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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政治经济学的变迁

2019-01-26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公有制政治经济学所有制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经济学教研部,北京 100091)

引 言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中国走上了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道路。但这条路走得并不顺利,也不平坦,它是一条曲折回转的路,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再到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主义社会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进程总体上划分为两个阶段,即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这一进程中,最能体现整个转变过程的,是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又反映在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的理论表现上,也就是新中国70年政治经济学的变迁。

在这个变迁过程中,我们曾经接受了以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为标志的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这一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指导下,中国也像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走上了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但也犯了超阶段的错误,以至于使传统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持续。历史的经验教育了我们,我们开始对传统社会主义道路进行反省,也同时反省传统政治经济学。反省的开始也就是改革的开始。起初,这种反省或多或少具有经验主义的性质,而且更多看到的是表面层次的问题——管理体制问题、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分配关系问题。很显然,当时理论认识还没有提升到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高度。正因为如此,改革是以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名义进行的,因此改革也被归结为“市场化改革”。政治经济学为此提供了理论支撑,但总体而言并不完全科学,而且采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这种包含内在矛盾的形式。理论支撑部分地是以扭曲的方式提供的,没有说清楚中国为什么必须改革,改革的实质是什么,当前的改革同未来目标是一种什么关系;部分地是直接照搬了西方国家资产阶级的经济理论——现代西方经济学。回顾40余年的改革,路子走对了,超阶段的问题在实践上初步纠正了,改革正在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代进入到以习近平为代表的新时代。但迄今为止,政治经济学理论不仅显得滞后,而且远没有达到科学的程度。许多理论概括和描述,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不同程度地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在一系列理论问题上,庸俗成分不断滋生且比比皆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没有真正取得支配地位。今天回顾总结新中国70年政治经济学的变迁,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和要求,建设科学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一、传统社会主义时代的政治经济学

所谓“传统社会主义时代的政治经济学”,或“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指的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直到改革开放以前30年(1949年到1978年)的政治经济学。在这一时期,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理论基本上没有付诸实践,真正起作用和占支配地位的是传统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覆盖了三个小的阶段: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贯彻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1956年到1958年);从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1959年到1963年);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到“文化大革命”运动结束(1964年到1976年)。虽然情况不断发展变化,理论认识也随之变化,但基本社会形态和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理论表现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一时期中国的政治经济学,就内容和观点来说,基本上是中国化的斯大林主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包括毛泽东的经济思想;就形成和发展的程度来说,总体上还处于酝酿阶段,充其量是一个雏形,合乎规律而又规范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还没有形成。对这个阶段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学界作了总结,例如《经济研究》编辑部和《经济学动态》编辑部编辑的《建国以来政治经济学重要问题争论(1949-198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1年版)和王珏教授主编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40年》第1卷至第3卷(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

(一)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形成和决定因素

1.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的基本理论依据

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建立的基本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是1952年9月斯大林就苏联经济问题讨论会的有关问题而写的著作,并于同年发表;而该讨论会是联共(布)中央为评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未定稿而召开的。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发表以前,我国仅有王思华教授的《政治经济学教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0年版)。总体而言,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以及由他主导修改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1版于1954年出版),是我国当时政治经济学的基本依据。苏联是第一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是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而斯大林被尊为列宁的继承者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传人”。因此,《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便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经典文献。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斯大林主要阐明了以下重要观点。[1]539-612

(1)关于经济规律的客观性

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的规律是客观规律。例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生产资料优先发展(或生产资料生产的首要地位)的规律。

(2)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

斯大林认为,在社会不能占有“全部(一切)生产资料”,存在两种基本生产成分(国家即全民的形式和集体农庄的形式)的情况下,商品生产不可能消除。商品生产不一定引导到资本主义,苏联的商品生产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但是,除了对外贸易领域以外,生产资料已经失去商品的性质,只保持着商品的外壳,并且退出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

(3)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

斯大林认为,在有商品和商品生产的地方,是不能没有价值规律的。价值规律的作用并不限于商品流通范围内,同时也扩展到生产方面。价值规律在苏联社会主义的生产中并没有调节的意义,但它总还影响生产。但是,价值规律的作用也和商品生产一样,是被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是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二是由于,商品生产的范围主要是个人消费品;三是由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代替了竞争和无政府状态的规律。

(4)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斯大林认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剩余价值规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5)关于工农差别和体脑差别

斯大林认为,在苏联,工业和农业之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本质差别(即基于城市对乡村的剥削、脑力劳动对体力劳动的剥削)将会消灭,但非本质差别(即基于两种所有制的差别和城乡文化技术水平的差别)将会保存下来。

(6)关于两个世界市场

斯大林认为,由于两个阵营——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的存在,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市场瓦解了,形成了两个平行的互相对立的世界市场。

(7)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斯大林认为,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

(8)关于资本主义经济范畴的适用性

斯大林认为,资本主义的旧范畴(商品、价值、货币、信贷、银行、盈利)在苏联保留下来的只是外表;实质上,这些范畴在苏联已经适应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根本改变了。

(9)关于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先决条件

斯大林认为,必须使整个社会的生产不断增长,生产资料的生产的增长要占优先地位;必须把集体农庄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并以产品交换代替商品流通;必须把社会的文化发展到足以保证社会一切成员全面发展他们的体力和智力。

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虽然是就苏联来讲的,但鉴于苏联在社会主义阵营的领导地位和斯大林个人的政治权威,它在当时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理论界都起到了主导作用。不过,抛开经济理论的超阶段不论,斯大林的经济观点毕竟包含着一些矛盾:(1)“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这个提法不确切。这意味着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重大修改。这里的“社会主义制度”仅仅是苏联当时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完成形态或抽象一般的社会主义制度。在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即社会直接占有、共同生产、联合劳动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商品生产。(2)所谓苏联“特种的商品生产”“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只是一种主观愿望,是违背客观规律的。“特种的商品生产”有可能转变为一般的商品生产;简单商品生产有可能转变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商品生产对公有制有瓦解作用,有可能导致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商品生产有可能从以追求交换价值为直接目的,转向以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3)认为价值规律对苏联的生产不起调节作用是不正确的。如果价值规律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那么,这种生产就不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本质上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它的作用就在于通过交换价值调节社会总劳动的分配,通过市场价格和企业竞争调节社会生产和供求关系。(4)斯大林所说的“基本经济规律”,实际上是生产方式(生产的社会形式)决定生产目的的规律。任何生产方式都是如此。斯大林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本质上是共产主义的经济规律,因此,同当时的经济条件存在一定矛盾。既然存在商品生产,而商品生产的直接目的至少是交换价值,那么,就不可能以直接满足社会需要为直接目的。满足社会需要只是一般目的。(5)“苏联已经消灭剥削”的说法站不住脚。剥削是凭借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垄断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在现代社会,典型的剥削是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但是,以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取得竞争优势、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基础的不等价交换也是剥削。如果商品生产的发展导致公有制经济的部分解体,产生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典型的剥削也会随之产生。(6)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个阵营”“两个市场”,主要是基于政治上层建筑(国家)的干预,而不是基于经济规律,因而只可能是一种暂时的状态。只要存在互通有无的要求,只要存在比较优势的差别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各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就是不可避免和不可阻挡的。(7)苏联的全民所有制名不副实。苏联的“两种公有制”存在内在矛盾。土地和生产资料在法律上是整个国家即社会所有的,但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共同生产和联合劳动,农村的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如大型农机具)由各个集体农庄排他式地分别固定占有,城市的非农业生产资料由城市的工人占有,这本身就是所有制的差别。(8)对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概括不够确切。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生产方式,以及由生产方式决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不等于生产方式;在劳动和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只有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所有制关系,即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才体现生产方式。第二,社会集团之间的经济地位和相互关系(或交换关系),所表达的仅仅是国家和集体农庄之间的经济地位和交换关系,充其量是生产方式的一种表现。第三,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背面和表现,包含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之中。(9)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在苏联表现的是新内容,内涵“根本改变”了,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科学。商品、价值、货币、信贷、利润等在苏联都是存在的,都不是新内容。经济范畴本质上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理论表现或抽象,不同的经济关系用不同的经济范畴来表现。即使是适用于不同生产方式的经济范畴,也包含着共同的性质和内容,商品、价值、货币、地租等等都是如此。以商品为例,无论是简单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还是苏联的“特种的商品生产”,都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都是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之上的,都遵循价值规律。差别在于,生产商品的主体不同,生产者的内部关系不同,生产的直接目的不同。(10)所谓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条件的提法不确切。按照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科学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只存在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向高级阶段转变的问题,不存在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问题。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区别,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经说清楚了。这两个阶段不存在生产方式的差别,只存在分配方式的差别。而分配方式之所以会有差别,一方面是生产力的差别,同时也是满足社会需要的能力的差别;另一方面是人们的观念的差别,即所谓资产阶级的“法权观念”——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要求。苏联要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不仅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彻底决裂,即在所有制关系方面实现整个社会的共同占有、共同生产和联合劳动,而且还要同一切传统观念实行彻底决裂,即必须转变等量劳动相交换的传统观念。另外,共产主义革命是世界性的,不可能在苏联一个国家单独实现共产主义。

2.中国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借以建立的基础

中国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虽然具有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切共性,但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继续革命的基础之上的。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直到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经历了三个阶段:(1)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2)以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为指导的时期(从1956年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到1962年“三年困难时期”基本结束);(3)“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期(从1962年全面开展阶级斗争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30年中,在经济结构(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经济关系)方面,第一阶段和后两个阶段有质的区别,这实际上是一个剧烈转变的时期,但基本上是以毛泽东为领袖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就传统政治经济学形成的历史前提和时代背景来说,最突出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事件是,毛泽东对当时中国社会历史定位的认识发生了转变。新中国是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其历史前提的,不具备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条件。按照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新中国建立以后,本应有一个相当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就是说,民主革命的形式和发展道路是新的,但历史任务仍然是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任务,即工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现代化。就社会形态的性质来说,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既不同于欧美资本主义共和国又不同于俄国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特殊的社会形态——“第三种形式”,是完成第二阶段历史任务的另一种形式,是通过发展“资本的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奠定基础的历史阶段。按照这种理论认识,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我国应当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即以国营经济为领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构成综合经济基础,经济形式必然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然而,解放战争结束不久和国民经济初步恢复,我国就急急忙忙进行了“趁热打铁”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和苏联相似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样一来,新民主主义社会就夭折了。这就意味着,我们在事实上跨越了必经的发展阶段。中国趁热打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于把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直接连在一起了;这和当年俄国在社会主义革命中顺便完成民主革命任务的做法可谓异曲同工。这种超阶段的理论认识是一脉相承的。列宁认为,亚洲落后的东方国家在苏联的帮助下,可以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毛泽东则进一步认为,一方面,中国很穷,但穷则思变,越穷越革命,搞社会主义更容易;另一方面,中国的民族资本很不发展,消灭起来也很容易,中国像一张白纸,容易画出最美的图画。这些看法似乎不无道理,但背离了唯物主义历史观。这种认识既混淆了不同性质的革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也混淆了由不同性质的革命产生的具有质的区别的社会形态——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说,这种认识混淆了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后发展国家走上特殊发展道路的区别,混淆了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区别,混淆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最初阶段的区别。根据毛泽东的认识和基本判断,第一,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向社会主义革命,尽快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题中应有之义;第二,在完成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必须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生产力;第三,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还需要继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继续革命)。继续革命的核心内容不是抽象一般的阶级斗争,而是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矛头所向主要不是残存的阶级敌人,而是“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很显然,“继续革命”是建立在经济制度超阶段的基础之上的。当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生产力基础,大量的还是传统的落后的生产力和小生产方式,商品生产很不发达,农村基本上属于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并没有建立在它自身应有的现代生产力(现代工业的、社会化的、科学的生产力)的基础上,生产关系具有显著的超前性质。如果说,经济制度超阶段已经违背了经济关系必须同现实生产力相适应的客观要求,那么,“继续”进行的“反对资本主义”及其代理人(当权派)的斗争,则把超阶段的经济制度推向极端,使经济关系更加远离生产力的要求。如果说,经济领域的运动和变革是直接为超前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基础的话,那么,政治和上层建筑领域的运动和斗争,则首先是为建立和扩展这种经济制度而开辟道路的,进而是为巩固和保护这种超阶段的经济制度。可见,毛泽东的认识和判断本身已经包含着对“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必要性的否定,从而包含着对他自己提出的作为新民主主义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的否定。这个否定本质上是对发展“资本的生产力”的否定,也就是力图跨越必要的发展阶段——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如果说,“三大改造”是中国经济制度变革超阶段的开始,那么,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开展的经济领域和政治上层建筑领域的运动——反右派斗争、“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反右倾”斗争、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等等,以及随之发生的变革——“一大二公三纯”,则是经济制度超阶段的进一步升级。这种超阶段的历史定位和以超经济的手段奠定的经济制度基础,构成了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现实基础和出发点。如果政治经济学不是以唯物主义历史观为指导,不是从现实的生产力和基本国情出发,从已经被认识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出发,而是从超阶段的经济制度出发,那就必然是这样:政治经济学力图从理论上证明后发展国家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要求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在经济关系上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蓝图对号入座;要求对马克思的经济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理论观点作出同现实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削足适履的解释。一言以蔽之,它必然是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名义下,做着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文章。

3.毛泽东对中国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突出贡献

毛泽东对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评论,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毛泽东在读《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提出下述观点。[2]

