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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问题及规范化管理的探讨

2019-01-30刘长宏李树本赵晗月朱再明

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2019年11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规范

刘长宏 李树本 赵晗月 朱再明

辽宁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 辽宁大连 116029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规定: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就是要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高校在优先保证和满足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资产、资源需求的基础上,将部分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是当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存在管理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等情况,国有资产有流失的风险及各种安全隐患,因此,亟待强化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

1 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没有统一归口管理

目前,高校在资产管理方面主要机构设置有国有资产处、资产管理处、资产与设备处、设备与实验室处等。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方面,后勤部门、教学单位和所属企业等使用单位均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形成了谁占有、谁使用、谁就可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现象,导致责任主体不明,职责界定不清[1]。

1.2 程序不合规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出租出借的情况在高校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了程序缺失、没有报批报备、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1.3 租赁物无产权

高校租赁物多数是土地、场地、房屋及附属生活用房,由于历史原因或施工手续不全等,多数存在无权属证书的现象。在出租出借时,很容易引起各种风险。

1.4 未进行审计或收益评估

在对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时,没有经过第三方收益评估,价格缺乏依据。部分高校对出租的资产既有以直接委托经营、租期届满直接续租、校园网招租、张贴广告等方式对外出租的情况,又有直接提供给所属企业以及银行、邮局等校外单位使用的情形。有些高校虽然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租赁方,但因没有进行审计或收益评估,也容易导致部分资产出租价格明显偏低。

1.5 合同不规范

没有按照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规范的租赁合同范本,使用单位独立签订合同,出现部分合同租期过长,超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租金长期固定不变,擅自变更合同主体、转租、分租等现象,也存在合同履约不严,导致资产使用收益流失。

1.6 监管不到位

未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督检查机制,监管不到位,导致未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进行公开招租、无偿借用、操作不透明等问题时有发生,存在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问题[2]。

2 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涵

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任务、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和利益最大化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职能任务、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完整和利益最大化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3 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原则

3.1 有效利用原则

坚持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及服务保障的前提下,坚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保值、增值,鼓励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价值。

3.2 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在出租出借过程中,体现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高校资产的所有权和被出租出借方的使用权。

3.3 报批、报备原则

高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附有效的出租出借合同;无主管部门的,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3.4 评估及合同原则

高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事项获得批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收取租金的依据,并在具有国家产权交易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招租。高校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与承租(借)人签订合同。

3.5 专项管理原则

高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实施专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 实施规范化管理 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4.1 体制与机制规范

体制、机制是规范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前提条件。高校应确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制度建设、委托评估、公开竞价、签订合同、审批报备、监督管理等综合职能。同时,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按照“一岗双责,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要求使用单位要做好与承租(借)人有关的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合同履约、租金收缴、违约整改,以及出租资产的日常维护、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论证、招标或谈判、签约等工作。

4.2 管理制度规范

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规章制度,制订出租出借的工作流程及相应的管理规范,掌控出租出借论证、报批、履约等关键节点风险的防范,并对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及时制订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执行好制度,真正实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堵塞漏洞,防控风险。同时,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档案[3],定期评估检查,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做到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到期前主动提醒各使用单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4.3 程序规范

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规范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报备手续(以辽宁省省属院校为例)。

(1)申请。校属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及论证报告等材料。

(2)审核。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性质、规模提出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3)审批。由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4)实施。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使用单位提出出租、出借实施方案。主管部门根据出租出借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5)报备。按照规定,由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出租出借合同等材料。

4.4 合同管理规范

规范出租出借合同文本,明确合同签订主体。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主管部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签订主体,未经学校授权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签署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与此同时,要限定不同类型国有资产如房屋、仪器设备、场地等出租出借的合同期限,明确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确保合同条款符合相关规定和维护学校利益。同时,严格控制承租单位、经营项目的准入标准,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与学生创新创业、实习实训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师生,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4.5 收益管理规范

高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的收益应全部上缴学校。同时,学校按照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应给予使用单位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经费和维修、维护经费,以保证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值增值。

4.6 监督管理规范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管理、监督,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要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未按程序报批、报备,擅自出租出借的单位,责令其停止出租行为,追缴全部收入,不再返还使用单位。对由于管理不善和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依照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4]。

5 结语

高校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发挥国有资产应有的作用,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积极探寻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范化。加快实施日常化、常态化和动态化的管理,强化监管监督,高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将会更加规范高效,国有资产将更能够得到有效利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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