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修改建议
2019-01-27祝建军
祝建军
内容提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对保护和促进布图设计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采用登记备案制度来赋予和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及其保护范围。通过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发现,依据登记备案制度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举证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内容成本高、登记备案所起的公示作用不充分、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常常模糊不清、未要求申请人固定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范围及说明为何具有独创性、未建立布图设计检索库等。针对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微电子技术是支撑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在微电子技术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居于核心地位。如此一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先进与否的重要标志。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的整体水平还非常低,这已经成为掣肘我国工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的瓶颈。因此,大力提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的研发与制造能力,是我国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智力成果的研发与创新,离不开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保护。我国自2001年10月1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开始实施至今,深圳、南京、上海等地的法院相继审理了若干起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为保护布图设计积累了一定司法实务经验。①祝建军:《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司法保护有关问题的思考》,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9期,第37-44页。但总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发现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些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有些属于修法才能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确定专有权边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期望能对完善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边界确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解读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边界确定的登记备案制度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能对布图设计给予保护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二者对布图设计分别提供商业秘密和专有权两项保护制度。②祝建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年5月6日。根据《条例》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对其布图设计享有排他性专有权,即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对其布图设计享有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两项专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受布图设计专有权控制的上述任何一项特定行为,即属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依法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任何类型化的知识产权能被法律规定作为专有权受保护,都必须要满足法律根据该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而明确规定的对其应授予专有权的条件,布图设计专有权也不例外。布图设计专有权是介于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和著作权存在相同之处,即都不保护思想本身,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该权利和专利权也存在相同之处,即都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经登记授权后方能享有专有权。但同时,该权利与著作权、专利权又存在着较大差别。正是基于布图设计自身的特点,《条例》对授予专有权保护的布图设计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受专有权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满足实体性和程序性两项必不可缺少的条件。
从实体性条件来说,受专有权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应当是创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对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来说,不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可以是布图设计的整体或任何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一部分,以及由常规设计组合而成但在整体上体现独创性的布图设计。
从程序性条件来说,《条例》第8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该条例保护,即只有经过登记的布图设计才能获得专有权保护,登记是产生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必备程序性条件。
由上可见,我国对布图设计采用“独创性(实体)+登记(程序)”的赋权保护模式,当满足这两项条件时,权利人对其布图设计享有排他性专有权。同时,根据《条例》的规定,对特定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来说,该布图设计登记备案的内容也成为确定其申请人享有相应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二)对确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边界的登记备案制度的解读
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采用登记备案制,即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布图设计登记才有可能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经登记无法取得布图设计专有权。《条例》对布图设计如何进行登记的程序要件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条例》第16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4条、第39条的规定,对布图设计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要件包括如下三项内容。
第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
第二,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同时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当然根据自己的意愿也可以不提供电子版本,如提交布图设计的电子版本,则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对于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电子版本,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第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即芯片样本。
《条例》对布图设计的实体要件如何进行登记备案未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条例》的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换句话说,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其布图设计进行登记备案时,并不被要求说明该布图设计是整体具有独创性还是其局部具有独创性,或者由常规设计组合体现出独创性,以及为何具有独创性?申请人只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以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备案。
二、依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确定专有权边界存在的问题