(1)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毛泽东认为,我们要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和不平衡、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平衡和不平衡作为纲,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问题。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关系,但是要研究清楚生产关系,就必须一方面联系研究生产力,另一方面联系研究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这本书提到了国家,但没有加以研究,这是这本书的缺点之一。当然,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生产力和上层建筑这两方面的研究不能太发展了。生产力的研究太发展了,就成为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了;上层建筑的研究太发展了,就成为阶级斗争论、国家论了。

(2)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关系

毛泽东指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和不平衡是绝对的。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关系,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或者说它们之间达到平衡,总是相对的。平衡和不平衡是这个矛盾的两个侧面,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如果只有平衡,没有不平衡,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就不能发展了,就固定了。矛盾、斗争、分解是绝对的,统一、一致、团结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有了这样的观点,就能够正确认识我们的社会和其他事物;没有这样的观点,认识就会停滞、僵化。

毛泽东指出,从世界历史来看,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不是在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以前,而是在这以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大发展,也不是在上层建筑革命以前,而是在这以后。上层建筑改变了,生产关系搞好了,上了轨道了,才为生产力的大发展开辟了道路,为物质基础的增强准备了条件。当然,生产关系的革命,是生产力的一定发展所引起的。但是,生产力的大发展,总是在生产关系改变以后。拿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来说,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简单的协作就创造了一种生产力。手工工场就是这样一种简单协作,在这种协作的基础上,就产生了资本主义发展第一阶段的生产关系。手工工场是非机器生产的资本主义。这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了一种改进技术的需要,为采用机器开辟了道路。在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17世纪)以后,才进行工业革命(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法国、德国、美国、日本,都是经过不同的形式,改变了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之后,资本主义工业才大大发展起来。

毛泽东指出,首先制造舆论,夺取政权,然后解决所有制问题,再大大发展生产力,这是一般规律。在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以前,不存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已经初步成长起来。在这点上,无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有所不同。但是,这个一般规律,对无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都是适用的,基本上是一致的。他指出,教科书讲发展大工业是对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说得不完全。一切革命的历史都证明,并不是先有充分发展的新生产力,然后才改造落后的生产关系,而是要首先造成舆论,进行革命,夺取政权,才有可能消灭旧的生产关系。消灭了旧的生产关系,确立了新的生产关系,这样就为新的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3)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

毛泽东指出,教科书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的存在,也讲要克服这个矛盾,但是不承认矛盾是动力。教科书所谓“批评和自我批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这个说法不妥当。矛盾才是动力,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矛盾的方法。教科书只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是“团结一致,十分稳定”,不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矛盾;说精神上政治上的一致,是社会主义国家强大的社会发展动力,不说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这样一来,矛盾的普遍性这个规律,在他们那里被否定了,辩证法在他们那里就中断了。没有矛盾就没有运动。社会总是运动发展的。在社会主义时代,矛盾仍然是社会运动发展的动力。因为不一致,才有团结的任务,才需要为团结而斗争。如果总是十分一致,那还有什么必要不断进行团结的工作呢?

(4)关于如何认识物质利益原则

毛泽东指出,教科书说“决定因素之一”“根本方法之一”,这个提法可以赞成。但是把它当作决定性动力,就不对了。要保证人们吃饱饭,然后人们才能继续生产。没有这一条是不行的。物质利益是一个重要原则,但总不是唯一的原则,总还有另外的原则,教科书中不也是常说“精神鼓励”原则吗?同时,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他们现在强调的是个人、暂时、局部的利益,不强调集体、长远和全局的利益。他指出,我们要教育人民,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集体,为了后代,为了社会前途而努力奋斗。要使人民有这样的觉悟。教科书对于为前途、为后代总不强调,只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常常把物质利益的原则,一下子变成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有一点偷天换日的味道。他们不讲全体人民的利益解决了,个人的利益也就解决了;他们所强调的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这种倾向,是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队伍中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历史上许多资产阶级革命家英勇牺牲,他们也不是为个人的眼前利益,而是为他们这个阶级的利益,为这个阶级的后代的利益。他还指出,公是对私来说的,私是对公来说的。公和私是对立的统一,不能有公无私,也不能有私无公。我们历来讲公私兼顾,早就说过没有什么大公无私,又说过先公后私。个人是集体的一分子,集体利益增加了,个人利益也随着改善了。

(5)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问题

毛泽东指出,关于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苏联教科书只有一句空洞的话,即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句话是对的,但是没有展开,没有分析,没有接触到实质问题。教科书没有写这方面的文章。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当然全民所有制的企业,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在所有制方面还要有它的变化,有它的发展。但是所有制的变革,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底的,总是不能没有限度的。例如,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的性质总还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当然将来还会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达到了这一步,它的性质,在一定时期内又会没有多大变化。可是在一定时期内,即所有制性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却不能不是不断变革的。例如我们的国营企业,解放以后,一直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而在这十年中间,人与人在劳动生产中的关系,变化却是很大的。在这方面,我们做了很多文章。要领导者采取平等态度待人;一年、两年整一次风;进行大协作;对企业的管理,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些方面都是属于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他指出,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生产关系。在这里,例如领导人员以普通劳动者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改进规章制度,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领导人员、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等等,有很多文章可做。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分配制度这三个方面。所有制方面的革命,在一定时期内是有底的,例如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整个国民经济变成了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还是全民所有制。但是,人们在劳动生产和分配中的相互关系,总要不断地改进,这方面很难说有什么底。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度,时间很长,多少万年都是同样性质的,但是人们在劳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却有很多变化。可以设想,将来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以后,人们在劳动生产和分配中的相互关系,还会有无穷的变化,但是所有制方面不会有多大变化。

(6)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关系问题

毛泽东指出,关于产品分配,苏联教科书写得最不好,要重新另写,换一种写法。应当强调艰苦奋斗,强调扩大再生产,强调共产主义前途、远景,要用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人民。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像他们那样强调个人物质利益,不能把人引向“一个爱人,一座别墅,一辆汽车,一架钢琴,一台电视机”那样为个人不为社会的道路上去。“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如果只看到足下,不想到前途,不想到远景,那还有什么千里旅行的兴趣和热情呢?他指出,人民的需要是逐步满足的。共产主义社会,实行按需分配了,也不能一下子完全满足需要,因为需要是不断被创造的。拿过去来说,没有文字,人们就没有对文具的需要,文字产生了,人们对文具的需要也随着创造出来了。拿现在来说,因为发明了电视机,所以人们对于它的需要也随着提出来了。人们生活的需要,是不断增长的。需要刺激生产的不断发展,生产也不断创造新的需要。人们对粮食的需要,在数量方面总不能是无限制的,但是在品种方面也会变化。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按劳分配、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等等,现在是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但是,发展下去,总有一天要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总有一天要被生产力的发展所突破,总有一天它们要完结自己的命运。能说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经济范畴都是永久存在的吗?能说按劳分配这些范畴是永久不变的,而不是像其他范畴一样都是历史范畴吗?

(7)关于编写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条件

毛泽东指出,写出一本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现在说来,还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有英国这样一个资本主义发展成熟的典型,马克思才能写出《资本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至今还不过40多年,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还不成熟,离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还很远。现在就要写出一本成熟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还受到社会实践的一定限制。

(8)关于编写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方法

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究竟怎样写才好?从什么地方开始写起?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他认为,如果我们写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可以从所有制出发。先写生产资料私有制变革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把官僚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民族资本主义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把地主土地私有制变为个体农民私有制,再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把个体的手工业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然后,再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矛盾,以及这个矛盾发展的趋势和解决的办法,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如何过渡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本身有个变化、变革的过程,全民所有制本身也有变化、变革的过程,如体制下放、分级管理、企业自治权等。在我们这里,同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但是有的由中央部门直接管,有的由省、市、自治区管,有的由地区管,有的由县管。都是全民所有制,归谁管,归哪级管,只要一个积极性还是要两个积极性,这是个很大的问题,是整个社会主义时期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要经常注意解决的很重要的问题。人民公社管的企业,有的具有半全民半集体的性质。中央部门管的和地方各级管的企业,都在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具有一定的自治权。有没有这种自治权,对促进生产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的发展,关系很大。毛泽东指出,不能说这本书完全没有马克思主义,因为书中有许多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也不能说完全是马克思主义的,因为书中有许多观点是离开马克思主义的。特别是写法不好,不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出发,来研究问题,不从历史的叙述和分析开始自然得出结论,而是从规律出发,进行演绎。第一,这本教科书,只讲物质前提,很少涉及上层建筑,即:阶级的国家,阶级的哲学,阶级的科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关系,但是,政治经济学和唯物史观难得分家。不涉及上层建筑方面的问题,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问题不容易说得清楚。第二,这本书的另一个缺点,是先下定义,不讲道理。定义是分析的结果,不是分析的出发点。研究问题应该从历史的分析开始。但是,搞出了一本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总是一个大功劳,不管里面有多少问题。第三,这本书的写法很不好,总是从概念入手。研究问题,要从人们看得见、摸得到的现象出发,来研究隐藏在现象后面的本质,从而揭露客观事物的本质和矛盾。《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分析,就是用这种方法,总是从现象出发,找出本质,然后又用本质解释现象,因此,能够提纲挈领。第四,教科书对问题不是从分析入手,总是从规律、原则、定义出发,这是马克思主义从来反对的方法。原理、原则是结果,这是要进行分析,经过研究才能得出的。人的认识总是先接触现象,通过现象找出原理、原则来。而教科书与此相反,它所用的方法,不是分析法,而是演绎法。教科书对每个问题总是先下定义,然后把这个定义作为大前提,来进行演绎,证明他们所要说的道理。他们不懂得,大前提也应当是研究的结果,必须经过具体分析,才能够证明是正确的。第五,教科书的写法,不是高屋建瓴,势如破竹,没有说服力,没有吸引力,读起来没有兴趣,一看就可以知道是一些只写文章、没有实际经验的书生写的。这本书说的是书生的话,不是革命家的话。他们做实际工作的人没有概括能力,不善于运用概念、逻辑这一套东西;而做理论工作的人又没有实际经验,不懂得经济实践。两种人,两方面——理论和实践没有结合起来。同时作者们没有辩证法。没有哲学家头脑的作家,要写出好的经济学来是不可能的。马克思能够写出《资本论》,列宁能够写出《帝国主义论》,因为他们同时是哲学家,有哲学家的头脑,有辩证法这个武器。

4.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形成的决定性因素

总体而言,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历史定位是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决定性因素。政治经济学是历史的,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是对具有质的区别的现实经济关系的抽象。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在独特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形成的。包括苏联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落后国家——或者是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或者是更加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形成的,属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但是,在理论上,这些国家处于主导地位的政治家和理论家,几乎都没有把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区别开来,没有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理论上表述的科学社会主义——即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共产主义——区别开来。在实践上,这些国家都没有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完成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任务,即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生产力的任务。很显然,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历史定位一开始就是超阶段的,以超经济的手段强制性地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超越了现实的生产力。因此,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然是这样:或者是简单照搬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理论蓝图;或者是以“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名义对超阶段的名不副实的经济关系的理论抽象。这种超阶段的理论认识最初来自列宁和斯大林,但当时被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南斯拉夫是一种例外)。因此,只要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这种超阶段的历史定位没有改变,那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就一定是二者必居其一:要么是硬要把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强制性地在落后国家付诸实践,从而造成生产的社会形式和生产关系超越于现实生产力的矛盾;要么是削足适履地“改造”或修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使之既能够同现实生产力相适应,又和现实的经济关系不发生矛盾。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属于前者,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则属于后者。

5.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自身范围内的初步变革

传统政治经济学在自身范围内的初步变革,首先是由东欧经济学界的理论探索推动的。东欧一些经济学家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探索集中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但可以追溯到二三十年代。在这个时期,西方经济学界爆发了一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计划的可能性和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大论战。一方是以米塞斯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反对派;另一方是以奥斯卡·兰格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同情派。前者认为,社会主义计划制度之所以不能经济地进行计算,是因为没有基于私有制的真实的价格体系,因而不会有对利润和利息的追求,从而不会有真正的市场,不可能有合理的资源配置。后者则认为,可以通过模拟市场机制的办法(试错法),把计划和市场结合起来。[3]1-2到了50年代,苏联和东欧国家开始在计划经济体制范围内进行变革,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改革思想的经济学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波兰,除了兰格以外,还有布鲁斯、卡莱茨基、泽林斯基、利匹尼斯基、明兹等;在捷克斯洛伐克,有锡克、考斯塔等;在匈牙利,有纳吉、雷热、科尔内、里斯卡、霍克等;在民主德国,有贝伦思、米塔格等;在南斯拉夫,有基德里奇、科拉奇、卡德尔、霍瓦特、马克西姆维奇等。[3]3他们认为,传统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是:财产管理的垄断,决策集权化,经济运行的非市场机制,等级制的经济组织,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等。针对这些弊端,他们提出的主要理论观点是:改革指令性计划,在计划经济中引入市场机制,模拟市场机制制定均衡价格;改革经济管理制度,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国营企业之间适当分权,扩大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济自主权;改革国家所有制,以社会所有制(经济单位分别占有和独立经营)代替国家所有制;改革分配方式,使企业收入、劳动者收入体现业绩和劳动的差别。[3]7-11尽管他们的具体思路和学术观点不尽相同,但基本思路是基本一致的,即:在不根本改变所有制关系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把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主义经济之中;为此,需要通过改革,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创造出商品生产者或市场主体。改革后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必将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经济的内在关系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但是,他们没有从根本上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东欧一批经济学家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探索,对我国改革初期的经济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观点

