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温州家族的保障功能初探*
2019-01-29吴洋飞
何 伟,吴洋飞
(1.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温州325003;2.松阳县电视台,浙江丽水323400)
温州是中国传统家族制度高度发育的区域之一,家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在族内救济和家族保障方面,可以说,家族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温州地区向有族人相恤之传统,宋代永嘉人刘愈“家豪于资”,族人中有穷困者,则“赈其贫者,至为解衣倾困,盖不一再。”[1]1133平阳乡绅蔡君宝对于不恤家族之人深恶痛绝,“尝欲广其庐以族处,益其田畴以族食,于以合宗族,于一表乡间。皇皇汲汲,凡经理资财以为是,盖十余年矣”,虽然不幸“年甫强壮,志弗克就,而不幸以死”,[2]卷7但其保障乡党族人的心愿却是显而易见。元代温州家族相恤之风不改。平阳蔡氏为当地望族,“合族之人服虽穷,亲虽尽,而岁时伏腊未尝不相往来。冠婚丧祭未尝不相赴告,患难缓急未尝不相扶持。”[3]卷4平阳林氏族人林均翁,轻财好施,元末兵乱,“民被其毒尤甚,类皆乏食,不能存。赖君发粟而饱者七十余家。”
在“大礼议”以后,明代温州的家族组织随着官僚、士庶阶层祭祖权的扩大,建祠堂祭始祖的民众化,而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各家族以传统儒家伦理道德为导向,倡导族内互助,通过制定家法族规、设置族田义田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家族成员给予一定的精神、经济赡助,从而保障鳏、寡、孤、独等贫无所依的族人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社会救济事业的不足,对缓和社会矛盾、收族睦族、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扶贫济困
在传统农业社会里,生产力水平低下,天灾人祸频发。国家虽然会进行一些备灾救荒、收养贫病、养老抚幼的“仁政”,但局限性较大,很难惠及基层民众。而作为人所共居的家族组织,它所具有的“赈贫济困”的社会保障功能就弥补了政府济贫之不足。
南宋乐清的王十朋就明确提出在族人穷困之时,家族需及时发挥扶困济贫的功能:“疾病欲其相扶,患难欲其相恤。”[4]卷1其在《家政集》中提出对疾病和穷困族人进行扶持和救治的原则体现出当时的温州家族必然发挥着扶困济贫的保障功能。元末乐清盘古高氏始迁祖新七公在订立高氏家训时就制定了“济患难”和“周贫乏”二条,以保障贫困族人的生活,其曰:“吉凶同情,圣人所尚,况在本支,尤宜视为一体,脊鸽急难之义,不可不讲”。[5]98
明代温州家族几乎所有的家族都十分重视对穷困族人的救济,从思想和制度上不断强化家族对于扶贫济困功能的发挥。明初平阳州桃源里人陈思礼曾任赣榆县儒学教渝,后辞官归里,创设义田。“为义田几若干亩,岁藉其入以赒恤家族邻里之贫者,予有常数,贷有常经,丧葬嫁娶,各有常给,而又以赢,即所居之旁建书塾,招致经师教乡之子弟。”[6]卷12
弘治十一年,任温州知府的文林甚至要求每个家族设置司恤一名,专门负责对贫困族人的赈济。“凡族有鳏寡孤独及残疾或良善而贫不能自立者,告诸族长族正,劝有力者量为周恤。”英桥王氏要求族人急公好义,以己之有余济族众之不足,“凡周恤族之贫难,及于宗祠有义举,在有余之家即宜务行之,……家有余财而不能树恩于族,谋盛举以垂不朽,是诚不智之甚也。”。英桥王氏自王澈起设置司恤二人,专门负责周济族内鳏寡孤独者。至王叔果又拨田四百亩,置义仓于王氏祠堂边上。[7]28
