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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书铺
——民间司法鉴定机构的雏形

2019-01-26王亚杰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2期
关键词:官府司法鉴定公证

王亚杰

(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江苏 南京,210097)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立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司法鉴定由原来公权力一统天下的状态,转型为侦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社会机构并存的局面。社会鉴定机构不仅为司法诉讼提供鉴定服务,而且也为普通民众诉讼准备提供需要的鉴定服务。很多人认为这一决定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因为不论司法鉴定,还是公证服务,一直都是以公权力来保证其可信度,而这一决定将司法鉴定机构推向民间,首次脱离公权力信誉保证,允许司法服务市场化。因而有人认为司法鉴定改革之所以走得极为艰难,源于这一创新之举,没有前人的经验可以借鉴。事实上这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历史的重大误解,低估了我国古代司法文明的发展程度。回望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史,可以发现在司法制度发展鼎盛的宋代已经迈出了这一步,出现了民间司法鉴定机构的雏形——“书铺”。

1 宋代的书铺

“书铺”,顾名思义,为买卖书籍的店铺。但在宋代,这样理解就出现了偏差。因为在宋代有两种功能完全不同的书铺存在:一种是在宋代之前就已经产生,以销售书籍为业,即传统意义上的书店,又称之为“书肆”、“书场”。另一种则是在宋代才出现的新型“书铺”,这个“书”是动词的书,更多的是表达书写的意思,主要的业务与售书无关,而是以代写诉状、代为起草买卖合同等与书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当时又被称之为“写状钞书铺户”。当然,也有人认为,当时还应该有第三种书铺,其兼营上述两种业务。

书铺虽然是民间机构,但又不同于普通的商铺,书铺的成立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根据《作邑自箴》中的记载,成立书铺首先要向官府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书铺的成立首先需要审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没有刑事前科。此外,还需要三名本地人担保,且担保人也要品行端正,没有刑事案件记录,非被罢免的官员,无充军记录,不曾担任审判人员,不是老弱及有荫赎之人,与所在县的官员也无亲属关系。其次是经过官府审核完毕,将该户书铺登记在册,并发放给申请人和保人专用的木牌和木印后,书铺才算正式成立。当书铺人员停止书铺业务或死亡时,官府则要将发放的木牌、印鉴等证明物品进行回收,或是由书铺人员自行将木牌、印鉴等物品进行销毁,防止有心之人盗用[1]。

2 书铺的主要业务

书铺之所以要设定如此严格的条件,是因为其从事的事务多与司法相关的服务。

2.1 代写诉状

诉状是刑事纠纷或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官府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且陈述相关的事实和理由的法律文书。《宋书》中就有关于诉状的记载:“又获吴郡民刘成、豫章民陈谈之、建康民陈文绍等并如诉状,则奸情猜志,岁月增积”[2]。由于民间目不识丁者较多,宋初时,允许当事者自书、请人代书,甚至可以仅提交白纸:“所陈文状,或自己书,只于状后具言自书;或雇请人书,亦于状后具写状人姓名,居住去处,如不识文字及无人雇请,亦许通过白纸”[3]。早期的官府处理案件较人性化。但随着民间商事活动日渐增加,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官府办案压力增大,仅交一张白纸作为诉状官府难以迅速审案,因此代写诉讼书状的职业代笔人开始应运而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民众的诉讼需求,也方便了官府办案。但有些代笔人为了让当事人赢得诉讼,在诉状中夸大事实,虚构情节,人为加大了案件审判的难度。关注到这一现象的宋代统治者为了加强管理,遂要求百姓提交的诉状都要由书铺中的专业代笔人按照官府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书写,不得随意增改案件细节,否则将不予受理,代写诉状就成了书铺的主要业务,这也是“写状钞书铺户”称谓的来源。