我国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或传统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其基本内容和观点,所体现的更多的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阐明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对实践中社会主义历史定位和政治经济学出发点的论述

无论是苏联还是中国,对实践中社会主义历史定位的论述,以及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出发点的论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在理论上,基本上是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历史定位和理论蓝图对号入座的,而在实践方面,却存在一定质的差别。在理论上,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但在实践中,在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分配方式等方面,一开始就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那里,这些统统被抽象掉了。当时的一些经济学家从来不思考:在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基础上,怎么能够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毛泽东同志说得对: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只有当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建立起来,生产力才能得到更大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建立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可以超阶段,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可以超越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对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如何定位,至关重要,但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没有提出这个问题,更不用说解决这个问题。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已经确认,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就经济制度的基本属性来说,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没有区别,但实际上存在重大区别。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可以划分为若干发展阶段。首先是第一阶段,然后是更高的阶段(高级阶段)。但在列宁和斯大林那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被区别开来了。这就意味着,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并没有进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还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区别开来;而列宁和斯大林则把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区别开来。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存在一个从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新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问题,而且存在一个从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问题。之所以存在从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问题,是因为:第一,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社会都不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即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而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苏联,集体所有制采取了集体农庄的形式;在中国,集体所有制采取了合作社的形式)同时并存。而全民所有制采取了国有经济的形式,是和国家的存在相联系的。第二,与此相联系,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不能不实行商品交换,集体组织劳动者的剩余产品也不能不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不仅如此,在苏联,集体农庄的土地和主要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但在中国,即使是高级社,土地和生产资料也都属于集体所有。由于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可以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上,这些差别往往被忽略了,抹杀了,只是归结为发展程度的差异。这样一来,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定位一开始就出现了偏差。正是因为出现了这种理论认识的偏差,才出现了苏联和东欧等国家重新回归资本主义道路的现象,中国才不得不进行作为否定之否定的“第二次革命”。

2.关于对实践中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性质的理论概括

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尽管在社会形态定位的问题上出现了偏差,没有把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区别开来,但在对生产关系的理论概括方面,还是没有完全否定实践中的经济关系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蓝图的差别。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总是首先把实践中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等同起来;然而在进行具体描述的时候,又不能不承认二者之间的质的区别。

承认存在两种公有化程度不同的所有制关系。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申明,社会主义社会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在这一点上,似乎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没有区别。但同样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了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具有政治性的国家的存在相联系,从而采取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但国家所有制不等于社会所有制。在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方面,不同地域和不同经济组织的社会成员实际上具有不同等的权利。在苏联,集体所有制只是农村一定范围的农民的所有制;在中国,不仅农村采取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而且城市仍然存在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业。国家可以以超经济的手段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和流通,因而,它实际上是特殊的政府所有制或准政府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社会成员,名义上也是全民所有制的一分子,但在经济上并不能实现。问题是,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并没有从理论上明确地表述出来。

承认计划经济同国家垄断和对社会经济的统一管理相联系。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计划经济,被说成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社会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调节”。但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完全同国家和国家的职能相联系,同国家所有制、国家垄断、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超经济干预相联系。这是国家计划,而不是社会计划。在这一点上,它和古代国家所有制中的计划管理具有一定的类似性。这种所谓的计划经济,在任何现代国家的特殊条件(战争,战后的经济重建,全局性的经济困难和危机,等等)下,都可以存在。这种计划经济往往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是不同利益关系的限制,另一方面是信息条件和计划能力的限制。因此,计划总是同现实脱节,以至于总是“一年计划,计划一年”。

承认不能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实行真正意义的按劳分配。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实践中的分配关系等同于理论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但是,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又不能不承认,实践中的按劳分配和真正意义的按劳分配有质的区别。第一,它把两种不同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等同起来了。实践中所谓的按劳分配是在不同的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和独立核算的不同经济单位中进行的,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做不到按照统一尺度进行按劳分配。第二,它把仅仅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联系的按劳分配和“共同体的分配”“非按资分配”“无剥削分配”等同起来了。这种所谓的按劳分配,不是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所谓“按劳分配”只在于: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劳动者,而不是剥削者;是共同体中的分配关系,而不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分配关系,不是按照资本所有权进行分配。第三,它把按劳分配和平均主义“大锅饭”等同起来了。实践中的按劳分配,受到低水平生产力和不丰富的社会财富的限制,平均主义的因素处于支配地位,在中国是“大体平均,略有差别”。第四,它把没有商品交换的按劳分配和存在商品交换的按劳分配等同起来了。在商品交换中,即使不考虑价格背离价值和通货膨胀的因素,“等量劳动相交换”也只是存在于平均数之中。

承认在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不能不实行商品交换。如果说,在所有制形式方面,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两种不同的公有制统统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形式的话,那么,在交换方式方面,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再也不能回避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了。商品交换不仅存在于两种公有制之间(如苏联),不仅存在“特种的商品生产”,而且存在于不同个人的商品所有者之间,从而存在一般的商品生产。只要允许农民出售剩余农副产品,这种商品交换就是真正的商品交换了。不仅如此,随着商品交换的自然发展,一定会在不同程度上侵蚀和瓦解公有制经济。

3.关于对在实践中社会主义起作用的主要经济规律的认识

在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特别强调“政治经济学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主要是: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这的确是一个客观规律,而且是一个一般规律。“生产力性质”指的是以一定劳动资料和劳动方式为标志的不同性质的生产力,人类的生产力就是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如手工工具的生产力,以人的肢体运动为动力的简单机器的生产力,以水力或风力为动力的简单机器的生产力,以蒸汽机为动力的自动机械的生产力,等等。生产力的发展是无穷无尽的。不同性质的生产力不仅表现为不同的劳动生产率,而且可以创造不同性质的产品。现实的生产力决定现实的生产关系,现实的生产关系必须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如果不相适应,就必然束缚、阻碍乃至破坏生产力,就必须变革原有的生产关系。所谓相适应,就是既不能显著落后,也不能显著超前。产业革命就是对传统生产关系的变革。由于大机器工业的出现,封建的生产关系就不相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就应运而生了。同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就容纳不下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了,必然导致以共产主义的生产关系代替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相反的情况是,如果生产关系超越了生产力性质的要求,同样会束缚、阻碍乃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如果把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的生产关系建立在手工劳动的基础上,肯定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个规律实际上也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内容。这个规律也被有的经济学家表述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规律”。但生产力发展水平用什么来衡量?无论是用劳动资料的性质,还是用劳动生产率,最终还是归结为生产力的性质。

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基本经济规律是历史性的规律,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同生产的直接目的相联系。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使用过“基本规律”这个范畴。他指出: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因而也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规律。在现代社会中,“它以各种经济规律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唯一能为自己开辟道路的那种方式为自己开辟道路,即作为存在于事物和关系中的、不以生产者的愿望或活动为转移的、盲目地起作用的自然规律为自己开辟道路”。[4]663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才真正成为规律。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的直接目的和绝对动机是剩余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因此,价值规律进一步表现为剩余价值规律。这个剩余价值规律也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规律了。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生产的直接目的和资本主义生产完全不同,基本经济规律也完全不同。按照斯大林的说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1]569这个规律能够成立吗?表述是正确的吗?这里指出两点:第一,如果“社会主义”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以共同占有、共同生产、联合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那么,仅仅讲“最大限度满足需要”就不够了。按照马克思的概括,生产的直接目的应当是满足人的需要和自由全面发展。这个概括更科学,是同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相对立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是剩余价值,而且以牺牲雇佣劳动者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代价。第二,如果社会主义指的是以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那么,由于仍然存在商品生产,在这个范围内,生产的直接目的并不是“满足需要”,而是交换价值。既然如此,“满足需要”就不可能是社会生产的唯一目的,基本经济规律就会打折扣。商品生产的成分越多,基本经济规律越是不能在更高的程度上实现。即使商品生产是“特种的商品生产”(即两种公有制之间的交换),也不可能改变商品生产的一般目的。

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按照社会需要的一定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是一个一般规律,存在于任何生产方式。但是这种比例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是完全不同的。这个一般规律以及有计划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是马克思提出来的。他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按比例分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5]580但是,在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按比例分配劳动借以实现的形式是社会的计划。在这种联合体中,劳动时间就起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6]96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确实存在着有计划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但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中,这个规律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和起作用。斯大林特别强调“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的作用,这同他对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的认识是一致的,也是合乎逻辑的。但是,第一,既然价值规律对生产仍然或多或少起调节作用,那么,“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就绝不是社会生产比例关系的唯一调节者。第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否存在和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而且取决于社会统一组织和计划调节的条件和能力。很多古代奴隶制国家(尤其是亚细亚形式)都是国家所有制,但并不具备社会计划的条件。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也是如此。事实证明,这些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具有充分的计划经济的条件,名义上是计划经济,实际上是所谓“统制经济”或“命令经济”,没有真正做到“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它们最后不得不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规律。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背面和表现。如果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是既定的前提,那么,按劳分配就是不言而喻的。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并没有提出“按劳分配规律”,但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不同的分配关系,即分别为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那么,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就是毫无疑义的。既然按劳分配是客观的,那么,按劳分配规律也肯定是存在的。但实践中的传统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两种公有制并存,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或政府所有制的形式;存在商品生产;生产能力和社会需要之间还有较大的距离。在按劳分配的同时,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供给制和平均分配(特别是在生产力更加落后的中国)。因此,按劳分配规律只是在较低的程度上存在。可见,理论的抽象未能完全反映生产关系的实际。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这是斯大林的提法。意思是说,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价值规律,而且具有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性。斯大林认为,价值和价值规律同商品和商品生产相联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既然存在商品生产,那么,也就同样存在价值规律,价值规律同样起作用。但是,价值规律的作用是被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这种限制既来自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也来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作用的范围,首先是商品流通,即通过买卖的商品交换,主要是个人消费品的交换。在这个领域中,价值规律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但价值规律的作用也扩展到生产方面,可以影响生产,但没有调节的意义(“比例的调节者”的作用)。在生产领域,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代替了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规律。[1]552-557斯大林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出发说明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限制,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既然价值规律在“个人消费品的交换中”起调节作用,那么,市场上消费品的供求关系必然会调节消费品生产的比例关系,进而必然会调节生产资料生产的比例关系。因此,即使在苏联,价值规律对生产的比例关系同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而不仅仅是“影响”作用。如果就中国来说,除了国营经济范围内生产资料的直接调拨以外,其他产品都是以商品交换的形式进行的。因此,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的调节作用,还要大得多。

由上可见,在斯大林那里,在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那里,以理论上的社会主义代替了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以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社会主义代替了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以理想的经济条件代替了不充分的经济条件。这样一来,上述所有那些经济规律都不可能以典型的形式表现出来,也不可能在更高的程度上起作用。

4.关于对实践中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关系及过渡条件的认识

自从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后,自从后发展国家建立了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从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问题就提出来了。按照斯大林的论述,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必须实现“三个基本的先决条件”:(1)必须切实保证整个社会生产的不断增长,而生产资料生产的增长要占优先地位。(2)必须用有利于集体农庄因而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逐步过渡的办法,把集体农庄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并且也用逐渐过渡的办法以产品交换制来代替商品流通,使中央政权或别的什么社会经济中心能够掌握社会生产的全部产品以利于社会。(3)必须把社会的文化发展到足以保证社会一切成员全面发展他们的体力和智力,使社会成员都能获得足以成为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活动分子的教育,都能自由地选择职业,不致由于现存的分工而终身束缚于某一种职业。[1]589-591

斯大林说,“为了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必须将集体农庄生产的剩余品从商品流通系统中排除出去,把它们纳入国家工业和集体农庄之间的产品交换系统”。[1]611归结起来,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必须有更高的生产力水平,必须在整个社会建立唯一的全民所有制;必须消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消除奴隶般的社会分工。当具备这些先决条件以后,劳动将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第一需要”,公有制将成为社会存在不可动摇和不可侵犯的基础。他说,“这将是从一种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到另一种更高的经济即共产主义经济的根本过渡”。[1]591上述过渡条件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当时远不具备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条件,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中国在“大跃进”年代提出“跑步进入共产主义”)也和超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一样,是不正确的,也是幼稚的。

(三)传统社会主义时代中国经济学界对若干经济理论的争论

传统社会主义时代对经济理论的争论,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新民主主义社会或“过渡时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

1.新民主主义社会或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在过渡时期,即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理论界争论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这里只介绍最重要的两个问题。

(1)关于过渡时期的主要矛盾问题

从理论上讲,从新中国成立(1949年)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1956年),是毛泽东原来所说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但后来又称之为“过渡时期”。“过渡时期”实际上是套用了马克思的从资本主义转变为共产主义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是不恰当的。在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中国不是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才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国营经济处于领导地位,这就标志着,中国已经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过渡时期”的结束和社会主义改造相联系。如果确认新民主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确认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不可逾越的一个历史阶段,那么,以趁热打铁的方式和以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经济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可能在50年代中期发生了。如果要使用“过渡时期”这个概念的话,那么,它和新民主主义社会就是同义语了。

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或过渡时期的两端,中国发生了两个重大转变:一是从旧中国转变为新中国,二是从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转变为传统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同这两个重大转变相联系,理论界争论最多的是“主要矛盾”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发生了什么变化。这里所说的“主要矛盾”,指的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从经济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矛盾。首先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其次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各自内部的矛盾,核心是阶级矛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矛盾。前者实际上就是政治经济学中所说的“基本矛盾”。

