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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视野下检察补充侦查机制探索*

2019-01-26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23期
关键词:补充侦查审判检察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文

一、刑事诉讼侦检关系现状

(一)现状观察:侦检关系的现实困境以及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职能与公诉职能、审判职能相对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平等关系。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直接有效的制衡,甚至造成以侦查为中心的实际格局。实践中又过分强调各自的独立性,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互相扯皮的现象,制约变成了“制泛”,影响了追诉犯罪的有效进行。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行为具备一定的封闭性,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证据的目标:一方面,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检警一体化模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活动是单方的、封闭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事后评价”。重复取证、事后补充取证往往造成取证难度增大、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造成了诉讼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侦查机关重在侦破案件,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搜集、运用证据去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加之对裁判结果缺乏切身的利益关联,可能因取证不规范而产生“赢了侦查、输了诉讼”的风险。

(二)现实需求: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新型侦检关系

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是以诉讼阶段论为理论基础加以建构的,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强调的是以现代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来构建控辩审三方关系。这就要求原本相对独立的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都围绕着同一目标运作,侦检两机关应当作为整体共同承担起控诉职能。因此,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犯罪的侦查取证问题上应当从各自为战转为密切合作,两者在指控证明犯罪中应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组建“大控方”格局,共同承担指控犯罪职责。

1.审查起诉作为衔接侦查与审判的中间环节,要求公诉应引导侦查权运行。虽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侦诉审三机关同样适用的证据标准,但实践中还是存在证据标准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一路“走高”的趋势。庭审的实质化使得公诉部门最早感受到审判为中心之下的证据压力,要较好地完成控诉职能公诉部门就要在审前程序中将审判中所需要的证据标准传导至侦查机关。由此,诉讼阶段论意义上的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必须向“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审前程序”转变,而承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引导或指挥作用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2.检察机关公诉审查模式的转变,要求强化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检察官为尽可能准确认定事实,必须转变案件审查方式,重视亲历性审查,不仅要认真审查“在卷证据”,而且要能够突破有限的案卷材料,注意发现和审查“在案证据”。实践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往往只是整个案件事实的部分反映。检察机关刑检部门为全面掌握“在案证据”,介入侦查取证程序,了解、掌握侦查取证的全面信息就十分必要。

3.构建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是强化侦查监督的需要。检察机关除控诉职能外,还具有监督职能,但由于侦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往往针对的是提请批捕或侦查终结的案件,更多的是被动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全程和实时的监督,监督效果受到限制。通过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可以实现对侦查取证行为的全过程动态监督,对侦查部门在取证活动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舞弊、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全程把控,引导其正确开展侦查活动,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取证合法性、准确性。

二、苏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实践探索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责任,防止案件“带病”起诉,近年来苏州市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多种模式,进一步完善引导侦查机制。

(一)“检察一体化”制度下的提前介入模式

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过程中,苏州市检察机关建立了由市院统筹协调,各基层院相互配合的上下联动介入侦查模式。通过在苏州全市出台《提前介入工作办法》等多份规范性文件,规定刑事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以协作配合、上下贯通的工作办法,整合和优化配置检力资源,以专业化提升提前介入效果。例如,提前介入某环境污染案件中,在涉案垃圾暂未检测出挥发酚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两级检察机关专业团队经过论证分析,认为倾倒在风景名胜区的生活垃圾,造成景观破坏、水体污染、生态环境受损的严重污染后果,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这一定罪思路在全国尚属首次,对之后污染环境罪的对象认定产生重大影响。

(二)“捕诉一体”机制下的证据标准传递

结合201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捕诉一体”的改革要求,苏州检察机关主动将“检察引导侦查”与“捕诉一体”两项改革纳入一体谋划,利用“捕诉一体”机制红利,整合批捕、起诉两项审查。在审查逮捕时要求承办检察官履行实质化审查职能,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引导侦查,将审判要求的证据标准从侦查初期即传导至侦查机关。在审查逮捕后,要求每案均向侦查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并且持续跟踪补证意见的落实情况,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取证思路,从而将批捕和起诉两项审查工作整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的引导效果。

