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籍管理中“法”与“情”关系问题研究
2019-01-28王亦旻谢蕴江
王亦旻 谢蕴江
(天津科技大学,天津 300222)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德并治、协同推进这一重要命题。高校管理,尤其是学籍管理也要在此重要命题的指引下实现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
在依法治校的整体要求下,高校管理尤其是学籍管理更要依法管理,做到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学籍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法”,管理过程中强调严密、具体、明确,遵循“照章办事”,特点是稳定不变、一视同仁。但是,高校作为教育单位,大学生作为被教育者,他们思想观念超前,易于接受新鲜事物,同时又缺乏社会经验,易冲动,部分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叛逆心理强、承受挫折能力弱等问题。作为高校,在依法治校的大前提下,学校应该同时考虑大学生的特点,做到 “情法两尽”,让“法”、“情”二者在管理的过程中彼此兼顾,彼此协调,使其受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一、管理进行前,预防“法”与“情”的冲突
由于学籍管理的复杂性和制度的相对滞后性,以及人们对价值追求的不同选择,高校中“法”与“情”冲突时有发生。作为高校管理人员一定要有前瞻意识,在管理进行前尽可能地预防“法”与“情”的冲突。
1.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
(1)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
合法性是对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中更突出了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进一步规范了高校的管理行为,为依法治校办学奠定了制度基础。今年,各高校也根据教育部的新《规定》的精神重新修订本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作为高校,在制定每一个制度文件时都要考虑它的合法性,是否跟国家法律,或者上位法存在冲突等。学校在制定涉及在校学习权等影响学生的重大权利的具体规定时,特别要注意是否为学生提供了救济渠道。
再有,我们要不断地审视现有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在的教育背景、教育规律和教育对象。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不断地进行梳理,修订和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健全规章制度的内容,使我们的规章制度有更好的认同基础。
(2)规章制度内容要有“人情味”
在健全制度的同时,也要不断的完善制度。制度虽然讲公平性,但有时公平性也是相对的,我们平时生活中可以发现,同样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对待“好人”和对待“坏人”,人们会存在不同的心里预期。霍姆斯曾经说过:“一套健全的制度首先要做到的是顺应人们的真实情感要求,无论这些情感要求是对是错”[1],虽然这种说法尚有争议,但是也告诉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考虑人的心理感情,把那些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同的部分加入到制度当中去。这样能使我们的制度更加有“人情味”,得到师生的认同。得到师生认同的制度也就更容易被信赖,被遵从。
高校在制定关系到学生重大利益的条款时,比如学校在制定和修订学生退学处理条款、纪律处分条款时,一定要综合平衡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并给学生以出路和希望[2]。让学生既能受到教育,又能感受到学校的人文关怀。
再有,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制度语言描述不能过于生硬。尽量少使用“不准”、“严禁”、“必须”、“禁止”、“后果自负”、“概不负责”等带有浓厚命令和禁止意味的冷冰冰的词汇,让学生感觉自己的权益被设定了重重的限制,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2.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制度的制定,应该充分了解民情,尊重民意[3],且让广大师生参与到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中来。无论是在文件制定前还是修订过程中,都应该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和建议。首先,通过师生的参与,可以从他们的角度提出见解,这样制度形成以后,他们才会有认同感,自觉地遵守。其次,制度本身也会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获得权威。再次,可以让师生通过直接参与学校建设,调动师生的积极性,激发师生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师生的归属感,使师生将制度内化为自身理念,由他律变自律,心甘情愿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最后,通过大家集思广益,各抒己见,可以弥补制度建立者的信息不全、考虑不周等不足,让制度更加合理化,可行性更强。
规章制度的制定,包括制度的改、立、废以及特殊事件的处理等都要经过相应的程序。高校管理也不例外,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师生的共同利益。文件的制定一般要履行清理、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审议、公示、通过、备案、公布等程序,历经起草阶段,修改阶段、校长审议,最终成文。
3.加强对管理者的教育
高校管理制度从制定到执行,一刻都离不开管理者。所以要提高管理的水平就一定要加强管理者综合素质及知识水平的教育。根据态度理论的相关研究,知识水平和情感因素都将影响一个人的行为。在依法管理,执行制度时既能考虑因材施教和尊重人性,又能从思想上克服情感因素对制度执行的干扰。
二、管理过程中,做到“情法两尽”
“情法两尽”作为中国传统司法的习惯表达。由于情理本身的变动不居和缺乏基点,“酌情”实际上是一种模糊表达。归根结底,所谓“情法两尽”,就是在“情”和“法”之间做到最大程度的平衡。
1.坚持以“法”为基础
目前,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就是部分学生尤其学生家长觉得 “法不外乎人情”,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之下,当学生受到某种处理或处分时,首先他想到的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申诉,而是希望于“托熟人、找关系”来解决问题[4]。这就曲解了“情法两尽”的管理原则,也给学校的管理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要求高校管理人员在管理中,不要将感情因素过分的介入到学校的管理制度中,否则,制度就会被广大师生轻视甚至是漠视,在师生中滋生“法不外乎人情”的错误认识。这样不仅会弱化学校规章制度的尊严,损害规章制度在学校管理中的权威,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使得师生无所是从,最终导致学校管理陷入混乱的境地。
(1)保障“法”的基础地位
