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务公开工作原则
2019-01-27陈振
陈 振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北京 东城 10073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2017 年12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条例》规定了党务公开工作原则,即坚持正确方向、发扬民主、积极稳妥、依规依法。工作原则对党务公开内容、范围、程序、方式等的理解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做好新时代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要高度重视工作原则的指导作用,深刻理解每条原则的科学内涵,精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推动党务公开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正确方向原则
改革开放40 年的实践启示我们: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1]方向问题是原则性问题,容不得半点偏离,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方向错误,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党务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党内党外都很关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党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彰显“四个自信”,确保党务公开始终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根基。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公开内容、操作实施等全过程和各方面。从指导思想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务公开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从领导体制看,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领导体制。中央办公厅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并负责会同中组部对《条例》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涉及党务公开的全局性重大原则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请示报告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不得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作出决定。从公开内容看,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是党的中央组织公开的重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纪检机关公开的首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单位陆续编辑出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等领域重要论述摘编①,党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杂志2019 年全新改版后每期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都是党务公开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从操作实施看,《条例》授权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省区市党委制定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完善,有利于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需处理好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逐级细化的关系,不得以细化之名随意扩大或缩小公开内容和范围、随意突破或变通公开程序和方式,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二)充分体现“四个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虚心公听,言无逆逊,唯是之从”,这是执政党应有的胸襟。[2]党务公开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展现了中国共产党担当作为的为民情怀和接受监督的开放姿态。从道路自信看,将实施党的领导活动的有关事务公开,有力宣示和阐明了党的政治主张,就是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通过国家法律和自治章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公之于众,是道路自信的鲜明体现。从理论自信看,通过公开传播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全方位指导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磅礴之力。从制度自信看,通过公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领域的制度,能够使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了解党的政策规定,增强制度意识,强化制度执行,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行为自觉,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文化自信看,通过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动展现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能够不断增强思想共识和精神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条例》首次对党的中央组织的公开事项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带头落实党务公开“四个自信”的要求。
(三)巩固扩大党的执政根基
《条例》第1条开宗明义阐明党务公开的目的,其中最根本的落脚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务公开把党的领导活动在党内或向党外公开,及时回应党员群众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见证、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思想,能够凝聚一切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力量,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不同于一般的参政党,公开内容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首要任务,要求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查监管机制。所以,党务公开不是无原则的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党务公开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是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初步判断可以公开的事项,也要准确把握公开内容的详略,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大小,选择适当公开方式,确保党务公开既能满足干部群众需要,又不危及党和国家安全。
二、发扬民主原则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3]党务公开既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方式。坚持发扬民主,要通过党内信息、决策、选举、监督公开,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以公开的方式督促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改进和完善党的各项工作。
(一)党内信息公开
党务公开不同于党内事务的内部公开。[4]公开范围既包括党内也包括党外,公开对象既包括党员也包括群众。党内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和全面。所谓及时,是指与广大党员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按程序审查后应尽快公开发布,便于遵照执行。公开发布的党内法规,原则上公布日期应早于施行日期,减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做法,为党员干部学习理解留足时间。例如,2018年8 月18 日,中共中央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自2018 年10 月1日起施行。清理党内法规,如果该党内法规与广大党员息息相关,清理结果也应及时公开。例如,中央办公厅首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且向社会公开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系统梳理后,编辑出版了《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 年10 月—2016 年12月)》②。有的党内法规对公开时限有要求。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24 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所谓全面,是指除涉及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尽可能完整、详细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便于充分、准确理解,避免因公开信息不全引发猜测和误解。在公开信息本身的同时,可以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学习问答、制度释义等配套信息,帮助正确理解和运用。例如,2019 年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对外公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有的党内文件还对公开地点有要求。例如,2016 年中组部印发通知,要求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以适当方式置于县处级以上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室。《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制度,有助于进一步畅通党员了解党内信息的渠道。对不按规定公开党内信息侵犯党员群众知情权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119条规定了党纪处分。
(二)党内决策公开
