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完善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的策略分析
2019-01-27■宋春
■宋 春
(华南理工大学)
市场监督管理,既是与日常政府管理工作紧密相关、具有较强操作性特点的现实问题,同时亦是市场管理监督的前沿性问题,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与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是保证市场主客体规范性、避免交易混乱、恶性竞争情况发生的重要管理手段,在新时期下,因市场监督管理的全面改革,导致我国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仍存在诸多完善之处,如部门职能无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滞后性严重等问题,只有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深度分析,实现高质量职能融合,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并合理开展基层工作人员调动制度,才可充分发挥市场监督执法效应,实现对我国市场的有效监督与管控,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1 市场监管体制与监管作用分析
1.1 市场监管概念
市场监督管理,是以国家工商行政机关为主体的,依据国家颁布法律授权体系开展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和市场的建设工作,以实现市场合理化布局、有序化运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以国家授权为依据,同时结合自身内部职能分工在各地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处(科)、市场管理分居以及办公室等,专门负责形式对市场体系以及相关分类市场监管的任务,其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或是参与制定市场管理政府行为下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加以贯彻,从而实现市场交易行为与建设的规范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监督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或是参与期货、文化、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同时兼任参与市场培育建设、规划市场布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相关工作。
1.2 市场监督管理作用
工商行政机关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治理市场主体非规范性、制约市场客体非规范性、制约交易混乱现象、制约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四个维度:
(1)治理市场主体非规范性。在新时期下,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市场中企业的激励、约束与发展机制始终未得到良好解决,很多企业无法实现企业经营资源占有、使用、支配或是处置,即企业在市场中不具备竞争力、缺乏竞争意识,同时亦存在大量企业凭借特殊因素,如政府保护、淘汰机制等占据大量资源,导致市场中资源无法合理分配有效利用,我国各行业市场中存在大量市场主体身份资格不明确、进入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是有效整治市场主体非规范性的手段,可有效治理市场主体不规范行为,制约如政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市场资源无法合理利用等现象。
(2)制约市场客体非规范性。我国各行业市场假冒伪劣现象频发,虽然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强打假工作,但市场中仍旧残余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且假冒伪劣已成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头号病毒”,开展市场监督执法,是有效制约市场客体非规范性的手段,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每年都会查处大量出售、制造假冒伪劣案件,捣毁大量假冒伪劣制造窝点,且市场监督管理下的各种专项行动,如食品市场专项行动,更可具有针对性打击假冒伪劣、农药残留等危害市场、危害消费者的市场非规范性客体。
(3)制约交易混乱现象。在新时期下,经济与网络技术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日益严重的商业欺诈、金融诈骗、逃废债务,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是有效制约交易混乱,对上述商业欺诈、金融诈骗等扰乱市场的政府管理手段,在工商行政机关严格开展市场监督背景下,我国每年都会破获大量扰乱市场的非法行为,如金融诈骗、虚假集资诈骗等现象。
(4)制约市场竞争秩序混乱。新时期下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主要体现于一些企业利用自身社会关系、相关手段或是社会势力、企业规模优势获取巨大资源,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可有效避免上述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例如企业排挤、串通投标、低价倾销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1]。
2 新时期下我国市场监督管理发展障碍因素
新时期下,我国市场监督管理对于市场建设、运行、发展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纵观新时期下我国开展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虽可有效对市场加以规范、管制,但是仍然存在一系列监督管理发展障碍因素,如职能无法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基层人员的思想波动因素。
2.1 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当下,我国监督管理主体,正由零星市场监督模式向综合性、统一性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合并,该举措其一是实现市场统一监督管理,其二是降低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协调难度,促进监督管理效果的提升,而实际融合过程中,各工商行政职能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流程的重组需要耗费大量精力、时间,且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效能往往无法充分发挥,在部门合并期间,作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的重点,需要各职能部门实现协同工作,高度信息贯通,而实践工作中很多工商行政机关部门并未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且一部分内部规章制度仍旧未及时更新或修订,各部门仍旧各自为政,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各部门在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阶段工作无序、混乱,无法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有监管效率[2]。
2.2 法律法规滞后性严重
作为工商行政机关约束市场行为的基本内容,目前我国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我国对于市场监督立法层面建立相对完备的《公司法》、《广告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在新时期下工商体制改革背景下,一部分法律法规同实际管理工作已经逐渐呈现出脱节趋势,这一趋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主体产权保障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需通过市场有效配置稀缺资源加以实现,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产权长期以来在接收法律制度这一方面始终是法律法规相对薄弱环节,宪法中未对个人财产权形式同公有财产权予以同样的保护,相关配套法律也较少提及对市场中私营经济产权、个体产权的明确保护规定。
(2)立法先进性有待完善。当前我国市场监督立法对于市场主体的约束力仍有待加强,虽然市场监督管理立法近年来始终处于完善、调整中,但是相比市场发展需求仍稍显滞后性,部分法律法规内容更注重于原则层面内容,而缺少量化的规定性,导致工商行政机关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阶段往往无具体操作指导,如工商行政机关检测出蔬菜、水果中残留农药超标或是假冒伪劣商品,但具体如何处罚并未制定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现象首先会一定程度造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尴尬处境,同时对于不法商贩的警示作用也稍显薄弱。此外,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立法下,一些法律法规实施多年,其内容条款已经逐渐无法适应新时期下的市场变化,且一些法规虽然设置了管理权限,但是在强制性手段的赋予上仍有待加强,当前我国市场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唯一拥有的强制手段即静态扣留、就地封存,而违法分子擅自撕毁封条、转移甚至出售存货的事件时常发生。