2.2 见证服务

现代的见证服务有两种:一是公证,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免证效力;二是律师见证,就是由执业律师通过见证方式来证明某项事实的真实性,但法律上的效力低于公证。而宋代书铺的见证在活动形式上与现代公证机构的公证活动颇为相似,处理的也是民间百姓生活的重大事项,主要是针对土地买卖、借贷、婚约等方面契约的订立进行见证,证明订立契约的双方为真实自愿的行为,证明契约的真实可信。

2.3 文书检验

文书检验可以说是宋代书铺的一项特别职能。由于书铺常年为民众起草诉状、公证契约等民事活动,还时常为官府代办各种文书,基于业务的关系需要对各种文书、契约进行真实性审查,因此对于判别书证的真伪和书写笔迹有着丰富的经验,逐渐形成独特的识别技巧,这项技能对于需要鉴别诉讼中书证真伪又缺少相关经验的审判机关来说不可或缺。因此,书铺虽然只是民间服务机构,但在不少民事甚至是刑事案件中被官府要求参与对有争议书证等物证的检验,其给出的检验意见也常被采纳,作为判案依据。

2.4 代办官府文书业务

在宋朝有,文化、能书写的人才还是比较紧缺的,即便是在官府中也不例外。宋代法律规定:“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覆检官方差右选。”[4]而在每年的会考时期,大量考生材料需要审查登记,由于可识文断字的官员人数不足,因此书铺也会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为前来赴考的考生们进行科考资格的核实,办理考试手续,考试结束后整理试卷与誊写等。官府采用委托书铺代为办理的方式,相当于现在的服务外包形式,或者政府购买服务。

3 宋代书铺的归属之争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书铺经营业务比较繁杂,服务的对象从官府到民间覆盖面广泛,业务种类也类似于当代的法律服务所、公证、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更像一个综合型服务机构。正因为此,宋代的书铺是当年的律所、公证机构还是民间司法鉴定机构一直存在争议。毕竟宋代与现在有近千年之隔,社会发展背景和法律制度都有相当大的差别,历经数个朝代的更迭,社会分工已经愈加细化,一定要寻求完全相同的业务种类,并依据业务种类来认定其属于当下某个机构有违理性。较为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其开展的业务类型寻找与当代业务的符合点,并由此来认定书铺是否为该类机构或行业的起源。有人从书铺对民间婚丧嫁娶和房屋土地买卖见证活动认定书铺是最早的公证机构,理由是书铺作为第三方对婚姻、买卖等民间重大事项的见证,与现代公证业务完全相同。同样也有人认为这样的认定过于牵强,因为从公证机构基本属性及特征上比较,可以看出书铺与当代公证完全归属于不同的事物,关键的要素是现代公证代表国家权力,宋代书铺属于民间商铺,并不能因为其服务形式上的相似就加以认定,至少依据不足。

也有人认为书铺是早期的鉴定机构,理由是其为官府提供文书检验服务。同样也有人认为这只是顺带服务,并非是其主要业务,因而称不上带有鉴定属性。从史书的记载可以看出书铺是一个多面体,为不同需求的民众提供不同的服务。

能否认定书铺带有鉴定功能,称得上最早期的鉴定机构,仅从一两件实例的确不足以证实,确认书铺是否是司法鉴定机构,关键在于书铺是否具备了鉴定机构的核心要素。

4 书铺的司法鉴定机构属性的分析

4.1 民间司法鉴定机构的构成要素

要成为民间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四要素:第一是一种组织形式,民间机构必须是民间组织而不能是个人,能称之为机构必须有明确的组织形式且被社会所承认,这个组织的发起和成立的人和资源应当是来自民间,与官府没有关联;第二是司法鉴定业务,中国的造伪史起源很早,各种鉴定业务也应运而生,比如钱币真假的鉴定,倘若不是为司法办案服务,充其量属于民间鉴证活动,算不得司法鉴定;第三是法律效力,鉴定意见能否为办案者认可非常关键,办案者对该鉴定组织形成信赖,对其技术能力予以认可,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审判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就是法律效力,该鉴定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第四是收入来源,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以提供鉴定服务获取报酬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以此来源作为司法鉴定机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即使是非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也应当是机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4.2 书铺的司法鉴定机构属性比较

