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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政府治理创新

2019-01-26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体制主体机制

李 哲

(中共佳木斯市委党 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4)

[内容提要]“互联网+”作为一种现代信息技术工具的运用模式和思维方式,带来了社会的深刻变革,与这种变革相适应,作为社会主要治理主体的政府也在做出匹配性的变化。这表现在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体制、治理工具和治理机制等方面出现的一系列创新性变化。把握“互联网+”背景下政府治理的这一系列创新性变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人类的思维、生产、生活、学习方式,深刻展示了世界发展的前景。”[1]基于此,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互联网+”行动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核心治理主体,在“互联网+”背景下已不能固执传统的治理模式,它出现了与“互联网+”不断调适耦合的变动趋势,这一变动既是对来自互联网为主体的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被动性压力的回应,也体现出政府对主动抱持前瞻性发展战略的积极性迎合,但无论如何,这一变动都带来了政府治理的创新性变化。

一、“互联网+”革新着政府的治理理念

从宏观上而言,政府的治理理念历史类型大体也可分为三类:统治理念、管理理念与服务理念。当然,从中微观的角度而言,治理理念是复合的、多重的,任一时期都不存在单一的治理理念。在我国的传统社会制度里,政府基本都抱持管制性、利己性、保守性、封闭性的治理理念。

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治理理念与传统社会制度下的政府相比,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民主、公共、开放、参与等成为政府的重要治理理念。“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政府的治理理念再次出现了新的变化。当然,“互联网+”与政府治理的融合,绝非互联网为主的信息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工具性应用那么简单。现代信息技术在深入融合人类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在逐渐颠覆着、改造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模式、哲学理念。现代信息交换传递的即时性、思想交流的平等性、多元主体参与的包容性等特质,使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类主体在审视政府的视角、方式上都发生着变化,这一切都在或主动或被动地推动着政府治理理念的创新性变化。在这一系列变化中,除却既有正确理念的升华外,也出现了新的治理理念,如平等协作治理理念、网络化治理理念等,其中,平等协作理念是政府抱持的平等对待各类公共治理主体,确信公共问题的“善治”需要多元主体相互协作的观念,这一理念在“互联网+”深度融合政府治理之前,是很难产生的。

二、“互联网+”建构起新的治理工具

政府治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个治理信息聚合、分析与扩散的过程。面对各类公共问题,政府需要大量的外在信息来对公共问题的性质、边界、实质等进行清晰界定,在获取了充裕的问题信息后,才能够进行治理工具的建构和选择,唯有此,才能够保证政策工具建构和选择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可以说,信息是政府治理工具创新的基础。

“互联网+”带来了信息搜集、生产、传输、分析、储存与整合利用等各个环节的革命性变革,也为政府治理工具的创新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信息保障。政府可能需要通过实地观察、问询等方式获取有关公共问题的信息,并通过原始的人工方式来对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作为界定公共问题的基础性支撑。但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使信息的获取、分析、整合利用实现了电子化、智能化和便捷化,使政府获取公共问题信息的完整性、便捷性上有了跃进式提升,也使公共问题信息获取的理性程度上大为增强,这为政府开发更多的社会化治理工具提供了前提。过去,政府更多地将公共权力介入、宣传教育、经济刺激等作为治理工具,而现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终端等治理工具的出现,使政府能够开发出政社协作、网格化等治理工具。目前,在许多地方“微治理”颇为流行,所谓微治理就是通过微博、微信等“微平台”,借助民间自发形成的“微组织”,从社会问题的“细微处”着手,治理公共问题的模式。“微治理”的治理平台与“微组织”网络化都需要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撑。因此,没有“互联网+”,这一社会化的“微治理”工具就不可能出现。

三、“互联网+”优化了政府治理体制

“互联网+”带来的政府治理体制的创新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使政府组织结构发生变化。互联网为主体的现代信息技术深嵌政府治理过程,成为政府公共治理必须正视的社会技术环境。为适应这一新的治理环境,政府的组织结构也在出现不同程度的调整,如增加或强化了“网信办”、“信息处”、“网络中心”等职能部门,为政府治理搜集、处理信息,以及维护公共信息;同时,信息传输的便捷化使政府组织内部的信息传递出现去层级化,这也带来了政府整体结构的扁平化,使压缩政府管理层级,扩大管理幅度成为组织结构改革的一个趋势;再次,“互联网+”使政府的公共治理职能也在发生着变化。如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使传统因技术性障碍无法实现监管治理的公共领域,目前被纳入政府的重要职能范畴。如社会舆情监控,运用互联网技术,政府实现了对社会舆情的实时动态监控,这一点在之前是无法做到的。