(3)处罚力度有待加强。现有的市场监督法律法规,针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等一系列扰乱市场违法行为,主要以罚款为制裁手段,以不法商家通过违法所取得的侵权利润作为基本处罚依据,虽然政府高度明确对市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强力打击,且惩罚机制也有效打击了大量市场中不法商家,但执法人员在操作阶段,由于各项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仍稍显不足,导致即使对商家进行罚款,其罚款数额同商家违法所得利润也不成比例。此外,现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种类、责任情节判定的清晰度都有待加强,不同执法主体对于法律的不同认识、不同理解导致同样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存在差异,执法者操作、处罚难度较大,且目前相关法律仅对违法者本人予以制裁,并未制定针对地方行业负责人等关联人员的处罚条例。
正是上述法律法规相对真空区域,或是原有法律法规无法完全适应新时期下市场竞争需求,导致市场中打掉一大批违规商家又出现另一批违规商家,由此论证我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仍旧有待深化、加强。
2.3 基层工作人员思想波动
随着新时期下市场监督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管理部门的干部队伍受到较大的冲击与调整,市场监督部门的工作内容不断增加,向综合化、统一化方向发展,但是人员编制却在不断的减少,这一现象促使一部分基层工作人员的情感以及工作压力受到冲击,同时存在一些工商行政机关为了提升基层工作人员执法能力,将一些干部调配到一线开展市场监督工作,大量原在市区工作的干部被调配到周边乡镇从事基层市场监督工作且长期不予回调,这一单向形式的人员流动极易造成基层工作开展困难,很多工商干部在岗位工作、贡献数十年,基本多数已成家立业,而机关未充分考虑人员情绪,仅站在精简机构角度开展人员调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缺少人性化管理,同时亦无法保证基层市场监督工作的质量,并且会严重降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融合层面的效率[3]。
3 完善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策略研究
3.1 加强市场监管职能融合
在新时期的市场监督改革背景下,为切实提升工商行政机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成效,各部门必须转变改革思维,高度明确市场监督管理的需求、管理方向,对现有监督管理资源开展整合优化,如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背景下,工商管理覆盖面广、质量监督部门拥有高水平检测技术,则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阶段,除了实现机构下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物理性结合,还应加强职能融合,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策略、改革策略前加强各部门与人员构成调查,在合理精简职能、删减不必要岗位基础上实现技术、管理制度上的融合,发挥各部门长处以提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水平与工作决策科学性。
3.2 健全法制体系
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核心,加强我国市场监督立法完善性,是实现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最后屏障,健全的市场秩序法制体系下,应当高度明确市场主体资格,并完善专门保障主体产权的法律条款,同时建立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与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具体围绕如下要点开展工作:
(1)明确市场主体资格与保障法律法规。加快完善明确市场主体资格法律条文与保障主体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明确、清晰的市场主体法律保障制度,特别是非国有经济主体产权法律法规,宪法于1999年修正案中高度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属于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定义已经为市场监督管理立法上奠定了建设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产权保护、相互平等地位的良好基础,在新时期下,应合理对现有市场监督管理立法加以调整,深度细化关于经济主体产权保护的条文,从而保障我国各行业市场中多元化主体的财产所有权,使其利益不会受到恶意侵犯,同时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拥有财产的处置权利[4]。
(2)加快立法步伐。健全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法制体系阶段,为制约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期间我国市场中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现象,首先要加快立法步伐,重点针对市场秩序法制体系的空白之处完善法律法规,第二是要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理清,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条文进行补充与修订,在立法条文明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阶段各项法律条文的具体操作方式,明确各种违法情况的具体处罚方式,加强执法人员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阶段对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性,真正实现有法可循的执法工作,使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时针对各种情况都能够明确法律条款内容以及如何操作、如何处理、如何处罚以及处罚力度。
(3)加大违法现象触发力度。针对当前我国市场监督立法惩罚力度过轻,无法对市场不法分子起到有力监督管理、警示作用的问题,政府应联合工商行政机关共同调整惩罚力度,如增加罚款额度,对违法者予以拘留处理等策略,并针对不同违法现象,制定细化的深度调查工作内容,配合惩罚力度的加强实现对市场不法分子的强力打击、剿灭,真正实现“警钟长鸣,时刻警示”法律威慑效应,同时,除针对违法分子本身的法律条款,应在完善、修订法律法规期间制定各种假冒伪劣、制销假货等各种违法案件下行业负责人、保护伞以及内外勾结执法者的相关制裁法律,开展从下到上,从外到里的链条式不法行为打击,从根本解决市场不法行为的‘祸源’,实现市场不法现象的剔除[5]。
3.3 合理调整人员调动制度
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落实主体,市场监督部门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思想、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效率,在开展综合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阶段所实施的属地管理策略会导致一部分基层工作人员需要长期留在乡镇、农村区域,为保证市场监督部门干部队伍思想始终具备积极性与先进性,能够始终秉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工商行政机关应针对人员调动制以及待遇制度加以调整,首先适当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积极开展高层领导下基层慰问、关爱基层工作人员活动,予以适当的福利与鼓励,且在干部选拔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基层工作人员,同时在将市区干部调往乡镇、农村区域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基层工作后,应保证其原有的编制不发生变化,避免因人员调动身份的变化使干部或基层人员产生负面、消极不良情绪,最后定期对基层工作人员、调岗干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层面培训,增强其适应能力,从而建立积极、先进、高水平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6]。
结 语
本文分析了当前新时期下我国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完善新时期下的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工作,离不开政府领导与基层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在上下齐心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工作中,只有加强监管职能的融合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职能效应,合理建立、调整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人员调动制度调整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保持先进性工作思想,才能够在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下打造高水平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全面实现市场深度监督管理,保证市场主客体规范性、有效制约交易混乱与恶性竞争现象,为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良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