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我国版权贸易发展
2019-01-27戴慧吴玥
戴慧 吴玥
近年来,我国版权贸易有所发展,但发展仍较缓慢,呈进口增长较慢、出口增长快、总体逆差、占服务贸易份额较轻的格局,也还存在不少问题。而版权贸易在发达国家服务贸易中一向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有必要研究。本文分析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版权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较小,未来发展空间很大
1.从版权贸易量看,未来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空间很大
根据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数据,2006年全国共引进出版物版权12386种,其中图书10950种,期刊540种,录音制品150种,录像制品108种,电子出版物174种,软件434种,电影29种,电视节目1种;而2017年,全国共引进版权18120种,其中图书17154种,录音制品147种,录像制品364种,电子出版物372种。也就是说,这11年间,我国引进版权品种年均仅增长3.5%,其中引进图书、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品种分别年均增长4.2%、-0.2%、11.7%、7.2%。这些进口数量增速,除了录像制品外,尚低于同期实际GDP年均增速不少,可见过去版权进口大体落后于经济增长和购买力提升,未来仍有较大增长空间。
版权输出方面,2006年全国共输出出版物版权2057种,其中图书2050种,期刊2种,电子出版物5种。2017年,全国共输出版权13816种,其中图书10670种,录音制品322种,录像制品102种,电子出版物1557种。这11年间,我国输出版权品种年均增长18.9%,其中输出图书、电子出版物品种分别年均增长16.2%、68.5%,均呈快速增长之势。
尽管如此,我国版权贸易仍呈输出种类总数量远低于进口的格局。2016年,两者相差55%。由此也可看出,我国版权贸易出口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2.从金额看,我国版权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较小,且仍呈逆差状态
根据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显示,从2006年到2016年,我国服务出口中的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从2.05亿美元增长到12亿美元,年均增长了19.3%,高于服务出口总额的年均增速(7.4%),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比重相应从0.2%增长到0.57%。同期,我国服务进口中的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从66.34亿美元增长到240亿美元,年均增长13.7%(低于同期服务进口16.2%的年均增速);其占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从6.58%降低到5.31%;相应逆差年均扩大13.5%,2016年该项贸易逆差占我国服务贸易逆差总额的9.4%(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及笔者计算。我国服务贸易统计中,没有专设版权使用费贸易,分散在包括专利权使用费的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和电影和音像进出口两项中,只能暂通过这些数据来大致分析其逆差情况。—笔者注)。2006年到2014年,我国电影和音像出口从1.37亿美元增长到2亿美元,年均增长4.8%,占我国服务出口比重由0.13%降低到0.1%;同期,其进口从1.21亿美元增长到9亿美元,年均增长28.5%,占服务进口比重由0.12%增长到0.2%。八年间该项贸易由顺差变为逆差,2016年该项贸易逆差占当年服务贸易逆差的2.9%。由此可见我国版权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低且呈逆差扩大之势。
由于2016年底我国服务贸易统计与国际标准对接改革,统计分类等进行了系列调整,从2017年开始,版权贸易只在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使用费项下反映,但未单列细项,且没有按新口径调整的历史数据,难以进行比较。这里只列出2018年的相关数据参考。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368亿元,进口2355亿元,分别占服务出口、进口的2.1%、6.8%,逆差1987.1亿元;其中,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费出口8.7亿元,进口200.6亿元,分别占服务出口、进口的0.05%、0.58%。可见版权贸易占比较低的格局仍未改变。
我国版权贸易发展面临的问题