就第一个转变来说,一般认为,在旧中国,主要矛盾是中国人民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个主要矛盾解决了;也就是说,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个主要矛盾不存在了。那么,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以前,中国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呢?1956年中共八大政治报告决议指出:“在旧中国社会中的主要矛盾,即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的矛盾,由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而解决了。在解决了这种矛盾以后,我国除了对外还有同帝国主义的矛盾以外,在国内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这是社会主义革命所要解决的矛盾。”[7]340“决议”的这个判断和毛泽东的认识是一致的。对此,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并没有提出不同的见解。但是,这个判断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理论并不完全一致,能不能成立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第一,在“过渡时期”,中国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资本主义经济既不处于领导地位,也不处于主体地位。第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为民族资本的发展开辟道路。既然如此,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视为主要矛盾,把民族资产阶级作为革命的对象,是不适当的。事实上,当时的主要矛盾,是各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如何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它们各自处于何种地位,主要存在于何种领域,在国民经济中保持什么样的比例关系,特别是国营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分别应当和必须进入何种领域,以何种方式经营。

就第二个转变来说,在理论认识上,一开始就有比较大的分歧。八大政治报告指出:经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7]341这一判断同毛泽东的认识是不一致的。1958年八大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改变了这种提法。报告指出:“在整个过渡时期,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前,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始终是我国内部的主要矛盾。”[8]

对此,理论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社会的主要矛盾究竟是什么,在下述提法中,哪一种更符合实际和科学:①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矛盾;②建立先进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农业国的现实的矛盾;③人民需要同不能满足需要的状况的矛盾;④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二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种提法是否科学,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什么。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争论最多的是,过渡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究竟是什么,“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不是过渡时期的主要矛盾。有的赞同,有的提出质疑。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仍然存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小农经济的生产关系。一方面,三大敌人的统治被推翻,为我国发展资本主义扫清道路,而民族资产阶级又有发展资本主义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国际国内条件又不允许我国走资本主义道路,而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所以,就展开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路线的斗争,表现在阶级关系上就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9]104这种观点提出:过渡时期的主要矛盾,是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矛盾;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不过是这一矛盾的阶级表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和走社会主义道路都具有客观必然性,但又是矛盾的。这种观点虽然肯定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但它不过是另一个矛盾的阶级表现。这就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要害。但也有人提出质疑。他们指出,按照新民主主义理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是中国特殊条件下的“第三种形式”。在这个阶段,所要建设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民族资产阶级虽不是领导阶级,但也不是敌对的力量。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虽有矛盾,但不是主要矛盾。这种质疑是有道理的。当时中国面对的主要问题,是需要确立什么样的复合经济制度,建立什么样的综合经济基础,才能够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也就是说,公有制、私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联合劳动、个体劳动和雇佣劳动,各自居于何种地位,相互保持什么样的关系,才既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利于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左”了不行,右了也不行。这就是矛盾。如果必须提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必须说明,究竟发生了什么新的情况。从根本上来说,对中国当时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是同对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社会形态性质的判断相联系的。中国究竟能不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础上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按照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国可以走一条不同于西欧的特殊的发展道路,但当时并不具备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而应当在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上,充分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私有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在这个阶段,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先进生产力的主要承担者。因此,主要矛盾就不可能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更不应当通过阶级斗争尽快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经济。如果硬要趁热打铁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那么,生产关系就不可能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而且,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定会顽强地表现自己。所谓“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就是突出的表现。

就第二个问题来说,争论比较多的是生产关系能否走在生产力前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赞成者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要想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同时进行两方面的革命:一方面是生产关系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革命;另一方面是生产力由手工业生产到大规模现代化机器生产的革命。这两方面的革命虽然是互相结合的,但却有先后之分。我国生产关系的革命完成在先,生产力的革命实现在后。这样,生产关系就走到生产力前面去了。这种观点同毛泽东的认识是一致的,而且被认为是一般规律。但问题的实质是,当时中国是否具备消灭私有制的条件。反对者认为,从八大政治报告,得不出生产关系跑到生产力前面的结论。报告实际上是确认,生产关系同生产力是适应的。所谓“落后的生产力”,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的。如果生产关系的变动走在生产力前面,那只能是生产关系离开生产力的决定作用,超越于生产力之前了。这时的生产关系肯定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不是非常时期,就是犯了“左”的错误了。[9]109-117实际上,这两种观点并没有原则分歧。无论是认为“跑在前面”还是“没有跑在前面”,都不否认生产关系同生产力是相适应的。其实,生产关系走在生产力前面,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甚至是一种假象。一旦以超经济的手段建立一种超越于生产力的生产关系,那么,这种生产关系不仅一定会扭曲,而且一定会束缚、阻碍乃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事实正是如此。名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际上是真正意义的国家所有制和地方政府所有制;名义上的计划经济,实际上是国家垄断、超经济强制和过分的集中统一(即所谓“统制经济”或“命令经济”);名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是供给制或平均主义“大锅饭”。这种生产关系不仅抹杀了劳动能力的差别,而且剥夺了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资本增殖的权利。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复杂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资本积累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

(2)关于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规律问题

斯大林提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时候,中国正处于“过渡时期”。这个基本经济规律是否适合于我国的“过渡时期”?或者说,我国“过渡时期”有没有一个特殊的基本经济规律?如果有,又是什么?这是50年代初期经济理论界争论的主要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规律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我国过渡时期有其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也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或“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规律”。理由是,当时我国有五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们构成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因此,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一定有一种凌驾于几种生产方式之上的基本经济法则。“新经济政策”就是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法则。或者说,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战胜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从而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应该成为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法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规律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凌驾于多种经济成分之上的基本经济法则是不存在的,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因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就是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法则。赞成这一观点的学者作了补充:在过渡时期,由于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价值法则和剩余价值法则还有活动的场所,因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还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过渡时期存在由各种经济成分决定的多种基本经济规律。每种经济成分都有各自的主要经济法则。过渡时期具有复杂的过渡性,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还不可能形成决定某一社会形态生产发展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的基本经济法则。其中,国营经济的基本经济法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经济法则;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经济法则是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则。与此相类似,有的学者提出了两个基本经济规律的观点,即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斯大林的定义)和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剩余价值规律)。

上述不同观点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基本经济规律的含义。我们必须搞清楚,基本经济规律和生产目的规律是不是同一个规律;在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条件下,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能否决定整个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基本经济规律就是基础性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律。就这个意义来说,基本经济规律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绝对规律”(斯密称为“最高规律”)。基本经济规律和生产目的规律是同一个规律。这个规律是历史性的经济规律,是由特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马克思说,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6]714他又说,“这种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再转化为资本,或积累,也是这种剩余价值生产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10]272按照这种认识,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规律,应当是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生产目的规律。那么,过渡时期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是什么?从理论上来说,一方面,过渡时期处于领导地位的经济成分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另一方面,就生产方式和生产目的来说,各种经济成分各不相同,其中主要的生产方式有三种:劳动者联合或合作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个体的生产方式。相应地,生产目的也有三种:满足社会需要,剩余价值或利润,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是,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其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既然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为发展民族资本开辟道路,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而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在整个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甚至是主导作用。这样一来,整个社会就不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和目的相同的基本经济规律。因此,所谓凌驾于五种经济成分之上的新民主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不存在的;无论是把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还是把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等同于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规律,都是不切实际的。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

这两段时期,涵盖了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文化大革命”运动结束,既包括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贯彻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时期——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1956-1958年),也包括国民经济陷入严重困难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9-1965年),还包括“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这一期间争论的问题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为前提的,同样涉及了很多问题,但最重要的是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

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私有制消灭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消灭了。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生产是否还依然存在?如果存在,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商品生产的社会属性有没有变化?价值规律是否起作用,价值规律的规定性和含义是否有变化?这些问题,必须从理论上给予回答。在斯大林提出“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理论以后,我国理论界没有人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商品生产,但对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及其性质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私有制决定论。这种观点有一个认识过程。起初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只存在于两种公有制之间,其余的只是“私的残余”或商品“外壳”。这其实是斯大林的观点。后来进一步认为,商品生产与私有制相联系,随着私有制的消亡,商品经济也随之消亡。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商品生产,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也不是商品交换,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已经全面消亡。[11]122-124与此类似的观点是,认为商品交换意味着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在国营企业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即使是两种公有制之间的交换,以及人民公社之间的交换,也很难说是“典型的”商品交换。这种观点反对使国营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但是,这种观点认为,价值规律无论在社会主义生活还是在共产主义社会都起作用。在这种观点看来,价值规律的存在不是商品生产决定的,价值规律和商品交换没有必然联系。

第二种观点,与所有制形式无关论。这种观点认为,商品生产与私有制没有必然的联系;商品生产也可以同公有制联系起来。商品一般应该把私有制下的商品和公有制下的商品都包括在内。商品生产只与交换相联系;而交换不受私有制的限制。因此,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也可能有商品生产的存在。[11]124-125

上述第一种观点把商品交换等同于私有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是不正确的。真正的商品生产的确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但是,根据马克思的考察,在历史上,商品交换可以发生在不同共同体之间,甚至可以发生在同一共同体的不同机构之间。两种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以及不同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之间的交换是商品交换,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是不完全的商品交换。至于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是商品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价值和价值规律一定是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在不存在商品和商品生产的社会,价值规律也就不存在了。这时候,价值将恢复它的本来面目,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无论是社会劳动的分配,还是消费资料的分配,都不必借助于价值形式。第二种观点基本上是不正确的。商品交换始终是产品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绝不能离开不同的所有者谈论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在共同占有、共同生产、联合劳动的社会所有制(共同体)内部,不可能存在商品生产。共产主义社会不可能存在商品生产。

所谓“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是一个不确切的表述,这里有意无意地抹杀了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区别。在前者那里,在社会所有制条件下,交换方式是劳动的直接交换,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不必要的了。在后者那里,事实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或准所有者,它们之间的交换只能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如果不是急急忙忙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商品交换的范围还要大得多。

(2)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问题

关于按劳分配的客观依据,主要有四种观点:①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论。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分配方式必然是按劳分配。②公有制和生产力水平决定论。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按需分配,是因为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还存在“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观念”。③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决定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依据,是劳动力属于个人私有。社会必须承认人们不同的劳动能力是一种“天然特权”。④多因素决定论。所谓多种因素包括:生产力水平,“三大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体脑差别),思想觉悟。[11]233-239

关于按劳分配的社会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①资本主义性质。认为按劳分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是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关系上的体现。②两重属性。认为按劳分配具有两重属性(两面性):一是平等性,即社会主义性质;二是不平等性,即资产阶级法权。③无产阶级或社会主义性质。按劳分配只是在形式上是资产阶级法权。④认为按劳分配是无产阶级法权。[11]239-242

关于按劳分配的作用,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按劳分配只有积极作用。包括:①可起到监督劳动者的作用,迫使剥削阶级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②鼓舞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树立劳动光荣的社会风气;③鼓励劳动者学习生产技能和提高劳动能力;④有利于合理分配劳动和建立生产责任制;⑤有助于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⑥可以成为同小资产阶级平均主义思想作斗争的有力武器。第二种,认为按劳分配有两面性,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其消极作用主要是:暴露资产阶级思想残余,阻碍人们不计报酬的劳动,不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体脑差别,有碍人们内部的团结。[11]242-244

上述关于按劳分配的几个问题中的不同观点,都没有从根本上把问题说清楚。分配不是独立于生产的范畴,分配是由生产决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背面和表现。所谓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也就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分配关系。从理论上讲,科学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的发展阶段,也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以资本主义创造的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为前提的,是以共同占有(社会直接占有)、共同生产、联合劳动为基础的,是以满足社会成员需要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的。按劳分配首先是作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按资本要素所有权及其对资本增殖的贡献进行分配的关系——的对立物出现的。这种分配关系中已经不包含阶级差别,社会成员只作为联合劳动者参与分配。但是,按劳分配还包含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是,它不是根据人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而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作为唯一尺度进行分配,这无异于承认不同等的劳动能力是一种天然特权。就形式而言,它所遵循的是商品交换中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等价交换原则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原则,而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原则);只是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就内容来说,已经不是商品交换,而是劳动的直接交换;就形式来说,等量劳动相交换可以存在于每一个个别场合,而不是仅仅存在于平均数中)。因此,这种分配方式仅仅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方式,而不是高级阶段的分配方式,还不是共产党人理想的分配方式。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弊病,但在劳动还没有成为人们第一需要的情况下,在旧社会观念残余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又是不可避免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按劳分配的依据不是公有制,而是最高形态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原始共同体的公有制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第二,按劳分配的依据不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在所有存在人身自由的社会形态中,劳动力都属于个人所有,资本主义社会也是这样。但是,所有制的本质是生产方式,所有制的核心是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在劳动和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并不能成为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力虽然归个人所有,但他所得到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第三,生产力水平不是一个独立的因素,它已经包含在生产方式中了。任何一种生产方式都是以一定的生产力为前提的。第四,按劳分配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因为它是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但按劳分配也不属于“无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不具有阶级属性。在按劳分配的社会中,已经不存在对立的生产方式,不存在阶级关系。第五,按劳分配无所谓“消极作用”的问题。我们不能离开现实的经济条件谈论经济关系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按劳分配是一种历史性的分配关系,只适应一定的历史条件。在这个范围内,按劳分配的作用完全是积极的——正如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也曾经是积极的一样。

