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9-01-27■闫海
■闫 海
(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引 言
从学术层面上来看,跨市场协调法律监管的相关研究在2007年就已经全面展开,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于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的跨市场监管协调法律问题展开了一场大讨论。时至今日,股指期货与股票市场的跨市场监管协调问题相关研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商品期货的跨市场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仍然处于真空的阶段,商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跨市场监管协调机构尚未完善。在下文中笔者将针对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问题进行展开论述,旨在于丰富研究成果,推动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
1 商品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
若想深入研讨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构建,那么我们首先要明确商品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在一些金融行业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商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呈现出一种协同的发展关系,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市场体系,并成为市场经济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从细化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市场的主要功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价格预估功能
商品期货市场当中有大量的买方和卖方聚集,买方和卖方将会在一个统一的交易场所和交易系统当中进行交易,他们需要收集并整理大量的商品供求信息,并准确预估每一种期货的价格走势,以此为依据明确价格、买卖方向和数量。在基本信息明确之后,买方和卖方需要通过经纪人来进入到商品市场当中,最终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完成交易。该类型的买卖行为集中了大量商品供求的信息,在公平竞争机制的约束将所有的供求信息转化成统一的商品期货价格,最终对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准确的预估[1]。所预估的价格以各种类型的供求信息为参考,与现货市场的价格相比更精确,同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预估功能是一种非常权威的商品价格参照系,是生产者和决策者进行商业决策过程中的重要参照信息。
1.2 市场信息处理功能
商品期货市场当中的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买方和卖方若想在期货市场当中获取最大的利益,就需要最大限度的掌握和分析市场供求关系的材料,进而更好地了解市场的具体情况。目前,每一个商品期货交易所都配有专门的信息搜集机构和信息处理机构,并阶段性的公布政府主管部门、企业以及配套仓储运输部门所获取的商品信息资料报告。同时商品期货交易所还会定期在传播媒介和其他信息渠道当中整理出相关商品的市场行情资料,并在传播媒介当中以天为单位发布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汇总数据[2]。这样一来,商品期货交易所在商品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当中汇集了大量的市场信息,并通过集中处理的方式对外界展示,具备强大的市场信息处理功能。
1.3 市场风险规避功能
商品期货市场还可以为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的经营者提供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重要手段。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商品期货市场当中进行套期保值买卖时,可以有效控制生产和经营成本,确保其固定利润。套期保值买卖指的是买进和卖出的商品数量与现货市场的数量保持一致,但是交易方向相反的一种期货合约,这样在未来某一个时间节点当中,卖出和买进的期货合约能够补偿在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下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之所以能够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归根结底是由于其把握了商品期货市场当中的主要规律,只要准确把握这种规律的话,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实现保值的目的。
通过商品期货市场来规避市场风险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通过商品期货市场来控制原材料的成本,例如A企业拟定在半年后进购一批玉米,为了防止玉米在半年之后价格出现上升的情况,企业方面就可以在期货市场当中购买半年的商品期货合约,这样就能够锁定生产成本,在商品期货合约到期时,在期货市场当中通过实物交割的形式来购进玉米,同时还可以将商品期货合约卖出,与先前的期货合约进行对冲,最终在现货市场当中购进玉米,对现货玉米的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二方面是通过期货市场保护生产和经营利润,例如B企业需要在半年的加工期当中完成一批铜矿的加工,从当前的价格来看有着非常丰厚的利润,但是企业方面担心铜价下跌出现亏损的现象[3],这时企业局可以在期货市场当中卖出半年的铜期货合约,锁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即使在半年之后铜价下跌,企业也可以锁定原定的利润。
2 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督协调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通过上文当中对商品期货市场功能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品期货市场在当前的金融产业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在未来将会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主要金融工具,是金融衍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商品期货市场主要是通过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创新技术水平的提升,金融行业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同时现货市场的炒作方式又具备一定的复杂性,条块的分割势必会带来信息封锁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准。为了克服这种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性,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我们需要构建出完善的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商品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从具体价值因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信息不对称对商品期货的威胁
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上个世纪70年代即出现,一些学者根据信息对称性相关理论对交易过程中市场运行状况和资源配置状况进行信息不对称性的分析。商品期货市场与其他相关市场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因主要有以下两点:①金融行业区分监管过程中信息流通壁垒的产生。金融行业的信息传输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一定的阻碍,传输速度会明显下降,同时信息的准确性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现阶段,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共同构成的“三会”制度已经全面推行。但是“三会”与人民银行之间却存在着机构层面的冲突,从机构设置的角度上来看,人民银行归国务院管辖,是国家部委级的机构,而证监会则是国务院附属的事业单位,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从属关系这样一来通过平级的人民银行来建立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就很难贯彻落实[4]。②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造成跨领域监管工作与分业监管工作之间出现冲突。现阶段,商品期货交易所会员包括期货公司以及具备一定规模的现货生产企业,同时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机构的下属公司也开始注册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会员。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入商品期货交易已经成为非常常见的现象。银行在货币经营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针对于黄金、白银等具有一定价值的贵重金属,需要进行商品期货交易这种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向势必会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管工作当中属于制度和发展趋向层面的问题,因此在调控工作中需要从法律角度入手,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来对其进行约束,从而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2 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本质缺陷