当然,家族保障功能发挥最关键的是周济行为的发生与落实。在家族扶贫济困思想和制度的影响下,族中达人和贤者纷纷慷慨解囊,竞相周济穷困族人。如明英桥王氏族人王光美“性皆好施予,族故繁衍,无虑数千人。贫瘠居半,首举立义仓,置义田,赈恤孤懦。岁时仰侍婚、葬、举火者,若取诸寄缓急,姻党、闾里、故旧亦靡有倦色。”再如明乐清赵氏族人赵西谷心存仁厚,常常捐资捐物,周济族中及乡里民众,当时的邑宰并为此建立义门,对其进行表彰。“西谷官迪功郎,家称素封。生平慷慨好施,遇雨雪,察民间之匮乏者,遗薪米。及岁荒,乡邻嗷嗷,枵腹见告,西谷罄所有之粟以周济之,邑人赖其举火者不可胜记。或穷民假贷,计勿克偿,悉取其券焚。邑宰林公有言重加裒扬,闻之藩、臬诸司,勒石以为之旌,额日‘尚义门’。”[8]320可以说,尚义门的建立不仅是对赵西谷个人行为的赞誉,也是对花园赵氏一族的褒奖。因为,赵西谷深受其父济困思想的影响,其父赵尚谦亦是乡里之善人,其于明弘治九年八月“随例输谷三百,以备赈济。于是膺立石旌异之典,乃作亭以侈之,日“旌义亭”。”[8]318赵氏父子致力于对穷困族人或乡人的救济,是赵氏一族扶贫济困功能的典型表现,是家族慈善救济功能发挥的必然结果。
此外,家族在保障穷困族众的基本生活之外,亦对其处于穷困现状不满的心理进行有效的指导,使其对未来充满希望,并防止许多不理智行为的发生。明代泰顺三魁张宅《张氏宗谱》载曰:“族大人贫,树大枝枯,不能无也。虽然天运循环,无往不复。若能安贫守分,不做非为,则今日虽贫贱,安知他日不富贵乎。”[9]张氏以劝导的口吻引导穷困族人勿作非为,用自己的努力去争取他日的富贵。从思想制度到具体实施,从物质生活的保障到精神和心理上的指导,温州家族在扶贫济困、周济族人上展现了强大的组织和引导功能,令家族保障功能更加完备,充分发挥家族的作用。
二、抚孤恤寡
“孤”“寡”为人生之大不幸,无论是失去丈夫的孀居妇女,抑或是失去双亲的孤儿,向来被认为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传统农耕社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劳动力,寡妇孤儿一般无法保障自我以及家人的基本生活所需,面临严峻的生存问题。作为与其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家族组织,保障族中孤寡妇生活是其保障功能最基本的体现。
自宋以来,儒家对于妇女守节的观念波及至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北宋二程曰:“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10]241因此妇女一旦出嫁,就不可轻易改嫁,即使其夫去世,仍需在其夫家为其守寡。官府和民间对孀妇守节之行为皆大为提倡。朱元璋就曾规定:“民间寡妇三十已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嫁者,族表门闾,除本家差役。”[11]卷97对于寡妇来说,只要能立志守节,官府就会赐予匾额“旌表门闾”,甚至建立“贞节牌坊”,这不仅对寡妇本人,而且对其所在家族亦为十分荣耀之事。早在洪武初年,瑞安县民卓朝宾之妻胡氏就因“年二十九夫亡,矢志抚孤”得到朝廷旌表。洪武十七年,又旌表瑞安季致中妻丁氏,平阳郑泾阳妻陈氏”[12]卷13而且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不断向民众灌输寡妇守节的理念。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激励,促使寡妇将守节从观念付诸行动。如泰顺三魁张氏存实公卒于明成化庚寅年,其妻林氏立志守节,“以一妇人提养二幼子,誓志不贰,”并“寅夕纺织,教二女缝纫,习女工;诲厥子从贤师友,读书问学”。[9]林氏坚持为夫守寡,留于夫族,养育子女,立誓不再改嫁,是为温州传统家族中典型的贞洁节妇。
