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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2019-01-31冯娟重庆合信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重庆400020

中国房地产业 2019年11期
关键词:招标人评标工程量

文/冯娟 重庆合信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 400020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 监督机构的问题

保证工程招投标制度能够实现公正、公平的开展,其不能够仅仅只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约束,其次,政府还必须对其实施外部的监督管理,例如:进行监督机构的设置。但就当前我国监督机构的具体情况来看,由于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的问题,导致监督管理机构职责无法明确,从而使得招投标项目不仅无法有效监管,同时还监管了其他的项目,这很难实现对招投标制度监管过程无问题的保证。其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对招投标制度的理解非常欠缺,未经过任何的专业培训,故相关监管经验非常匮乏。

1.2 缺乏科学合理的评标体系

在投标活动中,评标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必须有效保证投标活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为此,必须实施合理、公正、先进以及科学等评标措施。尽管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已经实施并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缺乏系统、详细、科学和先进的评标体系。大部分的投标单位通常只对报价进行关注。通常认为低报价往往都是最佳的。在评标期间,随机性、自由性以及规范性均并不强。

1.3 抬标串标

有些投标人,所有或部分的联盟,相互勾结,相互串通,事先约定报价,控制中标结果,来达到提高价格的目的。从案件来看: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多是合谋人员在投标中留下线索而败露。

2、建设工程招投标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利益驱使

当前建筑市场的门槛非常的低,并且行业的利润率也相对更高,这使得大量的企业都纷纷进入到建筑行业中。其次,当前大量建设工程均属于挂靠企业,这就使得本身竞争非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进入白热化的阶段,部分施工队为了获得项目,不惜一切代价,请客送礼,投其所好,给好处费,获得项目后,还要用以次充好的料材,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欠建筑工程人工工资来弥补。

2.2 惩处不力

建设工程招投标即便是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由于其本身的隐蔽性,使得执法监督管理的难度增加,即使查实考虑企业的发展与生存,部分的单位在处罚力度都缺乏相应的力度,从而致使威慑效果严重不足。违法行为的成本往往低于所能够获得的收益,这就使得市场主体以中标作为主要目的,各种转包、挂靠等恶性事件。在对工程实施建设期间,部分人依靠项目赶工期,导致管理部门和业主纷纷受到较大的影响,最终只能够做出让步和妥协,施工合同也很难得到兑现。失信企业无法得到相应的惩罚,而诚信的企业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奖励,这就使得违法犯罪人员的侥幸心理因此助长。

2.3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在招标方案以及招投标全过程的操作实施中,招标人操作并不严密,资质审查也并不合理,缺乏对招标代理机构有效的监督管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通常是由招标人员来确定,参与招标入围则通常是由业主说了算;评价方法缺乏科学性,报标也并不规范,缺乏相关的围标遏制以及串标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可实现对分包、招标以及其他相关措施无法有效落实,对分包并不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对劳动用工定义也并不确定;在对合同进行签订之后,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合同通常表现出非常严重的脱节现象,中标之后也未及时给予后续的监督管理。

3、解决问题的对策

3.1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竞争价格,有利于公平竞争。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方承担,工程“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利于风险分担。

3.2 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素质,加强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跨行业的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建立,有助于国家对招标活动和招标机构的管理。在实行行业自律公约的基础上,建立对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的考核办法,加强动态管理,严厉查处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记入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或吊销资质,使代理行为与资格挂钩。

3.3 加强监督管理,遏制串标行为的发生

施工企业内部机构过于庞大,组织呈“头大身子小”结构。因此,要严格控制施工企业的数量,尤其对于那些管理水平低下、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要尽快整治,以缓解外部压力;还要压缩施工企业队伍,提高单位劳动增加值,以缓解内部压力,从而有效避免串通招投标行为。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逐一进行审查。同时建议在项目开标时要求拟任项目经理必须与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到开标现场,在对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必须通知拟任项目经理参加招标人的答辩,要对证件的真伪进行细致鉴别。

3.4 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健全、完善法规制度,是避免和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行为发生的有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在程序上把住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阻断了不少违规交易行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建设也呈现滞后现象。因此,必须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以保障该法的顺利施行。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规,逐步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5 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防腐机制建设

加强招标人与纪检监察、审计及招投标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协商调查长效机制。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不法企业和不法人员的串标、围标案件,使串标、围标的不法企业在社会上难以生存、无立足之地。

结语:

在建设项目中,招投标制度可以说是最直接有效的采购方式,其能够实现对各种隐患和弊端的有效避免和防止,而只有在面对问题后,进行相关方案周密的制定,招投标制度也能够更好的发挥扬长避短的作用,从而促使工程质量得到提升,促使投资效益提升,推动建筑市场时间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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