当布图设计专有权人与他人发生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后,其作为原告欲指控被告侵权成立,就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涉案布图设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备案,并须明确其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换句话说,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应首先举证并确定其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边界,这也是法官处理该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通过总结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发现依据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边界时,存在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举证证明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内容之成本非常高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取得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该证书作为证据仅能证明其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获得了国家授权。至于该登记获取授权的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本身并未记载。由于确定该布图设计专有权边界的布图设计登记备案的载体(包括纸质、电子版和芯片载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存,故当发生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时,布图设计权利人(原告)为了证明并固定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通常会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调取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基于布图设计权利人(原告)的申请,受理案件的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技术事实,通常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调取布图设计的法律文件,具体调取布图设计的方法,则是由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去调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于北京市以外的受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法院来说,处理每一起该类案件均需要出差去北京调取布图设计证物,这无论从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来说,都将会消耗大量司法资源。
比较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比如就侵犯专利权案件来说,由于专利权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证书中的内容本身已记载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专利权人只需向受案法院提交专利证书即可证明其要求保护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而言,商标权人只要向受案法院提交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核准注册的有效注册商标证书,并提交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证据,即可证明其涉案要求保护的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范围。至于侵犯著作权案件,著作权人只需向受案法院提交其创作的作品或著作权登记证书,即可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涉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由上可见,上述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案件,权利人为证明其涉案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均无需向法院申请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调取有关法律文件或物质载体。而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权利人为证明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必须依赖受案法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才能确定。如此一来,相比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案件来说,在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方面,受案法院会额外消耗较多的司法资源。
(二)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公示方法所起的公示作用不充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条例》规定的一项法定排他性绝对权。既然是绝对权,就需要采用法定公示方法来公示该专有权的具体内容,从而让社会公众知悉该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和边界,以避免社会公众因为不知悉权利的边界而误入其保护范围而动辄被追究法律责任。基于上述绝对权保护的基本原理,《条例》专门规定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公示方法,即登记备案制,具体登记备案和公示包括如下内容。
1.布图设计登记备案要求
《条例》第16条规定,权利人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实施细则》在上述《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规定电子版布图设计的登记备案条件,《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权利人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可以同时提供该布图设计的电子版,提交布图设计的电子版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内容。
2.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公示的内容
《实施细则》对布图设计登记备案的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公众也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登记备案的电子版本的布图设计,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实施细则》对未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的登记和查询作出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没有投入商业利用的,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的50%;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纸件应当置于另一个保密文档袋中提交;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该保密信息。
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权利人申请的布图设计登记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给权利人颁发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对社会公众来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完成后,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法定公开渠道查询和获知已颁布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上的内容,但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上的内容仅包括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名称、地址、申请时间、颁证时间等信息,并不包括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内容。由于权利人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电子版和芯片载体保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故社会公众欲查询某一具体的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的内容时,就只能前往北京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查阅或复制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从而获知登记备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
由上可见,相比直接登录国家知识产局或商标局网站就可查询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而言,《条例》所规定的布图设计登记备案的公示方式,并未使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内容处在社会公众想查阅、复制就可查阅、复制的状态。社会公众想查阅、复制某一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其只能前往北京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查阅、复制,因此,《条例》所规定的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公示方法所起的公示作用并不充分。
(三)布图设计登记备案中存在三种载体反映的布图设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条例》第16条和《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权利人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权利人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可以同时提供该布图设计的电子版,提交布图设计的电子版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内容。由上可见,根据《条例》第16条、《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同一布图设计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电子版、芯片样品这三种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应当是相同的,换句话说,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电子版、芯片样品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应当与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载体复制件或图样所反映的布图设计是一致的。
