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环境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政府市场监管问题分析
2019-01-27■王丹
■王 丹
(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引 言
社会经济水平提高的同时,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日益增进。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来说,政府通过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进行市场监管,以此调动民营企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确保政企利益合理分配。换言之,这符合经济新常态环境建设要求,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纵深发展。由此可见,本文这一论题具有探究性意义和现实性意义,论题分析如下。
1 理论介绍
1.1 新常态
新常态中 “新”有别于“旧质”,“常态”即“正常状态”。新常态的真正含义,指的是与以往状态不同的稳定状态[1]。新常态一词于2014年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基于战略机遇期,提出适应新常态的战略心态。无论是人类社会进步,还是经济发展,均遵循新常态规律。新常态背景下,民营企业应在短时间内适应新常态,进而抓住转型升级机遇,最终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目标。
1.2 民营企业定义及特点
所谓民营企业,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域下,企业利用民间资本进行经营的新型经营模式[2]。民营企业与国有、国营企业存在显著的性质差异。改革开放政策推行至今,民营经济飞速发展,并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重要力量。当前,民营企业具有经营独立性、机制灵活性、家长式管理、国际化经营等特点。纵使我国民营企业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发展面临很多难题,但只要民营企业抓住发展机遇,且政府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民营企业发展前景将一片大好。
1.3 市场监管概念及原则
所谓市场监管,即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对市场主体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市场监管遵循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监管工作稳步落实,能够起到市场秩序维护、经济关系管理的积极作用。新常态环境下,政府市场监管工作刻不容缓。
2 基本现状
2.1 民企受到非一致性对待
计划经济时期,民营企业的非同对待现象相对明显,主要体现在经营范围、管理权限等方面。改革开放后,民企发展空间适当拓展,但对比于外资企业,民企得到的待遇仍处于劣势。新经济常态环境下,民营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也是民企雨后春笋般出现的主要原因。现今,民企在市场准入、直接融资、税负压力、权益保障这四方面存在些许非一致性对待现象。
2.2 政府行政权力相对过大
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肩负管理职责,在行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制约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若不然,极易出现行政权力过剩现象。一方面,管理主体自由裁量权限要求有待明确,意味着管理主体在自由空间内有机会做出决定、执行特定行为。然而这会为权利随意使用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致使贪污腐败风气盛行。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立法决策权拥有者,行政期间,若利益纠纷处理不当,会不同程度的增加政府与人民群众间的矛盾,进而会影响和谐社会构建进程。
足以见之,新常态下市场监管现状不容乐观,要想使双方保持良性关系,并取得民企转型升级、市场有效监管的理想状态,势必要分析普遍存在的监督管理问题,据此制定合理的监督管理对策。
3 常见问题
民营企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在这一时期,民企与政府间互相影响。若政府在市场监督管理中的引导作用片面发挥,那么这会不同程度的限制民企发展,且民企与政府间的矛盾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且政府权威性和影响力会逐渐降低。下文详尽阐述政府市场监管的常见问题,以便制定合理的政府市场监管策略。
3.1 监管责任缺失
民营企业能够顺利转型,这与政府市场监督工作有直接联系。当前,监管主体在权利行使环节存在些许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可知,监督主体在义务履行方面的能力有待提升,同时,市场监管行为的标准化要求有待细化。否则政府形象会因此受到影响,且市场秩序得不到保证。除此之外,部分民营企业会在短期利益的引诱下出现非诚信经营现象,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十九大报告召开后,政府职能循序式转变,这一时期,市场监管主体的责任意识急需强化,以免监管环节出现权责不明、责任推脱、监督制约力度淡薄等现象,进而推动市场监管工作高效开展[3]。
3.2 监管立法滞后
