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类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的思考
2019-01-26何金祥徐桂芬
何金祥,徐桂芬
(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100830)
生态产品价值的有效实现关系到我国生态产品建设的蓬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与社会和谐。本文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为响应自然资源部领导倡议而撰写。
1 自然资源与生态产品
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地球)产出的各种资源的统称,包括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地、湿地、海洋、动植物、矿产等,自然资源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各种自然资源的有机组合即构成了地球上复杂的系统——生态系统。好的生态系统有利于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恶劣的生态系统则抑制和破坏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
生态产品是各种天然的或人工改造的生态系统所构成的、为人类所利用或服务的产品。它是各种自然要素包括蓝天(空气)、碧水、土地、森林、草场、沙漠、动植物等的有机结合和统一,生态产品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密切相联系。
2 生态产品的分类和其价值特征
2.1 生态产品分类
国外对生态产品有不同认识,也有不同的分类,但系统的分类未见。外国文献中常提到的有国家公园、野生动物保护区、独特自然景观保护区、动物栖息地保护区等生态产品;也有人在论文中明确提到森林生态产品等。
国内,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曾贤刚等将生态产品分为国家生态产品、区域生态产品、社区生态产品和私人生态产品[1]等。福建林业大学苏爱菊在学术论文中提到过乡村休闲类生态产品等。也有许多学者在学术论文中提到生态公共产品的概念。
我们理解,根据构成生态产品的自然资源特点,可将生态产品分为草地生态产品、森林生态产品、海洋生态产品、湖泊生态产品、河流生态产品、湿地生态产品、农地生态产品、沙漠生态产品、山地生态产品、海岛生态产品等。
根据用途目的,可将生态产品分为休闲娱乐生态产品、科普教育生态产品、民俗人文生态产品、养生健身生态产品、防沙固沙生态产品、水土保持生态产品、海岸带防护生态产品、江(河)堤岸防护生态产品、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产品、农田水利生态产品、湿地维护生态产品、区域空气净化生态产品等。
我们更认为,在我国目前全面推进生态保护战略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过程中,无论构成生态产品的自然资源类型如何,也无论生态产品的用途和目的如何,首先应根据生态产品的公共属性特点,将各种生态产品重点分为两大基本类型:一是公益型(性)生态产品;二为非公益型(性)生态产品,或称商业型生态产品。每一大基本类型的生态产品应有不同的管理战略、发展思路和运作模式。我们同时认为,在现阶段,将我国生态产品分为公益型和非公益型两大基本类型,最有利生态产品发展,最有利于政府管理,最有利于生态目标的早日实现和有效实现。
2.1.1 公益型生态产品
公益型生态产品就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生态产品。其基本特点是:投资和生产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主导,政府承担对其生产、开发、规划、保护、运营、维护、管理的一切职责和费用。消费者或享用者是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同时无需付费。根据产品规模大小的不同,笔者在曾贤刚等的分类基础上,认为公益型生态产品至少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型)国家级公益型生态产品,即曾贤刚等分类中的国家生态产品,如三江源保护区、秦岭国家自然保护区、云南白马雪山自然保护区、三北防护林工程、国家退耕还林工程等,其特点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人们进行资源开发、工业生产等活动,目的是大范围或在源头上保护自然、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第二类是(中型)省级公益型生态产品,即曾贤刚等分类中的区域生态产品,主要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如县和乡村地区的成片山林、山地、退耕还草还林地、水体、草场牧场、湿地,海岸或河岸防护带等,其特点是在部分或局部影响、限制人们的生产活动,目的是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生态与环境,保护自然景观等;第三类是不影响、限制人们生产活动的(小型)城市级公益型生态产品,相当于曾贤刚等分类中的社区生态产品,主要分布在城市和城镇地区,如城市中或城郊地区的生态绿廊、绿道、绿地、城市公园、街心花园、生态林园、水上公园等,目的是提高城市和城镇居民的生活品质、愉悦身心、增进健康、改善城市和城镇景观等。
这里,我们还想提出的是,对于省级公益性生态产品,还可根据其规模范围的大小,进一步分为省级一类、省级二类和省级三类公益型生态产品。
2.1.2 非公益型生态产品