4.2.1 组织属性

对于书铺是官商还是民营,从《宋会要辑稿》中可以得到考证,书中记载“诸处纲运到库,有合用书铺、甲头、脚户、般夯、搭垛等人,皆是百姓”[5]。在宋代,“铺”、“户”皆是百姓商铺的称谓。对于书铺的民间组织属性,学者们对此也是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书铺虽然要在官府处“系籍”,但这仅仅是接受官府的管理,并不能改变书铺为民间商户的性质,所以书铺是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

4.2.2 业务种类

没有鉴定业务,再多的相似都不足以说明书铺与鉴定机构存在关联。根据史料记载,书铺的检验主要与书证有关。根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案例,书铺的鉴定业务主要分为笔迹真伪类检验和篡改文书类检验。(1)笔迹检验。在常年审查各类契约的过程中,书铺的专业人员对研究发现书写笔迹的各项特征有着得天独厚的背景条件,从而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在“孤女贖父田”一案中,独女在父亲死后欲继承田地,却发现已被卖出,其女怀疑买卖契约有假而诉至公堂。在前期审判中,审判官员没有对典当契约及买卖契约的真伪进行辨别就草草结案,以致该女案情冤屈。后又再次重审,这次收集了典当契约和买卖契约后,“唤上書鋪,當廳辨驗”,书铺检验人员在对书证进行一系列特征比较后,发现“筆跡顯然”,根据异常笔画最终得出“典契是真,賣契是偽”的檢驗意見,审案官采纳了这一鉴定意见。(2)篡改文书检验。“揩擦關書包占山地”中记载了這樣一起案件。有方伯達、徐應辰二人为了争夺一块山头诉至官府,在双方拿出的书证中,发现徐應辰“輒將祖上關書揩擦一行,填作二保土名四字”,这就是现代鉴定中所说的变造文书,用真实的文书填制虚假的内容。审理官员在拿到书证后,“當廳令書鋪辨驗”,书铺专业人员进行检验后发现的确存在“揩擦改寫,字跡曉然”,证明持有人的确对原有书证上的关键字迹进行擦刮消退处理后重新添写上字迹,审判官员依据鉴定意见判了案。

4.2.3 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起案件可以看出,书铺的专业能力是被官府所肯定,官府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疑难,采用“唤上書鋪,當廳辨驗”,显然这是通过官府指派的方式要求书铺人员在庭审现场给予验证,验证的结果直接为判决所用。由此可见,书铺验证结果的司法效力是存在的。书铺除了在民事案件中大放异彩外,也会参与刑事案件的书证检验,在宋慈受理的“結托縣蓄養罷吏配軍奪人之產罪惡貫盈”一案中,当事人杨子高为了便于自身欺行霸市,夺产破家恶行的实施,伪造了授官的任状,“蓄養罷吏、配軍,分任爪牙。”在恶行败露后,宋慈索到他当时伪造的任状,在初步辨认发现有变造痕迹后,“喚取前項書鋪辨驗,造偽曉然”[6]。这也说明官府对书铺的鉴定能力高度信赖,对检验鉴定意见是给予高度认可的。

4.2.4 收入来源

在书铺的史料中提到官府对书铺的监管,要求书铺将官府对书铺的“约束事件”挂于门首,以示公平。“约束事件”内容中包括不得乱收费。但遗憾的是没有确凿的史料说明书铺为官府提供服务是收取费用的,如果不收费或仅仅象征性的收费,鉴定服务不能成为收入来源,很难相信鉴定业务会被做成主业,那么,鉴定充其量是书铺附带的一项业务,甚至可能仅仅作为附加的服务来吸引其他业务,从这个角度来考证,就不能说书铺是真正意义上的鉴定机构。退一步说,即使书铺是可以收费的,但由于其鉴定范围仅限于书证,在当代书证普及和检验水平较高的前提下,文书鉴定也是整个鉴定业务中占比较小的板块,受其鉴定类型的影响,书铺依靠鉴定获取的利润极其菲薄,至少可以确认司法鉴定并不是支撑书铺的主要经济来源。

