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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论辩技能的培养

2019-02-02李民李阳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学辩论法律

李民 李阳

摘  要:论辩技能是法律职业者的一项基本技能。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需要法学专业的专门训练,因此,法学教学中论辩技能的培养、论辩能力的提升,应围绕知识的储备、表达能力培养、应变能力培养三个方面进行,才能使学生初步掌握论辩的基本技能,从而实现法学教学与司法实务的对接,增强法学回应社会的能力。

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论辩能力;逻辑思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9)04-0072-04

司法实务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尽管在司法活动中角色不同,但相互之间的交流互动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控辩抗辩中对对方观点提出质疑、论证,更是体现一名法律职业者基本法律素养。因此,在法学职业化教育中,技能培养是专业法学教育的核心。但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重要的缺陷在于法律技能培养的全方位功能缺席[1]。民国法学大家孙晓楼先生说:“凡是要整理思想以探求真理,皆不可不从论理的方法来着手,尤其是对于法律方面,无论于法律事实应如何推定,证据应如何采纳,律师应如何辩论,法律应如何编制,…我们可以说,论理是各种理性的骨干,因为这个缘故,英美方面的律师,于论理学特别的注重。他们认为法官不懂得论理学,不能做成好的法官;律师不懂得论理学,不能做成好的律师。”[2]论辩能力作为论理学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律职业者的一项基本职业技能,但是,从目前国内高校法学的实践教学来看,无论是专门研究,还是教学课程设置,都明显不足。对学生论辩技能的培养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知识储备的培养

“知识是一切的基础。我们任何人理解事物、判断事物、解释事物都以腦子里面固有的知识为基础。”[3]因此,无论是辩论的技巧、辩论的金律掌握的如何熟练,论辩的技艺如何高明,但是,都必须是在所占有的广博知识基础之上。中外古今概莫能外,无论是古希腊苏格拉底、德摩斯梯尼,还是古罗马的西塞罗,还是我国古代的邓析、孟子,近代的林肯、圣雄甘地等等,除了悟性极高之外,都是靠努力来完成知识的积累。因此,法学功底不厚、学业不精,不可能展开自由的辩论,也难以做到以理服人。知识的储备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法学专业知识的储备

从服务社会的角度来说,社会需要具有各种知识的人。从理想的角度来说,任何部门都希望所用之人为全能型人才,但是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每个个体不可能都是具有广博知识的百科全书者,而且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个社会更需要的是具有特定行业专业知识者。而从用工方来看,他总是首先关注你的专业知识如何。作为法科学子来说,将来踏入社会也必然面临这一选择:选择一个岗位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既然如此,我们论辩能力的培养,当然也是围绕这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题。基于此,法科学子参与的论辩当然主要为法学辩题。因此,论证过程不可避免要进行说理,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学知识,特别是法理学基础理论、各部门法基础理论。因此,法科学子首先要掌握好法学理论知识,特别是参与法学辩论之前,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熟悉与辩题相关的法学知识,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学知识储备,是很难进行针对性的进攻和防守——缺乏充足的弹药,更难以抓住论辩的要点。

(二)逻辑知识的储备

对一个法律职业者来说,“能说会道”“能言善辩”可以说是其不可或缺的基本功,无论是检察官、律师还是法官,都应长于说理,善于论证。而论证的前提就是要熟练掌握证明和反驳的逻辑方法。所以说,论辩并不是仅仅摆事实,还要讲道理。这个“讲道理”,从思维的角度来看,实质上就是运用概念、判断进行推理、归纳和论证的一个逻辑思维过程——说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不是证据的简单堆砌,而是要通过依照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规则进行论证才能得出。刑事庭审辩论,无非是对被告人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的逻辑证明。而这个证明则需要控辩审三方来进行充分说理。比如说,日本著名律师佐佐木静子在其著作《火红的岁月》中介绍当年震动日本的“八海案件”,在终审判决前,最高法院组织了一场口头辩论。在历时三天累计十三个小时的辩论中,辩护团中二十多位律师出庭为被告辩护,彻底地驳倒了控方指控被告犯有谋杀罪的证明。最高法院终于作出四名被告全部无罪的判决[4]。因此,逻辑思维在论辩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一场辩论,缺少一个良好的逻辑设计,是绝不可能做到思路清晰、论证合理充分的,更不可能揭露并反驳对方的逻辑错误。因此,逻辑思维可以说是论辩的灵魂,它直接决定着论辩的严密度和深广度。掌握逻辑这个工具,是提高论证能力的必由之路。

首先,逻辑形式:概念、判断、推理。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其重要的特征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属性;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属性的那些事物。弄不清事物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就会出现逻辑错误[5]

判断,则是对事物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不能既不肯定又不否定。推理,是指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规则,从已有的判断推出新的判断的思维形式。推理是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前提和结论[5]117-118。例如,犯罪都应当有作案时间,所以,没有作案时间者肯定没犯罪。