(3)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问题

1958年开始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问题提了出来。起初(1956年),毛泽东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但到1958年,认识有了新的变化。1959年毛泽东提出,在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以前,都属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这样一来,在理论上就出现了两个过渡时期:一个是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称为“小过渡”);另一个是从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二者合起来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称为“大过渡”)。由此,引起了理论界的讨论和争鸣。讨论的主要问题是:

①关于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起点问题。有的认为,过渡已经开始了。人民公社标志着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开始。人民公社的大集体所有制已经包含着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而且出现了种种共产主义的因素。有的认为,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还没有开始,这种过渡只能在建成社会主义之后。有的把社会主义社会划分为初期、中期和末期三个阶段,在初期阶段,还谈不上向共产主义过渡。

②关于我国当时所处的发展阶段问题。有的认为,我国处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有的认为,虽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但社会主义还没有最终建成,我国仍然处于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

上述对我国所处发展阶段的认识明显不同,也比较混乱。混乱在于:第一,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还没有“建成”社会主义。第二,把社会主义社会包括在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第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然而,这些观点虽有不同,但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即: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在我国建立起来了。既然如此,也就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了,而无所谓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了。但这样一种认识恰恰是不正确的。实际上,无论是“小过渡”还是“大过渡”,都是不科学的提法。中国没有一个“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也没有一个“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而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变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再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中国不能套用马克思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理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中国独有的社会形态,是和其他国家的资本主义社会并列的特殊社会形态。它的长短取决于新民主主义任务的完成,取决于“资本的生产力”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社会只能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同义语,而不仅仅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中国虽然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经济,但这是借助于超经济手段消灭的,而不是生产力本身的要求。这样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貌似社会主义,但缺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质,因此一定是不可持续的。

二、从传统政治经济学向市场经济理论过渡的政治经济学

一般地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宣告了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及其体制的结束。但是,第一,经济体制变革的进程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化建设已经提到日程上来了。第二,和体制改革相比,政治经济学的变迁显得相对滞后,而且实际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向市场经济理论过渡的阶段,二是全面市场化改革并和国际接轨的阶段。这里首先要回顾的是第一阶段。第一阶段可以划分为两个小的阶段:一是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进行初步反省的阶段;二是以邓小平经济理论和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标志的阶段。在这两个阶段,政治经济学都具有从传统政治经济学向市场经济理论过渡的性质。对于这个阶段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学界有一些回顾和总结。例如:党校系统编写组编写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若干问题争论》(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经济研究》编辑部编写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回顾与展望》(经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王珏教授主编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40年》第4卷(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

(一)传统经济体制自我反省时期的政治经济学

传统经济体制自我反省时期的政治经济学,一方面具有从一种经济理论向另一种经济理论过渡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处于两种经济体制的理论代表激烈摩擦交锋的阶段。但是,就主流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突破和脱离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框架。这个时期经济理论界的争论或多或少具有自发的性质,对促进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变革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1.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自我反省和变革是对改革开放的呼应

“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中国史无前例的改革开放的帷幕。在集中批判“左”的思想的背景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成为主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成为有力的思想武器;中国的经济理论界思想异常活跃,出现了好似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景象,超阶段的传统社会主义的思想被抑制。

改革开放的基本宗旨是使生产关系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因此,理论界释放和表达出来的理论思想,越来越多地指向束缚、抑制、阻碍和破坏生产力的经济关系。其中,主要是对下述经济理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政策提出批评:(1)不允许农村和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和商品生产,认为农村家庭副业、多种经营和小商品生产是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2)贬低和抑制商品生产,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旧社会遗留的东西;(3)把价值规律仅仅作为经济核算和计划价格的工具,看作是同计划经济对立的东西;(4)按劳分配没有得到贯彻,理论上的按劳分配变成了实际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5)国有企业缺乏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创造力;(6)把物质利益原则和社会主义制度对立起来,无论是劳动者之间还是企业之间,都是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和不干一个样。

因此,理论界强调,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从调整分配关系入手,从尊重价值规律和变革指令性计划入手,从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入手,从肯定和鼓励发展商品生产入手。在这种理论认识的基础上,进行了两项大胆的改革:一是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统分结合的框架下实行家庭经营(个体经营),进而取消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二是从办经济特区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外打开窗口。对外开放反过来又促进了经济体制的改革。

2.自我反省阶段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倾向和主要特点

经济理论界的反省是在传统政治经济学遗产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国经济理论界的自我反省,主要是基于对传统社会主义经验教训的总结,以问题和结果审视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力图寻找症结之所在。就这一点来说,它并没有既定的理论依据。如果讲理论依据,首要的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其次是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阶段积极的理论遗产。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凡是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特殊性出发的理论认识,都包含着或多或少的积极成分。斯大林关于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论述具有两面性和双重作用:一方面是限制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总是力图以产品交换代替商品流通;但另一方面,在经典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即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商品生产的存在和价值规律的作用——这正是恩格斯批判杜林“经济公社”的要害之处。中国经济理论界的自我反省就是在这个理论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和有关论述,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在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在肯定生产资料也是商品方面,也发挥了启迪思路的积极作用。此外,在这个阶段,理论界更多的是吸收了先前东欧国家经济学家的思想成果。这个时期理论界议论的问题,不少是东欧经济学家已经提出的问题。例如:计划经济和价值规律作用的关系问题,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问题;集权和分权的关系问题;对传统国家所有制性质的理论认识问题;等等。这些认识都超出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经典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实际上是在不自觉地为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作了早期的理论开拓。

政治经济学的变革没有超出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如上所说,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反思和变革,肯定了商品生产的必然性和价值规律的重要性,肯定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必要性,肯定了从物质利益上调动劳动者个人积极性的重要性。所有这些,都包含着对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部分否定。这在当时是不小的进步。其中,商品生产是政治经济学从传统经济理论解脱出来的重要突破口,没有这个突破,就根本谈不上后来的“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谈不上其他相关方面(特别是所有制方面和企业制度方面)的改革。但是,在这个阶段,理论认识上的进步和突破并没有超出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框架。以“两个为主”和“两个为辅”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该阶段政治经济学变革的底线。这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为补充;以计划经济为主体,市场调节为补充。这时候,非公有制经济仅仅限于允许存在个体经济,而不包括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计划经济本身的改革还没有提到日程上来。正因为如此,商品生产、商品经济、价值规律都是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而真正有所突破的是没有约束力的“指导性计划”。所谓“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和价值规律的统一”等等,就是保持计划经济框架的表现。在这个阶段,理论认识可以概括为“补充论”或“拾遗补缺论”;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认识和指导思想就是陈云的观点。

政治经济学的变革力图从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曲解中寻找理论根据。在传统社会主义时代,经济理论的基本倾向是,力图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济理论对号入座;与此同时,从落后的生产力出发作出某些矫正,“特种的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对商品流通的调节作用就是如此。这种矫正不是对经典理论的修改和否定,而是条件限制的结果。但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初步反省,已经不能继续这样做了。因为推动改革的经济学家感到,如果理论上确认,中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生产关系的自我完善”,那么,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经典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一方面,初步改革形成的经济关系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关系有越来越多的共同点;另一方面,这种形式的经济关系和经典理论越来越对不上号。于是,“聪明”的经济学家力图通过重新解读经典著作、经济范畴和重要论断,来摆脱理论上的困境。例如:(1)对商品生产可以存在于不同生产方式的曲解。他们认为,既然马克思说商品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独有的,那么,商品生产就是任何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存在商品生产。结论是:商品生产是内在于社会主义经济之中的。(2)对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适用范围的曲解。他们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经济规律固然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但如果舍弃特有的经济关系,它同样适合于社会主义经济。结论是:马克思揭示的经济规律实际上是社会化大生产或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经过“重新解读”,马克思的经济理论面目全非了,甚至从根本上被颠覆了。第一,商品生产中性化了,对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毫无影响了。第二,资本也中性化了,资本的循环周转中性化了,社会主义经济中也可以有资本了。但是,按照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商品和商品生产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商品、货币、价值形式是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借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经济规律是历史的,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经济规律,完全是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仅仅适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过,在这个阶段,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歪曲仅仅是开始,以后我们会看到,这种歪曲——对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的歪曲,对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歪曲,对股份公司的歪曲,等等——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3.自我反省阶段经济理论界争论的主要问题

在这个阶段,几乎所有的争论都涉及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肯定或否定,涉及对改革开放的肯定或否定;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改革和反对改革、进步和保守的争论。但这些争论同时又是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理论争论在新的条件下的继续。争论比较多的问题是:

农村包产到户或大包干是不是私有化。起初,农村的包产到户或大包干是自发地产生的,被看作是对社会主义道路丧失信心的表现。当中央有组织地向全国农村普遍推广时,理论上如何认识的问题就提出来了。有的认为,包产到户既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也没有取消按劳分配,而只是改变了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实现的形式。包产到户是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是毫无例外地适合于全国农村的。但人们也提出质疑。从经济学基本理论上讲,包产到户是经营方式和生产方式的改变,同时也是分配方式的改变;已经包含了私有化的因素。虽然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但这种所有权已经虚化了,集体经济的物质条件也被破坏了。虽然当前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但个体经营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也不符合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因此,不能一刀切地要求农村实现包产到户,那些集体经济基础好的农村,应当继续发展集体经济。其实,私有化并不仅仅体现在法律所有权这个层次上,也体现在经济所有权(即所谓经营权)和生产方式(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结合的方式)上。在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分离以后,随着经济所有权和生产方式的改变,已经包含着部分的私有化了。进一步来看,问题并不仅仅在于是不是私有化,而是在于,这种经营方式的改变,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是否应当一刀切。后来的实践证明,一刀切地搞包产到户是不正确的。

社会主义社会是不是商品经济。自从确认我国必须发展商品生产以来,“社会主义社会是否一定是商品经济”的问题就尖锐地提出来了。在此之前,很少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尽管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期不能完全消除商品生产。但是在自我反省的阶段,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的学者越来越多了。他们立论的前提是,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而实践证明,我国又不能不发展商品生产。因此,毫无疑问,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是商品经济。这种认识从形式逻辑来说没有问题,问题出在理论前提上。人们会问:中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吗?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吗?如果认为“是”,那么,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吗?如果不以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作为理论依据来判断,那就意味着,理论上存在两个不同的社会主义——一个是马克思的消除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另一个是中国的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一般的解释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消除商品生产,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消除商品生产。但是,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根本不存在一个“存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社会”。还有一种解释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消除商品生产。由此认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重大突破。这就意味着,马克思的消除商品生产的科学社会主义具有空想的性质。其实,问题的症结是,人们混淆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一种是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并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种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生产。另一种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产生的社会主义——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而它实际上只是走上了一条社会主义(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在这种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所要完成的是发达国家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成的任务,即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任务。在这个阶段,必然地采取商品生产形式,而且商品生产必然要普遍化。因此,所谓“社会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这个判断,只适合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这里的“社会主义”不是一般概念,而是特殊概念。

计划经济是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对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反省和批判,也自然地指向了计划经济。既然传统的计划经济在中国不成功,计划经济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成为一个问题了。有的学者尽管也意识到传统计划经济存在的问题,但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出发,绝不否认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另外的学者则从实际出发认为,既然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那么,起调节作用的经济规律就一定是价值规律,而不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因此,计划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其实,这两种认识都有局限性。前者肯定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是正确的,但这个“社会主义”不是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而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的社会主义。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商品生产成为普遍形式,生产资料采取资本的形式,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由盲目的自然规律——价值规律——调节社会生产;生产的直接目的是剩余价值。社会主义经济(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和资本主义经济(生产方式)正好相反:社会共同占有(社会所有制),共同生产,联合劳动,实行整个社会的统一组织和计划调节(即列宁所说的“计划经济”);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和自由全面发展。在这里,计划经济既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后者否定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也是正确的,但这里的“社会主义”仅仅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

(二)以邓小平市场经济理论为主导的政治经济学

邓小平的经济理论首先是改革的理论,但也包括发展的理论。邓小平关于改革的理论也可以归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邓小平的市场经济理论早在1979年就提出来了,但更加明确和系统的表述是在1992年。邓小平的市场经济理论是一个体系,其立论的基础和主要构成是下述理论观点:初级阶段论,方法手段论,社会主义本质论,一部分先富论。邓小平关于发展的理论强调: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发展才是硬道理。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基本上体现了邓小平的经济理论和这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的经济理论同样具有过渡的性质,但在概念上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的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的经济理论实际上对先前的争论作了结论。由于邓小平提出“不争论”(这本来是针对中央决策层的),理论界把重点放在了理解邓小平的经济理论上,而不是争论,即使有争论,也多半是枝枝节节的问题。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的争论(核心是道路之争)实际上处于潜伏状态。以邓小平市场经济理论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1.把中国现阶段定义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提法并不是邓小平提出来的,但得到他的肯定和认可。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概念的文献,是党的十三大报告。报告指出: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对这个问题,我们党已经有了明确的回答: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又指出:也正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那么,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一个什么样的历史阶段呢?它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总起来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贫穷、摆脱落后的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多数的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农业国,逐步变为非农产业人口占多数的现代化的工业国的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变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阶段;是全民奋起,艰苦创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阶段。[12]9-13对此,邓小平的解释是:“我们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13]252

但是,“初级阶段”这个提法早在十三大报告之前就有了。十一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尽管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但是毫无疑问,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任何否认这个基本事实的观点都是错误的。”[14]838十二大报告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15]26这些提法和十三大报告的提法基本一致,只是还没有给予明确的内涵。

