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问题研究
——以S市两级法院的实践探索为例
2019-01-29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遂宁 629000)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面临的新形势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院的工作体制、机制影响特别重大,改革通过明确各类权力主体的权力边界和职责来实现让司法裁判回归到“谁审理、谁裁判”的基本规律上来,废除长期以来审判工作的“行政化”弊端。这项改革带来一些重要的变化。一是取消案件审批制。裁判文书由审签制改为签署制。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主审法官系审判长时则最后签署。院庭长不再对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二是实行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制,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除了法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几类重大案件外,其他案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实现审判权力和审判主体的统一。三是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改变过去法官大包大揽的工作模式。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组建了新型审判团队,审判团队内,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比逐渐实现1:1:1,明确三者之间的权责范围,通过科学分工、有效协作,减轻法官非审判事务,从而使得法官安心高效地审理案件。四是院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改革后,院庭长将在审判团队中主审案件或者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从原来审批的岗位回归到办案一线。并且主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以及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等。五是实行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压缩管理层级,强化专门管理机构。审判团队内部工作流程相对简化,不设置过多管理层级。强化审判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六是建立院庭长及管理监督机构的权力清单,规范管理监督权的行使和程序。院庭长管理的内容、方式、方法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调整为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监管和把控。
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审判团队这一新的审判管理单元和绩效考评单元组建后,院庭长不再对具体个案逐一把关,亦不再审核签发自己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法官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负责,并自行签发文书,自己对文书质量负责。因此,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面临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和员额法官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给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二、刑事审判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实表现
司法实践中,同案、类案不同判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被告人和社会最关注的是主刑适用是否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如关注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是判处一年半还是两年半有期徒刑,而往往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没有明显异议。裁判尺度不统一面临最大争议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其次是对自首、从犯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的认定,究竟适用减轻,还是从轻,这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体现明显,因为减轻处罚将在十年以下量刑,差异比较明显;最后,是对可适用缓刑没有适用缓刑。所以,同案同判的标准是什么?“度”如何把握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认为裁判尺度的统一是同一量刑幅度裁判的统一、罪与非罪的统一,毕竟同案、类案总有细微差异,司法实践不能一概排斥法官在量刑幅度内的裁量权。统一不是单一的刑期的统一,不是可以适用缓刑均应使用缓刑的统一。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实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不统一
在不同法院,类似犯罪事实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存在不一致。如案例1中C区法院和案例2中D县法院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处理就不同。
案例1:C区法院审理的包某某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包某某、李某某等四人企图在某物流公司“占干股”遭到拒绝后,携带枪支、刀具等打砸该物流公司货运物品。李某某等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仿制式手枪分别开了一枪后逃离。包某某、李某某后携三支手枪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在包某某、李某某租住处查获手枪一支。上述手枪经鉴定属枪支,平时由包某某保管,李某某与包某某共住并有帮助保管行为。本案对包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对李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对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未评价。
而在案例2,D县法院审理的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持有枪支和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刘某某因显威风通过黎某某借到经鉴定为枪支的手枪一支,后刘某某持枪过失致一人死亡,本案黎某某的行为则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再如案例3中A区法院和案例4中S市中院对制造冰毒半成品行为的处理不同。案例3:A区法院审理的邹某甲、邹某乙制造毒品罪一案。公安机关从邹某甲、邹某乙租赁的郊区农房中查获冰毒半成品2071克(未作含量鉴定),冰毒成品7.14克。A区法院仅对7.14克冰毒成品作出量刑,根据两被告人的主从犯关系,判处邹某甲三年七个月有期徒刑,邹某乙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未对邹某甲、邹某乙制造冰毒半成品的行为予以评价。
而在案例4,S市中院审理的肖某某贩卖、制造毒品罪案中,认定查获肖某某制造的冰毒半成品4390克(未作含量鉴定),贩卖冰毒成品15克,判处肖某某无期徒刑。
(二)对同类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
课题组对S市所辖的五个基层法院审理的2016年危险驾驶罪案件(仅针对量刑情节是自愿认罪、无其他从重从轻情节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不同基层法院之间适用缓刑存在明显差异。C区、D县对驾驶人酒精含量在80~200毫克/100毫升的案件全部适用缓刑;S县对驾驶人酒精含量在80~120毫克/100毫升的案件判处1个月拘役6件、适用缓刑4件,对驾驶人酒精含量在121~200毫克/100毫升的案件判处2个月拘役2件、3个月拘役3件、适用缓刑8件(见表1)。
表1 2016年S市法院危险驾驶罪案量刑情况表
(三)对同一性质的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明显差异
课题组对S市法院五个基层法院审理的2016年盗窃罪案件适用罚金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差异也较大。罚金刑是附加刑,其适用时仍应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盗窃罪判处罚金应该犯罪金额越大,犯罪情节更重,罚金越高。但是,在C区法院,同时具有坦白、累犯犯罪情节的杜某某9次盗窃共112,549元,被判处罚金25,000元,余某某10次盗窃共133,881元,被判处罚金20,000元,王某某1次盗窃179,500元,被判处罚金20,000元;在D县法院,包某某盗窃22,880元,系累犯,被判处罚金15,000元,胡某某盗窃58,190元,被判处罚金5,000元。可以看出C区法院对盗窃次数更少金额更小的反而罚金更重,在D县法院盗窃金额多于一倍反而罚金少三分之二。可见在同一法院罚金刑并未均衡适用。不同法院之间的差异一样突出,S县韩某盗窃7次,价值共357,285元,获赃10,350元,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坦白情节,被判处罚金10,000元。可以看出C区法院和S县法院相差甚大(见表2)。
