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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视阈下司法鉴定人员岗位胜任力要素结构分析

2019-01-26党志峰孙俊红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胜任要素

党志峰,孙俊红

(山西医科大学,山西 太原030001)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诉讼活动中针对专业问题的科学性意见,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1]。为了适应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及社会对诉讼活动的要求,同时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央关于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精神,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决定》作为法律性文件保障,不仅解决了司法鉴定登记制度的问题,而且解决了司法鉴定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的问题,为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及司法鉴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决定》发布后的十四年间,我国司法鉴定有了长足的发展,不仅体现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数量的增加、案件数量及鉴定资金逐年增加[3],而且体现在鉴定程序逐步规范、鉴定质量逐步提高、鉴定意见证明力逐年提高等方面。但是,司法鉴定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公众对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质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及缠鉴、闹鉴的问题频发[4-5]等。这些问题说明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引发了人们对于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思考。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管理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不仅取决于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登记、行政规范性管理,更取决于鉴定人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现有资料及文献表明[5-6],对于司法鉴定质量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司法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结果表述及鉴定意见等方面,也充分反映了鉴定人员的职业能力在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建立有效的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评价体系,全面科学地评估司法鉴定人综合素质,优化鉴定人员结构队伍,不仅可以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而且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此可以看出,分析构成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评价体系的要素成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

1973年美国心理学家David C.McClelland首次将具有一种个人深层次特征的、能够被可靠测量的、能够显著区分表现优秀和一般者的能力叫做“胜任力”,且这种胜任力能够通过培训和开发得到改善和提高。英国学者Geoff Stanton认为个体所具备的一般性知识、技能和态度以及对具体情景的理解能力等诸多要素构成了从事一定岗位所具备的能力结构,并且构建了知识、技能和态度三维能力模型,为岗位胜任力的客观评价提供了研究方法与手段。自此,不同工作岗位胜任力要素分析及评价成为研究热点,也逐渐被应用于人员选拔、培训机制等方面研究[7],成为科学配置“人”与“岗”的最佳匹配的依据。

司法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提出鉴定意见的自然人。因此,司法鉴定人的岗位胜任力要素不仅要包括知识、技能、态度三个维度,还应该包括人文关怀、人际沟通、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以人为本、止争息讼、服务司法”的职业精神。

2 岗位胜任力要素及分析

2.1 专业知识与技能

专业知识与技能是司法鉴定人赖以存在的根本,是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的核心要素。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最低标准是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上述条件并未对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水平或者专业技能做出有效的评价与认定,因而不能保证司法鉴定人专业知识与技能处于同一水平之上。

以法医类司法鉴定为例,目前司法鉴定人主要来源于本科法医学毕业生和临床医师转岗人员,他们虽然经过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及部分法医学核心课程的系统培训,掌握了司法鉴定相关知识与技能,但由于受到以传授知识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法医学专业知识与基础知识的“专博”结构不宽不深,加之学校本科教育中实践操作机会较少,对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司法鉴定案例缺乏深刻认知,往往在动手能力和各项素质的综合运用上,破解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显得薄弱。法医临床与法医病理鉴定往往需要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积累,鉴定人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对同一问题的现象与本质认识不同是造成鉴定结果不一致的重要因素之一。

《决定》和《意见》中规定了要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培训与考核,但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司法鉴定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有效评价办法,这可能是造成司法鉴定人良莠不齐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一现状,司法部一方面在管理层面上加强了司法鉴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能力验证,以便提高司法鉴定人专业知识与技能[8-9]。目前有学者提出,司法鉴定人职业能力培训与评价极有必要借鉴临床医学技能培训的经验,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能力认证标准[10]。近期,山西省司法厅出台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登记考评制度》通过笔试和面试对初次申请登记的鉴定人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的考评,是对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评价的初步尝试。

2.2 公正意识、心理特质和从业动机

司法鉴定人的公正意识、心理特质和从业动机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意见的公平与公正,是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的关键要素,是保证诉讼结果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公正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利益关系进行公平合理的均衡分配,使社会成员得其所应得的一种价值理念。不同的人会根据自身在社会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对公正的态度、情感、认知及诉求来塑造公正意识[11]。现有研究表明,我国公民对于平等意识相对理性,但评判公正的尺度比较多元[12],司法鉴定人的公正意识决定着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因此,对司法鉴定人公正意识的培养及评判是其岗位胜任力的要素之一。

个体心理特质是个体多种心理特点的一种独特结合,是个体经常、稳定地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能够集中反映个体心理面貌的独特性和个别性,主要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司法鉴定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参与人,正如法院的法官一样,健全的心理特质对诉讼的公平、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人的从业动机决定和影响着司法鉴定人的公正意识。“科学、公平、公正、客观、合理”是司法鉴定意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司法鉴定人应该追求的终极目标。但目前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不同程度反映出部分司法鉴定人存在着从业动机不纯并直接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等问题。

