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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治的概念证成及形态定位

2019-01-27罗洪洋

政法论丛 2019年2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人工智能

罗洪洋 陈 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在法治思维发展进程中,产生一系列法学概念,法治概念同样是法律思维者的头脑对特定时代背景下的法律现象、法律行动、法律实践的本质属性及其内在规律的反映,而法治概念必然打上时代的烙印,必然具有时代性。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牵引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这代表着更高级的思维方式、更先进的生产力。与此同时,法治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也迅速呈现出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法治发展与科技发展之融合与互动产生了智慧法治这个具有时代性意涵的概念。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这些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高新科技正在重塑我国法治的形态,智慧法治是法治进入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是法治发展与科技发展之融合与互动的结果。如何理解和表征智慧法治,我们还没有形成理论共识,更没有法哲学(法理学)层面的智识贡献。同时,对于如何规划和建构智慧法治,我们也没有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和方略。基于以上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考虑,智慧法治相较于目前的法治体系来讲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是一种高级形态的法治形式。智慧法治建设为人工智能在法律、安全、就业、伦理和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时代任务,人工智能与法治的结合是一项前瞻性研究,积极构建未来的人工智能法治体系,以法治保障人工智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实施国家人工智能战略提供法律支持。智慧法治是一个动态的人工智能与法治结合的运行过程,其包含多个具体的形态定位,如立法形态、执法形态、司法形态和法律服务形态等,这些法治运行环节的形态呈现,共同组成了智慧法治的宏观样态,而这些具体的运行形态也从总体上组成了智慧法治的逻辑框架。

一、人工智能与法治的交融:造就智慧法治

(一)“智慧法治”的生成

人类自从产生了阶级和国家,就有了法律和法制,但法治的出现则晚一些。尽管中国先秦时代的法家已经明确提出“法治”一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也提出了“法治”的两层含义,但这两处的“法治”与现代意义上以民主为基础、以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为特征、以维护正义保障自由为目标的现代“法治”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更为明显的是,这两处的“法治”只是理论形态,而不是实践形态。从严格意义上讲,法治这一概念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产生并建立于资本主义时代,而且法治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1]P370“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五蠹》)法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的,法治在时代的发展中总是被赋予新的含义,产生的新的概念,“智慧法治”是和今天人工智能时代相匹配的一个时代性法学概念。人类社会还将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话,那将不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暴力革命,而是规制数字帝国的法治革命。面对科学技术的双刃剑及由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社会,必须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开发运用置于法治的规制之中,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将其对人类有利的一面发挥到极限,而将其对人类有害的另一面及时拦截于外。[2]人类社会还将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话,那将不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暴力革命,而是规制数字帝国的法治革命。

法律是人类理性和智慧的产物,法律的适用更需要适用者智慧的发挥。但在不同的时代,适用者智慧发挥的形态是不一样的。古代科技落后,智慧发挥主要限于思维本身,如所罗门和张举借助科学思维而实现个案正义,因为那个时代科技不发达,无法借助科技实现个案正义①。现代科技本身就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和体现,但现代科技本身又具有在其发明者之外的独立智慧,这种智慧在某些方面甚至强于其发明者本身,因此现代科技广泛应用于人类文明的一切领域,促使人类文明的活动打上“智慧”的标记。现代社会科技高度发达,利用科技实现个案正义比前人仅仅依靠单纯的头脑智慧实现个案正义更具有在必然性、准确性、快速性、信息处理丰富性、判决结果质优性等方面无与伦比的优势,正是现代科技使个案正义的实现具有坚实的基础。可以想象,前述所罗门和张举所审理的案子,固然也实现了个案正义,却不具备必然性和准确性等特点,如果两个行为人能识破两个主审人的计谋,所罗门审案的妇女也装作不同意所罗门的主张,张举审案的妇人在毒死丈夫后也在其嘴里撒上一把灰,那么这两个案子就无法审理了。如果运用现代的基因鉴定技术和毒物化验技术,定罪证据的获得就具有必然性和准确性,两个案子一下子迎刃而解了。要快速准确地实现个案正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这一体现人类智慧的破案工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说在当今,运用以科技为核心的人类智慧实现法律正义的法治就是“智慧法治”,而科技在法律正义的运用最核心的体现就是人工智能,因此“智慧法治”作为一个新鲜概念,被广泛定义为“就是充分运用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的法治类型”,其实这是不全面的,因为人类的智慧并不仅仅体现在科技上,还体现在人类的健全思维和人文认知上,这是科技无法涵盖的。何况,尽管人工智能是现代科技的前沿,但现代科技远远不止人工智能,所以广义的“智慧法治”应是运用现代科技和发挥人类思维智慧以实现法律正义的法治。当然,从目前研究文献来看狭义上智慧法治,是指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法治类型。

