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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治理理论视角下警察执法公信力提升研究

2019-01-26陈秋菊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公信力警务

陈秋菊

(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 江苏 南京 210038)

1 引言

根据社科院关于社会心态的调查结果《社会心态蓝皮书: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7)》显示:当前我国的社会信任水平(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也包括对政府的信任)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社会信任困境依然没有扭转,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执法机关,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程度依然堪忧;2018年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当前大多数人民群众在“安全的生活环境”“社会安定有序”“法制”等方面的获得感最强,并且对于未来的这些方面的获得预期和获得渴望也较强。近两年的社会心态研究报告表明:一方面,社会公众自身的一些生活环境安全方面的公共需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在享受安全环境的同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还不太认可,对公安机关还不太信任。具体的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机关执法决策的认知和理解程度与公安机关执法过程的配合和参与过程的差距较大,并习惯于质疑、责备公安执法,带着“有色眼镜”评判这支队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根据公安部网站的统计数据,公安民警每年因公牺牲数大约有400人左右;并且公安民警的工作常态基本是“5+2”“白+黑”,长年累月处于备战状态,身心各方面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公安队伍身心亚健康状态甚至是不健康状态普遍存在。然而,这样一支在和平时期伤亡最大的队伍,却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原因,除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自身原因外,整个社会大环境、社会公众亦是重要影响因素。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须各要素综合考虑,创新目前的警务理念。本文结合社会治理的合作治理理论,系统思考政府部门、社会大环境、公安机关自身及社会公众等多种要素,创新警务合作治理理念,构建社会公众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信任机制,从而提高警察执法公信力。

2 合作治理与警察执法公信力

2.1 合作治理理论

合作治理理论属于公共治理的范畴,是当前构建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新趋向,合作治理理念可以看作人们对于相互之间利益冲突的终结解决方案,在当前高度复杂、高度不确定的全球化、后工业化背景下,人与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个个的命运共同体,在这些共同体里,个体因其资源有限、权力束缚等因素,是不可能单独通过削弱他人的利益来实现自我利益的,明智之举在于选择能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合作。所以,现代理念的合作治理是指:围绕利益问题,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国家、政府、社会、公共部门、人民群众、企业与媒体之间在社会运行中所实现的合作和互动[1]。这种合作强调合法性,合法性来源于多元主体对合作共同体意识形态上的认同、对合作规范的认可和自身作为合作主体的确信;强调自主治理,即多元主体在以公共性原则为支持的民主价值影响下,主动、深度地嵌入公共治理之中;强调责任,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时,要理性兼顾两者,既要坚持相互之间的合作,又要划清主体责任,以避免陷入“集体行为的困境”;强调开放性,即合作治理系统是一个开放的无边界系统,追求合作行为的普遍化;强调公共性,即多元主体按照“公共性”规范和价值去结成“无缝隙合作”的治理状态[2]。

2.2 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2.2.1 警察执法公信力

对于警察执法公信力的理解,重点是落脚在“公信力”上,《现代汉语词典》(2016年第7版)将其解释为使公众信任的力量[3]。警察执法公信力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即警察通过执法行为来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结合警察工作的特点、执法主体、执法结果、执法效果的主体间性,可以将警察执法公信力做以下理解:警察执法公信力即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通过规范开展执法活动(行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获得的社会公众对其执法过程及结果的接受、认可和支持,从而获得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的信服力和认同感的一种能力。这一界定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具有典型的主体间性。其发生在拥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与认知认同公安执法活动的社会公众之间。基础在于公安机关自身,关键在于社会公众对于警察执法的认同。第二,警察执法公信力的获得是带有过程性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获得和维护公信力的直接途径的是其执法活动(或行为)。第三,警察执法公信力既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资源,具有传导性和扩散性[4]。