在宗法社会中,一旦作为户主的男子故去,对一个普通家庭而言,就是天塌地陷之灾。不仅生活失去了支撑,加之需要抚育多个子女,守节妇女的家庭生活多处于贫困状态。因为“在传统农业社会,男性是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提供者,丈夫去世后,妻子将难以获得稳定的生活资料,生存维系会出现困难。”[13]83因此,家族往往为她们及其子女的生活能得到基本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泰顺三魁张氏之家规规定:“孤儿寡妇,人之不幸,伯叔兄弟宜加存恤,不可侵扰,若欺人孤寡,妄加悔害,惟图利己而不为怜悯,彼虽无能,此则所亏多矣,然天道理,即戒之戒之。”[9]正是由于张氏一族对保障孤儿寡母的生活有明确的规定,前述立志守节的林氏才能将子女顺利抚养长大。[9]《普门张氏族约》规定:“若贫乏,月给薪米及教养其子。”徐景雅、徐景资在为永嘉枫林徐氏所作的《族范》中规定:“族中不幸遇孤儿寡妇,其家业殷富者,即族众尚当出力扶持;况如贫而无亲,则更当谕众量助,令勿失所。”[7]129
明代温州家族对于族中守节之妇是十分赞赏的,如浦门甘氏家训中说“寡节妇乃山川清正之气而生,朝廷有奖,人鬼共钦。凡我族人须尊重之。”再如《普门张氏族约》曰:“寡妇守志最难,族长等宜时加奖励,有异节则呈举于官;或遇生日,共作文轴为寿;死则共为铭旌,书之曰:某人守节妻某氏之柩。”当然,家族对于寡妇守节的赞赏并非是强制要求她们必须留于夫家,明代温州许多开明的家族对于寡妇再嫁问题的处理上也非常注重人伦。他们以为寡妇丧夫之后,可由其自由选择归属问题。如平阳县“寡妇欲再醮,叔伯及妇父母、兄弟欣然”。[14]卷4蒲城甘氏家训亦规定:“(寡妇)或欲改嫁,须听其自便。为翁姑者,切不可相逼,亦不可强留。愿守节而硬相逼,知居心之不良欲改嫁,而强相留,恐后患之叵测。”可以看出,明代温州形成了一个利于寡妇再嫁的社会风气。
助养孤儿亦是家族内部慈善救助的一个重要方面。年少丧亲,无疑是极其悲苦事之。无父孤儿往往跟随母亲生活,或随其改嫁进入他族生活,一旦其随母进入他族,那本族即对其生活停止保障。族中失去双亲,且无劳动能力的孤儿则是家族组织重点抚育和保障的对象。部分孤儿会由其父之兄弟代为抚养,如苍南《倪氏宗谱》矜孤条曰:“族中不幸有孤儿,上无父母可依,下无兄弟相助,为叔伯者须善为处置,俾勿失其所。”倪氏以为叔伯是族中孤儿最好的依靠,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为密切的同姓亲属。族中其他殷实之家也应该伸出援手,救助无亲孤儿,令他们在享受族亲之温暖,从而健康成长。府县志中也会专门记载抚养兄弟之子的典型人物,以给予表彰。“戴赏字从善,永嘉人,操行醇正,其学博综经史,兄及弟蚤世,抚诸孤于己室。”“张涨字仲通,抚季弟及伯兄遗孤。”[15]卷12
瓯海茶山《东海郡溪滨徐氏家谱》恤孤寡条曰:“族中不幸遇孤儿,其家业殷实者,即族众尚当出力扶持;况如贫而无亲,则更当谕令众量助,令勿所失。至如孤女,尤宜伯叔收养之。先世遗范俱存。”[7]130茶山徐氏将孤女的生活保障列入祖训之中,在当时溺女成风的社会中实属罕见,亦表明明代温州家族突破传统思想的束缚,为孤女的生存提供必要保障。
三、尊老养老
百善孝为先,孝乃百行之源。明朝在开国之初,洪武皇帝为了基层统治的稳定和谐而制定了圣谕六言,其中第一条就是“孝顺父母”,就有而在这样的文化动因下。明代温州各家族所定家训不管采用何种形式,无不提倡“百善孝为先”。明人徐景雅在为永嘉枫林徐氏家族作的《族范》中说:“吾祖父世以孝弟仁让为先,身之所履,即是教令,讲读圣谕可知也……孝弟,人之至行。”[7]129其孝父母条曰:“父母者,生我者也。罔极深恩,终身报之。莫尽为子者,当竭力孝养,下气怡色,怡声以事,彼物类者,鸦知反哺,羊解跪乳,可以人而反不如鸟兽乎,则孝父母为要。”徐氏以朱元璋“圣谕六言”来提醒和约束族人,必须时刻谨记父母的养育恩情,在其衰老之后,必须承担其赡养的义务。而对于家族的一般民众来说,孝文化也同样己经深入人心、根深蒂固,扎根在每一个宗族成员的文化基因里。
家训中一系列的规定是家族督促族众孝养双亲的必要措施,也发挥了一定的功效。但是,这些规定往往只能抑制不孝养父母行为的发生,只能在表面上强行令族人去尊老养老。明代温州家族意识到,只有通过对族人进行相关的孝养教育,才能让其在思想上真正的认识到奉养父母的重要性。泰顺三魁张宅张氏一族即通过召集族众,共同学习“孝养之道”,以成“孝养之俗”。“子事父母,妇事舅姑,圣贤已有明训。但贤愚不等,有私妻子而不顾父母者矣,有慢舅姑而不尽妇道者矣。今正旦及中元节令,即衣冠会集,令族中贤者讲小学诸书,以训诫之。训诫之不悛,则自相劝谕之。劝谕之不从,则当会集祠堂鸣鼓,以攻之。庶长孝弟之风而俗可敦矣。”[9]