智慧是人所特有的辨析、判断、质疑、反思、创新、创造的思维能力,智慧与智力意思接近却还是有区别的,智力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智慧侧重于形而上之“道”,智力侧重于形而下之“器”,如一个人做了一件正常人不做的蠢事,那么这个人就是“智力”低下,而不说“智慧低下”。再者,智力是个中性词,智慧是个褒义词,正常人都有智力但不能说都有智慧,只有一部分智力较高的人才能称作是有智慧的,因为智慧非常强调分析和创新能力。因此智慧法治,顾名思义,就是运用人类智慧解决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种高级的法治形态,只有到了今天,当作为人类高级智慧体现和产物的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广泛且有效地运用于法治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运用上,才能说人类的法治进入了“智慧”阶段,人类社会进入了“智慧法治”阶段。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使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些现代科技牵引着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人们进入智能时代。与此同时,法治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也迅速呈现出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例如互联网立法,即通过互联网体察民意、集中民智、凝聚共识,推进良法善治。再如,互联网执法和司法,利用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做到了高效执法司法、公正执法司法、精准管理服务。[2]

(二)智慧法治的特征

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与法治的结合,让法治运行变得更加高效和智能,也改变了正义实现的方式。智慧法治不仅是未来法治的一个基本形态,也是法治运行的必然趋势,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法治运行的智能性。智能是智力、知识与能力三者的总和,或者说智能就是建立在智力知识基础上的一种特殊能力。智能本是人所特有的,因为人是地球上唯一能够具有思维能力的动物,其他动物都不具备思维能力,至少不具备高级思维能力,不存在智能,更不用说自然界的非动物能够有什么智能了。但是,正因为人具有智能,也能够将这种智能延伸到人所创造之物上,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和应用的一门新科学。“智慧法治”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于法治建设中,这就极大地改变了法治运行的模式或形态,加速法治运行速度,提升法治运行质量,使法治运行具有智能的性质,即人的智慧通过现代科技而无限量地倍增长于法治运行中。

正义实现的必然性。必然是与或然相对应的概念,必然性是法律正义的内在要求,因为如果实现法律正义没有必然性而是偶然性,那就意味着一些案件并没有实现正义而是冤假错案。而实现个案正义必然性的根本保证就是现代科技广泛运用于法律实践中,因为即使是优秀的法律人,其理性也是有限的,其分析和判断都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确,而高科技则弥补了人之理性有限性的缺陷,高科技广泛应用于法治实践中,在数据的分析和处理、在证据的发现和鉴定、在排除法律人受到利益诱惑和情感纠缠等方面,具有无比的优势。通过基因指纹鉴定、物品检测化验、全程监控回放等现代科技,犯罪行为基本上无隐藏之地,违法犯罪者无法逃逸,遵纪守法者也不会被冤枉。广泛运用现代科技的“智慧法治”在实现法律正义上就具有必然性了,正是这种必然性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激发了人们的法治信仰。

问题解决的准确性。人工处理法律问题会有出错的时候,这对解决法律问题的准确性是个严重冲击。但是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其他现代科技,这些错误可以减少到接近零的程度,除非机器的软件中毒或硬件坏掉,而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所以说“智慧法治”保证了法治问题解决的准确性。准确性是智慧的重要表现,是思维确定性的要求,“智慧法治”就是要防止证据的模糊不清、防止冤假错案、防止误判错判,追求对案件准确无误的判决,这需要借助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精准运用才能实现。

证据确定的快速性。时间具有相对性,科技的加入拉大时间的伸缩性。为什么今天地球被称为“村”,就是因为高科技的交通和通讯的使用缩短了人们的时间运用,今天和全球任何角落的联系所消耗的时间如同过去一个村落的任何角落联系所消耗的时间一样。在高科技下,过去的“千里眼”“顺风耳”的神话早就变成现实了。运用高科技的“智慧法治”能够快速实现个案正义,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过去由于缺乏高科技支撑,很多案件不能及时侦破。例如二十年前,即使运用了指纹基因鉴定技术,但是没有人工智能对大数据的快速处理,仅靠人工比对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和基因,速度非常之慢,而且会由于人容易疏忽而出现遗漏。人工智能通过数据库的程序排查设计,能够迅速通过鉴定现场提取的基因指纹与数据库里已有的某个基因指纹的一致性从而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信息处理的丰富性。因为人工智能速度快,所以它处理的信息量也就更大。当今的计算机不断进行更新换代,突出的标志就是处理的信息量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人工处理的信息很慢因而很少,而解决一个法律问题面临着大量的信息亟待处理,不处理好这些信息,一些问题只好搁置起来甚至悬而不决。在这就好比过去的人和现在的人都想周游世界,可是这个目的过去人依靠马车甚至安步当车是不能够实现的,过去落后的交通工具导致一个人一辈子也走不了多少里程,到不了世界上的几个地方。而现在的飞机速度是过去的交通速度无法想象的,就能够实现“坐地日行八万里”的过去梦想。正如现在的飞机相当于过去的交通能飞行更多的历程,现在的人工智能相对于过去的人工能处理更多的信息,而且这种比例相比较前者可以大得无法想象,即假如飞机的速度是人工速度的数百倍,那么人工智能处理信息量更是人工的数万倍计,这真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例如,假如一个案件需要处理数百万个信息,而一个人工每天只能处理数十个信息,那么这个案子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告破?甚至出现案子未破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已经死去的情形,法律正义就无法实现了。而运用人工智能,这数百万信息量很短时间内就能够处理好。