虽然我国在近几年对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但是在整体发展上仍然处于实践探索的阶段,许多协调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不足,具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商品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商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金融实务界曾经就二者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见解,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从整体的研究进展来看,大多数的研究成果局限于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跨市场风险。在2015年的股市危机当中,危机的传导路径表现出非常明显的从期货到现货的特征,商品期货在当前的市场体系当中会受到直接影响,并非处于理想状态下的“风险隔离带”当中。②金融市场监管协调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从本质上来看,金融市场监管和协调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传输能力,避免监管工作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冲突,进而引发监管职能重复或覆盖面积不足的情况。在现阶段的金融市场情况中,商品期货的地位开始逐渐提升,但是金融、金融期货、证券以及保险等不同类型市场的跨市场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情况仍然不理想。
3 加强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督协调法律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3.1 商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监管协调法律制度构建
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金融期货的衍生路径相对比较复杂,这就决定了金融期货受到单一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比较小,而商品期货与现货商品呈现对应关系[6],单一现货商品所出现的价格波动就会对商品期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具有生产周期的农产品期货,在种植过程中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更容易引发跨市场的风险,跨市场监督协调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从具体措施来看,相关部门在构建商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我国金融期货和股票市场监管合作机制,以信息交换、风险预警和共同风险控制为切入点,建立一种统一的协调机制。结合发达国家的相关参考经验,可以对证监会进行适当的结构调整,设置农业咨询委员会、能源咨询委员会以及证券—金融期货咨询委员会,由期货监管部统一进行管理。
农业咨询委员会在建立的过程中要重点考量我国农产品期货的特征,结合现货主管部门的组织设置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人员对其进行管理。农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要涵盖政府机构、主要的粮油企业以及农业领域的其他主体,例如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科学研究院等等;能源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要涵盖国家能源局、相关能源协会和交易机构、大型能源企业和能源领域的其他主体。在咨询委员会制度的保障下,现货与商品期货市场能够实现信息传递、风险预警[7]、共同调查等协同监管措施,并将其全面落实,有效控制商品期货的跨市场风险。
3.2 商品期货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的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构建
金融风险的传递路径具有多样性,具体来看可以划分为正向传递和逆向传递两种。正向传递指的是商品期货市场当中的原发风险向其他金融市场当中的转移行为;逆向传递指的是证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当中产生的风险向商品期货市场当中的逆向转移行为。在这两种传递行为的作用下,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传播速度明显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提升商品期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协调能力,才能够使各个部门在运行过程中保持一致,从根源上治理金融系统性风险。商品期货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进行系统化的思考,以金融一体化为依据来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架构。
从具体措施上来看,相关部门首先要考量商品期货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原发性问题,除了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以外,还要参考已经发生的经济危机,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在具体做法上,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一种金融监管信息传递和共享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多个层面对金融市场运行状态的稳定性进行评价,从而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遏制金融风险的苗头。另外还需要建立金融风险告警和应急处理法律制度,进而建立一种完善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当金融风险超过既定指标时,数据平台会对风险进行紧急提示,同时监管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在比较常见的一个现象就是使用银行贷款囤积现货,如果市场供货紧张的话,商品的价格就会随之上涨,期货的价格也会同步上涨。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和证监会需要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防止市场操纵所带来的危害进一步扩大。此外,在紧急处置法律制度当中,要建立配套的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商讨制度,紧急会议的召集人数和决议相关流程都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防止在会议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此外,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是“期货—其他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构建的重要方面。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①政策协调性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旦商品期货市场当中出现问题,导致一些政策需要调整时,相关部门需要立即通知金融监管委员会。若在其中涉及到其他方面的监管职责,在相关政策调整工作中要利用“会签”的方式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关于此的建设性意见。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价值,缩短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从而使信息互通的过程更加顺畅。会议上需要对金融监管协调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研讨,并对协调政策的市场反映状况和具体的实施效果进行详细的分析。②构建金融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法律制度。相关部门需要对金融市场的运行稳定性进行一个准确的判断,第一时间发现金融市场当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通过科学的方式进行监管和决策。在监管决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重视信息交流的作用,结合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服务数据平台,将数据的全部接入口径进行统一化处理,进而实现资源共享。③构建金融风险预测和紧急处理法律制度。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使其风险系数在既定的指标数值之下。如果风险系数过高的话,数据平台就会进行自动预警,各个监管部门以可以随时进行检索和调查,降低发生风险的概率。在紧急处理法律制度构建方面,需要建立报告制度和紧急协商制度,紧急协商会议的召集人员,会议议程提出的时间以及重要事项决议的程序和执行工作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参考。
总 结
综上所述,随着商品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出来。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经营能力和调节能力,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商品期货的发展趋向,明确商品期货跨市场监管协调法律制度当中存在的缺陷,并从商品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商品期货市场—其他金融市场两方面入手,切实解决法律制度方面出现的问题,为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扫清障碍,使其位于良性的发展轨道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