2.2.2 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来源

警察执法公信力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属性使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从本质上来说,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警察执法的公信力,当国家法律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追求时,就会得到公众的认同和尊重,执法过程得以顺利开展,警察执法公信力自然很高。反之,当国家法律是不适时的或者是违背大众价值追求的,执法就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执法过程必然会不畅,警察执法公信力必然不高。二是公安机关自身塑造。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否规范、高效,执法结果是否公正、法制,民警自身是否有责任感,以及自身是否廉洁都会直接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若符合大众期望,则会获得社会公众的整体性信任,若不符合则会招致公众的反感甚至极端不信任,执法公信力自然就差[5]。三是社会公众的感情认知。警察执法公信力有典型的主体间性,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警察执法公信力实质上是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过程或结果的一种社会心理认知,执法主体的执法过程或结果,客观上是否符合法制、高效、责任、公正、廉洁等,与公众主观上对其执政的信任并不等同,公众的主观确信程度决定着警察执法公信力的高低。四是社会环境的赋予。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的社会环境包括:一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水平及分布状况的影响,二是警察执法主客体以外的外界舆论影响,在信息化时代,这个来源更不应被忽视,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当前存在着“媒体治理”“舆论审判”的现象,对于警察执法活动的评判,公众往往“被媒体牵着走”,而不少媒体为了博人眼球,往往断章取义,颠倒黑白,从而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

2.2.3 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的要素

结合上述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四个来源来探讨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影响要素:一是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否是其能否做到法制的基础,也是底线,所以警察执法公信力的首要要素即要有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二是执法主体。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判断力、执法强制力、执法自制力和执法排除力构成了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的直接因素。三是社会公众。警察执法公信力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不仅是警察客观执法过程或结果的影响力,更是社会公众自身的主观评价、感受和认同力,这也是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因素。四是社会大环境。研究警察执法公信力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自身,局限于社会大众,整体性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是否良好是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根本因素。

2.3 合作治理与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关系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坚持政治民主、文化多元的原则,借鉴合作治理理念,从国家、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层面进行研究。

2.3.1 合作治理理论为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改善提供新视角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统领之下,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创新也势在必行。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政治上意味着民主化,在理念上突出治理而非管理,治理意味着协同合作,并追求善治[6]。在这种大背景下,把治理理论中的合作治理理论带入警察执法公信力方面的研究,无疑为其带来新的视角,即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改善根本不在于强权,不在于国家、警察、社会公众任何单个的一方,根本在于在执法活动中牵扯的国家、警察和社会公众所组成的共同体,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改善根本在于警务的合作治理创新!

2.3.2 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关键源于合作的认同

警察执法公信力作为由国家法律权威、公安机关及其社会公众共同形成的一种影响力和认同力,无疑应该坚持系统的观点来研究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执法理念应该能体现全民的意志,能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能有效的化解社会危机,这些目标的达成需要公众的参与和国家的支持。另外,公安机关所处的时代是高度复杂、高度不确定的后工业社会,社会的每个组成部分没有一个能“置身事外”,相反是一个“共生共在”的共同体。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研究同样也必须持多元主体“合作”的理念,只有源于合作的认同,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的理解和认同,进而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

3 警察执法公信力提升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社会的矛盾多发,社会环境高度复杂,警察的执法活动受到很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如果警察的执法活动不能得到公众的支持,缺乏执法公信力,也许警察连最基本的职责都不能履行,更谈不上维护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势在必行。

3.1 保障警察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之要求

警察执法公信力是一种警察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带有典型主体间性的影响力、认同力。如果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方式、执法程序、执法结果不认同,那么警察执法公信力会比较低,其最直接的影响在于人民群众对警察执法活动的不配合甚至阻碍,从而加大警察执法难度,甚至影响正常执法活动的开展。如果警察连正常执法活动都受阻而无法开展,更不可能担负起所谓的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其最基本职责的承担缺失意味着平安中国建设的基石之缺位,便不可能深化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因此,为了保证警察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切实深化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势必要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

3.2 增强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之要求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影响着警察的执法权威,同样,警察的执法权威也代表着国家法律的权威。当前的警察执法权威并不乐观,警察在正常的执法活动中屡屡受到挑衅、阻碍,甚至出现执法对象对警察的打击报复,“执法难”已成为家常便饭。这样的警察执法权威势必会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面对如此挑战,提高警察执法权威仅仅靠强权肯定是不行的,必须要从根源上重树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认可和信任,提高警察执法公信力,从而增强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加快法治中国的建设。