价值判断的正确性。“智慧法治”作为一个新出现的概念,和早已出现的“良法之治”概念尽管在表述上是不同的,也各有自己的侧重点,但不是截然对立的。智慧法治强调对人工智能的使用,这看起来是个“事实”问题,而非“价值”问题,而“良法之治”则首先是个价值判断问题。但法治作为社会事实,自身已经蕴含着自由、正义、平等等价值,事实判断也并非与价值判断截然两分,而是价值判断对事实判断具有统摄和导向作用。因此,“智慧法治”绝不是否定“良法之治”,“良法之治”是目的和目标,“智慧法治”就是达到目的目标的正当手段和方式。“智慧法治”必须以正确的价值判断为导向,“智慧法治”是为了实现法律正义而不是其他不正当目标。

判决结论的质优性。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判决结论一直是法律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司法判决结论来自于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之间的逻辑关系,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智慧法治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其他高科技,能够最大程度地还原和呈现案件事实,这是实现司法公正最为关键的环节。公开性是现代性的重要特征,而互联网大数据广泛运用后,判决书公开采取了上网的方式,判决书上网意味着司法的“阳光作业”,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判决书上网能够倒逼法官认真写好判决书并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样才能经得起网民的评论。因此,“智慧法治”能够从法治的方方面面保证“良法之治”,实现法律正义。

“智慧法治”这一新概念的提出,正说明法学不仅本身是发展的,同时也在与其他学科紧密的联系中得到发展,当今的科学技术发展已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全方位的深刻影响,法学和法律的发展也绝不能无视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是要及时运用当今科学技术,打通自然科学领域与社会科学领域的隔阂,因为人类的智慧既不单指自然科学也不单指社会科学,而是二者的融会贯通,“智慧法治”正体现了这种自然科学的人工智能和社会科学的法学的紧密联系。

二、智慧法治的逻辑构成及其形态分析

智慧法治,宏观上,人工智能时代型塑法治的时代特征和形态;微观上,法治及其运行与人工智能的交融互动,使得智慧法治进一步展现出特定的具体形态:智慧立法、智慧执法、智慧司法等等。本文重点论述了智慧法治具体形态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其中,智慧法治之监督形态,因为法治监督从广义上讲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限于文章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论述法治监督形态。这些法治运行环节的形态呈现,共同组成了智慧法治的宏观样态,而这些具体的运行形态也从总体上组成了智慧法治的逻辑框架。

(一)智慧法治之立法形态

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人类的自我超越,在人工智能时代,计算将无处不在。从识别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然后预测下一步将会发生的结果,可以由人工智能来完成,不管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完全取代人,至少有一部分工作可以代替人。立法是一个发现社会问题,制定规则来解决问题,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的过程。[3]在人工智能时代,立法可以被计算,一些决策可以由人工智能计算,人工智能至少是立法者的工具,甚者可以成为立法者的伙伴。目前人工智能参与立法的实践主要有: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过去一个立法人员要完成一个法规性文件的审查,大约要花一周左右的时间。立法机关的备案和审查程序总是被人指责和质疑,只是为了备案而不进行审查,其实也是因为时间和力量不够。2014年9月,天津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使用北大法宝智能立法支持平台的神奇武器,尝试利用人工智能帮助备案审查和立法等相关工作。三年多的实践表明,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大大提高了备案审查的准确性。[3]智能立法平台为立法者建立了一个敏感的词汇库。当敏感词出现在要检查的文件中时,这意味着被检查对象中可能存在非法问题。例如,根据法律,较低级别的规则和文件中增设行政许可的内容不应被包括在内,一旦机器检测到要检查的监管文件中有诸如强制、罚款、许可、审批和停工等词语,这意味着在审查对象中存在违法的可能性,它会给出提示。该智能平台还可以把那些待审查的对象文件、敏感词汇库和法律数据库三者进行比较分析,把那些需要特别注意的敏感词汇标记出来,与此同时,该智能平台会把那些与敏感词汇相关的法律自动呈现出来,立法者只需把这些信息进一步处理即可,这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的工作量,提高了立法者的工作效率。实践中,丰富敏感词汇的过程也是人工智能系统增强的过程。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敏感词库在早期只将单词许可设置为敏感词库,后来发现在一些需要检查的文件中出现了类似的表达式,如准许、批准等,这避免了敏感词库,但却表达了相似的意思,这也需要立法者的注意。如果设备最初无法识别这些问题,则需要相应地扩展敏感词汇库。近三年来,在智能立法平台上的敏感词汇已从最初的几十个积累到现在的一百多个,并将继续增加,敏感词汇的相关性和规律性逐渐显现。自2016年以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对其过去几年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实现了规范审查的智能化转向。