其次,逻辑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无论是在论辩过程中,还是制作一篇论辩文稿,正确的逻辑思维是必不可少的。而正确思维的必要前提,是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只有遵守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我们的思维才能具有确定性、首尾一贯性、明确性和论证性。比如矛盾律,是指對任何一个特定对象的判断,不能对其同一方面既肯定又否定,否则,这两个判断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5]279。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结论就不能说“请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无罪,怎可能还处罚?又如充足理由律,指在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被确定为真的论断,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它要求,一是论断只有提出充足的理由才是可信的;二是作为充足理由的判断自身必须是真实的;三是理由和论断之间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从理由能够必然地推出所要论证的论断[5]287-288。比如,贵州兴仁县长灭门案,警方认定是入室枪劫。媒体和受害者家属同时提出质疑:一是为什么凶手“选人多时入室抢劫”?更何况凶手只有1.7米左右,而文建刚身高1.84米,十分魁梧,案犯怎么一下子就杀了6人呢?二是劫财为何连四岁熟睡小孩也杀?三是被害人及妻子手上带的价值两万元的手表、脖子上的金项链为何不取?四是杀了6个人后为什么不跑呢?轻轻招招手乖乖上警车![6]很显然,上述疑点表明推出“入室抢劫”这个论断的理由显然并不充分,它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此外,还有假说、论证等逻辑方法、逻辑规则等。

(三)综合知识的储备

无论是法律实务中,还是法学教学中,法律论辩并不仅仅依据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的规定,还要依据丰富的综合知识。这能使学生从多个角度去观察、思考问题,从而更全面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这些知识常常又是相互交叉、相互补充的,他们时常相互作为论据进行论证的某个论题。有些著作也是既包含有法学理论,也包含有经济学或者其他学科的知识,比如哈耶克的名著《通往奴役之路》,既是一本经济学名著,又是法学名著,也可以说是政治学名著。比如,西安“利之星事件”而引发的网上流传的美国“BMW of North America, Inc. v. Gore (宝马汽车油漆案)”,因销售一辆价值2万美元的宝马汽车顶部的一小块喷漆,而被地方法院判决赔偿客户200万美元(当然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最终结局是州法院给Gore先生两个选择:拿5万美元或者案件重审。原告拿到五万美金[7]。对此惩罚性赔偿,法官所采用的就是经济学中“事前分析”理论:案件裁决结果要使今后发生同样不幸的可能性大为减少,即案件的裁决都考虑其在将来能否使他人产生良好的动因[8]

二、表达能力的培养

当运用知识能力稳定化的时候就是素质,而人的水平就体现在素质上[8]。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仅仅拥有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广博的专业知识还不够,还应当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对法律职业者来说,雄辩的口才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一)日常课堂教学中的培养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尽管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是可以通过参加辩论赛,包括非法律专业的辩论赛来训练提高的——以赛代练,但是举办竞赛的次数毕竟很有限,因此,学生表达能力的提高主要还是靠日常课堂训练。一般来说,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法学课堂教学,通常都会结合司法实务的热点案件或者疑难案件来进行,这就可以借此训练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具体来说,教师先对案例焦点予以明确,然后由学生围绕焦点进行辩论。众所周知,我国的学生在学校自小到大接受的都是填鸭式教育。无论在课堂,还是在其他公众场合发言的机会很少,最多接受老师提问发言而已。因此,他们当众发言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内心通常存在恐惧心理,不敢当众陈词;二是多数同学发言存在以下情形:声音小或者发言结结巴巴,甚至词不达意。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首先,在教学秩序上,不应让学生像上观摩课一样“正襟危坐”,允许他们离开座位“自由组团”讨论;其次,不能采用课堂提问并站在座位上发言的方式,要让他们主动发言,并且要站在讲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理由;第三,发表言论的方式方面,不能采用问答的方式,允许其他同学直接发表自己的观点,上台跟前一位同学自由辩论。辩论结束后,教师作总结除指出存在不足之处外,特别是对于同学表现应多加以肯定、鼓励,以增强他们在“众目睽睽”之下表达自己观点的信心。

(二)专门的论辩课堂中的培养

为体现法学辩论的对抗性,使学生更直观融入辩论赛的气氛之中,法学院系应尽可能开设法律论辩训练课程。目的就是训练学生的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使之能在大庭广众之下自如、流利发表自己的观点、展开针锋相对的激烈论辩。开设的条件,主要是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方面,主要是场地和基础知识问题;二是指导教师的选任。前者地点在模拟法庭即可,基础知识主要是学习法理学等法学专业课程以及法律逻辑学课程。后者相对来说要求较高,毕竟法律辩论并不是简单的课堂教学,而是侧重于“实战”。因此,作为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毕竟是指导法学辩论。其次,应当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意味着历练了很多的法律辩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只有具备此条件,才有可能将自己实战的经验传授给学生。再次,口才方面,应当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此点毋庸再赘述。第四,还应对论辩的技巧有一定的掌握。比如心理谋略方面,如何处理赛事前心理准备、赛场上心理控制、赛后心理调节等;思维技巧方面,如何运用逻辑思维能力、求异思维能力、辩证思维能力等;论辩技巧方面,主旨把握、先发制人、以进为退、旁敲侧击、声东击西、布置两难、欲擒故纵、请君入瓮等技巧如何采用等[9]。只有指导教师本身具备上述条件,才能称得上是“术业有专攻”,才能给学生以相应的指导。