2.政府决策体制更为科学化、民主化。首先“互联网+”带来了政府公共决策权力的内部分散化。这主要是因为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冲击下,使得上层的决策权力开始有了向中下层分散的可能。同时,使政府不能再独享公共治理信息,政府体制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也在民主观念增强和获取公共治理信息便捷化的背景下,有了更强大的公共决策参与权利意识,使原本由政府独享的公共决策权又出现了向社会分权的趋势,无论内部分权抑或是内外分权,都带来了政府公共决策体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另外,政府决策程序正在接受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冲击。传统上,政府更多的将决策程序内部化、领导化,这致使科学的决策过程出现不同程度的残缺。如:决策的领导一言堂、缺少合法性审查等。“互联网+”使政府的决策程序越来越透明,这倒逼着公民参与、专家论证、领导集体商议等成为不可或缺的决策程序环节,为政府治理的公共决策体制的科学化发展带来契机。

3.公共利益为驱动的主动型行动体制出现。传统上公共治理被认为是政府的事务性领域,政府当仁不让的成为公共治理的唯一主体。政府在治理公共事务的行动上也较多地体现为公共权力的单向度的施用。这种主体的单一性,在信息获取机制不完备的情状下,便形成了政府垄断的以公共权力为驱动的行动体制。这一行动体制带有明显的集权性、封闭性与被动性色彩。“互联网+”融合政府治理,使政府的行动体制发生着变化。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已越来越多地运用互联网思维来看待公共问题的治理,开放、包容与协作理念使得政府已越来越重视和倾向于利用来自社会的多元公共治理力量来推进公共治理,进而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主动型多中心治理的行动体制。互联网技术在这一行动体制的形成过程中,既提供了对公共问题新的思维层面的认知,也供给了使这一体制顺畅运作的技术支撑。

四、“互联网+”引发政府治理机制变革

“互联网+”融入政府治理,带来的政府治理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治理动力机制更为灵活。毫无疑问,政府是公共治理的法定主体,担负着公共治理的法定责任。但政府如何能够更为主动、更具前瞻性地去治理社会各类公共问题,并使公共治理的过程不至于因各种阻碍而迟滞或停顿,这就需要一个健全而持续的动力机制。在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政府公共治理之前,政府治理的动力机制主要是以公共责任为驱动的。如何看待和履行公共责任构成了政府治理机制能否良性发挥作用的基础。而在“互联网+”背景下,政府开展治理的动力已经变得更为多元了。政府的许多公共行为已被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一种随时可能出现的社会舆论压力,为政府治理增添了治理的动力;同时,原本相对封闭的公共治理过程变得渐趋开放,社会公众“自组织”治理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倒逼着政府不得不更为积极主动地主导公共治理过程;使传统上政府单向度的管理演变为治理力量多向流动,治理环节异动不居的情景化公共治理模式,使传统固定化的治理流程变得更具弹性,政府治理的动力机制的运作也变得更为灵活。

2.治理权力运行机制变得更加规范透明。传统上政府独享公共治理权力,政府治理权力的运行机制,基本上是一种被动性的“公共问题”反应机制。但在互联网技术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政府已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主动地去建构、廓清“公共问题”,这使公共治理变得更具前瞻性。这时被动触发型的政府治理权力运行机制逐渐演变为一种主动性的“公共问题”治理预防机制,为政府前瞻性地治理公共问题提供了充裕的信息和精确的分析结果,使有针对性地选择治理工具、科学规范治理过程成为可能。另外,过去那种治理权力运行过程中缺乏监督的现象将得到根本扭转。一种基于互联网为主的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状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也将逐渐建立起来,这使得政府治理权力的运行更为规范透明。

3.信任成为多元治理合作的基础。面对日益复杂化的社会公共问题,政府需要更多地选择与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开展合作,编织起周延的治理网络。在合作过程中,选择什么样的合作治理机制,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现实的治理绩效。互联网为主体的信息技术使政府与社会编制治理网络变得更为便捷化,治理网络幅面更为宽广。“互联网+”背景下,在公共治理主体更为多元、治理主体更具匿名性的条件下,治理的合作机制将更多地根植于“信任”基础,而非公共义务,或是公共责任。这是“互联网+”出现之前公共治理的合作机制所不具备,或者并不突出的特征。

“互联网+”为政府治理带来新变化的同时,也使政府治理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共信息安全的问题;二是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间的悖论;三是政府保守性人格转变的问题。这些都给政府治理的创新转型带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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