收集和审查立法意见。实现科学民主立法,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例如,在制定国家监察法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收到了来自3700多人的13000条意见,这还不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发表的意见。面对如此庞杂的信息,人工处理会耗费大量的资源,而人工智能在收集和筛选立法意见方面则可以根据相关性、适用性和逻辑性的要求为立法者提供更清晰的参考,这就极大地提高了立法者在筛选立法建议时的工作效率。

建设政府立法信息平台。为了增强立法回应需求的能力,增强法律体系指导和保障改革的能力,上海努力建设智能法律体系,政府立法信息平台的准备工作于2017年1月1日开始,于2018年2月2日完成并投入使用。首先,立法平台的建设可以让立法实现全程留痕,智能管理。立法讲究程序,一部政府规章从起草到印发的时间次序为下:规章立法计划由部门上报,上报后由市政府确定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部门报送函件、草案、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法制办依程序征询专家和社会公众等意见,法制办召开审核会议,市领导批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审签、规章终稿、新闻报道、规章后评估……而在某一个流程出现遗漏都会造成对整个立法程序的破坏,立法平台的建立,使得立法的所有步骤和环节都可以在平台界面上一目了然,在该平台上,参与者都可以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审核,经办人避免遗漏某一环节,减少了立法的失误率。其次,立法平台的电子流程,既环保又高效。例如,在规章制度上征求意见是费时费力的,因为经办人经常需要复印、装订、邮寄几十甚至数百份材料。在收到书面反馈后,还必须打开包装,整理出几十甚至数百种意见。如果一个单位声称没有收到,或者反馈不及时,他们也需要打电话询问和沟通。智能平台实现了与办公文件系统的对接,通过一键式推送电子数据技术,咨询资料可以瞬间到达政府相关部门,这不仅彻底改变了以往征求意见稿的繁琐过程,而且保证了部门第一时间收到相关资料,避免了邮寄产生的延误。收到材料的部门也不用像以往选择邮寄的方式,而是通过高效率的智能平台把电子签章反馈回去。

(二)智慧法治之执法形态

2015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推进综合执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随着各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综合执法模式已不适用当前的执法现状,综合行政执法正向数字化、智慧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智慧执法是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有限,如何合理配置有限的执法资源,借助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执法,是各国探索的关键方向。

行政执法面临诸多困难,但由于这些实际困难,政府不能放松甚至放弃监管。相反,它必须努力将执法付诸实践,这要求我们立足现实,创新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手段。事实上,现代科学技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实现这种有效监督的新工具,它是科学技术与法治的结合,我们可以依靠科技的力量,在没有额外人员的基础上,用人工智能实现实时有效的监控。新兴科技创新监管手段的应用,主要是利用电子技术、传感器以及网络终端平台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综合。具体来说,就是将我们需要的信息汇总到我们执法单位的综合服务平台中,通过智能化、人工化的方式,将信息分发到相应的执法人员终端,由执法人员进行关联和实时处理。首先,所有社会管理站点使用终端软件,根据需要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将所有动态和图片传输到执法单位的管理终端,执法单位可以通过实时检索和查看图片来控制社交管理网站中的意外事件和群发报告线索。其次,将所有社会管理场所的监控与执法单位的监控终端连接起来,执法单位可以通过监控设备对各类人员在这些场所的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自动保存监控内容。当在这些地方发现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可以去现场处置,这避免了过去最常见的难以取证的情况,这也是此类经营场所的实时提醒。再次,把传感器和监视器安装在社会公共设施上,这样,当公共设施被损坏时,传感器的警报就会传到执法单位的监控终端,收到警报后,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监控设备对公共设施进行及时的检查,并对这些设施进行实时有效的保护,以避免过去公共设施损坏后才接到举报的窘况。[4]最后,搭建参与平台,鼓励全民共管。以强化信息公开为抓手,健全社会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定期通报执法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开设意见箱和24小时热线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同时,将智慧城管接入微信公众号平台,居民可通过公众号,采用照片、文字等方式,“动动手”就能反映问题和诉求,便捷的方式鼓励了更多的人参与到城市管理之中,群众既是城市建设的受益者,又成为参与者,实现了全民共建共享的城市管理格局。