非公益型生态产品是带有商业经营性质的生态产品。其基本特点是:在满足人们保护自然、休闲娱乐、健康享受需要的同时,也以一定的盈利为目的,以维持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包括管理活动等。消费者需要付费使用或享用。其基本要求是:在政府的指导下,由企业主导投资活动,并主要按市场方式进行运作,负责对生态产品进行规划、开发、生产、加工、保护、维护和管理等。非公益型生态产品有各种各样,包括我国目前各种收费类型的自然风景旅游区、国家公园、生态公园、水上乐园等,也包括区域(动)植物园、地区公园或林园、农业示范区、古村落、乡村水上垂钓、乡村野生植物园和苗圃花卉观赏等。进行非公益型生态产品生产的企业形式多样,可为中资企业,也可为外国企业;可为国有企业,也可是私有企业;可为独资、合资企业,也可为合作企业或个人承包等。
非公益型生态产品的分类与公益型生态产品分类不同。其既可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规模进行分类,如大型非公益型生态产品企业、中型非公益型生态产品企业和小型非公益型生态产品企业;也可根据生态产品占地面积进行分类,如大型非公益型生态产品、中型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和小型非公益型生态产品等。但无论何种分类以及规模如何,其按市场机制进行运作的方式和原则都是不变的。
2.2 价值特征
价值有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之分。有形价值是指能直接看得见或感觉得到的价值或利益,一般可用金钱数量或金钱收益来明确表示。而无形价值则是指不能直接看得见的价值或收益,通常难以用金钱数量或金钱收益来具体表示,但却代表未来的、潜在的或隐含的收益和作用,包括国家、集体、实体或个人的发展能力、竞争力、影响力、公信力、投资吸引力、可持续力、抗风险力、自信心、幸福感、社会满意度等的提升和加强。生态产品,无论是公益型还是非公益型,其共同特点和共同价值都是可助力和贡献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国民的生活质量,提高人民的健康、快乐和幸福感水平,愉悦身心,提高工作效率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价值的体现更多、更重要的是在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无形价值上。在我国当前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征程中,无形价值的实现与有形价值一样,具有同等重要意义。
但两者也有不同。公益型生态产品的最大特征就是公益性,政府动用公权力用纳税人的钱来进行生态产品投资、生产和建设,目的不是为了求得金钱回报,而是为了国家长远目标和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发展,造福子孙后代。其服务对象是全体国民和全社会。享用者或使用者不必支付费用就可消费(免费享受)。非公益型生态产品的最大特点则是:投资要有一定回报,有一定的商业目的性,产品要有一定收益。享用者需要通过付费方式才能获得享用。其服务对象可以是社会中整个群体,也可以是社会中部分群体。但消费者或使用者需要付费享用是其核心。
3 不同类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方式
价值的实现有有形价值的实现,也有无形价值的实现,两者同等重要。我们认为,公益型生态产品应以实现其无形价值为主、有形价值为辅;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注重实现其无形价值的同时,更应注重实现其有形价值部分。两者着重点不同,思路不同,评估方式也不同。
3.1 公益型生态产品
由前述可见,对于公益型生态产品,其最大特点就是公益性,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和目的:①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②国家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③人民身心健康与愉悦,各种精神压力和疾病减少;④国民居住和工作环境改善;⑤国民工作热情和效率提高;⑥社会的安全稳定性和和谐度提升;⑦人民对国家经济发展成就的满意度和认同度提高等。对于公益型生态产品,政府工作的重点应该是要最大限度保障其无形价值的充分实现和有效实现,即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提高的基础上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提高;天在变蓝的基础上,变得更蓝;水在变绿的基础上变得更绿;人民身心健康与幸福感指数在已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提高等。
在我国,公益型生态产品的建立和生产不是盲目的,是经过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全面调查和讨论、科学研究、缜密规划、认真评估、深思熟虑后决定的,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建立和生产目的:或是为提高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是为改善国家生态环境,或是为改善国民工作生活环境,等等。因此,公益型生态产品目的的不断实现过程就是其价值不断实现的过程。
实践中,为有效、加快和可持续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政府可大力吸收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公益型生态产品的建设活动;另一方面,也应欢迎社会各界的无偿捐赠活动等。
3.1.1 各类企业参与
