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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准则》特色阐述

2019-01-26王彦斌高俊薇方建新唐丹舟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4期
关键词:检材司法鉴定样本

王彦斌,高俊薇,鹿 阳,方建新,牟 峻,唐丹舟

(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100062;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3.长春海关,吉林 长春130062)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而认可是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与国际化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获得权威机构的认可,已成为发达国家司法鉴定机构(法庭科学实验室)证明其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通行做法。为此,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2013年8月26日研制起草并批准发布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1]。

2018年3月1日CNAS因ISO/IEC 17025:2017版标准的修订,又再次修订并批准发布了新版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2]。由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检测/校准实验室有着显著的不同,新版CNASCL08在本次修订时,坚持采用“覆盖、兼容、引进、创新”的原则,以体现此专用准则的特色,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覆盖了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中全部要求,对检测/校准实验室的通用要求内容进行司法鉴定“专业化”,以体现鉴定机构鉴定领域的专业特点要求;二是,兼容了ISO/IEC 17020:2012《合格评审 各类检验机构运行要求》中部分条款内容,对检验机构管理内容中适用于鉴定机构管理的内容进行司法鉴定“完整化”,以满足鉴定机构鉴定领域的特殊要求;三是,引进了ILAC-G19:2014版《法庭科学机构认可指南》对鉴定专业的基本要求,对鉴定机构认可专用准则进行“国际化”,为司法鉴定国际互认与国际接轨奠定基础;四是,创新并蓄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五年来认可管理的经验与总结,增加了原创性的条款要求或条款注解,对鉴定机构认可专用准则进行“本土化”,以满足认可专用准则的国产适用性和促进我国司法鉴定认可水平的提升。

1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准则的主要特色

1.1 “术语与定义”增加了9个在司法鉴定特定领域的概念表述

为准确表达司法鉴定特定领域科学概念与称谓的集合,CL08增加了鉴定(Forensic identification)、鉴定人(Forensic expert)、鉴定机构(Forensic unit)、检测/检验 (Test/Examination)、检材/样本(Exhibit/Sample)、抽样/取样(Sampling)、外部信息(Additional or background information)、委托受理(Contract review)、授权签字人(Authorized report issuer)共计9个术语和定义。加之新版17025所设定的9个术语和定义的,共计设定有18个术语和定义。

1.2 “通用要求”中增加了独立性要求

ISO/IEC 17025:2017版虽然依据QS-CASPROC/33《ISO/CASCO标准中的公共要素》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其框架结构中设置了第四章“通用要求”,但仅包含公正性要求和保密性要求。CL08考虑到非独立法人实体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与母体其他活动间的关系应予界定的特殊性,因此增加了独立性要求的内容。

1.3 “结构要求”中增加对关键岗位责任人和责任风险措施的要求

(1)强调“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岗位作用。ISO/IEC 17025:2017版5.2中规定“实验室应确定对实验室全权负责人的管理层”,这里所指的“管理层”通常是指具有领导、决策、计划、组织、指挥、控制作用的最高管理者,也包括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所涉及的学科门类众多、专业领域宽泛、技术应用复杂、鉴定需求特殊等特点,其技术负责人的作用尤其重要,特别是当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涉及不同专业领域时,为满足负责技术运作的管理,CL08要求每个专业技术领域应增设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负责人。

(2)责任风险措施的要求。由于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所赋予的责任风险的特殊性,CL08在结构要求中增加了“鉴定机构应有保证其足以承担鉴定活动产生的责任风险的措施以及描述其职能,责任风险可多种方式:保险、风险储备金、母体组织承担、国家承担”的内容。

1.4 “人员”管理强化了对行为、培训、监督、授权的要求

ISO/IEC 17025:2017版6.2.1中规定“所有可能影响实验室活动的人员,应行为公正、有能力,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的通用要求。而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主体是“司法鉴定人”,所谓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司法鉴定人资格及其在执业管理实行登记名册制的特殊性,CL08在人员管理中增加了其特殊要求,主要特色表现在:

(1)人员行为指导: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应该为人员提供包括“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正性、人员安全、与客户关系、本机构规章制度和其他确保人员行为适当的要求等在内的行为指导”。

(2)人员特定能力:明确要求“鉴定人的能力应包括鉴定方案策划和专业判断能力,以及具有与其所承担的鉴定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能力”。

(3)人员培训: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确定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管理需包括对培训目标和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效果评价三方面,强化了对鉴定人员培训的要求。特别强调了人员培训需依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分三个阶段以体现人员培训的针对性,个体培训需求的评价应基于该鉴定人的能力、资质、经验和监督结果。同时,还强调了对临时聘用人员和外部专家的培训要求。

(4)人员监督: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方法和要求对鉴定人以及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以评价其鉴定工作的符合性和满意程度,监督应包括对所有鉴定人安排现场见证,监督的结果应作为培训需求评价的依据之一。监督的频率、程度和范围,应与人员的资格、经验、培训、能力表现和承担鉴定的内容相适应”。

(5)人员授权:增加了鉴定机构应对关键性技术支持、检材/样本管理、设备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岗位的授权要求。