3.3 改善警察执法环境,加快和谐社会建设之要求

警察的执法活动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当前我国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出现,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正发生重大变化:维权意识增强、自由观念凸显,加之自媒体的冲击,决定了当前的社会大环境非常不利于警察的执法。如果在这种背景下,警察执法公信力也不高的话,那么整个的社会治安秩序将无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将无法保证。在这种环境挑战下,必须要提升警察的执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公众对警察的认可和接受,从而支持警察的正当执法,营造警察执法良好氛围,进而改善警察执法环境,加快和谐社会建设。

4 警察执法公信力缺失成因

警察执法公信力的缺失虽然由不同的原因造成,但是缺失的表现并不是以某个领域、某个角度的孤立问题呈现,而是以一些共性的表现呈现:一是社会公众及媒体对于警察执法的“非理性”关注,特别是对涉警负面信息的“断章取义”和“恶意”传播;二是社会公众与公安机关经常化的直接对抗,特别是在一些非警务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三是警察执法活动的“畏手畏脚”,代表国家法律权威的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战战兢兢、日常执法活动中的如履薄冰都体现着警察执法公信力的缺失。警察执法公信力源自国家、社会环境、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那么上述这些问题的成因也应从政府、社会大环境、公安机关自身、人民群众四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4.1 政府层面的执法公信力缺失原因

根据2018年度“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来看,在全球范围内,中国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达到84%,位居所选取的28个国家信任度调查的首位。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反腐力度逐年加大,中国综合实力的提升,这个满意度反应了在国内整体层面上民众对党中央和政府的认可。但是,对于党中央和政府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对地方政府的认可。从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地方政府处理具体事件的能力较低,某些处理结果不得人心,甚至出现了地方公共安全“危”、社会秩序“乱”、生态环境“脏”、公共服务“难”、官员素质“差”等严重影响地方政府公信力的“负面清单”。负面因素过多,使得地方政府部门陷入“塔西佗陷阱”,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必然不高。

4.2 社会大环境角度下的执法公信力缺失原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该承担的职责大都属于准公共物品,相较于纯公共物品,警务工作具有有限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警务职能提供的过程中存在着“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的问题。当前我国大约有200万左右的警察,相较于我国人口而言,警民比(约1:800左右)在全球范围内是比较低的。就全球的社会治安状况来说,我国是一个以较少警力创造世界范围内社会治安最好的国家之一,从这个角度看,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是比较有效的。然而,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高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使我国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社会发展进程,也意味着西方国家几百年间出现的社会发展问题,我国将压缩在几十年的时间里集中爆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多。这种高度不确定的环境、高度复杂的任务,以及我国公安机关当前“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剧了警务资源“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问题的出现,使得警察执法公信力降低。

4.3 社会公众认知角度下的执法公信力缺失原因

警察执法公信力作为社会公众对警察执法过程或结果的社会心理认知,公众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对于每一位人民群众,等量的警务提供不一定具有等量的效用。另外,近几年舆论存在着“逢警必炒”“逢警必黑”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涉警“负面”事件有着理性和非理性的高度关注和参与。例如6.20宝马车案、周秀云案、济南8.17女狱警打人事件、躲猫猫死、喝水死等具有“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案件,以及其他凡是涉及警察本人或是有公安机关参与鉴定及发声的事件中,人民群众惯性地从消极、非信任的角度来怀疑警察执法的公正性,这其中有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理性参与,更多的是非利益相关者的盲目参与,进而造成事态扩大,不良社会影响加剧,降低了警察执法公信力。

4.4 公安机关自身角度下的执法公信力缺失原因

公安机关及民警是警察执法公信力的主体,也是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的直接因素。我国一直都比较重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及执法规范化建设,于2016年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执法规范化视频培训会,整体而言,广大公安干警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行为有了很大改观,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4.4.1 执法主体方面