(三)“驻点办公室”制度下的高效引导侦查

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一般是经侦查机关邀请后,对部分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事先审查,提出意见。因此,提前介入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于案件总数的占比,都相对较低。为克服提前介入的局限性,苏州地区K 市人民检察院从刑事检察部门选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业务能力的员额检察官每周至公安机关驻点办公室轮流值班。根据庭审证据裁判标准对一些不适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提出暂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建议,同时提出进一步侦查方向和补证建议。该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驻点办公室对侦查活动实现了引导取证的全面覆盖,将法院裁判证据标准提前传导给侦查机关,避免事后通过退回补充侦查重新取证,促进诉讼资源的高效利用。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中,甚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初期就妥善应对,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如K市于某正当防卫案办理过程中,依托检察引导侦查协作机制,K 市检察院在案发当晚23 时就介入该案,随后上级苏州市检察院也同步介入该案侦查。在该案侦查过程中,苏州市县两级院刑检部门与公安机关会商研究,针对本案提出十二个方面补查意见,及时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

三、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

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系司法权力,来源于公诉权,目的是通过补强完善证据体系追诉犯罪。根据统计,近年来,苏州市10 家基层检察院每年自行补充侦查案件数占同期受理公诉案件数的2%左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数占比则为20%以上。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刑事诉讼制度实践过程中遭遇了巨大的尴尬,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办案理念的制约。不少检察官受“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影响,认为侦查是公安机关的责任和权力,检察机关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不应积极主动自行补充侦查。二是超负荷的办案工作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案多人少”、内部工作量分配的不平衡、侦查经验的缺乏共同导致公诉自行侦查权在实践中始终处于低位运行的状态。三是客观资源的稀缺。在当今,新类型、高难度的犯罪多发,侦查取证更倚重科学技术手段,检察机关在相关的科技装备与技术人才方面严重匮乏。

四、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机制,突显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地位

(一)进一步完善引导侦查工作机制

1.进一步强化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基本理念。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的起点,错误裁判最大的肇因乃错误侦查,再好的法官、再完美的审判制度,往往也挽救不了侦查方向偏差所造成的恶果。在侦查阶段,检察官应当通过介入侦查,提出明确的取证方向来提升侦查质效。

2.明确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地位。针对我国检、警过度分离的状况,可以进一步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经验,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适当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

3.细化引导侦查的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引导继续侦查取证的要求,坚持“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引导而不包办”的要求,做到依法、适时、适度,提升引导侦查效果。同时规定对违法、消极侦查的监督制约方式以及违反规范的后果和责任。

(二)多种途径提升自行补充侦查效果

通过检察机关前期的引导侦查取证,打破侦查机关“闭门取证”的现象,绝大部分案件能符合起诉、审判的证据条件。但仍然会存在少量或个别特殊案件,经过侦查机关的原初侦查和补充侦查,取得的证据仍然无法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此时,检察机关应善于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自行补充侦查权力,发挥自行补充侦查在审前程序中的关键作用。

1.细化规范,合理划分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界限。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取证难易程度等,通过制定规范并且与侦查机关签署规范性文件,明确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的界限,加强可操作性。(1)退回补充侦查情形。基于自行补充侦查的从属性和补充性,以及侦查资源、侦查水平、侦查期限等种种限制因素,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数量较多、取证难度较大或者因遗漏犯罪嫌疑人、遗漏犯罪事实等重要事项没有查清、关键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难以排除等情况的,应当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为宜。(2)自行补充侦查情形。一方面,对于仅仅需要核实个别事实和情节、补充个别证据材料的,出于提升诉讼效率角度的考虑,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发现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如因非法取证导致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依法排除的,一般应当行使自行侦查侦查权。

2.善使巧劲,善借外脑,善用外力,助推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侦查资源、侦查人才方面存在的明显短板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行侦查的适用比例和侦查效率。为此,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侦查人才的培养,重视侦查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定期和不定期邀请专家教授和侦查业务专家授课。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自行侦查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经验积累与分享,建立精品案例库,对于自行侦查取得较好效果的典型案例予以提炼升华,让类案引导的“疏淤导流”效果最大化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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