在响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要求下,应将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一线需求,并运用智能终端、大数据、音视频通讯等先进技术构建综合执法智慧管理平台,全面覆盖执法指挥协调、执法队伍监督、执法办案、行政处罚强制、行政复议、行政效能督察,形成执法事件处置、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监察考核、执法数据分析的智能执法综合平台,并借助民众接受度最高的微信平台扩展公众服务平台,一条线打通综合行政执法全流程,全面提升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三)智慧法治之司法形态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将信息技术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起来的重大部署,如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和维护信息安全等等。人民法院启动的智慧法院建设是国家通过网络加强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信息技术在法律上的运用。事实上,智慧法院就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的产物,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与法治相结合,与司法相结合的产物。[5]智慧司法内涵极为丰富,其挑战也颇为多样,因而需要不断提高智慧司法能力,架起司法数据的信息桥,使得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也能得以整体提升。所谓智慧司法,是指以保障司法公正、效率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目的,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促进司法制度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司法活动。智慧司法就是要实现司法审判的高度智能化运作和智能化管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可以使法院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一些法院一直在探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借助人脸识别、图像识别、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更便捷、更高效、更透明的司法服务。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一方面,司法机关应抓住机遇,准确把握司法与人工智能的结合点,积极拓展司法应用空间,使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司法机关,促进司法机关自身现代化的实现。

在实践中,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大致分为四个层次:(1)基于语音识别的应用。除了庭审语音转化、诉讼服务机器人问答外,语音识别技术还将可以将电子化的证据与语音关联,在庭审、合议或法官撰写文书时实现语音提取、推送证据,大大提升审判效率。如果技术再进一步,未来法官合议案件时,机器可以通过语音识别对各个法官的观点进行归纳、整理,厘清共识和分歧。(2)基于图像识别的应用。图像识别系统通过读取、分析电子化卷宗,抓取重要因素,并分类标注。例如把犯罪动机、犯罪时间、犯罪工具等一一以不同颜色打上标签,并予以比对,分析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是否一致、行贿人和受贿人陈述是否一致,甚至可以判断、提示程序违法问题。(3)基于证据指引的应用。将证据指引嵌入系统内,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判断,进而识别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当然,在这个问题上,刑事案件要相对容易实现,因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即可,而民事案件受利益衡量、价值判断、个案因素制约,证据判断要更加复杂。(4)基于法律知识图谱的应用。将法律条文、裁判要旨进一步拆解,方便机器深度学习,进而通过图像识别、语义分析,自动将案件要素与“类案”匹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类案推送”。

(四)智慧法治之法律服务形态

智能法律服务是进一步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科技在法律服务行业的应用,加快各类平台系统的对接和集成,形成协同联动的互联网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智能法律服务。力求为各类学科提供普遍的效益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法律服务。通过构建智能法律服务新模式,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与法律服务的高度融合,探索法律服务供给新模式,构建开放的、可接入、可供给的智能法律服务在线平台。积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自下而上、需求导向的服务模式转变,使智能法律服务在“智慧法治”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产品形态来看,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信息检索、文档审查、案例预测和智能咨询。然而,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分析了来自不同法律服务参与者在人工智能技术中的应用,主要包括当事人、律师和法院。首先,人工智能产品应用于当事人的三个主要方向。(1)法律咨询。当事人如果遇到难以自己解决的法律问题,他们可以通过智能问答平台进行法律咨询,平台根据数据库中检索出的案例给出与之相关的法律建议。该平台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自然语言的精准识别、充分理解、高效分析和及时回答。目前,自然语言理解水平仍然有待提高。智能服务平台还针对工作和生活中常见的简单纠纷,如婚姻、劳务、私人借贷、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这些简单的法律纠纷可以让智能法律服务平台来解决而不用去咨询律师,当然,复杂的问题仍然需要律师协助。(2)律师对接。这主要体现在律师O2O平台上,通过搜索或问答,在了解诉讼案件信息的基础上,智能推荐与当事人要求相匹配的律师。律师O2O平台通过处理当事人输入的自然语言,识别自然语言的需求,为当事人寻找匹配的律师。该智能平台首先根据用户提供的案例进行机器问答,然后根据自然语言分析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和相应的律师进行智能匹配。(3)法律服务。人工智能的自然语言分析和文本处理能力,可以帮助企业高效便捷的解决大量实践问题,例如,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法律风险监控等等。目前这种人工智能的产品更多的是以法律服务软件的形式供企业使用。智能法律服务平台可以避免人类的过失,提高文件处理的效率,这个过程不会受到贿赂等问题的影响,但人工智能只能进行较为初级的审核,涉及的复杂术语也需要人的参与。

其次,人工智能主要从三个方面应用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1)信息查询和文件处理。通过人工智能对法条和裁判文书进行结构化分析和处理,使律师能够根据案件的自然语言或关键信息,查询出过去相关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判决,供律师参考。目前,各种平台都在自然语言处理方面都还不成熟,还有很大的改进与完善空间。(2)案例预测。在大数据检索的基础上,基于AI的自然语言分析,可以为律师和律所提供相关的案例分析(包括胜诉率分析),判决结果预测等功能。在国内,法狗狗和理脉智能分析机器人都曾推出过相关的产品服务。国外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公司有Lex Machina、Case Crunch等,其中,Case Crunch声称其人工智能在判断预测方面的表现超过了人类律师的62.3%成功率,成功率为86.6%。(3)智能客户服务。律师将咨询机器人整合到他们自己的自媒体、网站当中,作为智能客户服务,它们为客户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这就可以将律师从简单的低价值咨询问题中解放出来。智能客户服务还可以帮助律师初步筛选客户,智能客服会将高价值的客户移交给跟进人员,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在实践中,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自然语言分析能力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智能客服在处理简单咨询问题上的表现和人工客服大致相当,完全可以取代人工客服,提高律所的服务效率。