三、应变能力的培养

应变能力是法律职业者职业素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不同的争议、新的证据、新的观点等,需要应对解决、质证、反驳,特别是在论辩对抗最明显的庭审辩论中,对方更是随时提出新的论辩观点、理由,因此,就要求我们必须具有较强的随机应变能力。

论辩应变能力实质上是涉及人的快速思维能力的培养问题。

辩论中的反应能力不同于课堂上的案例讨论中的思维能力。案例讨论中,只是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 同时,案例讨论回复的是时间限制,一般不存在激烈地对抗。而快速思维能力首先要遵守的一个原则就是快速反击,论辩过程中如果思维迟缓,不能有效反击、应对,那就有可能就会跟随对方思路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最终落入对方陷阱。如果能做到快速反击,及时反驳对方观点,既能打击对方,更能激发、振奋己方斗志 ,从而使思维更加活跃,反应更加迅捷。因此,案例讨论可以培养学生思维能力,但是,难以培养学生的快速思维能力——应变能力。

应变能力快慢尽管跟遗传密切相关,但是从体育项目的训练来看,大量研究资料表明,通过有效的训练,反应速度会缩短。这里借用体育运动心理学关于反应速度快慢的一个詞“反应时”来说明。反应时,是指引起动作反应开始之前所需要的时间,即从刺激到反应之间的时距。大量实验研究表明,反应实验中练习得越多,反应越快,但是进步是逐渐减少。运动员训练后的反应时会缩短。以乒乓球运动为例,运动员在训练后,拇指的反应速度比训练前平均缩短18毫秒,74.4%以上的远动员缩短10-30毫秒。研究还表明,反应时长短,跟刺激的强弱密切相关:刺激弱,反应时间长;刺激强,反应时间短。同时,当物理刺激强度不变,而增加作用于感官的时间造成时间积累时,便会增加刺激心理的强度。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刺激持续的时间越长,反应时间越短。并且,随着运动的水平的提高,反应时缩短[10]

无论是荣获省市“十佳”的律师或者检察官,还是当地有名的律师、检察官,没有哪个不是经过多年的庭审反复锻炼和磨砺。但是,从上述体育运动心理学研究成果看,他们之所以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显然跟运动员的反应时训练极为类似:多年对诸多案件事实、法律研读→控辩激烈对抗→水平的提高→反应时缩短。这里可以这样解读:一是多年研读、控辩对抗,可以类比为刺激时间长,练习得多;二是不同的案件研读,可以类比为多种训练方式的比较,寻找最能缩短反应时的方式;三是控辩激烈,类比为刺激的强弱;四是运动水平高,类比为论辩水平高,应变能力强。因此,法科学生论辩应变能力的培养,也应从上述四方面着手。应变能力的提高需要经历大量的论辩时间磨练才能得以提高。毕竟人的思维不像听觉、视觉、味觉等五官的感觉那么直观,它是一个在感官基础上进行综合、归纳、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过程。因此,没有长期的训练,是难以养成这种思维的习惯的,也就不能对外界做出相应的应对。

鉴于我国还没有对通过法律职业考试者培训的系统,高校可以借鉴日本模式来培养法科学生论辩能力。具体来说,在大三下学期专门开设法律论辩训练课程,在完成基本论辩理论教学之后,分别将学生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实际业务学习,由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同选派较为杰出的法律职业者来指导。考核的方式不需要书面考核,完全可以通过开展论辩的方式进行。通过这种课程训练,使他们能够初步掌握论辩的基本技能,从而实现法学教学与司法实务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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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清华法律评论,2006(9):110-140.

[2]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20.

[3]徐显明,黄进,潘剑锋,等.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J].中国法律评论,2018(3):002-027.

[4]佐佐木静子.火红的岁月[M].艾琪,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100-107.

[5]吴家麟.法律逻辑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26-27.

[6]尹安学.贵州兴仁县长灭门案疑点重重:杀人后为何不[EB/OL].(2006-12-06)[2019-11-26]http://www.taihainet.com/news/txnews/cnnews/sh/2006-12-06/68226.html.

[7]肖建华.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专家解析之十:杭州中升之星奔驰“退一赔三”车主维权案[EB/OL].(2019-05-05)[2019-11-26].http://www.soh u.com/a/311885581_120025315.

[8]沃德·法恩斯沃思.高手:解决法律难题的31种思维技巧[M].丁芝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14.

[9]谢伦浩,欧阳倩.论辩比赛与活动指南[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5:116-225.

[10]马启伟,张力为.体育运动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29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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