公益型生态产品,特别是大、中型公益型生态产品,如荒山造林、退耕还林还草、防风固沙等,短期内主要体现的是无形价值,其有形价值难以具体体现和实现。但在经过一段时间(5~10年)后,其有形价值部分会不断凸显,这事实上就为各类企业主体(国有或私有)的早期参与活动提供了空间、机会和潜力。因此,政府在当前各类公益型生态产品建设中,应积极鼓励和欢迎各类国有和私有企业的共同参与,在生态产品目的或价值实现后,或在实现过程中,可对投资企业给予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利益预期、回报和分享,包括优先用林权、优先用草权、优先用水权、优先用地权、林木收益权、生态产品使用权和产品收益权以及优先碳排放交易权等。
3.1.2 各类企业的捐款捐赠活动
公益型生态产品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会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政府应欢迎来自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活动,以形成全社会共建的氛围。但在生态产品目的或价值实现后,或在实现过程中,政府应主动给捐赠企业以奖励或宣传,以提高捐赠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满意度,这事实上也是回馈捐赠企业的一种重要(互利)方式。
对于公益型生态产品效益的评估,由于其实现过程通常是一个长期过程和缓慢过程,因此,其评估方式应有别于非公益型生态产品。我们理解,其效益评估可根据生态环境改善的幅度,包括森林覆盖率的增加、荒漠土地的减少、野生动物种群的扩大、生物多样性的发展、濒危物种的重现、指定区域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减少、天然水体质量的改善等的观测数据,以及人民对生活工作环境的满意度调查或国民健康素质的改善来进行。评估时间间隔应以2~3年一次为宜。
我们同时也认为,对不同类型的公益型生态产品,特别是城市级公益型生态产品,在主要实现其无形价值的同时,也可通过设立(城市)生态建设税的方式来部分实现其有形价值部分(后述)。
3.2 非公益型生态产品
对于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其最大特点就是非公益性,有商业运作目的,有盈利需求。包括:①要收回产品投资成本;②要实现利润;③要进行扩大再生产;④要进行产品维护和更新等。因此,非公益型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反映和注重其有形价值部分的实现。
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可有各种规模,有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类型,也有多种形式,如各种不同付费标准的自然风景区、国家公园、生态公园、国家保护地等,也包括各种潜在收费的、由地方旅行社或公司组织负责的天然森林氧吧区游、大川峡谷游、野生动物观赏游、天然草场区游、奇峰峻岭游、野外露营体验游、草原骑马游、越野车辆驾驶游、现代农业示范区游、现代养殖示范区游、文化古迹区游、古村落游、沙漠游、名人故居游、登山健身游、水上划船与垂钓游、岛屿文化游、海洋生态游、少数民族社区游、水库与大坝观赏游、海岸沙滩观赏游等。
我们以为,各种非公益型生态产品有形价值的实现可主要通过门票收入或类似的收取观赏费、访问费、体验费、参观费等方式,也可结合以下方式和途径共同实施,包括:一体化餐饮住宿发展,(森林、地质、泥沼、温泉)疗养中心发展,生态文化创意发展,特殊疾病的生态治疗中心发展,特色生态人工养殖、垂钓发展,生态农产品种植和采摘业发展,生态产品加工发展,生态保健品生产,生态中药材和制药等,以及通过向生态产品下游企业提供原生态材料、签订独家生态产品营销协议和实施生态产品商业保险等方式来实现其有形价值。其效益评估方式可主要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来开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结合企业运营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各种非公益型(商业型)生态产品可由生态产品所在区地方(村、乡、县、市)政府与旅游开发公司(或生态产品开发建设公司)共同投资、单独投资或地方在生态产品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形式进行运作。生态产品的规模、特色和风格应在政府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在不明显改变自然景观和区域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由生态产品生产公司自主决定,政府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公益型生态产品,还是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其产品价值的实现都既有直接部分也有间接部分。间接部分是与生态产品建立、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所产生、拉动的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关,包括地方餐饮业发展、交通运输业发展、旅店发展、日用百货消费品发展、旅游纪念品制造业发展、就业人数提升、社会稳定性提高、投资环境改善、地方知名度提升等。我们认为,其相关的社会效益在某些情况下不可小觑和忽视。
对于非公益型生态产品,也可进一步根据其市场化特点,将其分为半市场化和完全市场化非公益型生态产品两种。相应地,政府应有不同的指导方针。
3.2.1 半市场化非公益型生态产品