尽管过去十年中,我国版权贸易有了较快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规模、比较优势和实力上都仍然有很大差距。我国版权贸易对象国结构不够多元化,不能满足版权内容多元化需求。目前版权贸易仍缺乏优质交易平台,版权贸易联盟仍发展不足,不利于贸易网络构建、拓展以及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无形壁垒。此外,版权贸易人才储备不足,法治环境有待完善,版权进口管制较严,也是我国版权贸易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1.与发达国家相比,版权贸易尚未成为我国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具备突出的国际竞争优势,版权贸易在主要发达经济体服务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以美国为例,如果将欧盟国家分开对待,美国是最大的服务出口国和进口国,2016年其服务出口和进口分别占全球的15.2%、10.3%。其服务出口中,除了比重最大的旅游(2016年占27%),第二大的其他商业服务(包括研发、会计、法律、工程设计等服务)占19%,第三大的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版税、专利费、其他收费,贡献了其服务出口的17%。强大的文化软实力构建了其版权贸易竞争优势基础,又反过来加强之。
而与之相比,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仅占服务出口的2.1%。足见我国版权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仍然非常轻,发展远未成熟。这与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中高附加值的服务贸易种类比重仍较低的格局有关。我国服务出口中比重较大的前三位仍然分别是其他商业服务、旅游和运输。尽管近些年来,国内文化创意产业、电影音像制作行业逐渐成熟,电子信息化程度已大幅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也在快速进步,但尚未很好地转化为推动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的国际竞争优势,在通过版权贸易载体来塑造我国文化等软实力方面尚有较长的路要走。
从贸易规模来看,2018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口金额是355.9亿美元,出口是55.6亿美元,同年美国出口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则是128亿美元,两者的比例是1∶2.3,大于两国经济规模的差距。
由此可见,我国要推动产业升级、发展服务业,需要重视版权贸易发展、推动服务贸易升级和发展,版权贸易在贸易结构中所占的份额和重要性均有待提升。
2.我国版权贸易对象国结构仍然不够多元化,与发展中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版权贸易发展较慢,版权贸易对象国结构有待改善
从我国版权贸易对象国结构看,引进来源仍过于偏重美国等个别发达国家,多元化不足;输出多元化近两年在加强,但存量看多元化仍不足。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版权贸易发展也不足。
我国版权引进中,来源国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2017年自美英日法德等国家进口的版权种数分别占全国引进版权种数的36.7%、16.5%、12.3%、6.4%、5.3%,自我国台湾地区引进的版权种数占全国引进种数的5.2%;而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引进的版权种数总共才占12.8%。图书版权引进的来源情况类似,自美英日法德引入的图书种数分别占36.2%、16.5%、12.3%、6.6%、5.4%,自台湾地区引进的占5.4%,而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引进的仅占12.9%。版权引进的过于集中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版权相应内容的多元化。
从我国版权输出目的地结构看,2017年输出到美英德韩日法六国的版权种数占全年输出种数的18.9%,输出到我国台港澳三地的占2.2%,其他国家和地区仅占45%。“一带一路”沿线伙伴国基本被包括在这个“其他国家和地区”范围内。
当前,国际贸易治理格局面临调整,本轮中美经贸摩擦虽有所缓和,但美国要减少对华贸易赤字的初衷未变,仍会将服务贸易作为重要切入口,希望巩固其高附加值服务出口优势,拓展其服务出口。而欧盟对华外交战略中也强调了希望中国更多地开放服务业的诉求。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对美英日法德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版权贸易赤字可能还会扩大。无论是从贸易对象国多元化角度考虑,还是从平衡版权贸易赤字的角度考虑,我国对发展中国家以及“一带一路”国家的版权贸易都有待加强。
3.版权贸易优质数字化平台匮乏,不利于贸易网络构建、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版权贸易壁垒,对版权贸易发展形成一定限制
传统的线下版权交易包括非固定场所交易和固定场所交易。非固定场所交易即版权所有方和需求方以自行寻找、直接谈判、签约形式交易。但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标的物寻找成本高、双方沟通难度大、谈判成本较高、缺少利益协调方和相关法律咨询及保障、合同专业性差、盗版成本低、版权使用监督和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搜索、谈判、履约监督、违约追偿,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高了贸易中的交易成本。而传统的固定场所版权交易主要依赖在国际图书节、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等进行交易,国际图书博览会、国际电影节等形式不具备连续性、周期长、内部机制专业度不高,而版权交易中心平台存在卖方多买方少、功能繁杂等问题。