最后,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的三个方面:(1)文书处理。通过人工智能处理法律文件,如法庭论辩中的声音转录,判决书的生成等等。法院基于人工智能应用的自动生成起诉书和判决书: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这样一些法院平台,使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起诉书和判决书,当事人只需要通过输入相关材料就能自动完成。当法院判决结束时,裁判文书的部分或全部都可以通过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这大大提高了法官的工作效率。法庭语音转录系统:庭审过程中,语音转录系统的应用可以将庭审中的语音自动生成文字,这极大地减轻了庭审书记员的工作,也避免了书记员记录过程中的失误。(2)审判辅助。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案例辅助审判系统,通过对大量案件的研究,该系统学会了对证据信息的提取、校对和对案件判决结果的预测,为案件判决提供了参考。该智能系统规范了审判过程,提高了审判的一致性,减少了不公正、冤假案件发生的可能性,增强了司法公信力。(3)智能咨询。法院通过人工智能机器人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目前我国深圳国际仲裁院的“3i”和厦门法院的“法制沧海”就属于智能咨询机器人的范畴,这两种智能服务属于公众号类机器人,属于线上服务,还有一种实体的线下智能咨询服务机器人,如深圳南山司法局的“南小法”。法院里的智能咨询和律所里的智能咨询在技术原理上大致相同,这都是基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发展。

三、“智慧法治”的功能与实践价值分析

智慧法治是规制未来的法治,它是运用人类智慧解决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种高级的法治形态,是面向未来、走向未来的行动法治。在实践层面,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与法治的结合,极大地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也提高了依法治理的智能化程度,使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法治具体形态更加具有科学性和智能性,提高了法治治理和服务的质效性。

(一)“智慧法治”的功能

首先,智慧法治是“规制未来”的法治。即以法治点亮未来、引航未来。“法治的功能不限于规范现有的行为,调整现有的关系,而且也在于要面向科技社会的发展,引导未来法治的高级发展形态。”[2]例如,我国民法的作用不限于规范现有的民事主体行为,调整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要以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民法法理及其原则和规则引导民事行为,建构共建共治共享新时代的人身财产关系,引领社会新风尚。

其次,智慧法治具有“面向未来”的前瞻与预测功能。走向智慧统治,就是要表明,只有面向未来,才能赢得主动权,法治建设才能获得主动权。只有着眼未来,顺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历史趋势,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智慧法治才能具有前瞻性和预测性,才能科学有效地处理未来社会问题,满足未来对高级形态法治体系的需求。就是说,从事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必须具备未来意识和愿景,掌握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掌握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方向,着眼未来,从而具备战略思想。[2]

最后,走向行动世界的实践和行动功能。智慧法治是“走向未来”的行动法治。今天我们基于现代科技和法治的发展与融合而提出了智慧法治的思想,但是,走向未来不是一个纯粹的未来时态概念,它不是在未来的某个时期期待或预先假定的法治形态,而是将目前正在做和将要完成的工作联系起来,及时掌握法治的开放性,实践中的动态性,把握过去、现在和未来,将历史性、现代性与未来联系在一起。[2]事实上,我们的全面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从现在开始走向未来。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地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意图是为子孙后代和长远发展做好规划。

(二)“智慧法治”实践面向之一:提升立法的科学性

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立法需要被精细化。为了适应科技时代发展的潮流,立法工作者应该主动适应当今技术领域的变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已经成为了当下科技发展的热门,而运用这些新技术手段也成为了新时代法治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3]人工智能的发展与进步为立法工作提供了福利,不仅大量的重复性审查工作为人工智能所替代,人工智能也逐渐渗透到立法的各个环节。人工智能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不仅仅是环境影响的被动结果,也是因为它可以主动为立法工作创造价值。

首先,数据思维的精确性和精密性能够促进科学立法。人工智能、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要求立法工作者具备数据思维,力求用数据说话。我国有着引以为豪的数学传统,但缺乏全面的数据收集,数据失真现象十分严重。传统意义上的立法通常是基于调查研究、评价各方意见、分析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论证。并对若干立法项目进行了广泛而全面的分析,立法者普遍缺乏专业的统计知识和正确的数据思维。正如我们前文所提到的,人工智能正在替代人类做越来越多、越来越难的工作,人工智能也会替代立法工作者参与到立法的某个环节中来,这都对科学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工智能参与立法,使得“直觉的判断被迫让位于精准的数据分析”[6]P21,大数据时代为立法准备了前所未有的完整而不是抽样的数据,为决策提供了更加科学的依据。

