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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司法行政智慧

2019-01-27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司法 2019年1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律师司法

宋朝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法治体系发挥更加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不断为解决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决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重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重新组建后的司法部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紧紧围绕“一个统筹、四项职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贡献了司法行政智慧。司法行政工作融汇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四个方面职能,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应当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的现代化,这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决定》再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每一个公平正义案件的背后,律师的作用不可低估,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对于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审判质效、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决定》提出要“完善律师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律师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近几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先后出台,特别是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作出了部署。东风需借力,奋发正当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行业要牢固树立崇高职业使命,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管部门对律师既要“严管”,又要“厚爱”。要以党建为引领推动新时代律师事业发展,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要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落实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件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权利。要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力度。当前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大门虽已开,但总体仍呈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半遮半掩。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肩负着共同的责任、共同的使命,只有良性互动、合理流动,才能彼此尊重、彼此制约,才能通过个案正义促进制度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实现制度正义和良法善治。

《决定》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这是对立法理论一次非常重要的丰富和发展。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具体实践中,要统一于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要统一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理论提升中。具体到行政立法上,要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地方行政立法决策与行业、地区发展改革决策衔接制度,健全立项论证、法规起草、草案审议、征求意见四个环节相关机制,改变行政立法重数量轻质量、重授权轻控权的模式,以良法促善治。积极探索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方式和途径,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立项的专家论证程序,听取专业意见。要拓宽征求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要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严格做到依法立法。立法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立法活动自身的规律,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要把通过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固定下来。要通过落实《决定》,将中看不中用的“观赏性立法”、束之高阁的“休眠立法”等现象彻底铲除。

《决定》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法治宣传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普法宣传在我国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必经之路。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单位不懈努力,我国普法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带来的最直接表观效果就是老百姓“信法”“遇事找法”,缠讼信访案件减少了,群体事件减少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了,这也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当然,我国普法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普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凸显,普法简单化与人民群众高层次需求矛盾凸显。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深入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要加大普法产品开发力度,针对本行业、本地区开展有针对性、有特色、别有风味的普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决定》提出,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中,不论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还是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都体现了国家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决心,都可以折射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完善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夯实社会治理基层基础的固本之策,也是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实际举措。国家治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多个维度的制度安排,这些基本都有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影子,公共法律服务完善了、提高了,治理能力必然会进一步提高。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2014年,司法部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各地积极开展试点,取得初步成效。2019年7月,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对推进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制定了到2022年、2035年要达成的两大目标。随后,司法部于9月27日印发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对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了清单式推进表。公共法律服务融合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人民调解等众多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以人民调解为例,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既要体现人民调解的特殊性,根据不同类型案件,采用合适的方式,情法理有机地融合起来,还要在调解过程中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做到案结事了、罢讼息诉。

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要求技术的现代化,建设智慧司法既是时代需求,更是客观需要,是我们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行政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开展司法行政各业务中,要善于拥抱科技、利用信息,借势区块链、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应当具备把现代科技与司法行政工作进行深度融合的能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刑事执行以及行政立法等能力的现代化。前不久,司法部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建设应用推进会,要求充分发挥科技信息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支撑和驱动作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从全面启动依法治国信息化工作、全面发挥信息化引擎作用、全面提升大数据慧治能力、全面打造智慧司法大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科技创新、全面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等六方面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方面,司法行政系统已经走在了政法机关前列,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应当不断加强其在相关业务中对现代科技手段熟练运用的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进一步做好方案论证和制度性设计,尽快实现现代科技与法治工作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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