1.5 “设施和环境条件”管理强化了对人员和检材安全防护的要求

ISO/IEC 17025:2017版6.3.1中规定“设施和环境条件应适合于实验室活动,不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通用要求。考虑到司法鉴定在法医病理(户外现场)、法医物证(DNA检验工作区域)、痕迹鉴定等的专业要求,特别是司法鉴定检材/样本对人员的危害性,CL08在设施和环境条件管理增加了其特殊要求,主要特色表现在以下方面:

(1)增加了鉴定机构实施、监控并定期评审设施控制的措施需包括“满足个人防护要求”的内容。

(2)在注2增加了“对于现场工作以及涉及生物检材/样本、危险性检材/样本的区域和人员,鉴定机构应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的要求。

(3)本着既坚持国际标准要求又兼顾中国特色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在我国对实验室环境条件管理的传统观念与习惯性管理要求,实验室的内务管理(安全和卫生管理)已作为实验室规范管理的重要指标这一特色,保留并设置了对实验室内务良好管理的要求。

1.6 “委托受理”的兼容和引进

“委托受理”是CL08中最具有司法鉴定特色化的要素之一,也是 CL08“覆盖、兼容、引进、创新”制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它在遵循ISO/IEC 17025:2017版全文的前提下,先后兼容了ISO/IEC 17020:2012的7项条款,引进了ILAC-G19:2014的6项条款,主要特色表现在以下方面:

(1)将ISO/IEC 17025:2017版的以实验室的三种任务类型的受理与评审的表述转成为司法鉴定领域普遍使用的专业受理模式称谓,即将“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的要素名称改称为“委托受理”。

(2)增加了“鉴定机构不得将抽样/取样、结果/数据分析、结果判断和鉴定意见形成等工作使用外部提供服务(分包)”的规定。

(3)增加了“鉴定机构与客户签订鉴定服务书面协议并达成一致的要求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不限于):e)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回避事项;f)需进入案发、事故等现场进行工作的,应明确现场工作范围、现场完整性要求、环境条件和其他特殊要求;g)所需的特殊设备或特殊能力;h)健康和安全问题;i)相关信息或资料,如案情、调查记录、人员信息、检材/样本状况、既往鉴定、诊疗记录等;j)检材/样本返回或处理要求,应有客户的确认记录”。

(4)增加了“鉴定机构应根据受理协议要求实施鉴定活动,并通过监督、审核等措施使鉴定活动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满足受理协议的要求”。

(5)引入“外部信息”概念:对于某些鉴定领域或鉴定项目,客户经常会向鉴定机构提供实施鉴定时应予以考虑的外部信息。如:法医临床鉴定中的案情、调查记录、人员信息、检材/样本状况、既往鉴定、诊疗记录等。鉴定机构在利用外部信息时,应建立和执行程序,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可采用性进行确认。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会造成鉴定意见的局限性、鉴定结果解释和说明合理性降低时,应告知客户。

1.7 “抽样”概念的扩展表述

ISO/IEC 17025:2017版7.3.1中所指“抽样”通常是所指具有一定样品均匀性且基于统计学方法,以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为要求的抽样。而司法鉴定活动对于基于统计学方法的抽样一般仅涉及法医毒化专业中的毒品鉴定,对于大多数鉴定领域(包括法医毒化专业中的非毒品鉴定),通常为不具有一定样品均匀性且不基于统计学方法,更多的是依据专业能力以强调样品的可获得性为要求的抽样,即CL08中3.15定义所称的“取样”。因此CL08扩展了抽样的表述,其特色表现在:

(1)在3.15定义分别定义了抽样和取样的概念,即“抽样”是指取出具有整体代表性的检材/样本的过程,其过程应基于有效的统计学方法;“取样”是指依据专业能力获取部分或全部检材/样本的过程,取样过程一般不涉及统计学方法。

(2)强化了鉴定机构对取样人员“具有选择、确定和获取检材/样本的能力,并进行适当的培训”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特殊要求。

(3)增加了对鉴定机构对取样方法过程作业指导的文件化要求。

1.8 “检材/样本”流转和“保管链”管理的特别强化

对于一般检测或校准实验室而言,通常习惯于将检测或校准的对象统称为“样品(物品)”,其内容可包括:材料、元件、组件、装置、构件、设备、仪器等,以及其他任何的物体或物品(自然的或制造的);而对司法鉴定机构而言,通常习惯于将鉴定的对象统称为“检材/样本”,其内容可包括:毛发、血液、分泌物、人体组织、毒物、毒品、文书材料、足印、手印等,以及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用于分析、判断的相关信息或记录。

检材/样本不仅是实施鉴定活动的对象和载体,其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同时,检材/样本也是客户的财产和个人隐私物品及信息,更是用于证明案(事)件事实的重要物证。因此,保护其完整性不仅是鉴定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物证管理、保护客户机密和所有权的需要以及鉴定机构证明其诚信服务的需要。为此,CL08对“检材/样本”流转和“保管链”管理进行了特殊强化,其特色表现在:

(1)增加了“鉴定机构应对检材/样本的接收、内部传递、处置、保留、返还和清理等过程进行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增加了“当检材/样本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鉴定机构应对存放和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检材/样本或其有关部分的状态和完整性”。

1.9 “记录/档案”管理强化了对鉴定档案的规范化要求

“记录”是指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而“档案”是指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由于司法鉴定活动的特殊性,使其在记录的管理中赋予了更多档案管理的内容,并作为CL08的特色之一,其特色表现在:

(1)表达了“当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如系统不能自动采集数据,鉴定机构应保留原始记录”。

(2)增加了“授权签字人对鉴定文书的审核记录,应能表明鉴定活动中每个关键的发现、支持鉴定意见的结果/数据、分析判断和说明、鉴定意见的审核过程等。授权签字人的审核意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如逐项或总体的意见,以及针对性的说明等”。

(3)增加了“鉴定机构应建立和保存针对每例鉴定的文件档案。适用时存档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沟通的所有记录、委托受理协议、检材/样本的状态描述和“保管链”记录(接受、内部传递、返还或其他处置)、鉴定过程记录、鉴定结果/数据、所利用的外部信息或资料、外部提供者相关工作的数据/结果或报告、授权签字人审核鉴定文书的记录、鉴定文书副本等”。

1.10 “确保结果有效性”的质量控制活动要求“专业化”

鉴定结果的质量保证是为了对鉴定机构的各鉴定系统进行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监控,以便于及时发现鉴定系统出现的不良趋势,并采取有计划的措施加以纠正,使鉴定系统回归正常。由于司法鉴定各专业领域性质、技术特点的不同,对其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其程度也随之不同。

对于法医物证(DNA)、毒品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和电子物证等鉴定专业而言,其鉴定工作主要是以检测活动为主或为基础,影响其鉴定质量的因素主要是检测方法的操作性、仪器设备的校准状态、鉴定环境条件,检材/样本的取/制样,以及检测试剂、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等。对于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等鉴定专业而言,其鉴定工作主要是以检查(检验)活动为主或为基础,影响其鉴定质量的最重要的因素是鉴定人的能力,包括对鉴定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鉴定方案的策划能力、综合分析和专业判断能力等。因此,鉴定结果的质量控制应根据各专业领域的特点不同要求其质控方式的不同,作为CL08的特色之一,其特色表现在:

(1)增加了“质量控制活动应根据专业特点、方法要求、技术风险、人员能力以及所进行鉴定工作的类型和工作量,确定质量控制的具体方式、实施频次(常规或定期)”的内容。

(2)增加了对“质量控制活动控制要求的文件化”规定。

1.11 “鉴定文书”管理强化了对审核的要求和免责的要求

“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为表达鉴定意见而制作的文书的总称。由于司法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和鉴定结果的作用极为特殊,它区别于一般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使其在法律责任管理中赋予了更多审核和免责的要求,并作为CL08的特色之一,其特色表现在:

(1)增加了“鉴定文书的审核记录应能表明鉴定活动中每个关键的发现、支持鉴定意见的结果/数据、分析判断和说明、鉴定意见的审核过程等。审核意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体现,如逐项或总体的意见,以及针对性的说明等,其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使用方法的适宜性;b)鉴定活动过程的符合性;c)记录、数据、结果、解释和说明、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内容。

(2)增加了“修改后的鉴定文书在发布前,应由授权签字人重新进行审核”的内容。

(3)增加了“鉴定文书的意见和解释应依据检材/样本的鉴定结果进行阐明,并清晰地予以标注。当鉴定活动存在局限性、客户提供的信息不足或缺失,并导致鉴定意见的局限性、解释和说明的合理性降低时,应在鉴定文书的意见和解释中予以阐明”的内容。

1.12 保留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周期要求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ISO 9001中组织进行绩效评价管理两个重要要素,也是组织实施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标志。新版ISO/IEC 17025在修订时,删除了“内部审核的周期通常应当为一年”和“管理评审的典型周期为12个月”的注释。但新版CL08在修订时,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的运行时间较短、对“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认知和理解不深,结合现阶段鉴定机构认可存在诸多问题的现状,依据“覆盖、兼容、引进、创新”的原则,保留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周期要求,并作为CL08的特色之一,其特色表现在:

在“内部审核”要素中增加了注1:

(1)依据CNAS认可周期为2年,要求鉴定机构每24个月完成一次全要素的内部审核。(2)内部审核应包括:现场活动、出庭作证、鉴定文书。3)规定了内部审核启动的时机和条件。

在“管理评审”要素中增加了注:要求鉴定机构管理评审至少应每12个月进行一次,或采用滚动式评审方式并在12个月内完成。

2 结语

CNAS-CL08是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的依据性文件,也是鉴定机构建立质量、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管理体系的指南性文件。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CNAS-CL08的要素条款要求及其特色,是学习和掌握准则文件的关键。本文通过针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准则的独有特色的分析解读,旨在为帮助鉴定机构建立、运行认可管理体系和评审员开展鉴定机构认可评审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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