表2 S市盗窃罪判处罚金情况统计表
三、刑事审判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原因剖析
(一)成文法的抽象性和局限性
现行刑法对于有些罪名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大,如抢劫罪规定了两个刑档,第一档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宽达七年,即使有最高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效均衡制约,也不能达到各类罪名量刑的彻底统一,个案刑期差异仍然客观存在。因为基准刑、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均有一定幅度,且合议庭确定宣告刑时还有20%的调节权,故同案同判是完美理想状态,但通过量刑程序公正实现同案类判、类案类判是值得研究的。
(二)地域化标准差异
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情况下,一些地区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某一类突出问题往往以“规定”“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统一规范,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这类规范、意见在一些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导致出现不同区域案件出现“同案异判”。
(三)对于刑事证据采信的标准不统一
特别是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差异理解把握的标准不统一,如一对一作案的抢劫案件,被告人零口供,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见证人是公安机关的协警,这一瑕疵证据很难补正,是否采信这一证据,将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的不同认定结果。
(四)法官自身法律修养和社会阅历存在差异
法律的公正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官的个体差异必然导致类案的裁判差异。因为法官的成长经历、情感经历、学习经历、社会阅历、生活习惯等,都会影响其对个案的内心价值评判,导致对于案件实体处理的侧重点不同。
(五)部分量刑情节在裁判文书中叙理表述不够全面精准细致
刑罚处罚公正直接表现在刑事裁判文书中,法官、合议庭的量刑过程虽已经全面体现在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中,但对被告人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在裁判文书叙理上往往有所疏漏,导致实质上的公正在裁判文书上不能全面体现,让社会不能全面清晰地了解法官、合议庭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理由,从而产生误解。
四、司法改革背景下实现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的具体举措
司法改革带来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变化,必然导致我们应对审判权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从而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S市法院将结合工作实际,在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统一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逐步推动建立S市法院裁判尺度统一的保障机制。本文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六个方面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制度化、体系化、信息化的管理监督机制
1.统一刑事员额法官的办案流程和规则,从办案的源头解决裁判尺度统一难题
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积极总结以往刑事审判工作经验,制定《S市法院员额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详细规定立案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合议、裁判等办案流程和规则,犹如办案“说明书”,指引两级法院员额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循,对刑事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予以程序和流程控制。
此外,借鉴深圳中院的创新做法,制定裁判指引,推行标准化办案流程。即:以常见、多发案件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为依据,针对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或理解适用存在分歧的问题,制定裁判指引,为法官办案提供遵循,以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从个案裁判的冲突入手,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不统一的根源所在,揭示共性、规律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裁判指引,实现对类案裁判的规范,并通过裁判指引的累积,实现整体的规范,建立起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二是裁判指引的制定出台,要历经严格的调研、论证程序,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要求。三是裁判指引印发后,必须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并严格参照裁判指引的规定处理案件。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中,承办人除汇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定外,还必须汇报本院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裁判指引且是否参照适用进行专项评议或提出意见。如未参照适用,必须说明理由。四是裁判指引只针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中的空白点、争议点、分歧点作出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有相关规定,或者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形成冲突,则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2.完善刑事案件“三评查”制度,从质量直接评价解决裁判尺度统一难题
要制定完善《案件质量评查规定》,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的案件评查,从而评价监督员额法官是否做到了裁判尺度的统一。首先,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精通、作风过硬的资深刑事法官担任评查员,成立案件评查委员会,确保评查质量和权威性。细化评查标准,实现对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证据、裁判理由到法律适用全方位、多维度的深度评查。其次,裁判文书评查要改变以往简单查找错别字、语言表达瑕疵、格式不规范等传统评查模式,实现对裁判文书结构、说理通透等方面的专业评价。第三,推进庭审实质化,庭审评查要全面评价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查明、控辩双方意见发表、裁判理由形成等各环节质量。对每一名员额法官坚持定期评查与专门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抽查、交叉评查与邀请评查相结合。在评查工作中,要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原则,强化评查结果运用。及时通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督促整改,强化评查警示作用。归纳梳理评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或普遍性、倾向性、类型化的问题,深入分析类案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指导刑事审判工作。
3.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从责任查究解决裁判尺度统一难题