顾名思义,半市场化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就是还不能完全进行商业化、市场化运作的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包括典型的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及动物保护区内的动物繁殖季节、交配季节、卵孵化季节等,还需要分时间、分地点进行访问人数限制或某时间段的暂时关闭等。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政府要出台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和措施,规范生态产品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蒙受的损失也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3.2.2 完全市场化非公益型生态产品
完全市场化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商品型生态产品),就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和运营许可范围内,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其经营模式、规模、范围和特色,自负盈亏。这就包括本节前面提到的所有各类非公益型生态产品,也包括各种地质类生态产品,如已完成科研任务的古生物化石聚集区和剖面、特色地质与地质剖面、独特地质地貌、冰川区与古冰川地貌、古火山公园、古采矿区、已结束采矿使命的现代地下矿山等。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是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在进行商品化、市场化运作的过程中,政府也有义务进行引导、帮助和支持,因为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存在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土地之上,理论上说,是对国家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提高,国家是这一产品形式的终极受益者,因此,政府有义务进行扶持和帮助。在遭受自然灾害时,国家有义务进行补贴和救济。
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地质类旅游观光产品如古火山区、古冰川地貌、现代冰川区、特色古生物化石群区、特色岩石地层区、喀斯特岩溶地貌区、地下溶洞、地下暗河、古采矿区、特色矿化区和现代绿色采矿区等也是某种特殊类型的生态产品。因为岩石、矿产、冰川、沙漠、海滩、滩涂、河床、河漫滩等是地球上复杂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与地壳长期作用和平衡的产物,由其天然或部分人为改造而构成的产品无疑也应属生态产品。其消费效果同其他生态产品消费效果一样,使人开阔视野、增长见识、身心愉悦、身体健康。
4 问题讨论
在推进生态产品建立、生态价值实现和生态战略实施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4.1 生态税与生态建设税
在当前我国全面走向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实施生态战略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中,本文提出中央政府应设立生态税、地方政府可设立生态建设税。这对我国生态目标的有效实现和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也很有必要。
4.1.1 生态税
生态税应为国家级税种,由国家设立,目前只对32个省级行政区按GDP总量收取,将所收税款全部存入国家生态基金账户,用于支付国家生态补偿费和国家级和省级一类公益性生态产品项目的维护以及支持相对落后地区的生态产品建设等。
4.1.1.1 生态税的设立有利维护利益均衡和公平
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是:东部发达,西部落后。东部GDP和人均产值高,西部GDP和人均产值低,如2018年江苏省GDP为92595.4亿元,人均GDP产值为11.53万元;而青海省GDP仅为2865亿元,人均GDP产值仅有4.88万元。东部地区向大气中排放的废气和有害气体量高,西部地区排放量相对较低。因此,在地球统一、完整的生态系统下,理论上说,西部居民和经济有可能会因东部地区的经济活动而蒙受损失,如在大气流动和扩散下,西部居民呼吸了部分受到东部污染的空气而遭受健康和经济损失等。尽管这只是理论上推测,不存在法律上的事实依据,但在道义上,东部经济发达区通过多缴纳生态税方式,拿出极小部分GDP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对西部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省份给予经济帮助和生态支持是公平、合理的做法。
公平原则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我们进一步认为,如果中央政府要求西部省(区)进行大面积、大范围生态保护,禁止资源类产业开发等经济活动,则理论上说,位于下游的东部地区应是这一政策的受益方,而上游区则可能是相对损失方。因此,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公平原则,东部发达省(市)以多支付生态税方式,由国家统筹调度来支持、帮助西部地区是恰当的。
4.1.1.2 生态税设立有利于实质性充实国家生态基金账户