但在布图设计登记备案的实务操作中,有些申请人不知道基于何种原因,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去办理登记备案,从而导致申请人登记备案的电子版、芯片样品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与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不同或不完全相同的情况。当遇到上述情形时,该如何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边界,在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③同注释①。,从而给审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带来了很大困扰。
因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能够供社会公众查阅,且能够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起到确定权利范围边界的作用,故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中,当发生申请人登记备案的电子版、芯片样品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与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时,应以登记备案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作为权利保护范围的依据。而同一登记备案的电子版、芯片样品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对同一登记备案的纸质布图设计起到重要参考和补充说明作用。
(四)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常常模糊或不清楚
根据《条例》第16条和《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权利人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上述规定表明,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是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边界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范围依赖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
在司法实务中,通过调取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通常包括许多层,有些申请人在进行布图设计登记时,未提交全部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从而导致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不完整。比如,在江苏法院审理的原告昂宝公司诉被告南京智浦芯联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④具体案情详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018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书。中,该案查明的事实显示,原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仅包含两层金属层的图样,且金属层图样中不包含任何有源元件。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昂宝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未提交完整齐备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其转而要求以登记备案的芯片样品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作为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依据,不予支持。
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模糊或不清楚无法反映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此时如单独、完全依靠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是无法清楚确定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完整内容的,从而给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边界带来困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查处的首例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请求人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不清楚,该请求人最终选择以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芯片样品剖片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作为基础来确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该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中采用“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基础,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样品为补充”的方法来解决布图设计专有权边界认定存在的上述问题。⑤具体案情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集侵字(2017)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五)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载体尺寸较大无法复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布图设计登记备案会产生重大的法律意义。对申请人来说,可以起到说明、固定布图设计内容的作用;对登记备案机关来说,是其决定是否授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依据;对社会公众来说,可以通过查阅布图设计而知晓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对执法机关来说,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复制布图设计的内容,从而为查明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及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打下基础。
有些布图设计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备案时,将采用特殊打印的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拿去登记备案,这类纸质复制件或图样的尺寸太大,以至于普通型号的复印机对这类纸质复制件或图样无法进行复印。当遇到这类特殊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时,执法机关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以复制方式调取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时,无法对这类纸质复制件或图样进行复印;采用拍照或摄影的方式进行复制时,亦不能达到完全复制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原图的效果,从而导致在这类案件中该如何固定布图设计纸质复制件或图样的内容,令人一筹莫展。
(六)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芯片样品少,容易出现不够用的情况
布图设计样品在处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现有涉案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纸件放大的倍数尚不足以完整、清晰地反映布图设计的内容,也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登记时提交的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进行反向剖析,提取其中的三维配置信息,在确认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中的布图设计一致的情况下,辅助确定布图设计的保护内容。因此,如果基于客观原因,复制件或图样中的确存在某些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可以参考芯片样品进行确定,体现了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基础,以集成电路样品为补充的思路。⑥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4月发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1.1 专有权保护基础”部分的内容。
根据《条例》第16条和《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在进行布图设计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样品。根据该规定,法律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样品太少,当布图设计权利人需要维权的案件较多,或者布图设计样品在解剖的过程中被损坏时,很容易出现芯片样品不够用的情况,从而给维权带来障碍。
(七)布图设计登记备案时未要求申请人固定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具体范围及说明为何具有独创性
根据《条例》第4条的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有可能受到专有权的保护,所谓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包括布图设计整体上具有独创性、局部具有独创性和由常规设计组合体现的独创性。由于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采用登记备案制,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其布图设计进行登记备案时,并不被要求说明该布图设计是整体具有独创性还是其局部具有独创性,或者是由常规设计组合体现出独创性,也不被要求说明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具体范围、内容,以及为何具备独创性。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以获得登记备案。
该制度设计带来的影响是:由于申请人在进行布图设计登记备案时,未被要求说明其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所在以及为何具有独创性,从而导致在发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固定和说明其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范围和内容时,经常说不清楚或表述范围经常发生变化或游离,从而引发被告方的极大不满,双方争议和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也造成查明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执法工作效率不高。