要制定完善《案件质量追究办法》,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方式、追责程序,全面推行员额法官办案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将案件评查结论与司法责任挂钩,作为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区分审判作风与案件质量、审判瑕疵与违法审判、一般瑕疵与重大瑕疵、过错与故意等情节,对于案件质量、裁判文书、庭审存在瑕疵的,记入员额法官的业绩考核档案,扣减相应业绩评价分和绩效奖金,对责任人予以约谈函询、问题提醒、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作出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表彰资格、建议退出法官员额等处理。若发现个别案件在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上与S市法院历年刑事案例数据库的类案处理显著不同时,可要求主审法官陈述说明理由,并由案件评查委员会判断是否涉嫌明显错判。涉嫌违法审判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评定,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惩戒。
4.推动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指导,从示范引领解决裁判尺度统一难题
加强院庭长对于疑难、复杂、重大刑事案件的监督指导,推动院庭长办理刑事案件的常态化,尤其是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重大和具有法律适用普遍意义的刑事案件,让院庭长办案切实起到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大力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程序,推行证据开示和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院庭长借助办案系统对刑事案件进行静默化监管。院庭长在切实履行好基于法律授权及内部操作规程的程序性事项审批权的同时,对于涉众涉稳、疑难复杂以及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权要求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亦应主动向院庭长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风险和难点。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未及时将涉众涉稳、疑难复杂以及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向院庭长报告,导致案件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的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案件质量责任。
(二)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适法统一的功能作用
1.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及功能发挥
S市法院成立了为刑事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处理复杂、疑难、重大、适用法律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案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刑事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对于类案,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了倾向性的咨询意见后,可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就该类案件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幅度等方面的审判实务内容制作相关会议纪要,形成办案指引,为两级法院的类案处理统一裁判尺度。
2.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及功能发挥
今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重心要突出结合本辖区和本院实际,从讨论个案转变到宏观上总结具有指导性和典型性的审判工作经验,以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制定审判工作规范性文件。在讨论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事项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意见、决议和决定,以《审判委员会纪要》或者通知等公文形式下发,以指导、规范审判工作。应当借鉴学习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落实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司法政策指引功能方面的探索做法。即:一是明确审判委员会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职权配置;二是明确其主要职责是研究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三是着重发挥其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作用,研究公布典型案例或某类案件的裁判指引。审判委员会应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
(三)依托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的契机,逐步建立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案例数据库,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本文认为,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深入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逐步实现刑事审判裁判尺度的统一、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确保案件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正确定位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从而为员额法官办理刑事案件提供办案指引和说理指引
法官应主动地参照指导性案例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从而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作出相对客观正确的判断。从1985年至今30多年的审判实践看,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各地法院的刑事审判实务工作都起到了必要的指导作用。我国尚未实行判例制度,指导性案例从总体上看,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渊源予以援引。但指导性案例的通俗性、直观性与具体性,具有动摇法律职业体对精深法律“话语垄断”的奇特功效,疏通“精英司法”与“民主司法”之间的沟壑。因此,通过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获得了质疑判决公正性的知识与技术,从而形成一种对司法的强而有力的外部监督,提示法官不得不正视指导性案例对待决案件的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1]。
2.应当依托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运用法律大数据建设智慧型法院,逐步建立S市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案例库
S市两级法院于2010年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通过硬件和软件建设,建立了两级法院的局域网。但是,两级法院在8年的信息化建设中,并未将案例汇编纳入其中,亦无相应的版块或者栏目设置在局域网络中。S市法院运用法律大数据建设智慧法院正当其时。以法律大数据为依托打造智慧法院,已经是大势所趋。S市两级法院今后的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建设,必须将案例搜集汇编纳入总体规划中,在内部局域网上嵌入相应的版块和栏目,建议命名为“S市法院刑事案例数据库”。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先梳理S市法院近十年的刑事案例,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不同案由、案件审结的年份、审级,设置检索目录,安排专人录入近十年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通过法院大数据、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S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案例数据库,为法律适用统一提供技术支撑,并为S市法院的员额法官特别是年轻的刑事法官办理刑事案件提供参考指引。刑事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办公系统可自动查找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类似案例。纵向参照可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性案例,横向参照可查阅四川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类案。通过纵向与横向比对,重点分析这些案例在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实体处理方面的做法,予以归纳总结,并作为审理裁判案件的法律适用参考[2]。