与传统模式相比,国外已经探索数字化交易平台模式,例如线上专业博览会平台Virtual Expo。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大大提高供求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还可以有专业法律人员和从业人员参与,加强产权保护监督、提高版权贸易合同履约率、降低违约风险,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助于克服市场失灵。此外,传统版权贸易模式中一般涉及跨境交付和自然人流动,其壁垒一般包括技术性壁垒和政府监管及自然人流动限制等因素造成的壁垒,而数字化平台模式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自然人流动的需要,还有助于理清各国有关版权和版权贸易方面的法规,较透明的交易系统与监管方的合作及平台运营方的参与,将有助于简化贸易流程中的手续,从而降低贸易壁垒、促进版权贸易便利化、激发版权贸易活力。此外,版权贸易平台还可以发挥竞价、价值发现功能,优化版权贸易效益和产业价值链。传统贸易方式中由于参与方较少、竞价功能不足,导致版权价值被低估,版权产业链发展受限。以电影为例,一个成熟的电影版权产业链中,版权贸易额应占电影市场规模的15%。而我国2014年电影市场规模达到296.39亿元,但电影版权贸易收入仅为19亿元,仅占6.4%。尽管近年来我国无论图书还是电影音乐等优秀内容资源在增加,但通过发展版权贸易克服版权价值低估、促进版权产业链优化仍很不够。
与国外相比,我国从事版权贸易的优质数字化平台匮乏,现有平台中时有出现侵犯版权、贸易行为欠规范、主动接受版权监管部门监督、执行相关法规不够、竞争不足等问题,亟待优化。
4.版权贸易联盟有待发展
近年来,我国出版业等已与多国同行成立多个版权贸易联盟,例如“一带一路”学术出版联盟、中国—中东欧国家出版联盟、中国主题图书出版联盟等。其中一些成立以来已初见成效。从国际经验看,版权贸易联盟对发展版权贸易非常有帮助,而我国目前版权贸易联盟发展仍处于初步阶段,仍有待培育和鼓励支持。以德国为例,其国内有多个出版商联盟来加强出版社间合作,推动本国图书阅读同时推动对外图书贸易。例如,德语区儿童出版物联盟由上百家来自德国、奥地利、瑞士的少儿出版商和CD出版商等组成,其利用数据库平台为童书开发机构和作者提供发表作品的平台、为出版商和读者提供童书信息。德国民间的文学研究会和译者协会等与出版商们保持联系、并常有国际交流活动,版权代理公司发展成熟,充当作家和出版商间联系和商谈的桥梁,这些多方互动使其图书市场和贸易非常活跃。有鉴于此,这样的出版商联盟、作者和译者协会互动、促进国际交流和贸易发展的模式,在我国还有待培育。
5.版权贸易人才储备不足限制了版权贸易发展
版权贸易人才素质要求高。以图书版权贸易为例,往往需要懂外语、懂专业、懂出版及行业相关政策、本国和贸易对象国版权法规而且能了解国外图书市场的人才。缺乏版权贸易人才,以及有效的人才培训平台是长期制约我国版权贸易健康发展的一个瓶颈。尽管近年来我国版权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举办了一些培训,但仍不成规模,常态化的培训机制仍未形成。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版权贸易队伍仍是相关企业和机构一直面临的问题。
6.版权法治环境有待改善,以改善行业营商环境和版权贸易环境
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主要依靠《著作权法》以及一些相关的条例、办法等立法层级较低的法规,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我国互联网上对影视、音乐、文学等作品的侵权仍很多,但法治不够完善,诉讼周期长且成本费用高,举证困难,即便胜诉最后也往往只能得到远低于其实际被侵权损失的民事赔偿,更不用说刑事处罚较少较轻的问题。所以实际中经常是由于维权成本过高,权利人不积极主动维权,侵权人则因不易受到法律制裁而更加猖狂,使得整体来说版权保护环境更加恶化。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中数据显示,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4319件,其中,主要为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而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仅有156件;当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4064件,同比上升30.36%,其中,侵犯著作权罪案件136件,同比下降了20%。可见著作权法虽然保护范围较广,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作品、舞蹈、美术、摄影作品、建筑作品等,但实践中从案件量来看保护力度还很不够。而不论是图书出版物、电影、音乐等,往往投入的人力、时间多甚至成本较高,在没有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下,显然会损害创作人、投资人和利益和投入热情,版权贸易中,则是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通过改善我国目前较差的版权保护法治环境,改善相关行业的营商环境,对于发展版权贸易至关重要。