2.3 系统的实践培训

司法鉴定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无论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专业性理论知识,还是专业技能训练,均需要一个系统的实践、掌握过程,只有这样,司法鉴定人才有可能成为具有某一领域专门知识的鉴定专家。因此系统的实践学习是提升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的重要路径,也是构成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的必要因素。目前我们国家司法鉴定领域高级专业人才匮乏,但高等医学院校重理论轻实践的培养方式,使得相关领域毕业生无法直接胜任司法鉴定工作,这是造成目前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原因。

2.4 学习与改进能力

就普遍而言,学习与改进能力是高素质司法鉴定人职业发展应该具备的能力,也是提升其岗位胜任力的有效手段。在国际医学领域,基于实践的学习和改进能力被美国毕业后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ACGME)界定为住院医师的临床医学岗位胜任力6大核心能力之一。在司法鉴定领域,基于实践的学习和改进能力同样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核心职业能力。司法鉴定人与临床住院医师一样,面对的均是复杂的多因素问题,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学习和改进,从而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与素质,尤其是不断提升解决复杂司法案件的分析和处置能力。

2.5 法律基础知识

司法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从事的司法鉴定活动不仅具有科学性,还天然地具有法律性。因此,司法鉴定人应集科学技术要素与法律要素于一身,在具备较强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同时,还应当具备普遍的法律素养及基础法律知识,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员。一个不清楚自己鉴定的案件是否具有法律主体、鉴定结果将在哪一个诉讼环节起作用、会产生什么样法律后果、鉴定人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司法鉴定人,是无法适应现行诉讼体制的。据研究报道[13],目前我国大多数司法鉴定人只具备所从事行业的教育背景,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司法鉴定人不足10%,法律基础知识薄弱,缺乏法律人的强烈意识。

2.6 职业精神

职业精神是具有固定特征的职业操守,是从事某种职业理应具备的能力和自觉。司法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主体,是否具有“以人为本、止争息讼、服务司法”的职业精神,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17年底我国司法鉴定人员49498名,但无论是《决定》、《意见》,还是《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均未对鉴定人的思想品德、道德操守提出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在现有鉴定人资源缺乏和追求鉴定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司法鉴定人职业精神的薄弱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培育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强化基于敬业、爱业和立业为内涵的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的塑造,在提升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上就显得尤为重要。

3 提升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策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意见》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研判分析,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提升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着力解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这就为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笔者认为,立足新时代司法鉴定改革的现实需要,提升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 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重塑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导向

根据《决定》和《意见》的整体思路,适时修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类别鉴定人分类设置准入条件,确保司法鉴定人取得职业资格时,能够具有所必需的知识、技术及能力的基本条件和职业综合素质,包括与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14]。要以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的基本要求为导向,强化对司法鉴定人入职时教育知识背景和专业实践背景的综合评估,确保司法鉴定人员整体队伍素质处于一个较高的等级和水平。

3.2 重塑制度体系,从结构上搭建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框架

构建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结构制度体系,是新时代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具有积极的意义。笔者认为,要适应新时代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的构成要素应包括三个层次,即: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主义职业精神、司法鉴定岗位人文胜任力和司法鉴定岗位技能胜任力。要适应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的新要求,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的结构体系则是“一体两翼”的系统组合构成,即:社会主义职业精神是司法鉴定人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具有本体意义的“岗位之魂”;岗位人文胜任力和岗位技能胜任力是司法鉴定人的两个支撑要素,是具有基础意义的“岗位两翼”。在司法鉴定人内在综合素质系统中,“一体两翼”的岗位胜任力结构体系,既体现着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的“龙头”引领价值,又体现着岗位人文胜任力和岗位技能胜任力的“两翼”支撑价值,它们共同构成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系统整体的结构价值。

3.3 聚焦要素分析,从发展上推进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评价

要全面开展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要素分析,积极推进岗位胜任力评价模型建构工作,针对目前司法鉴定人职业能力的现状,借鉴国内外岗位胜任力的分析研究方法,通过调研、研讨及文献查找的方式,组织行业专家研究司法鉴定技能操作的内容范畴和构成要素,设定不同司法鉴定职业技能认定标准,构建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评价模型的框架结构,既立足构成要素,又立足组成结构,不断推进司法鉴定人岗位胜任力评价工作,以适应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的新情况、新发展。

3.4 强化教育培训,从整体上提升司法鉴定人岗位综合能力

要立足新时代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借鉴临床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规范化培训的研究成果,完善司法鉴定人继续培训教育制度。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培训基地,在实践培训过程中融入司法鉴定人公平意识、人文素养、人际沟通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要设定不同司法鉴定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认证培训方案,使得职业技能认定培训不仅具有培训时限的规定,更能从定性与定量的视角对实践能力进行评价[10],通过专业实训基地培训,提升司法鉴定人职业实践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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