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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内在特征

2019-01-28姜胜建

浙江经济 2019年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姜胜建

知识产权保护不只是“盾”,也是企业开拓市场的“矛”。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让国家和企业创新之“矛”更加锐利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鳖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11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的主旨演讲中表示:“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习总书记强调的两个“最”和“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突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赋予了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的职责和使命。

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特征

本质上具有“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内在品质特征。知识产权源于对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如果没有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创造,更无从谈起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这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此可见,“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创新精神,是知识产权保护最为重要的精神内核。惟有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创新氛围,知识产权事业才会展现出“自有源头活水来”的勃勃生机。这也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本质的特征。

法律上具有排他性、强制性和他律性的内在特征。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在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基础之上的。任何法律,其制度特征都表现为强制性、排他性和他律性。文明社会对于法律制度的内在要求就是以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为准则,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为目的。当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属于民法范畴,相对于刑法在人的权利上有较大的自由和保护。孟德斯鸠有句名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每一个人在民法上都是任何公权力必须像对待一个国家那样的谨慎。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制度上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他律性的特征和遵循“公平正义、诚实守约”的法治精神品质,这是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最为重要的基本要素。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行政保护是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强制性的保护,但两者性质不同。行政保护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司法保护一般则是由权利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启动的保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经济上具有“合作竞争、互利共赢”的竞合特征。单纯从法律角度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保护排他性的权益,有冲突和摩擦是正常的。一旦知识产权与围绕经济利益的市场竞争相结合,这种冲突和磨擦更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说,这正是当前困扰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难题的关键所在,也是之所以要积极倡导“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的目的所在。众所周知,科学知识带给人类的创新成果,从本质上讲是属于人类共同的财富。同理,知识产权的创新与传播,最终目的也是造福人类。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排他性、作为生产要素的竞争性和知识产权作为人类共享文明成果的终极目标是一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实践证明,“合作竞争、互利共赢”的竞合特征,是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常态。在专利法律制度上,通过设置“专利许可”,以促进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之间的合作共享;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为避免专利权有人向被许可人索要不公平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寻求技术标准化所带来的竞争限制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一些标准化组织会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对外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遵守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FRAND原则。在实践中,有些行业或企业通过组织或参与“知识产权联盟”,以谋求企业间的知识产权合作等。上述举措,都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经济上的竞合特征。

规则上具有地域性和国际保护规则的兼容性特征。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即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想获得所在国或地区的保护,就必须向所在国申请权利并获得的授权。国际保护规则的统一性,是指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即所有缔约方的国内法可以高于国际条约的保护标准,但绝不能低于该标准。换言之,在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无论是授权的对象、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方式都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一体化、趋同化,具有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也就是国际法高于国内法、国内法服从国际法。人们一定知道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301条款”是要求外国政府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防止侵犯行为的发生,该条款的作用是改善外国的知识产权体制;337条款是在美国进口与过境贸易中,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私人厂商及其产品实施制裁,是直接针对外国生产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两个条款具有典型的“美国特色”,体现了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战略意图,在国际条约多边协调体系之外另起了一个明显带有霸权色彩的“单边炉灶”。习近平主席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的主旨演讲中均提到的“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基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自身需要,进一步主动与国际社会规则接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与建议

进一步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深入实施,全社会知识产权知识逐步得到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逐步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偏见或不足。诸如:知识产权保护“矛与盾”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领域及地域关注度的认识等方面。在此,特别需要强调三点: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只是“盾”,也是企业开拓市场的“矛”。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让国家和企业创新之“矛”更加锐利。二是开放的市场经济,无论是引进来还是走出去,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对发展中国家,都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三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只是政府、企业或发明人的事情,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只有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事业才能更好、更快地得到加强与发展。

全面贯彻“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构造“合规合适、合作开放、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金钟罩”。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加强“依法保护”就足够了。有句俗话,“要防野狗进院,就得扎紧篱笆”。知识产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要依靠科学管理。加强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若就“保护”论“保护”,那只是拿了根打狗棍,起不到从根本上防范“野狗入院”的目的。企业及科研院所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构造一个“合规合适、合作开放、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金钟罩”。

以“实现知识产权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与效率。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宝贵的社会财富,其最重要的现实意义是能够更高效、更优质地创造社会价值。习总书记强调的两个“最”和“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突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其重要性既是彰显“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也体现了对“智力劳动创造财富”的充分肯定。说到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财产价值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就是要以“实现知识产权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与效率。机构改革后,工业产权在行政保护上纳入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权威和执法效能,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要坚持知识产权制度与治理体系建设的创新,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也面临着极为复杂的矛盾和严峻挑战。对此,一方面在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要积极培育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方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在维护以WTO及TRIPS协议为基本形式的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及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适时制订并颁布有利于积极应对一些绕过WTO及TRIPS协议,处理好与采取单边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有关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避免在此类知识产权保护发生冲突和争端中的被动地位,并为国家对外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更全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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