我国民企经营时间较短,面向民企经管工作成立的监管部门相对较少。监管权力行使的过程中,权利行使效果有待优化。究其原因,现有监管立法机制应适当完善,若监管立法内容未能与时俱进的更新,那么监管行为将与预期效果存在一定差距,进而影响政府市场监管质量。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系统性特点日益显现,若市场监管立法工作未能及时跟进,那么民企转型升级阻力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导致市场经济缓慢发展。
3.3 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经济新常态环境下,政府监管体制应适当调整,促使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得到可靠保障。政府市场监管期间,为减少权责混乱、低效监管、利益纷争等现象,完善监管体制工作急不可待,从长远角度来看,这关系到民营企业日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民营企业大量涌入市场,但政府市场监管机制在短时间内未完全适应新常态,这无形当中加大了市场监管难度。
3.4 监管人员素质偏低
新常态环境下,政府员工就职标准的变动幅度相对较小,且监管培训工作有待改进。长此以往,政府工作者的思政觉悟会因此受到影响,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其专项能力会逐渐弱化。政府官员针对民营企业进行市场监管时,政府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高低,对市场监管质量有关键性影响,同时,政府工作者责任意识强弱,也会对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效果有重要影响[4]。
4 解决策略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为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步伐,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主体势必要创新监管策略,确保上述市场监管问题有效解决。针对性策略阐述如下,以供借鉴。
4.1 强化监管责任
市场监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管理主体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实行过程式监管措施,并细分监管人员职责,推行岗位责任制,以免出现自上而下的专断监管现象。归根结底,政府应发挥独立监管作用,避免滋生官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应合理划分职能边界,并用心打造服务型政府,以便为民营企业顺利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殊不知,政府角色由垄断者转向服务者,这对政府与民企关系良性梳理、民企自由发展空间拓展有积极影响,最终市场资源能够合理配置,且市场监管效率会大大提高。
政府市场监管期间,应适当提高民营主体的市场地位,以此调动民企经营者积极性。鉴于市场平台在信息传播方面起到载体作用,为确保监管信息顺畅流通,政府主体与企业间协同制定信息回应机制,并合理分配参与者权责,促使这一机制有序运行,并产生正向的社会舆论。民营企业经营期间,即便发生紧急事件,政府主体在全面考虑企业信誉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选择向外界公布信息的适当时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紧急事件发生后,政府与民企协商制定应对方案,这既能强化双方的责任意识,又能保证决策机制的有效性。在此期间,涉及公民知情权的相关内容,为保证公民这一权利,势必要启动信息回应机制,这对政府权威性体现、市场监督作用发挥有促进作用。除此之外,成立市场监督法庭,这一机构在公正评判、政府行政权力制约等方面有正向影响。现今,部分地区成立市场巡回法庭,以便为民营经济纠纷问题处理提供平台,这既能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又能有效预防市场经济风险,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证[5]。
4.2 跟进监管立法
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目标随市场经济波动而调整,对此,应及时跟进监管立法,以便为民企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有利于规范市场监管主体行为,同时,能为民企经济纠纷问题处理提供法律依据,最终提高监管法律有效性。为加快我国法制监管进程,应与时俱进的完善市场监管立法工作,这对民企管理主体法律意识强化、政府监管行为正向引导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对等的法律关系。基于市场主体颁布的法律内容日益增多,但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内容少之又少,对此,应通过立法内容整合来捍卫民企权利。现今,服务型政府正处于建设阶段,社会活动主体要想妥善处理与经济活动主体——民营企业间的关系,势必要构建对等的法律关系,以此约束政府市场主体权利,并细化政府职能,确保政府服务优势全面发挥。在这一过程中,民营企业能够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全面规范经营权利,并为市场秩序优化工作贡献重要力量。
