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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的境界 新的担当 新的作为开创新时代工伤保险事业新格局

2019-01-27王东进

中国医疗保险 2019年4期
关键词:新格局经办工伤保险

文/王东进

我国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同样我国工伤保险事业也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必然有新使命、新任务。新时代也必然要求我们要有新的境界、新的担当、新的作为,开创新时代工伤保险事业的新格局。本文拟就这个话题讲几点肤浅的认识和看法,供有志于工伤保险事业的同道和读者参酌。

一、正确认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沿革,是开创新时代工伤保险事业新格局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

孔子说过,告诸往而知来者。历史是一本教科书,既告诉现在,也告诉将来。“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一项重大的社会制度及其变革,是具有连续性、传承性的。只有了解了它从哪里来,才可能把握它要到哪里去。这是一个历史必然和逻辑关联、逻辑走向问题。我们是改革者,但同时也是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者。因此,要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演进过程等,有一个全面的、清晰的、正确的了解和认知。这是开创新时代工伤保险事业新格局的基本前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工伤保障制度初创阶段(1950-1978)。

以建国初期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建立了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相适应的工伤保障制度。对职工因公伤(请注意是“公伤”而非“工伤”)残后的补偿和修养康复等作出了规定。虽然这只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初级形态,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探索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制度阶段(1979-1995)。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这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和局限于公有制企业保障的制度弊端日益凸显;而且这种保障制度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基础已不复存在,显然难以为继。问题倒逼改革。八十年代后期,在原劳动部的指导下,东南沿海等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试验,重点是实行基金统筹、规范待遇结构和支付标准,取得了一定成效。1993年,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1994年,将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一起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构建五大社会保险的制度格局奠定了法律基础。

3.全面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制度阶段(1996-2003)。

以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标志,将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改革为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革与跨越,在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4.依法建设“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阶段(2004-)。

以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标志,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要素(诸如适用范围、基金筹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保障、经办管理和监督等)的全面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工伤保险进入了依法施行的新阶段。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发布,又使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即依法实施的阶段。

二、认真总结、切实珍视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开创新时代工伤保险事业新格局的现实基础和宝贵财富

经过几十年、几代人的上下求索、改革创新,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依法推进、依法治理,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有效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并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而且推动了企业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先哲有言,当我们关注当下时,必须给历史应有的尊重。今天的成就是时代变革的产物,也是前人艰苦奋斗的结果。只有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高更远。因此,认真总结和切实珍视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则是开创新时代工伤保险事业新格局的现实基础和宝贵财富。

这些年,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这应该是有目共睹和不争的事实。而取得的成就可以列出若干方面,甚至说可以“车拉船载”。但在我看来,其最大的成就则是我们经过长期的艰苦奋斗、扎实工作,既遵循社会保险一般规律、学习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又注重立足中国国情、注重从实际出发、注重改革创新、注重走自己的路(四个“注重”),建立起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之所以作如是观,正如邓公有言,制度是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连续性的,是比较靠得住的。实践一再证明,要让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长远的保障,根本在制度,出路在改革。舍此,别无他途。

正是因为我们建立起了这样一个现代工伤保险制度,才派生出一系列的巨大成就。

诸如:(1)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由1995年2615万人,2003年4573万人,扩大到2018年底的23868万人,增长了好几倍)。

(2)“平安计划”全面实施,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18年底,参保农民工达8085万人)。

(3)工伤保险基金规模持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基金收入2005年93亿元,支出48亿元;2018年收入903.3亿元,支出738.6亿元。累计结存1763.1亿元),保障实力大大增强(2003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0万人,2018年为197万人,增长6倍多)。

(4)工伤保险管理持续加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普遍建立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三支队伍,并引进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为工伤职工提供线上线下一条龙全方位便捷服务)。

(5)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使多年累积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到2011年底,全国共有312万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了统筹管理)。

(6)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初步建立起“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为全面建成中国特色工伤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全体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创造积累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三、综合应对“三大挑战”,全面完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体系,是开创新时代工伤保险事业新格局的主要任务和战略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成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这是新时代赋予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时代使命和历史责任。毫无疑问,这就是新时代开创工伤保险事业新格局的主要任务和战略目标。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成这个主要任务,实现这个战略目标,就应当在指导思想和实际工作中自觉做到六个坚持: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他的民生思想和社会保障思想为统领;

(2)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坚持以“三最”问题为切入点;

(4)坚持以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为着力点;

(5)坚持综合应对“三大挑战”(“三位一体”制度中,预防与康复是短板;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是焦点;工伤职工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与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尚不适应的矛盾是着力点);

(6)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完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体系,实现新时代工伤保险事业由高速度发展转变为高质量发展。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着力抓好六个重点环节和重大举措:

一是,真正学懂弄通悟透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和与相关制度相互衔接、贯通、协同、互补及“五统一”的要求,全面完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要素,健全体制机制和标准体系,规范简化经办流程,提高统筹层次(在2020年以前全面实现省级统筹)。使工伤保险制度要素更完善,体制机制和标准体系更健全,运行更顺畅,服务更便捷,管理更高效,监督更有力,全体工伤职工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更强。

二是,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精准扩面,切实将各类职业人群(重点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三是,全面加强工伤保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工伤保险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为便捷、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

四是,切实解决机构改革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往往是一个倾向掩盖着一种倾向。新的医疗保障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保管理体制长期分割、不统一的问题,但同时又使工伤保险的经办管理出现诸多始料不及的新情况、新问题。正像民间俗话说的“按下葫芦起来瓢”。因为,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两个制度在内涵、功能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在我国大部分统筹地区(约占75%)的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是合署办公或协同一体推进,一半以上的经办人员都是工伤与医疗两保“一肩挑、一把抓”,而且管理范式(为“三二一”)和信息系统也都是共建共享等等。经此“切割”后,产生新的矛盾和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我们如何看待、如何处置。如果处置不当、不好,势必影响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如果处理得好,就可以将新矛盾、新问题转化为新机遇,把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做大做强。据说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工伤专委会也要为此建言献策,力争取得“凤凰涅槃”式的飞跃式发展。

五是,要把坚持改革创新与加快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尤其是将实践证明是反映客观规律、在实际工作中又非常管用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巩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了十五年,其间(2010年)虽然进行过修订,但由于社会保险法(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粗线条式),有的条款(如“先行支付”等)又授权不充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法定追偿手段和权力,在实践中很难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异化”了制度本能、损害了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快法治化进程,运用法律法规规范、治理工伤保险制度,是“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和根本保障。

六是,下大力量抓好工伤保险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是人、是队伍,实属经典之论。工伤保险的专业性、复杂性很强(在诸多方面是别的保险制度难以比拟的),而且社会的关切度、敏感度极高。没有一支宏大的专门人才队伍是绝对不行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下大力量培养造就一大批政治思想过硬、专业能力超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这样才能肩负起开创新时代工伤保险事业新格局、全面建成中国特色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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