(八)未建立与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相适应的初步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的检索库
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应首先明确其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是整体还是局部具有独创性,或者是由常规设计组合体现独创性,同时还要说明和举证该布图设计为何具有独创性。针对原告的上述说明和举证,被告通常会抗辩原告的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并举反证证明原告主张的布图设计为何不具有独创性。面对原告、被告双方针锋相对的观点,法官需要查明原告在具体案件中是否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法官要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并查清上述问题,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机关来帮助查明这些技术事实问题。但目前的现状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与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相适应的初步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的检索库,所以司法鉴定机关对这些技术事实的分析与判断完全依赖原告、被告双方的说明以及相应举证情况,而无法依靠某一布图设计检索库去作进一步判断。这种情况与专利制度中国家已建立相对比较完善的现有技术或设计检索库相比,不能不说存在很大缺憾,而缺乏内容丰富的布图设计检索库支撑的司法鉴定意见,其客观真实性尚存在极大的提升空间。
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的修改建议
上文详述了依据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边界存在的各种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依赖于修改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由于修法问题涉及面广,需慎重作出抉择,本文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将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由原来的向社会公众不充分公开的状态改造为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的状态
前文已述及,我国目前的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尚处于不充分公开的状态,因为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完成后,社会公众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中国知识产权报只能查询到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上的内容,如若要查询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还需要到位于北京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去查阅。在当今互联网和大数据蓬勃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该布图设计登记备案查询方式明显处于不充分公开状态。该登记备案的不充分公开状态不仅会浪费社会公众查阅布图设计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妨碍布图设计进一步创新发展,还会使受案法院额外消耗较多的司法资源。因此,应将布图设计登记备案这种不充分公开状态,改造为符合专有权保护的充分公开状态。
所谓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的状态,是指如同专利公开那样,不仅要充分公开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上的内容,还要充分公开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本身的内容,从而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像查阅专利的具体内容那样,来查阅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换句话说,应将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处于社会公众想查阅就可以随时查阅的充分公开状态。当然,如果申请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尚未投入商业利用,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以保留有保密信息;如果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完成以后,该布图设计开始投入商业利用,其应进行补充登记,将申请登记备案时保留的保密信息予以公开。这种改造的好处在于,不仅能使布图设计专有权回归绝对权保护权利边界应充分公开的要求,而且还可以节约社会公众查阅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及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成本。
(二)明确规定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应提交清晰的电子版布图设计并以电子版布图设计作为专有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我国目前的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仅对布图设计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的放大倍数作出下限规定,并未从必须具备可视性或可识别性的角度作出规定,亦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纸质复制件或图样、电子版、芯片样品这三类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时,该如何进行处理。这导致我国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出现了三种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内容不一致、复制件或图样载体所反映的布图设计常常模糊不清或尺寸较大无法复制、芯片样品少容易出现不够用等情况。
目前,在互联网和电子技术飞速发展的语境下,为了更好地发挥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的公示作用,本文认为,应对原有的布图设计登记以复制件或图样作为专有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改造为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提交清晰的电子版布图设计,并以电子版布图设计作为专有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以克服目前登记备案制度出现的上述情形。以先进的电子技术作为布图设计登记备案的方法,取代传统的以纸质复制件或图样作为布图设计登记备案的方法,不仅有利于提高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清晰度,亦有利于社会公众查阅布图设计的具体内容,并提高执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三)布图设计登记备案时应要求申请人固定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具体范围并说明为何具有独创性
根据《条例》规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受到专有权的保护,申请人作为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其显然应当知道在其创作布图设计时常规的布图设计是什么,其创作的布图设计与常规设计相比独创性在哪里,该部分为何具有独创性。鉴于此,在进行布图设计登记备案时,应要求申请人明确指出其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并具体说明理由,从而向社会公众公示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内容。
上述做法的好处是,在布图设计登记备案时就要求申请人明确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并作出说明,有利于社会公众清晰地知道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在进行布图设计创作时能够进行合理地避让,促进布图设计创作不断发展进步。当发生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时,由于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已经固定并附有说明理由,权利人很容易举证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内容;同时,如果被控侵权人认为其不构成侵权,也有利于被控侵权人有针对性地抗辩并举证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对于处理案件的执法机关来说,由于双方举证效率提高,办案效率亦会相应提高。
(四)国家应建立与布图设计登记备案制度相适应的布图设计检索库
目前,当发生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时,判断登记备案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执法机关通常会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关通过鉴定来帮助作出判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鉴定意见的得出,依赖于案件所呈现的证据。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初步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的检索库,故司法鉴定机关在对该问题进行判断时,完全依赖于原告、被告双方的举证证据。由于布图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为了保障布图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应像建立国家专利检索库那样,建立我国的布图设计检索库,从而借助国家和布图设计产业的优势,对双方争议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出更加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