其次,人工智能的中立性有利于破除部门利益壁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7]立法工作者总是不可避免的成为某一利益群体的代表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就立法而言,承认和保护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权力是立法的职能之一,也是政府部门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实践中它是复杂的,往往会导致政府部门权力的寻租现象。鉴于我国经济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异,个别政府部门具有权力寻租的独特特征:一是我国政府部门对市场经济仍有一定影响,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完善中;第二,寻租行为可以发生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单位)和个人这四大主体中的任何一个;第三,寻租的经济效益不仅存在于市场领域,而且存在于政治领域。[8]P71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代表的是一种更具互动性和参与性的交流体系,在这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无法强制使讨论结束。[9]P8人工智能通过互联网平台收集“众智”,在立法依据的选择上并不必然代表某个部门利益,可以通过权衡与推理满足合理的利益诉求。

最后,人工智能可以整合立法资源、实现跨界合作、提高立法效率。人工智能通过构建立法平台整合立法资源,多渠道获取信息,最后在模型构建的基础上合理选择与生成文本。此外,资源的整合还可以实现数据库的连接,这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效率。目前,在数据库连接方面,全国人大的数据库已经具备了较为初级的功能,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该数据库会建设的更加完备和强大。人工智能的显著特征是它拥有自我学习的能力,在不断的学习与训练的基础上促进其智能化的提高,这就为人工智能具备多学科知识背景提供了可能。当立法的内容关涉不同学科时,就需要各学科专家之间进行交流与沟通,群策群力来共同解决问题。人工智能参与立法时,其通过各学科知识的学习与训练而成为“立法专家”,节约了沟通成本,计算机的算法与审查速度也极大的提高了立法工作的效率。

(二)“智慧法治”实践面向之二:推进执法的高效性

行政执法是贯彻国家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是依法治国、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途径,而社会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应该是智能执法,不同社会管理领域的执法力量应该用智慧整合,使多方参与,让执法和职能重叠造成的管理空缺得到彻底改善。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执法活动是实现政府社会管理目标的必由之路。智能执法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决策支持五大业务功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智能的社会管理进行全面行政执法,准确打击一些相关社会方面的违法行为,净化社会市场。从保护私人权利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活动可以保护公民的私人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智能的社会管理行政执法是按照政府颁布的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进行的,主要是对社会管理和市场经营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

智能执法在完善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为各级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供方法和路径,实现从以管理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的过渡;(2)缩小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距离,让公民提高对政府的信任度,从技术层面提高政府的公信力;(3)提高公平执法、透明执法和精准执法,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可以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智慧法治”实践面向之三: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智慧法治无疑会改变现有的司法运行方式,使司法变得智能化和精细化。智慧司法的建设,一方面有助于构建现代化的司法服务体系,从供给侧提高司法质效,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有助于构建智能化、科学化的司法办案体系,极大地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具体来看,智慧司法建设的价值与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有助于构建高效、灵活的司法服务系统。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打破了电子诉讼中身份认证和证据收集与认定的难题,新技术革命下的司法运行将实现立案的网络化、送达与认证的电子化和庭审的在线化。在此基础上,传统的司法审判将得到颠覆性的变革,当事人不需再前往法院,只需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就能实现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与此同时,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我们可以从大量司法案例中提取关键的司法知识,建立国家司法信息知识库,并为公众提供个性化的诉讼服务,如案件检索和诉讼风险分析等等。

有利于构建智能司法案件处理制度,增强司法案件处理能力。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一种新的司法业务辅助模式,通过因子分割解决人脑知识和记忆的局限性,用人工智能的检索能力解放和替代法官、检察官的脑力劳动,依靠智能支持系统和类似案件推理的技术,辅助他们进行司法工作。这样司法人员的司法理性就会从最基本的案例经验上升到综合性的系统经验,这也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人员经验局部性和片面性的问题,使司法人员的经验向整体性和立体性转变,这样,司法人员业务的各方面都得到了优化,并且处理案件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有助于构建扁平化司法管理体系,强化静默化司法管理能力。一方面,通过大数据技术的一系列突破,如案件趋势的预测,同一案件中不同判决的预警,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诉讼形态分析和法院违规行为的智能检查等等,将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增强司法事物处理的便捷性;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新兴技术的运用也确实提高了司法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具体来说,就是拓展了司法管理的幅度,提升了司法管理的精准化水平。基于上述两大因素的提升,司法机关内部管理层次将得到有效的优化,这有助于构建扁平化的司法管理体系。