党内决策是党实施领导活动的重要内容,公开有助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有效防止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为决策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条例》从程序和结果两个方面对党内决策公开提出要求。从决策程序公开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增加决策过程中党员群众的参与度,有助于统一思想认识,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集思广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的全会文件、党的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政府工作报告、重大改革发展举措、部门重要工作文件,都要在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有些还要反复征求意见,有时征求意见范围包括全部省区市,有时征求意见范围包括几十家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5]229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探索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开征求对党内法规草案的意见。[6]513从决策结果公开看,党的中央组织公开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地方组织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党的基层组织公开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要求,健全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功勋荣誉表彰评选的工作机制,坚持评选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7]8652019年8 月27 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建议人选的公示》,引发强烈反响。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侵犯党员表决权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70 条、第78 条规定了党纪处分。
(三)党内选举公开
党务公开是党内选举的前提。没有公开性,选举人无法充分了解候选人情况,就无法有效参与党内选举。[8]党内选举公开,能够增进选举人对选举规则和候选人的了解,增加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选举流于形式。《条例》明确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公开换届选举情况。党内选举公开,并不意味着选举过程中的所有内容和环节都要公开,主要包括选举前的信息公开和选举后的结果公开。选举前的信息公开,是指在选举之前,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方式、人选信息要详细告知选举人,保障选举人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后的结果公开,是指在选举结束后,参加选举人数、候选人得票数、有效票数、当选人名单应及时公布,证明选举结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以及妨害党员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75条、第78条规定了党纪处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 年)》提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9],建议汲取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的教训,完善党内选举公开规定,以公开透明严防破坏党内选举行为的发生。
(四)党内监督公开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10]党务公开的重要使命就是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公开作为党内监督的工作原则,从个人有关事项、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干部选拔任用、述责述廉、监督执纪问责等六个方面提出公开要求。[11]《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公开,要求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纪检机关公开加强自身建设情况,并对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应当公开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党内监督公开,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监督对象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能够产生较好的监督效果。例如,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释放执纪必严强烈信号,有力整治“四风”顽疾。党内监督公开既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也要照顾特殊预防的效果。例如,公开问责情况,公开范围过大或内容过细,可能影响问责对象及所在单位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公开范围过小或内容过粗,又起不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教育作用。所以,公开范围原则上要与监督范围相匹配,对“四风”问题典型案例在何种范围通报曝光要综合研判,注重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得以监督之名侵犯监督对象合法权益。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了党纪处分。
三、积极稳妥原则
党务公开既不同于政务公开等公共事务的公开,也不同于参政党内部事务的公开,而是涉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政策,必须在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下统筹考虑,既要继承发扬我们党成立近百年来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又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需要,更好地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处理好党务公开与其他公开、公开与保密、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处理好党务公开与其他公开的关系
在党和国家的公开体系中,除党务公开外,还有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以及公共事业单位公开等其他公开。首先要坚持党对各项公开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细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具体要求,明确各项公开的职责边界,防止公开内容越位、错位。关于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界限,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是,相关党组织为制定主体并以该党组织文号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事务时,该文件是否属于政务公开范围?人民法院在相关审判中明确党政联合文件属于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务公开调整范围。③但如果党政联合文件就相关信息属于政务公开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的,则不得以其属于党务信息不予公开。例如,2017 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4 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2018 年5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也指出,《办法》第24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④,在《办法》施行后,对于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有关机关应依照中央要求将其逐步纳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12]其次,要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发挥党务公开的带动、引领作用。在党组织公开有关决策部署后,政务公开等其他公开应及时跟进,公开后续落实情况。例如,党中央公布《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后,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相继公布机构改革落实举措,中央编办公布国务院新组建机构的“三定方案”,省区市机构改革方案获批后也陆续公布,通过公开联动体现了党对机构改革工作的全面领导。国有企业党组的职责主要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一些重大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转化为有关主体的具体决定后才能落地实施。例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国有企业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2002 年中办、国办《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是国有企业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3]180-183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党组的党务公开和国有企业的厂务公开做好衔接,体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协调统一。
(二)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党章在入党誓词中有“保守党的秘密”的要求,同时将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规定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务公开和保守秘密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二者是有机统一的,只是在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对公开和保密的要求不一样。在党的创建初期特别是某些特殊时期,保守秘密、隐蔽身份是首要任务,公开是在极小范围内的公开,随着党的发展壮大,对公开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总的来看,公开是有限度的公开,保密是有条件的保密,既不能以保密为由将应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也不能在公开过程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所以,为稳妥推进党务公开,防范失泄密风险,《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党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要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不得公开属于涉密或者尚未公开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党内秘密事项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有关党组织应当准确界定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等工作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并及时对国家秘密进行清理,依法予以变更和解除。2018年,国家保密局组织开展密点标注试点和解密试点工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定密随意、标注不规范、解密不及时等问题。[14]2019 年中办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科学确定中央文件密级和印发范围,能公开的公开。在党务公开中泄露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党的秘密的,《党纪处分条例》第128 条规定了党纪处分;泄露国家秘密的,则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给予党纪处分。