由上可见,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特殊范畴,是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相联系的。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不发达的阶段”,也就是说,社会主义还“不够格”。[13]252,225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完成的历史任务,是发达国家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完成的“四个化”的任务。第四,不言而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社会第二阶段,而不是第三阶段;就是说,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提法,有两个不言而喻的理论前提,一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的论述。二是列宁关于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的论述。因此,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

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概念本身来说,好像不存在社会性质方面的差异问题,仅仅是处于初级阶段的时间更长。但很显然,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提法的解释包含着矛盾:一方面说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另一方面又说要完成本来应当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完成的“四个化”的任务;一方面说这个阶段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从而和马克思的论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又说是落后国家的特定阶段;一方面说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另一方面又说社会主义还“不够格”,是“不发达的阶段”。一言以蔽之,一方面承认中国经济社会还很落后,还缺乏社会主义的质;另一方面又要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对号入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实质是什么,经济关系的特征是什么,文献本身并没有给予说明。但是,如果经济内涵(所有制关系、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分配方式等等)不同于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就不是“初级阶段”的问题了,而是另一种社会主义了;或者说,是一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提出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而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但是,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认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落后性,那么,也就在实际上承认,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尚未达到符合社会主义社会质的规定性的程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提法,并没有在理论界引起争议,这一提法被认为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其中包含的矛盾,也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理论界并不是完全无所作为。为了消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理论概括和现实经济关系之间的矛盾,一些理论家、改革家对马克思的基本理论作了削足适履的修改。在他们那里,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采取市场经济形式,采取商品、货币、价值、资本形式,似乎本应该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相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经济理论被认为是不切实际的空想。这种观点在我国政治经济学界已经发生重大影响。但这样一来,无异于重新定义“科学社会主义”。

2.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

“社会主义的本质”这个概念是邓小平提出来的。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373这里的“本质”是相对于他所说的“方法和手段”而言的。他认为,计划和市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不过是方法和手段,和经济制度无关。与此同时,邓小平把公有制和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他指出:“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13]149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是为市场经济提供理论依据的。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只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计划还是市场,都可以采用。

在一定意义上,邓小平的这个基本观点和基本思路是正确的。这就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不能出现两极分化,不能存在剥削。这个思想已经为理论界所肯定,对此没有实质性争论。但是,有两点应当指出:第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应当体现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社会主义的本质也就是共产主义的本质。共产主义的本质并不仅仅是消灭剥削和共同富裕。不存在剥削的社会并不限于社会主义社会,在原始共同体和小生产方式中也不存在剥削;而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阶段和一定形式中,有可能实现一定程度的“共同富裕”,如当今的西北欧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共产主义的本质是和资本主义的本质相对立的,是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所谓“全面解放”,就是从对立的生产方式中、阶级对立中、奴隶般的分工中、绝对贫困的状态下、愚昧无知的状态下、自然规律的统治下解放出来;总之,从必然王国中解放出来。相比之下,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的本质,还是从中国现阶段的现实出发的。这是一种历史的局限性。第二,通过市场经济形式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在理论上是存在矛盾的。“市场”是商品流通过程的总表现,市场体现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普遍化,进而体现的是资本的运动和资本的增殖。而商品生产和资本运动的前提是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是以交换价值和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的。无论是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还是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中,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发生“你死我活”的市场竞争和经济上的分化(即所谓两极分化),必然存在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必然不能实现共同富裕,更不用说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了。这一点已经为改革的实践所证明。

至于把公有制和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也是存在问题的。前面已经指出,“共同富裕”可以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内涵,但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就公有制来说:第一,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原始共同体也是公有制;只有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公有制,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第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注重实际的经济关系,必须注重形式和内容的统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内容是劳动和所有权的统一,是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社会所有制),共同生产,联合劳动,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分配。如果在所有制的改革中坚持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一视同仁,如果在公有制之外充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资本主义经济),而公有制经济本身实行产权关系的分离和企业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也就是说,如果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企业实行资本化经营,实行雇佣劳动(合同劳动),以资本增殖(利润)为直接目的,按资本所有权和对资本增殖的贡献进行分配,那么,公有制就只剩下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了。如果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那么,公有制就剩下一个外壳了,所谓的“公有制为主体”就徒有虚名了。现在人们已经注意到两极分化现象,但并没有从理论上搞清楚两极分化从何而来。

3.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源配置的方法和手段

邓小平经济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而言的。前面已经提到,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定位,必须搞清楚这个阶段经济关系的内涵。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可以搞市场经济,而不会影响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3]148问题的关键是,“市场经济”究竟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使用过“市场经济”这个概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经济”所表达的是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经济关系也就是生产关系;而“市场经济”也和“交换经济”“货币经济”一样,所表达的并不是生产方式,而是交换方式或交易方式。按照这种认识,市场经济不过是从交换方式层次来看的资本主义经济;或者说,是从社会劳动分配(资源配置)角度来看的资本主义经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邓小平所说的“市场经济”,并不是我国改革家所说的市场经济,即不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市场经济。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但是,邓小平所说的“市场经济”有其特殊的规定性。第一,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交换代替指令性计划,而且,主要指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他说,这种“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虽然方法上基本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相似,但也有不同,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有同外国资本主义的关系,但是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16]236所谓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本质上是同一所有者内部不同机构、不同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交换,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同一个共同体的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换,它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关系。全民所有制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交换,充其量是“准商品交换”;这种特殊形式的交换和全民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自然是没有根本矛盾的。但是,这种准商品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前身,不能算是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是:产权独立,经济自由,雇佣劳动。如果我国以现代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那么,全民所有制就会和市场经济发生矛盾了。第二,农村改革的基本原则——经营责任制——同样适合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责任制,其具体形式是承包经营。他说:“打破‘大锅饭’的政策不会变。工业有工业的特点,农业有农业的特点,具体经验不能搬用,但基本原则是搞责任制,这点是肯定的。”[13]29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并不是产权主体,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换并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换。因此,邓小平所说的“市场经济”并不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市场经济,而是模拟市场机制。按照这种规定,的确没有根本改变全民所有制和国有企业的性质,没有根本改变所有制关系,没有根本改变企业和国家以及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所改变的只是企业利润增量部分的分配。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可以从利润增量的分配中获得较多的物质利益,从而起到激励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的“方法手段论”基本上是可以成立的。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的认识和解读,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是各取所需。在改革中,无论是所谓的“改革派”还是所谓的“保守派”,都接受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一些学者强调其中的“社会主义”内涵,另一些学者则强调其中的“市场经济”一般内涵。前者将中国的改革称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后者将中国的改革归结为“市场化改革”。学者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了不同的解读:一曰“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二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三曰“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其实,这些解读大同小异,人们都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包含着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不同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种认识和邓小平的本意基本一致。在邓小平那里,他的论述已经表明,市场经济本身不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但是,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依所有制基础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因此,“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自然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但是,在理论界,人们并没有把邓小平的市场经济和国际社会的市场经济区别开来;在改革中,也没有按照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定性去做。相反,无论是所有制方面的改革,还是企业制度方面的改革,都是按照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模式进行的。所谓“市场化改革”,就是按照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模式进行的。区别仅仅在于,在国有资产法律所有权的层次上,保留了一个外壳。这个外壳不能说完全没有作用,其主要作用是: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国有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代理人);可以调整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但是,这种作用不能改变已经形成的经济关系。发展市场经济是历史的必然,但现在已经形成的市场经济并不是邓小平生前所主张的市场经济。

4.把“一部分先富”作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一部分先富”是邓小平经济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它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另一方面是作为实现加快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捷径。他说:“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16]152他又说:“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13]166共同富裕的思想是这样提出来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当然,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13]373这个思想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是一致的。

起初,“一部分先富”的政策和观点得到理论界和社会上广泛的认同,认为这不仅是一个正确的政策,而且符合客观规律。但是,当市场经济突破了邓小平的理论前提(一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二是实行责任制)时,即走向同国际社会接轨的“市场化改革”之路时,当社会上普遍出现了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的趋势时,有些人开始对“一部分先富”提出了质疑,认为两极分化是“一部分先富”的大政策造成的结果。这种判断不够准确。其实,邓小平“一部分先富”的思想是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是以“先富帮后富”为条件的,是辛勤努力和善于经营的结果。这里既不包含资本增殖的成分,更不包含投机钻营、贪污诈骗的成分。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一方面,邓小平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合乎逻辑地一步一步地转向了同国际社会接轨的“现代市场经济”,资本增殖(非劳动收入)成为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在政企不分、官商结合的过渡体制下,各种投机收入和非法收入成为一种常态。这样一来,真正先富起来的,特别是暴富起来的,就和劳动能力、经营水平没有太大关系了。这不是邓小平这一“大政策”的错;但他的确没有预料到,市场经济有自身的发展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他更没有想到,他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理论被一些激进的改革家和贪婪的社会蛀虫所利用。

5.把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视为新的政治经济学

1984年,邓小平就《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的印象是写出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初稿,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我是这么个评价。”“我没有写一个字,没有改一个字,但确实很好。”[13]83这就说明,《决定》体现了邓小平的市场经济理论(区别于一些改革家的市场经济理论)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17]561-581

(1)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第一,《决定》指出了传统经济体制僵化模式的主要弊端: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第二,《决定》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这就是:按照党历来要求的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正确对待外国经验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走自己的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决定》阐明了改革的实质和判断改革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这种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

(2)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指出:第一,确认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使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第二,确认把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企业领导者的权威统一起来。第三,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两个方面的正确关系依赖于多方面的配套改革。

(3)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决定》指出:第一,必须建立统一性同灵活性相结合的体制。第二,确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第三,概括了我国计划体制的基本点。要有步骤地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计划工作的重点要转到中期和长期计划上来。第四,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4)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决定》指出:第一,变革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体制势在必行。第二,确认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第三,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第四,正确处理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第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第六,必须改造机关作风和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5)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决定》指出:第一,确认“承包责任制”是城乡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普遍形式。其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第二,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明确其同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第三,企业的按劳分配同劳动差别和企业效益相联系。第四,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第五,消费只能随着生产的增长而增长。

(6)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决定》指出:第一,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第二,明确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地位和作用。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第三,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共同发展不同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第四,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6.把“四个现代化”和经济发展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邓小平关于发展的理论在邓小平经济理论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指导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纲领。其主要理论观点和政治决断是:第一,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他指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在开始的一段很长时间内生产力水平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完全消灭贫穷。所以,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否则,社会主义怎么能战胜资本主义?”[13]10第二,“四个现代化”是最大的政治。他指出:“就我们国内来说,什么是中国最大的政治?四个现代化建设就是中国最大的政治。”[16]234“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不只是当前,恐怕今后长期的工作重点都要放在经济工作上面。所谓政治,就是四个现代化。”[16]194-195第三,实行“三步走”的现代化建设战略。他指出:“我们原定的目标是,第一步在八十年代翻一番。以一九八〇年为基数,当时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只有二百五十美元,翻一番,达到五百美元。第二步是到本世纪末,再翻一番,人均达到一千美元。实现这个目标意味着我们进入小康社会,把贫困的中国变成小康的中国。”“更重要的还是第三步,在下世纪用三十年到五十年再翻两番,大体上达到人均四千美元。做到这一步,中国就达到中等发达的水平。”[13]226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一是农业,二是能源和交通,三是教育和科学。搞好教育和科学工作,我看这是关键”。[13]9第四,现代化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他指出:“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多方面的,各个方面需要综合平衡,不能单打一。但是说到最后,还是要把经济建设当作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16]250第五,同稳定协调相比,发展才是硬道理。他指出:“对于我们这样发展中的大国来说,经济要发展得快一点,不可能总是那么平平静静、稳稳当当。要注意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但稳定和协调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个问题要搞清楚。如果分析不当,造成误解,就会变得谨小慎微,不敢解放思想,不敢放开手脚,结果是丧失时机,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13]337“经济能不能避免滑坡,翻两番能不能实现,是个大问题。使我们真正睡不着觉的,恐怕长期是这个问题,至少十年。中国能不能顶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压力,坚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关键就看能不能争得较快的增长速度,实现我们的发展战略。”[13]355-356第六,判断改革得失成败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他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3]372

