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一体化
2019-01-28李海瑜长沙市南雅中学
李海瑜 长沙市南雅中学
引言: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真正张扬了现代司法体系中的人性精神,践行了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则,与我国国情密切契合。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两项制度分别由不同的责任主体负责执行,导致其在申请程序、使用标准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与司法精神的初衷相背离,这一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一、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主要区别
首先从法律标准层面出发,法律援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作为执行标准,而司法救助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作为执行标准;其次从执行主体层面出发,法律援助的执行主体是政府与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救助则依靠司法机关负责执行;再次从服务对象层面出发,法律援助适用于经济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中享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最后从实施方式层面出发,法律援助由相应机构负责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无偿辩护,而司法救助则是由司法机关无偿减免诉讼费用[1]。
二、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一体化建设的具体策略
(一)实现审核权的统一划归,推动二者有机整合
国家设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的初衷是为确保社会全体成员在法律面前都能够享有同等的权利,致力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基于这一出发点,我认为应当改变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这两项制度现存的割裂性局面,将其审核权利实现统一划归,由政府与人民法院共同呈交至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具体执行,确保审核标准的一致性与审核效率的提高。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推进二者立法工作的协同建设,依照国家相关标准推行统一的法律援助法,确保为各项制度的落实提供稳固的法律保障。
鉴于当前在两种制度并行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矛盾问题,导致二者的实际效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设经验,进一步推动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将其划归进同一个法律条框之中,实现协同管理,使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与工作要求得到充分的明确,也明确界定所赋予社会团体组织的相关法律援助职责,明确其所适用的范围与具体条件,以及受援者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从而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一体化建设。
(二)扩大二者的实施范围,与法援机构密切沟通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审核指导下,当针对存在经济困难问题的当事人进行审核通过后,接下来便需要相应配套政策提供有效援助,确保政策的贯彻性与畅通性,真正能够为受援者提供有效帮助,将原本审批程序中的复杂手续与流程进行简化,相应也为责任机关减轻了复审工作的负担。在现有立法体系的基础上,要求人民法院针对相关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建设,明确其工作的目标与具体内容,致力于使其救助的范围得到更加宽广的覆盖、创设多元化司法救助方式。在此基础上,有助于进一步加深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之间的密切联系,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密切沟通,经审查通过后给予相应当事人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规避重复审查的繁琐程序,能够最大限度为受援者提供有效援助。此外,还要求政府充分发挥其调控职能,提高针对法院现有的经费支持力度,避免法院因减免诉讼费而导致其他经费开支受到影响,致力于将司法援助费用纳入到财政预算体系中,从而为法院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撑。
(三)强化政府与机构责任,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当针对法律援助工作者进行严格监督,确保相关人员在接受任务后能够有效执行,倘若发现存在执行不力或违规等行为,则应当经由法律援助中心向相关人员的归属部门呈交报告,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为受援人的权益提供多重保障。同时,当事人也保有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进而由司法机关向相关部门进行问责,进一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与此同时,政府应当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着力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与有效落实,为其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与支撑,强化相关机构与工作队伍的健全建设,进而与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等建立密切的配合与协作,真正借助社会多方力量实现有效支撑,借助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优质人才投身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中,借助质量监控机制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办案实效,从而为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踏实、稳固的保障[2]。
结论:总而言之,推动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一体化建设,不仅迎合了国家法制化建设的要求,还真正为人权、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进一步促使二者的职能效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弱势群体与经济困难人群提供有效荫庇。鉴于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一体化建设属于一项体系庞杂的系统工程,与社会民生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还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助推两项司法制度的有效合并建设,为我国社会的繁荣稳定建设提供有效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