其次,细化有关经营的各项制度。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效果对企业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有关键性影响,市场监管主体通过完善信用备案制度来筛选诚信达标的民营企业,以期提升民营企业信用度,这对民营企业自身发展、市场秩序维护有促进作用。具体来说,信用度高的民营企业能够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进而为转型升级需求提供资金支持,这对民企规模拓展及良性发展有促进意义。除此之外,市场监管主体将社会责任纳入评审要求,即民企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应强化社会责任感,这对公众利益维护、后期经济纠纷减少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政府市场监管指标细分为社会指标、人文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等。
最后,经济行政法统一调整。运用经济行政法来确定政府职能范围,并约束民营企业法律行为,以此优化行政管理效率,确保行政管理目标顺利实现。在此期间,细化政府职能,以免出现政府职位缺失现象。民企严格按照经济行政法来约束自身行为,能够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发展目的,且民营企业能在遵纪守法方面起到示范作用和引导作用[6]。
4.3 完善监管体制
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为更好的适应经济新常态环境,应与时俱进的调整监管体制,以便全面维护公共利益。对此,政府市场主体应从两方面入手,以此提高市场监管有效性,取得市场监管的良好效果。
一方面,细化监管主体。一般来说,市场监管主体呈现整体性,但基于有效性监管角度来分析,势必要细化监管主体,即通过设立直属、间接监管主体的方式来实现监管目的。在这一过程中,监管主体间彼此制约,以免出现监管决策倾斜现象,进而导致腐败问题。实际上,监管主体创新点体现在监管模式、约束机制。对于监管模式,直接监管人员不定期检测监管数据,根据数据分析结果来判定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此期间,有效运用考核机制,根据考核机制来整顿非达标企业,以便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与此同时,第三方监管机构能够充分发挥载体作用,即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外部监管。对于约束机制,机制启动的目的,即抑制非标准化监管行为、因短期利益而失去责任意识的民营行为。约束机制运行的过程中,从法律层面、道德层面来发挥约束作用,以便为和谐社会构建而助力[7]。
另一方面,改进监管方式。新时期背景下,政府主体运用信息技术完成监督管理任务,这能大大提高监管效率,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市场监管工作经信息技术辅助后,能够实现联动监管目的,在此期间,监管资源有效整合,且公众利益合理配置。市场监管模式转变的过程,即监管设施更新、引用的过程,对此,政府应为其提供充足资金,通过发挥监管设备优势来全面获取信息内容,进而在短时间内排除安全隐患。除此之外,借助信息技术搭建监管服务平台,促使政府市场监管工作有的放矢,并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随着信息技术以及监管设备的不断升级,在线监控、监控信息便捷化存储等需求均得到满足,从长远角度来看,这对民营企业信息化发展、政府市场监管工作有效性开展有积极影响。
4.4 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新经济常态化环境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应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强化工作能力,进而为转型升级阶段的民企提供良好环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监管人员在民企与政府间起到纽带作用,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综合素质对监管质量、民企与政府关系构建效果有重要影响。
首先,政府监管工作者客观分析民企提出的问题,并为其制定问题解决策略,以免民企因特殊对待为引发公允失衡问题。其次,视情况为地区民企提供优惠政策,并逐步推行普惠制度,以此体现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然后,监管主体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民企转型升级阶段遇到的阻力被逐一攻克,进而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促使民企经营活动有序开展。最后,政府部门组织系统化培训,即面向政府监管人员和民企经营者提供知识学习、技能提升、素养强化的培训机会,与此同时,参训人员能够动态掌握国家政策变化情况,并吸收最新市场监管理念。经培训后,民企转型升级速度会大大提高,同时,政府市场监管水平会在原有基础上提升。除此之外,我国政府人员应主动向发达国家借鉴市场监管的有效经验,结合本国国情以及民企转型升级需要,制定科学的、合理的市场监管对策,以此优化市场监管质量,并顺利完成市场监管目标[8]。
总 结
综上所述,经济新常态环境下,民营企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对于市场监管主体来说,结合时代发展要求以及民企经营现状,适时探索可行性监管策略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实际监管中,政府通过强化监管责任、跟进监管立法、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等措施为转型升级的民企创设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既能优化市场监管质量,又能顺利完成市场监管的阶段性目标。最终政府市场监管环节存在的现实问题能够逐项解决,这对我国市场经济常态化发展、民企效益水平提高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