内蒙古应解决土地沙漠化诱发的农业生产亏损。第三,加快民族地区碳金融市场建设。开展多种融资方式,如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调整市场结构,扩大碳期货和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从而达到碳交易的规模效应。开展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与服务,丰富低碳金融融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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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QUANTITATIVE STUDY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ETHNIC MINORITY AREAS BASED ON CARBON BALANCE
Hu Jianbo, Wang Qingsong
Abstract: 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carbon balance accounting method in ethnic area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arbon compensation, measures the carbon carrying capacity and carbon emissions of China's ethnic regions from 2001 to 2016, and determines the amoun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carbon sequestration price and the revised carbon compensation coefficient.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carbon sequestration of forests in ethnic areas accounts for the main part, while the carbon sequestration of crops is of relatively small amount; the total carbon emissions have significant provincial differences, among which the highest total carbon emissions are in Inner Mongolia and the lowest is Qinghai; During the study period, the net carbon sinks in the northwestern ethnic regions with poor ecological background were magnified to some extent, while the net carbon sinks in the southwestern ethnic regions with better ecological background were narrowed; the carbon-compensated regions were Inner Mongolia, Xinjiang, and Qinghai and other provinces (regions); carbon payment areas are Yunnan, Guangxi and Ningxia provinces (districts).
Key words: ethnic areas; carbon carrying capacity; carbon emission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责任编辑:陈家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