我们建议生态税的税率按GDP产值的0.1%收取。在此税率下,从2019年起,国家每年收取的生态税额至少为900亿元,可全面充实国家生态基金账户,有力支持国家重点生态项目和生态产品建设,并平衡和帮助各省区公益性生态产品建设。各经济强省却不会因此而承受太大经济负担。以产值最高的广东省为例,2018年,其GDP产值为97300亿元,按0.1%的低生态税率缴税,其支付的税额也不超过100亿元,不构成明显的经济负担。
4.1.1.3 可助力国家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018年,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如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的GDP产值分别为97300亿元、92595.4亿元、76469.7亿元和56197亿元,而西部省份西藏、青海、宁夏、甘肃、贵州的GDP产值仅分别为1400亿元、2865亿元、3705.2亿元、8246.1亿元、14805.5亿元。东部发达省GDP是西部欠发达省(区)GDP的数倍到几十倍。GDP产值越高必然能源消费总量越高。在谁污染、谁出资的原则下,按GDP产值征收生态税,就是以一个合理和合法的方式,要求东部发达省市按经济实力的大小,多贡献一些资金,形成国家统一生态基金大盘,来统筹兼顾,并主要支持、帮助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区恢复生态和发展经济,以助力国家均衡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我们强烈认为,完善机制、设立生态税,一可明确和坚定政府的政策方向;二可保证国家生态补偿基金的稳定来源;三可调节和平衡全国的经济发展;四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节能环保。
4.1.2 生态建设税
当前我国各城市包括城镇都在大力进行公益性生态产品建设,但常常遭遇资金瓶颈问题。我们以为,设立生态建设税可作为缓解建设资金紧张的方式或手段之一。一方面,城市生态建设税设立有利于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思想,把城市建设得更加美丽、宜居;另一方面,有利于构建一个稳定的生态建设机制,促进和加快城镇公益性生态产品的建设和发展。
4.1.2.1 符合国家政策
目前我国有超过60%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包括城镇(如考虑到农民工,可能在70%以上,笔者注),大量对国家经济发展有杰出贡献的科学家、脑力工作者、工程师和管理者等也都主要居住在城市。加强城市生态产品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是习进平生态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地方性税种——生态建设税,一方面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思想的具体举措,符合国家生态建设方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生态战略的稳步推进和全面发展。
设立生态建设税,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期许和需要。它不增加城市居民负担,只对相关企业产生些微影响,易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4.1.2.2 有利构建稳定的生态建设机制
城市的生态产品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也是不断完善和丰富的过程。现阶段,应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机制,光靠政府有限的生态产品建设拨款,远不能满足需要。征收城市生态建设税,有利于加快城市公共生态产品建设的步伐,也有利于建立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构成良性循环。
4.1.2.3 谁受益,谁补偿
设立城市生态建设税,也能更好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我们以为,政府目前在城市包括城镇范围内投资的各种公益性生态产品,其建设和使用已有意义地提升了周围地区各种楼盘和写字楼的房价(全国各地有许多案例,笔者注),客观上使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楼房所有者受益。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楼房所有公司应就其楼房升值部分对公益型生态产品的投资者(即政府部门)给出一定比例的利益返还或补偿。地方政府可通过对当前楼盘所有者征收公司不动产增值税形式,来部分弥补其在生态产品建设中的投资(征收公司不动产增值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许多案例,笔者注)。对于待建楼盘,无论是商用还是民用,地方政府都可通过对房地产开发商征收生态建设税(笔者建议的地方性税种)的方式来收回部分投资。对于地方政府设立的地方性税种,如本文所建议的生态建设税等,国外许多国家都有类似案例可供参考、借鉴。
我们认为,尽管设立生态建设税和公司不动产增值税未必能解决地方政府在公益型生态产品建设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但它可作为公益型生态产品有形价值实现的一种尝试、一种思路。以合理、合法和可持续的方式名正言顺地实现公益型生态产品的有形价值正是本文探讨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一种有效途径。
4.2 生态产品建设中的均衡原则
自然界是平衡的产物,人类也是平衡的产物,建立生态产品(区)也要讲究平衡。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4.2.1 生态产品区与非生态产品区的平衡