(三)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条例》采取统分结合方式,从一般到特别、从原则到具体,按照“总规定——共性规定——个性规定——目录规定”四个层次对党务公开内容作出规定。[15]各层级、各领域的党务公开工作各有特点,应根据公开主体、对象、时效、方式的不同分类处理。从公开主体看,《条例》针对不同党组织的特点确定了相应的重点公开内容。横向层面,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党组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纵向层面,党的中央组织重点公开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党的地方组织重点公开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以及自身决策部署推进落实情况,党的基层组织重点公开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情况。从公开对象看,《条例》根据党务与党员群众的关联程度确定了不同的公开范围,分为向全社会、全党、本单位、特定人员公开四个层次。即使是向全社会公开的事项,一般也是先党内后党外,注重公开的渐进效果。以党内法规为例,有的党内法规先在党内印发再向社会公布全文,比如,2018 年8 月18 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26日新华社授权播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有的党内法规先在党内印发再向社会公布简讯,比如,2019 年6 月29 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2019年8月31日新华社播发简讯并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公开《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的主要框架、各级党委承担的宣传工作职责等内容。[16]从公开时效看,针对公开内容确定不同的公开时间。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尤其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应持续滚动发布。从公开方式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针对不同公开范围规定了召开会议、发布公报、制发文件、编发简报等多种公开方式。例如,中央组织部每年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公开最新的党员党组织数量、结构组成等数据。[17]为便于少数民族党员群众和国际社会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的还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英语等多语种进行公开。
四、依规依法原则
党务公开既要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是依规治党的必要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党内法规中除《条例》专门予以规范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都有涉及党务公开的内容。在党务公开的特定领域,2010 年中办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这些都是规范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据,有利于不断提升党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19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对依规依法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依规依法细化公开内容
《条例》采取肯定概括和否定列举的方式对党务公开内容作了原则规定,需要各级党组织结合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确定公开的具体内容。有关党内法规对特定领域党务公开内容作出专门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例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要求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被巡视党组织要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巡视进驻、反馈情况,原文转发巡视工作动员会和巡视反馈会议上的领导讲话,并以新闻稿的形式概要向社会公开;巡视整改情况公开,向党内通报的内容原则上要与巡视反馈意见相对应,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可作适当调整。[18]218-22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以适当方式公开下列内容:(1)预算和决算信息;(2)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3)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4)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5)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6)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7)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8)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9)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便于党员群众根据目录所列清单快速获取信息。《条例》要求注重党务公开信息监测反馈,发现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二)依规依法确定公开范围
《条例》将党务公开范围细化为全社会、全党、本单位、特定人员四类。在涉及向全社会、全党、本单位公开时,如果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公开范围不当扩大的问题。例如,在本单位公开的事项,是向本单位全体人员、全体党员还是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公开,需进一步明确。在全党公开的事项,有的仅限党内知悉,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传播使用和对外发布,否则本应在全党公开的事项会扩大为向全社会公开。2019 年8 月,中共中央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的范围作出调整,对于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将通报范围由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修改为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与《条例》规定的四类公开范围有机衔接,避免不当扩大问责公开范围,挫伤被问责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向全社会公开的事项,有的是党内党外同步公开,有的是先在党内公开后向社会发布。例如,党的一些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采取现场直播的方式在党内党外同步公开,而公开发布的党内法规,一般先在党内印发,再向社会公开全文或播发简讯。
(三)依规依法履行公开程序
《条例》规定,凡是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组织要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四个环节及时主动公开。在提出环节,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对于常规公开内容,可以“一揽子”提出公开方案,通过新闻发言人建立例行发布制度,而对于阶段性或应急公开内容,则需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拟定公开方案。在审核环节,有关部门要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保密审查过程中,建立健全与保密审查相协调的定密和解密制度,确保定密规范和解密及时,为党务公开保密审查打下基础。例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要求,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在审批环节,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例如,《请示报告条例》要求,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公开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要按照1998 年中办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要求履行批准手续。[19]1033在实施环节,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不得擅自变更。党务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条例》没有规定党组织履行公开程序的时限要求,但从《条例》要求“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公开”的规定看,有关党组织及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党务公开事项应务实高效,不得拖延推诿。
(四)依规依法选择公开方式
在公开方式上,与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有所不同,《条例》仅规定党组织可以主动公开党务信息,没有就依申请公开做出安排。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规定,党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19]910在公开的具体载体上,《条例》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规定了不同的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要求,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倡导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要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党务公开方式,为党务公开插上科技的翅膀,推动党务公开更加便捷和高效。
注释:
①在这些《摘编》的“出版说明”中,编者一般都有“许多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或“部分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的表述。
②《汇编》共收录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60 件:包括1949 年10 月至2012 年6 月期间出台,经过集中清理后继续有效且向社会公开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2 年7 月至2016 年12 月期间出台,现行有效且向社会公开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③例如,潘丽萍、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2018)浙行终467 号],焦作市人民政府、秦新芳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豫行终2206 号],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④2007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2019 年4月,国务院对2007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