智能司法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正性。从技术角度来讲,司法的智能化本身就包含着透明性的因素,透明性意味着司法活动的彻底公开,建立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基础上的司法是司法公开的最高级别形态。通过建立智能法院,人民法院自动将法院产生的所有文字,音频和视频信息保存到系统中,使每个案例都可以记录在光盘上,并可以同时录制视频,整个司法审判程序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播。因此,整个司法程序可以以电子、网络和视听的形式完全暴露于社会,这样每个人都可以很方便地分享司法机关运行环节的所有信息,从而实现司法与人民之间真正的零距离,使司法机关回归到自然职责,实现司法机关来自人民,回归人民。[5]司法机构的透明度引入了对司法机构的普遍和定期监督。同时,由于电子司法机构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和可审查性,极大地减少了主观主义和司法偏见的存在空间,使司法机关更容易获得人民的理解和信任,实现了公正性。

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仅仅是将其作为审判辅助手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院信息化建设,它不能取代线下的刑事司法活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仍然是法官。人工智能并不脱离人类创造性智能的范畴,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其作用取决于使用人工智能的法官。显然,人工智能不能承担司法经验和责任的重任。只有准确界定人工智能的适用范围,在审判中坚持法官中心主义,才能真正实现人工智能和法官的深度整合。合理引导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要明确其在司法中的辅助地位,保持数据的可控性和科学性,促进科技和司法的融合,使人工智能更好的为司法服务。[10]

(四)“智慧法治”实践面向之四:提高法律服务的质效性

人工智能可能会在现有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带来结构性变化。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人工智能参与法律服务市场会使律师边缘化吗?虽然人工智能律师可能会剥夺一些有价值性的法律从业人员,如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等,或在处理需要广泛搜索工作的法律事务(如咨询和离婚)时取代律师,但没有证据表明人工智能可以大规模取代律师,如出庭和辩护。人工智能律师是一种有价值的新兴技术,但是,人工智能不会取代律师,事实上,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人工智能律师会与律师们肩并肩地工作,就比如医生和医疗设备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

人工智能辅助法律服务可能成为未来的趋势。没有这样的布局,未来的律师可能会失去核心竞争力。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律师可以更加专注于复杂的法律问题,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律师服务的可承受性。此外,人工智能也可能通过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划分进一步分裂市场。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可以重新定义律师的工作和职能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商业模式,使法律服务不再是律师事务所的专有服务。大量的人工智能公司,如Legalzoom和Axiom,已经进入法律服务市场,有些甚至有九位数的投资,他们将改变法律服务的结果和工具。在未来,他们将用数据取代假设和传闻,这对于更好的服务交付、资源选择、案例管理和结果预测至关重要。

人工智能可以提高法律服务的可获得性,解决法律援助资源匮乏的问题。大部分法律服务市场成本高昂,法律服务无法触及到大量的个人、中小企业等,司法正义的可获得性出现危机。事实上,可能大多数人在面临争议和纠纷时不会去找律师。而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介入就彻底改变了这一现状。人工智能基础上廉价、高效的法律服务系统可以帮助成千上万的个人和中小企业获得法律服务,如咨询、合同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还降低了法律服务费,给当事人提供了多种选择。此外,人工智能律师甚至可以为无力承担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斯坦福大学的罗兰·沃格尔教授认为,机器人将成为法律体系的主要切入点,法律援助小组拒绝提供援助,因为他们没有时间来处理,但在将来,人工智能计算机系统可以在案件中协助客户,只有当律师被要求介入时,律师才能介入。

人工智能有助于实现无诉社会的目标。没有诉讼、消灭诉讼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社会的追求。例如在电子商务网站ebay上,大量的纠纷被提交到软件中,通过它的审判和决定,使用应用程序或机器人,当事人可以完成问卷调查并提交有关的电子证据。事实上,国内淘宝网上纠纷解决机制也类似这种处理方式。可以想象,未来的法律纠纷,包括遗嘱、合同、离婚等,都可以采用类似的方式来解决,并且由于智能裁判系统不受人类法官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保证结果的基本一致性。例如,智能合同管理可以通过随时监控双方的行为来判定双方是否违约,并采取适当行动,避免纠纷发生后诉诸法庭。在未来,类似的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便捷且高效的以数字化的方式解决争议与纠纷。

注释:

① 所罗门判案,两个妇女在所罗门面前都声称是一个小孩的母亲,当时没有现代的基因鉴定,但所罗门有他的经验智慧,故意主张将小孩一分为二,两个妇女一人一半,这两个妇女对这个主张一个赞同一个反对,睿智的所罗门将小孩判给反对他的主张的妇女,判定赞同他的主张的妇女不是小孩的母亲。张举判案,一个妇女将自己丈夫毒死后放火焚烧,声称自己的丈夫死于意外失火。张举将一头死猪和另一头捆绑的活猪同时扔到火堆里,活猪烧死后比较两头猪的嘴有什么区别,原先的死猪嘴里无灰而原先的活猪嘴里有灰,然后检出妇人的丈夫嘴里有没有灰,不用说,嘴里没灰,因此妇人再也无法抵赖,招认自己毒死了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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