4.3 对书铺民间司法鉴定机构属性的认定

以民间司法鉴定机构构成要素考量,书铺基本上符合鉴定机构应有的特征。唯一存在模糊的要素,就是收入来源。书铺的本质是商铺,通过提供特定的服务来换取报酬。利润是民间商铺存在的基础,也是商铺能够生存并持续发展的动力。虽然书铺为官府办案提供帮助,也为百姓日常契约提供鉴别。但如果鉴定业务不能成为收入来源,特别是为司法办案服务,书铺就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只能说经营项目中包含有司法鉴定业务,这也是与当代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最大的不同。经济来源也决定了书铺很难发展成为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为此,只能认可其提供了民间司法鉴定服务,而不能认可其已经达到鉴定机构的级别,充其量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雏形。这也是在宋代之后,司法鉴定制度和鉴定技术都得到极大的提升,但书铺作为鉴定机构形式并没有在后世得以传承,这也反向证明书铺没有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目继续得以发展生存。尽管如此,我们依然从书铺看到了宋代民间司法鉴定机构的雏形,看到了宋代的官府在有限司法资源下,如何利用民间商事服务为司法办案提供帮助的积极探索,宋代书铺至少算是成功的模式。

5 宋代书铺给予的启迪

宋代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最快的朝代,也是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给后世留下许多可借鉴的案例。书铺不仅为我们展现了宋代文书司法鉴定的一个历史侧面,更重要的是了解宋代的民间服务机构是如何参与司法活动,官府又是如何监督管理的,对书铺的研究可以为今天的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带来诸多启迪。

5.1 利用民间资源服务司法

传统的观念认为司法审判活动是极其严肃的法律实务,只能由政府来操作,包括与司法审判活动相关的事务,如为诉讼活动提供证据的公证、鉴定等活动,否则难以保证其可信度。所以,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一直存在于公检法内部,属于司法体制内的一个部门,与侦查、审判活动形成分工合作的关系。即使后来有少量的高校研究所等单位设立鉴定机构,基本上也是为研究所用,并非真正承担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的民营属性一直是鉴定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争议焦点,鉴定机构经营需要资本的投入,而资本的本质是逐利,所以对资本市场主导下的鉴定能否保持公正可信,令人质疑。宋代书铺无疑为司法鉴定社会化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早在近千年前的宋代,官府就懂得利用民间资源为司法服务,即便是一个盈利为目的商铺,通过有效管理,保证其鉴定活动公正可信,同样能够参与到严肃的司法活动中。官府将司法辅助性事务合理地分派出去,既降低了司法成本,又使官府可以从容地通过监管使用到较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服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代司法鉴定种类与宋代相比,早已呈几何倍数的增长,再强大的体制内鉴定机构都无法包容如此多的鉴定技术。暂且不论技术水平高低,而社会上存在诸多高质量的研究机构,拥有尖端人才和一流的设备,如能发挥其服务鉴定的功能,无须增加政府投入就可获得理想的鉴定服务成效,事实上越来越多办案机关开始寻求社会鉴定机构的帮助,直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查案中的技术问题,利用社会优质资源服务司法将是未来理想的发展路径。