3.审管办应当与两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法官共同研判生效案例,逐步建立刑事类案发现制度
如前所述,S市两级法院通过努力,今后必将建设完成刑事审判案例数据库。S市两级法院的审管办工作人员,应当对近十年的生效刑事案例进行归类梳理并每年定期更新案例数据,与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共同分析研判,搜集具有审判指导功能的案例,找出其中具有指引和规范价值的内容,归纳裁判要点和法律适用规则,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出台相关会议纪要,在全市法院内发布适用,从而为类型化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奠定基础。
4.制作S市法院刑事审判类案汇编,作为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办理类案时的参考和指引
S市法院每年公布的刑事典型案例,应当在证据认定、案件定性、量刑轻重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引领价值。搜集S市两级法院已经审结的刑事案例作为备选典型案例,可以考虑如下工作流程。先由主审法官根据典型案例的遴选标准,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备选案例,然后将该备选案例主动向本院刑事审判庭申报,本院刑事审判庭审查通过后,再交由本院刑事审判专业法官会议审议通过,最后上报中级法院研究室和审管办共同审查遴选是否将其确定为S市法院的刑事典型案例。对于已经审查遴选的S市法院典型案例,无论是一审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例,还是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案例,均应在入选后一个月内及时录入S市法院刑事典型案例数据库,并予以定期发布。上述典型案例应当作为S市两级法院法官办理刑事案件的参考和指引,对于今后法官办理类案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在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情节与典型案例的基本事实和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应当参照典型案例进行法理论证,并得出妥当的裁判结论[3]。除非有特殊情形,主审法官不得拒绝适用典型案例的裁判理由和相应法理条文,并不得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4]。
(四)继续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规范统一量刑裁判尺度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采取集中培训、个案交流、以老带新等多种方式,着力提高刑事审判法官的综合评判、文书写作、化解矛盾、调查研究、释法明理的能力素养[5]。二是加大指导力度,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全面正确实施。量刑规范化案件98%以上在基层法院。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力度,实行量刑规范化工作月统计,季总结。适时组织调研、庭审观摩、经验交流等活动,认真梳理总结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疑点难点,以点带面整体推动,及时消除实践分歧。三是加大探索力度,持续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对基层法院、社会各方反映强烈的量刑规范化罪名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行实施细则用数额增加刑罚量容易突破法定最高刑等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积极探索创新,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6]。四是加大协作力度,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取得新的实效。坚持党委的领导、争取人大的监督支持,与公、检、法、司协同配合,及时交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五)建立两级法院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
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各刑事审判庭之间、审判团队之间法律观点、法律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同时,建立和推行刑事审判专业领域系列案件、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上述各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要点研讨,从而统一法律适用观点,统一裁判尺度[7]。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规范裁判标准。通过审理案件、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等形式,对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案件裁判标准进行规范和统一[8]。
(六)加强刑事审判员额法官的队伍建设,提升审判团队的整体业务能力和水平
1.组建不同类型专业化的新审判团队
目前,S市两级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已经分别组建了不同的审判团队,如民事审判团队、刑事审判团队、行政审判团队。但是,为了逐步统一刑事审判裁判尺度,有必要在两级法院再予以细分,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类型,逐步建立刑事审判专业团队,发挥法官的专业审判特长,促使法官不断积累刑事审判经验,做好类型化刑事案件的专业审理和裁判。在保证案件质效的同时,实现同类刑事案件裁判的同质化,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9]。
2.加强对法官助理和员额法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一是加强外部学习。制定法官助理和员额法官定期学习计划,选派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好的青年法官助理和员额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和四川法官学院以及国内著名高校接受业务知识培训,分批次、分阶段、分层次逐步培养卓越法官,储备S市法院的审判业务能手和专家,从而不断提升其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内部交流学习。加强青年法官和资深法官的业务沟通交流,定期举办刑事审判实务研判座谈会,青年法官介绍最新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动态,资深法官与青年法官分享办理案件的经验。三是加强学术理论调研。鼓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在工作之余抽空研究理论法学,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进行司法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者审判实务论文,从而不断提升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的法学理论水平,为统一裁判尺度夯实理论基础。
3.长期不懈地抓好法官队伍的廉洁司法建设
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廉洁意识、加强监督检查等方式,努力营造司法廉洁氛围,从而引导员额法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杜绝枉法裁判,杜绝办理“三案”,从办案源头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难题。
结语
司法改革带来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新变革,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如何约束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尽量确保刑事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我们要通过建立健全类案指引、院庭长管理监督、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法官队伍建设等制度机制,并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法官办理刑事案件做到全程留痕,推动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管理监督的转变,推进管理监督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逐步统一刑事案件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