作为高校的管理人员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用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创建并持续完善健全的规范和机制,实现对大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以促进高校管理者按照法律和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要求和规范学生行为,建立起化解矛盾纠纷的系统,规范学校秩序,使学校各项事业的稳定和谐成为常态。“情法两尽”并不意味着制度就要向“情”无原则的妥协,制度永远都是基础地位,在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没有制度,只讲“情”会造成随心所欲、无视规章,造成管理上的混乱[5],也有可能会导致人治,致使大多数学生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虽然要情法两尽,但“情”、“法”二者要保持适当的距离,感情因素要被尊重同时又要认真、谨慎对待,不要过分重视感情因素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避免造成“民意裁判”、“舆论审判”这样的消极法律现象,远离了制度实施的初衷,损害了学校规章制度的尊严与公信力[1]。
(2)群体议事制
要想避免感情因素对决策的消极影响,首先增强管理决策的民主性,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管理者和权力掌握者也是自然人,在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受到“情”的影响,常常处于“情”、“法”两难的处境。这时如果能做到管理决策民主化,决策要通过群体决策,权利适当分散,适当下移,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并且通过管理决策的群体议事制,不但能让广大师生参与决策,提高他们的工作、学习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还可以群策群力,对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以促进日后管理工作的开展。
(3)管理公开化、透明化,健全监督机制
所有的管理过程,从审议到决策到执行,要完全公开透明,广大师生都可能了解和监督。再有,高校要加快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包括网上平台和相关监督部门,让师生可以对相关的决策有充分了解,行使对相关决策进行监督的权利。
(4)避免“稳在当下,乱在千秋”
学校在遇到“情”、“法”两难事件时,一定要从长计议,综合考虑每个因素,不能因为“恻隐之心”或者家长诉求强烈等原因采取饮鸩止渴的做法,做出一些无原则的调整与让步。否则,虽然感觉当时的困难缓解了,但会对以后的工作造成许多不良影响。
2.强化“柔性”管理
高校不同于其他部门,高校生产的“产品”是人,而且是有知识,有个性且饱含情感的人。一味强调制度,会让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和管理者存在心里隔阂,加大管理难度。再有,教育具有效果内隐、显现周期长、模糊性等特点,一般不宜采用量化管理和量化评估[6]。教育性决定了高校的很多方面要加强“柔性”管理,不能只是冷冰冰地“照章办事”。
(1)尽量减小学生权益损失
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理、处分时,从“法”的角度依据相应条款处理即可,但“法”中的从轻或从重条款的引用成为一个关注点。这时候高校应该遵循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学校的发展的原则,统筹考量学生个体权利与学校公共利益。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阶段,当个体权利与学校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高校应优先考虑学生的个体权利,且以学生个体权益损失最小化为前提[7],对影响学生重大权利的处理更是应该审慎为之。
(2)管理过程做到“以情感化”
无论是学校管理者还是普通教师,都要尽可能与学生建立联系,多沟通,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做法。尤其是对成绩较差、家庭困难、特殊家庭等“问题学生”,作为管理者,尤其是一线管理者必须主动且经常与他们及家长沟通,让学生及学生家长感受到温暖,感受到被关心,甚至感觉到一种特殊的关照。这样,即使处理或处分不能避免,在他们心中也更容易接受和理解。
(3)讲究教育艺术和方式
每一个学生都是有个体差异的,性格更是大不相同,教育方式也要根据学生的性格差异选择更适合的方法。屡教不改或者性格外向的学生可以在广大同学面前以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教育,但是这种方式就不适用于性格内向或者心理素质差,心理压力大的学生,甚至在批评教育时还要注意说话的内容和语气。对于特殊家庭或者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对于他们敏感的话题,我们要注意用词。
(4)适度尊重民众意见
有时,针对一些特殊事件,学校处于两难时,可以适当地考虑民众,也就是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广大师生的意见代表着大多数人对某一事件的基本倾向,代表着主流的价值观。再有,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是无穷的,有时可以为事件的解决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使学校管理者在众多处理方法中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管理完成后,弥补“法”与“情”的冲突
1.及时修正不当的管理行为
管理者在管理中经常会遇到“情”、“法”矛盾,左右两难的情况,在处理时有时不能做到情法两尽,也有时会处理不当。当出现处理不当甚至出现了违背原则的错误行为,一定要做出及时的修正,以免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公待遇,造成舆论的哗然甚至学校名誉的损失。
同时,当特殊事件发生后,管理者对处理过程和结果一定要记录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条件成熟时,可以拟定相关规范化文件或处理办法。再出现类似事件,按此次处理流程和办法处理,以示公平。
2.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情关怀
“法”永远是基础,“情”只是补充,所以当“法”与“情”发生冲突时,为了维护公平性原则和学校的稳定,很多时候管理者都是抛开了感情的因素,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这时候事后的人情关怀就尤为重要了。学生受到学籍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后,都希望能得到关心和帮助,同时也会有一部分学生因为学校没有特殊处理而对学校,对管理部门,对管理者心存不满。这时候如果能在处理后给学生一个解释和安慰,大部分学生还是可以理解管理者的立场的,这样就可以在心里不存在芥蒂,自觉接受学校处理的同时也能减轻心理压力,并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健康成长。
四、结束语
制度建设是高校发展的灵魂和根本,也是学籍管理顺利开展的保障。但是学籍管理中被管理者是思想观念超前,同时又不够成熟的大学生,高校学籍管理应该在依法管理的提前下同时考虑大学生的特点,管理前、管理中和管理后都要做到“情法两尽”,减少“法”与“情”的冲突,完善二者的关系,让被管理者感受到“制度无情,人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