顾名思义,生态产品的用途主要是为实现生态目的。而非生态产品的用途主要是为满足和实现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经济发展和国防的目的等。两者目的有一定不同。在当前全国人民奋力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守护生态战略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维护生态产品区与非生态产品区的平衡。
维护生态产品区与非生态产品区的平衡,就是要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资源开发与资源保护战略平衡,使其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相互发展。自然界本身就是平衡的产物,资源该开发而不开发有时会适得其反,如林木过密会引发森林大火且难以控制等。我们需要在开发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科学)开发。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顺应自然规律。
保持生态产品区与非生态产品区的平衡,也是要按科学规律办事,按经济发展规律办事。在有利发展经济的地方,则大力发展经济;在需要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地方,则坚决和严格进行生态与环境保护。这样就会使国家总体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上保持平衡。
保持好生态产品区与非生态产品区的平衡,更是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以确保国家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这也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要实行矿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并重,维护国家战略安全利益与长远发展利益。
平衡是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这不仅包括地区平衡、区域平衡和全国平衡,更包括低层次平衡稳步走向高层次平衡。
4.2.2 公益型生态产品与非公益型生态产品的平衡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的任务还十分繁重,地区和区域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和各级政府短期内还不可能拿出巨额资金进行大量完全公益性的生态产品建设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质量要求,还必须借力非公益型生态产品建设和发展来全面促进和满足国家生态保护、环境优美、人民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必须要统筹兼顾,保持公益型生态产品与非公益型生态产品的平衡。
4.3 荒山、荒野、荒漠、荒丘、荒滩与生态产品开发
荒山、荒野、荒漠、荒丘、荒滩等是地球上自然资源构成的一部分,事实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在当前构建生态产品和其价值实现过程中,我们必须要转变观念和思维方式,充分利用好这些曾被视作“无用”的自然资源,使其变废为宝,成为有使用价值的生态产品。
4.3.1 它们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荒山、荒野、荒漠、荒丘、荒滩等是地球长期演化的产物,是地球维持平衡的组成部分。这些曾被当成人类生存包袱的自然资源事实上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一,没有它们的存在,我们就不知绿水青山的珍贵、良田的珍贵、水资源的珍贵等。二,没有它们的存在,我们就难以解开许多历史之谜。三,没有它们存在,我们就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地球的演化历史。四,它们的存在为当今人们进行各种生存训练、野外训练、军事训练和演习、武器试验和核试验等提供了方便和有利场所。五,事实上,它们本身就存在许多目前尚不十分清楚的直接利用价值。
4.3.2 它们有被开发成生态产品的能力和潜力
当今世界,人们的喜好、追求和精神需要是各不相同的。有人喜欢高山,有人喜欢绿水;有人喜欢大海,有人喜欢大漠;有人喜欢静谧,有人喜欢浪漫,也有人喜欢刺激和挑战。人们的喜好从来都多种多样、千差万别。因此,在新时代和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满足人们的多种精神需求、文化需求和消费需求,过去那些曾被认为是“无用的、负面的”东西完全有必要重新认识,完全有能力和潜力被转化为生态产品,这就包括一定地域范围内的荒山、荒野、荒漠、荒丘、荒滩等。事实上,在一定条件下,它们本身就是生态产品,如荒山区可开发为荒山游,荒野区可开发为荒野游,荒漠区可开发为可荒漠游等。它们都能起到了解自然、挑战自然、愉悦身心、增进健康的作用和效果。
美国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管理有一项重要原则,那就是:宜商则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牧则牧,宜农则农,宜荒则荒[2]。我们认为,此管理原则同样适用于我国今天的生态产品建设及其价值实现和管理,包括荒山、荒野、荒漠、荒丘、荒滩等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