5.2 政府监管保证质量

虽然宋代开启了民间商铺为司法提供服务的先河,但宋代官府采用的监管政策也非常值得借鉴。不仅书铺的成立及关张要遵循法定程序,成立后的经营过程也通过制度公示的方式,实现民众监督和官府监管的双重管理。也许这种监管不完全是针对鉴定业务,还有其他,但可以看出,宋代官府也清楚地认识到:利用民间资源,既要尊重服务有价原则,让其一定程度上市场化,通过商业性运作获取合理的利润保证其持续发展。同时又要给予严格而有效的管理,避免资本疯狂追求利益而践踏法规。由此可以这样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活动的胜任,无关乎所在的体制,也不必过虑资本吸金本质对其产生的影响,关键是监督管理制度是否配套,是否足以规制鉴定行业正向发展。所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有效监管才是努力的方向。古代的行政监管程序相对薄弱,当代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已经非常完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即使存在资本逐利的导向,只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职能,相信完全可以保证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5.3 依托平台发展鉴定

书铺之所以能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得益于其大量从事与书证有关的活动,代写诉状,代办公文,代为起草田契婚约,还有大量官府文书的抄写等文证事物,长期与文书打交道的经验,奠定了对笔迹、印章超强的识别能力。宋代民间目不识丁者多,有文化善书写人才本身就比较欠缺,能识别各种文书造假更是稀有资源。正是看中这一技术能力,宋代官府才将书铺指定为司法鉴定机构。书铺是一个综合服务体,日常办理民间各种代书,有这样的基础业务做依托,文书鉴识能力自然容易维持在较高的水准,从而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可靠。同样,书铺在为官府办案过程中,不断见识各种造假方式,反过来进一步抬升其识别能力,从而助力其提升其他民间业务的服务水平。反观当代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相同的发展思路。早期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的时候并不重视平台效应,导致我国鉴定机构规模都很小,低于5个鉴定人的机构居然高达29.57%,不论是规模还是鉴定技术的上升空间都非常有限。司法部2017年再度发文《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强调鉴定机构的审批要依托高校、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旨在依靠共同发展的业务平台,技术有专业能力依托,设备有行业尖端设备共享,鉴定能力与研究机构的研究能力形成共生关系,鉴定技术无须额外的投入就可以维持在高端水准,从而形成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

5.4 资源互补扶持鉴定

资源互补发展也是宋代书铺可借鉴的特色之一,正如前面所述,书铺从事的只是文书类鉴定,数量有限,又多为官府所需,不可能成为商铺的经济支撑。宋代书铺的特色是多种经营,代写诉状业务、办理民间契约书写见证等活动是其主要收入来源,鉴定更多的是展示其技术能力的标志。经济收入稳定了书铺,有了稳定收入的书铺也可以进一步提升技术能力拓展业务,从而形成资源互补。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也有类似的困惑,由于司法鉴定服务关系民生,带有公益属性,故政府不可能定价太高,但没有足够的收入支撑,无法稳定鉴定机构,于是就形成案源多、难度小的鉴定类别鉴定机构扎堆,我国目前只有1项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占比为57.25%就是最好的说明,案源少的鉴定类别或鉴定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往往找不到鉴定机构,从而形成鉴定空白,继而造成审判疑难。比如,环境损害鉴定,全国至少有一半的省份是空白。破解此难题的可行性方案就是通过资源共享,比如高校的科学研究设备和人力资源为司法鉴定所用,鉴定机构不必为尖端设备的成本而担忧。此外,鉴定人的培养成本是鉴定机构无法绕开的核心成本,如果全部或部分启用兼职鉴定人,鉴定人的使用成本也可以极大地降低,从而解决鉴定收入不抵运营成本的难题。这一点宋代书铺已经提供了成功的示范。

6 结语

宋代民风好讼,“为利是趋,所争之田不满一亩,互争之讼不止数年。”书铺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它虽然只是民间司法鉴定机构的雏形,但也充分发挥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功能,为官府解决诉争提供专业技术层面的帮助。对于书铺的研究,不仅让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了宋代的司法鉴定制度和文书鉴定技术,它在利用民间资源服务司法方面所做的探索,以及宋代官府采取的有效监管措施,都为当代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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