对于邓小平关于发展的理论,有两点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澄清:第一,关于“发展是硬道理”。邓小平在这里所说的发展,主要是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经济发展。但是,他没有进一步说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而在实践中,生产力的发展不等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经济发展,又主要着眼于增长速度,把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发展等同起来,把经济社会发展同国民生产总值翻番等同起来。这样一来,发展是硬道理,就变成了增长是硬道理,速度是硬道理。以速度为中心的传统发展方式的形成,与此有直接关系。第二,关于“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这个判断标准究竟是判断什么的标准,人们有争论。不少人认为,这是判断姓“资”姓“社”的标准,并将其简化为“生产力标准”,认为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尤其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体制(生产关系),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是对“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的误解。的确,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如果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改革措施,绝不能认为改革背离了社会主义道路。但是,绝不能认为,凡是有利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关系,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在现阶段,私有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都可以成为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但是,邓小平提出的这个判断标准,是就改革是否偏离了社会主义道路而言的。邓小平并不否定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而是反对把特区、三资企业、市场经济都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东西。邓小平特别指出:特区公有制是主体,特区姓“社”不姓“资”;三资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在邓小平的“不争论”的导向下,经济学界并没有像过去那样展开广泛的和有声势的争论,但在报刊上和研讨会上也表现出各种不同的观点。例如:(1)“公有”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历史上有各式各样的公有,不能混淆各种不同性质的公有。因此,把“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说法也不确切。[18]9(2)不应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如果我们说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那就无法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区别开来。社会主义社会应具有很高的生产力,但绝不能说,一个社会具有很高的生产力就是社会主义。[18]3(3)发展生产力不是目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目的,发展生产力只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18]62(4)应该把所有制看成是一种手段。我们不能对任何所有制产生迷信,不管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不要使之神秘化,一切要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18]78(5)官办经济和民办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凡是符合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定义要求的所有制,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都应当放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内。[18]89-90(6)不能把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割裂为三个阶段。把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割裂为“理论马克思主义”“革命马克思主义”“建设马克思主义”,既站不住脚,也不符合历史实际,而且可能造成思想混乱。[18]56对于上述观点,这里只作简要评论。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确以公有制为基础,但公有制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式,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主体。第二,发展生产力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内容,经济制度和上层建筑的变革都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完全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进行的,而且本身就包含着人自身的发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体现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但也不属于“目的”或者“手段”这类范畴。第三,所有制是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所有制同样不能用“目的”和“手段”来说明。“目的论”必将导致不顾生产力的发展而追求形式上的公有制;“手段论”必将导致私有化和放弃社会主义道路。第四,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解放的理论,它既是革命的理论,也是共产主义运动。就建设一个新世界来说,它又是建设的理论。以“马克思主义是革命的理论”为借口,否定马克思主义在建设社会主义中的极端重要性,是完全错误的。

三、经过市场化改革并和国际市场经济接轨的政治经济学

党的十四大以后,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改革进入了“市场化改革”的新阶段。这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学仍然是以邓小平的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仍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框架内丰富和发展的。但是,无论是就理论概括还是就现实经济关系来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甚至是部分质的变化。在经济理论界,没有更多的实质性的争论,主要是对与时俱进的中央文献进行解读,政治经济学几乎变成了“解读经济学”。不少经济学论著主要是进行对策研究,而不是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有些争论仍然是过去老问题的继续,并没有引起整个理论界的兴趣和重视。张问敏等编写的《中国经济大论战》(1996年至2005年由经济管理出版社陆续出版,共10辑),反映了市场化改革前期经济学界对一些经济理论问题的争论。

(一)“两个主体”的实际内涵发生了一定的质的变化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在改革初期提出来的,表述形式没有大的变化。但是,“两个主体”的提法,跨越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计划经济为主”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市场经济阶段。两个阶段“主体”的含义大不相同。

在第一个阶段,“主体”是相对于“补充”“拾遗补缺”而言的;而且,在十四大以前,是和“以计划经济为主体,市场经济为补充”相适应的。“两个主体”的概念在十二大报告中还没有提出来,但“两个主体”的思想已经有了。报告指出:在所有制方面,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劳动者个体经济是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5]20-21同时,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坚持按劳分配制度和其他各项社会主义制度。[15]28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又进了一步。《决定》指出:“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互守信用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17]579-580同时,“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17]576“两个主体”的提法是从十三大报告开始的。报告指出:“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所有制和分配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绝对平均。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12]14“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十三大报告首次确认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也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2]31-32十四大报告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但对所有制关系的提法没有改变。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11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基本上沿袭了以往的提法,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19]526,534

由此可见,所有制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变革已经落后于经济体制的转变。

在第二个阶段,“主体”是和“两个毫不动摇”相联系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而且,“主体”和“主导”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个阶段是从十五大开始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20]18-19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20]20但它对“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都作了全新的解释,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20]21-22关于分配关系,报告指出:“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20]24在这里,“两个主体”的提法不仅没有改变,而且提高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但是被赋予同以往不同的新的内涵。这时候,“公有制为主体”是以“公有资产占优势”来衡量的,“国有经济为主导”是以“控制力”来衡量的,股份制被认为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非公有制经济被认为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配关系方面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这里,把劳动收入等同于按劳分配,实际上是对按劳分配的误解。由此可见,从十五大开始,无论在外延的方面还是在内涵的方面,“两个主体”都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十六大报告延续了十五大报告的提法,同时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1]19同时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21]21十七大报告和十八大报告同样延续了以前的规范提法。其中,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2]20但分配关系提法有些调整:“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2]30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23]14-15十九大报告的提法有一些改变,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24]17在这里,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取代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没有说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也没有提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提法。而是继续强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4]17-18而且提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24]28,27这就意味着,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经济成分没有主次和伯仲之分。关于分配方式,和十五大报告的提法基本一致,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鼓励勤劳守法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23]37-38

十五大以来,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和国有经济的比重逐步下降,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在重要文献的表述中,“两个主体”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突出强调的是“两个毫不动摇”,而不是“公有制为主体”;而且确认,二者都是“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政策上,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国有企业向“混合所有制”方向发展。这就说明,“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特别是从十九大以来,“基本经济制度”已经不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联系,而是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界的认识基本上是跟随文献的表述不断与时俱进。

(二)在市场化改革中邓小平的“方法手段论”发生质的变化

邓小平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方法手段论”出发,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因而的确没有改变中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但正因为如此,这种市场经济也就不属于国际社会通行的市场经济。由于邓小平力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当时全党和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还难以接受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同义语的“市场经济”概念,因而,邓小平的“市场经济”就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面目出现了。其实,邓小平的市场经济就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得到了邓小平的充分肯定。从十三大开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成为定型的提法,中央文献也不再提计划经济,而只提计划或国家计划。20世纪90年代初,“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法就退出历史舞台了。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从转变资源配置方式开始的。从理论上讲,邓小平视察南方的谈话和十四大,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折点。但起初,在所有制关系、企业制度、生产方式、劳动方式还没有进行根本性变革以前,市场经济还没有建立在自己的经济基础上。体制转变首先是从“资源配置方式”开始的,体现的是从“计划化”到“市场化”的转变——这也是改革家把中国的改革称为“市场化改革”的缘由。但这种变革不仅必然引导到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而且它本身就是以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为前提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9]520“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不仅意味着商品生产的普遍化,而且意味着资源配置是以资本要素的形式实现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20]11,18这一提法一直延续到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把“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4]17-18这一改变并不仅仅具有象征意义,而是包含一定质的变化。

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在于通过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创造出普遍的市场主体。如果说“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只是经济关系导致的结果,那么,背后起作用的则是已经变化的经济关系。自十五大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创造和奠定所有制基础和经济关系基础。第一,鼓励自由地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邓小平所说的“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市场经济不再是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交换关系。第二,变革公有制经济的产权制度。国有资产实行产权关系的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分离,改变了经济所有权的性质,改变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集体所有制经济基本上实行转制。第三,国有企业内部实行企业制度改革,改变了就业方式、生产方式、劳动方式和分配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职工和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的关系变成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也同时改变了企业生产的直接目的。此外,还有其他一系列配套的变革。这些根本性的变革表明,激进的改革家希望的,通过改革形成的市场经济,根本不是所谓的“方法和手段”,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一种和国际社会基本相同的经济关系。这时候,“基本经济制度”无论在外延的方面还是在内涵的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是有了这样的变化,才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按照经济理论界主流观点的说法,市场化改革是遵循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进行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甚至是有意混淆是非。如前所述,邓小平的市场经济理论是建立在两个理论前提之上的:一个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交换;另一个是国有企业实行责任制。而实际的市场化改革和邓小平的理论前提相去甚远。不过,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不可避免的,这并不纯粹是改革家的主观愿望;问题在于,有的改革家并不在乎市场经济有无社会主义因素。

(三)市场化改革的基本依据是西方政治经济学和发达国家的实践

本来,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根本问题是超阶段,因此,作为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应当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其中,最主要的是三个方面:(1)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适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同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为此,超前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当地向后退。(2)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既然中国还没有完成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任务,那么,为了为社会主义奠定物质基础,必须充分发展“资本的生产力”。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对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也是完全适用的。(3)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论。中国的改革并不是放弃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是不要共产主义的前途,但必须找到一种实现远大目标的新形式,必须把当前要做的和未来联系起来;只是不要现在就和共产主义的理论蓝图对号入座。但是,一些理论家和政治家存在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就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建立的,既然计划经济体制在现阶段的中国行不通,那就证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不过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因此,在寻找中国改革的理论依据的时候,他们就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放在一边了,或者顶多是贴标签。于是,经济理论界纷纷到西方经济学中去寻找市场化改革的理论依据。

为数众多的学者、教授、专家认为,搞市场经济,最直接、最管用的是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理论,首先是美国的市场经济理论。有的教授提出,现代经济学里最基本的管用的理论,就是来自西方经济学的三个假定、三个原理、三个方法。这里所说的“现代经济学”就是现代西方经济学。所谓“三个假定”就是经济人假定、资源稀缺假定、保护个人产权假定。“三个原理”就是利润最大化原理、供求原理、等价交换原理。其中,“经济人假定”“把人看作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其核心是确认“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他们断言一切结论都应当从这“三个假定”中推断出来。所谓“三个方法”就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均衡分析法、帕累托标准。他们认为,经济理论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把握了这些假定、原理和方法,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就都具有了看家的本领。且不说“三个假定”“三个原理”“三种方法”并没有对西方经济学作出准确的概括,要害的问题是,把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看作是适合于人类社会的一般规律和普世价值。用这些“最管用”的理论指导中国的改革,根本不能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自市场化改革以来,在中国最畅销的经济学书籍,就是西方经济学——原版的西方经济学和中国学者编撰的西方经济学。萨缪尔森的《经济学》在中国几乎长盛不衰,翻译了一版又一版。在此期间,中国的专家教授们出版了海量的《市场经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教科书》乃至《市场经济大辞典》。除了穿靴戴帽地讲几句同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有关的话之外,它们的几乎全部内容都是照搬西方经济学的——从产权理论、企业制度理论、劳动就业理论、公平与效率理论,到经济运行理论、资本风险理论、金融理论、经济增长理论,等等。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科学范畴基本上为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很多概念体现的是庸俗经济学)所取代,马克思从生产方式入手分析经济问题的方法也被弃之不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西方经济学为理论依据、以西方国家为样板的。这并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真的“中看不中用”,而是因为,我们的一些改革家、理论家、经济学家,既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也没有把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立足点。诚然,在人类社会的第二阶段,作为资产阶级经济理论的西方经济学并不是没有用的,这种理论可以为人格化的资本(经营、管理、投资)出谋划策,可以为作为资产阶级政治代表的政府出谋划策。既然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体现市场经济一般理论的西方经济学在一定限度内也是有用的——我们的企业家和各级政府,也需要有理论家为他们提供理论支撑和出谋划策。但是,西方经济学不能说明,中国改革的实质是什么,中国现阶段为什么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什么积极作用和消极后果,如何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西方经济学不能科学说明,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为什么必然出现相对贫困、失业、两极分化、经济危机之类的问题;西方经济学尤其不能说明,在中国,如何既能利用市场经济形式发展社会生产力,又能够避免由政企不分、官商结合导致的普遍的腐败现象。

(四)主流政治经济学没有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发生的重大变化

自市场化改革的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质的变化,但是,主流经济学不仅没有反映这种变化,而且力图通过修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或宣布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存在空想成分,来掩盖这种变化。

第一,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制本身的变化。在改革过程中,所有制结构不断变化,总的趋势是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比重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上升。就国内生产总值的所有制结构来说,早在2005年,非公有制经济(国内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比重就已经达到65%。劳动者就业的所有制结构变化更大。2014年,城镇居民在国营单位和集体单位就业的比重仅为17.4%,而在私营企业就业的比重为25%。不仅如此,公有制经济本身在内涵的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公有制企业发生了三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公有制经济转制——民营化或私有化;二是国有资产两权分离(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经济所有权集团化、资本化;三是公有制经济采取混合所有制的形式,而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公有资本不处于控股地位。这就说明,“公有制为主体”已经是形式多于内容。

第二,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改革以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经济是按照联合劳动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不过名不副实,其中,国有经济的劳动者具有列宁所说的“国家雇员”的性质。但无论如何,这里不存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改革以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生产方式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其中的关系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生产的直接目的是利润(剩余价值)。经过市场化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经济所有权资本化了,劳动采取“合同劳动”的方式,实际上是雇佣劳动,劳动者有可能被解雇和失业,劳动力被作为生产的活的要素参与分配。这种经济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

第三,企业之间、政府机构之间以及它们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按照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国民经济,包含着合作和协作的关系。但经过市场化改革,合作和协作已经被市场竞争和资本竞争所取代。竞争不仅存在于企业之间,而且存在于政府机构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经济部门之间。其中,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往往起着主导作用。不仅存在一般的竞争,而且存在恶性竞争。企业、政府机构和国家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和政府机构以种种手段争夺国家和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尤其是财政资源、信贷资源和自然资源,而把保护资源、治理环境的负担尽可能甩在一边或推给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改革中,各级政府机构虽然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作出了努力,但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以市场化改革的名义削减公共福利,甩财政包袱,大大增加了居民的经济负担。

第四,出现了计划经济时代不曾存在的经济社会问题。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贫困(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工人失业、经济分化、经济危机,被认为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产生的特有经济现象。我国经过市场化改革以后,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类似的现象。几个百分点的城镇工人失业已经成为常态;贫富差距迅速拉大,甚至出现了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由于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已经消灭的阶级关系又重新再现。此外,由过渡体制漏洞产生的问题,以及由发展和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造成的问题(例如由教育、医疗、住房“产业化”造成的经济社会问题),也是建立在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之上的。