7.版权贸易管制有待适当放松,为版权贸易发展提供更好基础
我国的版权贸易管制主要在进口方面实行许可制。尽管进口许可制对保护本国文化传统、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保护国家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受制于许可效率仍然不够高、许可数量上尚难以满足公众对知识与技术交流和文化产品(如文学作品)多元化的需求以及市场对版权引入的需求。以图书为例,一些国外畅销的学术书籍和文学作品由于国内没有引进版权,只能通过图书进出口公司途径才能购买到外文书籍,且价格很贵,而如果是小语种图书,则获得更为困难。由于我国拥有庞大的读者人群和天然的广大市场及其可以带来的规模效应,引进版权的书籍等产品往往能在我国国内以较其原出版地便宜很多的价格购买到,并且还是便于阅读的中文翻译版,同时还可以使出版商盈利。可见较严的进口许可执行同时实际损失了很多消费者福利以及知识外溢可以带来的正外部效应,也损失掉了更好地发展版权贸易、促进出版业等行业发展的机会。在当前一些国家通过限制人员流动的方式来阻碍学术交流和科技交流(包括前沿学术和科技交流)的背景下,适当放松版权进口管制对于学术和科技交流可能已经更为必要。
对继续发展我国版权贸易的建议
版权贸易作为服务贸易发展和升级的重要一环,未来需要更多的重视和推进。针对目前版权贸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建议。
1.将版权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部分发展,积极推进版权贸易发展和国内相关经营企业壮大。版权贸易是成熟经济体服务贸易中重要一环,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发展服务贸易、促进贸易结构升级需要重视这一服务贸易重要潜力领域。与此同时,由于版权贸易往往同时承载着科技和知识传递、文化和艺术交流的功能,对于助力知识水平和创新力提升、打造一国文化“软实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未来我国有必要将版权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发展。而这些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培育。我国经过过去十多年的文化体制改革后,已经形成一批文化企业,为版权贸易的发展和精品内容提供打下了基础。但是,一些由事业单位改制过来的文化企业尚未完全实现政企分离,文化产品市场供应主体多元化所有制格局尚待发展。为此,文化体制改革仍待推进,为促进市场竞争,提供更有国际竞争力的版权产品,同时促进版权出口和进口双向发展。此外,目前针对版权贸易已给予的一些税收和信贷优惠,例如因作为知识产权服务的一部分而被列入鼓励服务进口目录和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从而可以享受的优惠,未来仍可考虑继续给予,以示鼓励。地方层面,一些志在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的自贸区也可考虑将版权贸易作为一个重要贸易领域发展。
2.积极发展与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版权贸易,促进版权贸易对象国多元化。改变我国版权贸易对象国/地区过于集中的现状,需要未来积极发展与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版权贸易。促进版权贸易对象国多元化,不仅有利于我国吸收更多元化的先进科技知识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有利于中华文化走出去、进一步提升我国软实力。
3.积极构建版权贸易联盟和版权贸易平台,促进版权贸易发展。
继续积极发展与不同国家和区域的版权贸易联盟,促进联盟成员间的深入合作,加强图书、影视等文化产品信息交流,推进出版发行方、作者、译者、出版代理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促进版权贸易发展壮大。同时,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构建数字化版权贸易平台,以商业化运作、官方监督方式促进版权贸易电子商务,同时促进版权保护、便利版权纠纷调解。
4.培养版权贸易人才,促进版权贸易发展。培养既有国际沟通交流能力,又熟悉本国和外国版权和版权贸易相关法律规则,能衔接版权供求双方、组织翻译的综合能力强的版权贸易人才,是促进版权贸易发展的又一关键基础。未来可以通过行业内培训和交流等途径加强版权贸易人才的培养和锻炼。完善版权保护法治环境,构建对版权贸易发展有益的良好营商环境。
完善版权保护法治环境,加大对侵犯版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将有助于为版权贸易和相关行业发展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未来仍需配合、加强主动监管力度。例如,继续开展“剑网行动”,加强网络版权主动监管等。
5.适度放松版权贸易管制,积极参与未来可能发生的版权贸易国际规则重建过程。在确保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松版权贸易管制,将有助于我国吸收前沿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获取更全球化的商业信息。在当前阶段版权相关国际规则处于变化之中的背景下,积极参与规则重建,逐渐改变过去被动参与的情况,对我国未来版权保护和贸易格局改变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