家族通过对族人进行孝行教育和制定族法,令老年族人能够得到较好的赡养,使他们的生活得到必要的保障。与此同时也起了重大的社会作用,明代温州的许多家谱及其他文献中,《孝子传》屡见不鲜,这就为温州地区“孝”文化的营造塑造了良好的氛围。当然,家族的尊老养老功能,并不仅仅局限于对父母的孝养之上,更重要是对族中老者的尊敬和无依靠老人的赡养。苍南何氏家族规定“贫老无依者,周之”苍南《夏氏宗谱》宗族当睦条载:“尝谓睦族之要有三,曰尊尊、曰老老、曰贤贤。名分属尊行者,尊也,则恭顺退逊,不敢触犯。分属虽卑,而齿迈众,老也。则扶持保护,事以高年之礼。有德行族彦,贤也。贤者乃本宗桢干,则亲炙之景仰之。”[16]夏氏将老人与族中尊贵和贤能之人相提并论,足见其对老人的重视。它倡导全体族众扶持和保护老人,尊重他们。
与此同时,明代温州家族还规定了尊老敬老养老的具体行为规范,以便族人在日常生活中以高年之礼来礼待老人。瓯海茶山《东海郡溪滨徐氏家谱》敬老条曰:“乡邻长老,父执之尊。即在农民,悌道贵敦。行尚居后,坐戒轻蹲。言辞无失,成性存存。择居仁里,浑朴成村。”[16]12徐氏认为对待乡邻长老需像尊重父亲一样,不得有言语上的失礼,行走必在其后,坐态则忌蹲姿。泰顺三魁张宅张氏则规定的更为细致:“见尊长,坐必起、行必序、应对必以名。如此,则长幼尊卑不失焉,行之次庶,不贻笑于人人。”[9]在与老人的交往中,族众在坐、行、应对等方面,都必须严格按照长幼尊卑之仪来履行,否则将贻笑于他人,更有甚者将受到家族的惩罚。
从对父母的孝养,到对族中老人思想和行为上的礼遇,都充分体现了温州传统家族对于尊老养老的重视,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传统美德和文化在温州家族社会中得以广泛传播,拥有肥沃的土壤。尊老养老功能的发挥是温州家族保障功能发挥的基本体现,如果连老者都无法保障生活,又何谈其他群体的保障功能呢。
四、教育保障
教育是明代温州家族崛起、兴盛的重要途径,家族对于本宗子弟的教育十分重视,常常举合族之力保障教育的发展,家族不仅在家法族规中规条鼓励本族子弟一心求学,还在实际生活中对于贫困子弟予以物质资助,稍有实力的宗族设立学田,专门用于子弟的教育。如嘉靖八年高岙高氏创办南屏书院之时,“拨十二都上等田一百亩,岁收租粒以为柬修之礼;其差赋与修塾之费亦自田出,毋累子孙。”[17]高氏设立学田,以支持族中家塾的正常运行,显示了温州传统家族对教育的重视,也为家族未来的发展准备了大量的人才。除了设置田产来保障家族教育功能的发挥之外,许多家族还接受族人以及乡人的捐献。如文成浯溪富氏家族富雅敬“偕从弟秉初及弟秉诚辈,置田租百石于所居之右,临溪构屋三间两翼作讲堂,岁岁延师以教乡之子弟,凡愿学者咸得就学而无所费,人尽得之。及今十年矣,启蒙成材非一人耶。”[17]378
尽管家族通过建立家塾、设立学田的形式,令其族中子弟有学习的场所。但是,一个家族之中,能够保证子孙进入家塾的家庭并不多,仍然有许多贫困的家庭无法支付子嗣的学习费用。因此,明代温州家族将捐资助学视为教育保障的重要手段。
约在明万历年间,泰顺清河张氏三世祖肇士公抽书塾田以助家塾开办。此外,他还抽取了部分田产作为养贤田,以资助族中贫困子弟的学习,[18]为养贤田的具体使用,订立了规程:“养贤田之租,一人入学则尽收去;两人入学则各分半,多亦照人数均分。上进者亦无加,但捐纳者无收。若入学后加捐者,仍得收文武,无异给顶与未给顶,同有。去岁死者,本年不得收,若本年正月初一以后死者,犹得收本年之租。以此为例,毋得致争尔。后人须奋志,青云甲科,不巳实所厚望。”[18]养贤田的设立为族中子弟,特别是贫苦族人的教育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明代温州家族从思想制度到具体实施,从物质生活的保障到精神和心理上的指导,在抚寡恤孤、扶贫济困、周济族人、教育保障上展现了强大的组织和引导功能,令家族保障功能更加完备,充分发挥家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