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上述经济关系的变化是必然要发生的,以此为借口怀疑或否定改革是不正确的。问题是,主流经济学界竭力回避改革中发生的现象和出现的问题,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主流政治经济学不仅没有实事求是地从理论上反映这种变化,反而本能地掩盖这种变化。其中,常见的做法就是以邓小平的市场经济理论来敷衍,以“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来搪塞。按照他们的说法,“市场化改革”完全是按照“总设计师”的理论进行的;改革并没有改变“两个主体”,改变的仅仅是“实现形式”。最极端的情况是,在有些经济学家看来,上述那些现象都不是问题,是正常现象。他们甚至认为,一部分劳动者失业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在收入分配差距并不大,还可以更大一些。

(五)主流政治经济学误导和歪曲马克思的经济理论

在经济学界,歪曲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以适应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理论需要,由来已久。早在改革初期,这种断章取义、削足适履的现象就出现了。例如,从“商品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独有的”观点,逻辑推导出“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是商品生产(商品经济)”。他们的用意显然是为我国现阶段必然存在商品生产(商品经济)提供理论依据。但是,基于这种认识,好像商品生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内在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将消除商品生产”论断就被颠覆了。但是,在一个存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消除不了市场竞争,因而也就不能避免经济上的分化和阶级的存在,也就不能避免一般的商品生产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其实,不可避免地存在商品生产这一事实,恰好说明,在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本不具备消除商品生产的条件。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还不是“够格”的社会主义社会。又如,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说成是“社会化大生产或社会化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他们同样是为了说明这些规律同样适合于我国现阶段而提供理论依据的。其实,这些规律之所以适合于我国现阶段,并不是因为这些规律是一般规律,而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同样存在这些规律借以存在和起作用的经济条件。

在后来的市场化改革中,不仅误导和歪曲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而且任意贬低和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成为一种时尚。这里仅举几例:

(1)关于资本的本质和剩余价值的源泉。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市场化的本质不仅是商品化、价值化,而且是资本化。市场经济的物质要素(劳动力、生产资料、产品)同时就是资本的要素。市场经济,即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必须建立在资本和资本运动的基础上。既然如此,市场经济就不能回避资本和剩余价值范畴。但是,一些经济学家发现,资本和剩余价值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相矛盾,于是,他们就力图从理论上改变资本的社会属性,改变剩余价值的来源和本质。但是,他们不懂得,此社会主义(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同于彼社会主义(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为此,聪明的经济学家发明了一个新范畴——“社会主义资本”,在“社会主义资本”和资本主义资本之上,抽象出一个和经济制度无关的“资本一般”。按照他们的说法,我国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都是“社会主义资本”。其实,资本就是资本,根本不存在“社会主义资本”;资本是一个历史范畴,仅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资本,实际上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现阶段的资本。我国现阶段之所以必然存在资本,是因为仍然存在资本借以形成的经济条件。诚然,这种资本和社会主义道路相联系,因而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资本的本性没有改变,仍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至于“资本一般”,在《资本论》中,不过是相对于具体资本而言的抽象资本。既然存在资本,就必然存在剩余价值。价值是生产商品的活劳动创造的,而剩余价值不过是劳动者创造的全部价值的一部分,是凭借资本所有权无偿占有的部分。这种无偿占有,就是资本主义形式的剥削。至于不同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剥削,必须作具体分析。既然我国现阶段必须发展“资本的生产力”,就不能不容忍剥削和阶级的存在。剥削和阶级都是由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消灭的,而不是单纯借助于超经济的手段消灭的。资本的确和社会主义有矛盾,但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没有矛盾——正如市场经济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没有矛盾一样。在经济理论界,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力图改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社会属性了,而是力图从根本上颠覆马克思的资本和剩余价值理论。在一些经济学家那里,资本不再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而是物质资料和货币,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他们或者不承认剩余价值的存在,或者认为,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所有活动都创造剩余价值。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就被彻底否定了。

(2)关于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和股份公司。“个人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都是马克思使用的范畴,体现的是共产主义社会(自由人联合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的关系。在那种条件下,没有商品、货币、价值和资本。这两个范畴和私有制、私人产权毫无关系;和企业、资本的社会化形式(股份公司)毫无关系。但是,一些经济学家却对此望文生义,把个人所有制解读为股份制企业中的私人产权或个人股份;把社会所有制解读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和企业的社会化形式,解读为共有制,解读为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这样一来,股份合作制、股份公司,尤其是所谓“公众公司”,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了。这是极大的误解和歪曲。把股份公司说成是个人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为中国的“民主社会主义者”提供了理论依据。按照这些学者的说法,民主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真谛,好像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就是建立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对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的极大歪曲。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是“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是相对于作为小私有制的个人所有制而言的,是对小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自然也就否定了资本主义的所有制。股份公司是资本和企业的社会化形式,是转化为新的形式——共同占有、共同生产、联合劳动——的过渡点;但在股份公司中,并没有改变资本和雇佣劳动的性质,只是单个资本变成了社会形式的资本。因此,股份公司形式本身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3)关于经济危机的实质和经济根源。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地包含着基本矛盾和自身限制,这就是:以资本增殖为目的和利润率趋向下降的矛盾;生产剩余价值的条件和实现剩余价值的条件之间的矛盾,实现剩余价值和社会消费力受到限制的矛盾;以保存和增殖资本价值为目的和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利润率下降、现有资本贬值的矛盾;生产力的绝对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和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和手段的矛盾;资本作为社会权力和资本家的私人权力之间的矛盾;生产力越发展,资本主义生产中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商品和货币、买和卖、生产和消费、资本和雇佣劳动等等之间的矛盾就愈扩大;缩短劳动时间和以劳动时间作为财富唯一源泉和尺度的矛盾;生产社会化同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的矛盾;等等。特别是,资本的过度积累和资本的无限扩张同工人阶级收入和消费能力低下的矛盾,同世界市场有限的矛盾,必然导致经济危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危机往往首先以金融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许多经济学家回避经济危机,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会发生经济危机。他们不是从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入手来分析经济问题,而是或者从外部寻找原因,或者借助于“前进中的问题”和“成长中的烦恼”进行敷衍搪塞。在他们看来,我国现在面临的经济困难(出口下降、经济减速、产能过剩、失业增加等等),一方面是发生在西方国家的金融危机的外部冲击造成的;另一方面是所谓的“三期叠加”(经济增速换挡期、经济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或所谓“中等收入陷阱”造成的。这种说法根本没有理论上的说服力。其实,中国的市场经济同样会发生经济危机,而且,如果过渡体制存在漏洞,如果发展和改革存在偏差和失误,发生经济危机的可能性会更大。至于所谓“三期叠加”,所有的问题和困难,几乎都是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方式造成的,是不断累积的结果。而所谓“中等收入陷阱”,不过是后发展国家在市场化进程中发生经济危机的特殊形式。

(4)关于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西方经济学的关系。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讲得很清楚。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说,理论的发展也有连续性和继承性。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历史前提。但就理论体系来说,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作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对立物出现的。前者是无产阶级的理论表现,后者是资产阶级的理论表现。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核心,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永恒的,而不是历史的。马克思则以唯物主义历史观和科学的辩证法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历史的、暂时的、易逝的,迟早为新的生产方式所取代。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就是共产主义。如果说处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早期的古典经济学还有一定的科学性的话,那么,当资本主义经济处于充分发展的时期,它就越来越庸俗化了。马克思指出:政治经济学一开始就包含着一定的庸俗因素和成分,但是,只是在它达到一定的发展程度和形成稳固的形式时,庸俗因素才作为它的特殊表现从中分离出来。政治经济学越是接近它的完成,越是走向深入和发展成为对立的体系,它自身的庸俗因素就越是独立地和它相对立,直到最后在学术上的混合主义和无原则的折中主义的编纂中找到了自己至上的表现。随着政治经济学的深入发展,它不仅自己表现出矛盾和对立,而且它自身的对立面,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矛盾的发展而出现在它的面前。与这种情况相适应,庸俗政治经济学也就有意识地越来越成为辩护论的经济学。庸俗经济学家实际上只是用政治经济学的语言,学理主义的语言,翻译了受资本主义生产束缚的资本主义生产承担者的观念、动机等等;在这些观念和动机中,资本主义生产仅仅在其外观上反映出来。但是,他们是从社会的统治部分即资本家的立场出发的,他们的论述是辩护论的。因此,他们和诸如重农学派、斯密、李嘉图等这样的政治经济学家是极不相同的。庸俗经济学的特征在于:把过时的而且已经变成平庸、陈旧和错误的东西重新捡起来。这说明它对于古典经济学已经研究过的问题毫无所知。它把这些问题,和那些只在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较低发展水平上才能提出的问题混为一谈。庸俗经济学不过是把局限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当事人的观念,当作教条加以解释、系统化和辩护。庸俗经济学家不去揭示事物的内部联系,却自以为作出了伟大的发现。实际上,他们所断言的是他们紧紧抓住了外表,并且把它当作最终的东西。庸俗经济学完全混淆了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把具有特殊规定性的全部关系抽掉,退回到商品同商品相交换的不发达关系。他们力图证明,经济关系到处都表示同一些简单规定,因而到处都表示交换价值相交换的简单规定中的平等和自由。庸俗经济学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平列起来,形成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所揭示的是生产的肤浅联系。庸俗经济学家根本想不到,实际的日常交换关系和价值量是不能直接等同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合理的东西和自然必需的东西都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而实现。庸俗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由效用或供求决定,从而把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和价格混为一谈了。所谓现代西方经济学不过是早期庸俗政治经济学的现代版。西方经济学的“使用价值”和“贡献”主要在于:为资本增殖出谋划策,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府的经济政策出谋划策,并为其辩护。然而,中国有的经济学家竟然主张,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西方经济学融合起来;建立既超越传统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又超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现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个“融合”,一个“超越”,明白无误地表明了他们对两种对立的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也充分暴露了这种“现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倾向和本质。

(5)关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关系。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关系是一个老问题,但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认为,私有制是对立的生产方式中和阶级社会中一切社会弊病的根源。但是,私有制是在否定原始共同体公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同历史上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它必须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私有制采取了个体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形式。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不能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而必须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但这种公有制不是任意的公有制,不是同落后的生产力和小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公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表现为“社会所有制”,其实质是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共同生产和联合劳动,从而消灭奴隶般的社会分工、雇佣劳动、剥削和阶级对立。只有这样的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早在传统社会主义时期,人们就把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等同起来,“三条驴腿”的合作社也被贴上“社会主义”的标签。在市场化改革中,“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政治前提。但是,公有制的比重趋向下降,“主体”不保。于是,在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上,理论家提出了两种“新的观点”:一种是“新公有制”的理论。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私有制、私人产权、私人资本的社会化就是公有制。因此,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这样一来,就不必担心“公有制为主体”是否能够坚持了。在一个时期内,形形色色、真真假假的股份合作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实都不过是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趋于解体的形式,也都是公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形式。另一种是“新社会主义理论”。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社会主义不需要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在他们看来,公共产品、社会福利、社会公平就是社会主义。而这些方面都同国家职能密切相关,由此推论出,国家职能、国家形式本身就是社会主义。这不过是“国家社会主义”的新版本。这样一来,是不是公有制就不重要了,“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必作为前提了。其实这些观点并不新颖,只是出现在新的时代。

结束语

在本文结束之时,着重表明几个重要观点:

改革和发展都必须坚持以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为指导。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解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和预示未来经济关系发展方向的理论,无论是正面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还是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无论是对指导中国现阶段的改革和发展,还是指导未来的奋斗目标,都没有过时。但前提是,必须搞清楚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究竟是什么,千万不要被冒充的“马克思主义”所误导。

中国现阶段的历史定位问题是改革的首要问题。中国不是从发达资本主义转变而来的社会主义,而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现阶段(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仍然处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即“物的依赖关系阶段”,也就是市场经济阶段,而不是过去所认为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为此,必须把几个概念区别开来:把马克思的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区别开来;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区别开来。

探索社会主义道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的方式和途径至关重要。过去,理论家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视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标志。实际上,这不仅是难以为继的,而且,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相矛盾的。为此,必须探索社会主义道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的方式和途径。实践告诉我们,我们只能寄托于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和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这是同一个关系的两个方面。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必须具有双重属性,执行双重职能:一重是一般市场经济中的一般属性和职能;另一重是体现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因素的特殊属性和职能。否则的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基础领域,社会主义道路将变得有名无实;而在上层建筑领域,由于失去了经济基础的支撑,也会悄悄地和慢慢地发生变化。现在,在“市场化改革”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名义下,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只是在执行一般市场经济中的职能,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徒有虚名。

要写出一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是历史的,以经济条件的质的不同而不同。“当代中国”就是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到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以前的中国。要很好地总结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产生、发展的历史经验,从整个社会(而不是局部)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出发,探索和总结经济运动的规律性。既要搞清楚这种规律同现代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的联系和区别,也要搞清楚这种规律同共产主义社会经济运动规律的联系和区别。这种政治经济学首先应当从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利益和诉求出发,同时兼顾资本的利益和诉求。绝不能以牺牲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的权益为代价,满足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过分要求;但也绝不能像传统社会主义时期那样,贬低和否定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作用。我们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保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我们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确保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坚持社资兼有、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复合经济制度。未来,我们不需要像新中国建立时那样,通过剥夺和超经济强制消灭私有制和资本,也不应当歧视和排挤它们,而是要发挥国有经济和劳动者联合的比较优势,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创造出积极地扬弃资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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