《意见》指出要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专业化意味着警察群体要有自己的职业规范、不同的警种要有自己的专业标准。随着《意见》的推行,警务活动日益规范和高效,但仍然存在着问题,如部分警察执法理念缺失,没有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理念,存在着滥用警察裁量权、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再如部分警察执法能力不足,面对当前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转型、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对警察执法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部分警察自身的执法素养偏低、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不足使得执法效率和质量低下,影响了警察执法公信力。

4.4.2 执法行为方面

《意见》明确要求警察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执法过程、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的统一,然而实际警务活动中仍存在着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重上级、轻群众的问题。另外,警察执法过程因其关乎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该讲求效率;警察的执法结果因其代表国家民主价值,应该讲求正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警察执法效率不高、执法结果不公平、不透明的问题屡见不鲜,直接影响了警察的执法公信力。再者,警察执法行为作为准公共物品的提供途径应与群众诉求一致,然而由于我国警察管理体制的影响,公安机关有时“身不由己”地陷入地方政府的城市拆迁、土地征用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性大,且民众又比较反感、抵触的非警务活动中,影响了警察的执法公信力。

4.4.3 执法程序方面

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于警务工作尤其重要。现代警务的本质也是法治警务,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依据及程序正当,而现实情况却是由于程序正当与执法效率之间存在的矛盾性,加之基层警力不足等困境,使得一些执法民警重实体而轻程序,从而造成警察执法权力滥用和执法过程的不公平,引发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降低了警察执法公信力。

5 合作治理理论视角下警察执法公信力提升路径——构建合作型警务共同体

警察执法公信力作为国家、社会环境、公安机关及人民群众相互作用的产物,对其提升需从各个影响要素进行全面把握。本文坚持系统的观点,以合作治理理论为支撑,试图构建合作型警务共同体,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

5.1 警务共同体之感性层面的基本理念:相互承认的法权

从社会治理理论来说,警务共同体的构建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社会服务治理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有效运转得益于合作理念,政府、社会、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取得“共意”是警务共同体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基础,而多元主体之间的“共意”源自相互之间的承认,承认强调的是多元主体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认可,承认不同的治理主体各自独立的法权,在警务共同体中意味着多元主体拥有性质均等的“警务治理权”。在警察执法公信力提升过程中,如果警察执法公信力的主客体之间、警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能够相互承认,多元主体在警务治理中能进行“他在性自我”的角色定位时,那么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将成为“警务共同体”的群治行为。

5.2 警务共同体之理性层面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

根据“冰山效应”,社会公众对公安工作的不支持、不参与,暴力袭警、抗法,习惯性地质疑、责备等警察执法公信力不高的现实表现只是“冰山显角”,而隐藏在“冰山”下的诸如社会文化、群体心理、价值观、公安执法理念、组织认同等才是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的“隐患母体”。所以,构建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的警务共同体,要兼顾解决显层问题的工具理性和消除潜在隐患的价值理性。

5.2.1 工具理性:解决警察执法公信力不足的显层问题

各种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现实需求,对于合作治理理论的研究同样无外,在高度复杂化、高度不确定的社会环境中,单个个体甚至某个群体很难单打独斗地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所以人们开始关注合作,希望通过有意识的合作行为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对于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警察执法公信力而言,同样也不能靠公安机关,或者社会公众,或者市场,或者其他政府机构等一己之力解决的,需要多元主体相互合作、共同提升。

一是在合作型的警务共同体中,多元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警察执法公信力缺失会影响警察执法效能,进而影响公共安全的供给,而公共安全却与每一名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所以,旨在提高警察执法公信力的警务共同体中,多元主体要确信自己的“公信力提升”治理主体地位和角色。

二是警务共同体施行“德法并行”治理方式。对于警察执法公信力治理的德法并行的治理方式,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两方要素上。首先,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其基本属性是“必要的恶”,为了限制“恶”,一要不断“扬善”压制“恶”,“德治”恰是扬善之治,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要强化公安民警的道德修养建设,使其从心理上认可公安机关的定位及角色,从“德”的层面约束民警执法,实现自律;二要不断完善公安机关的制度建设和内部的职能调整,对于公安机关的德治,不能押注于单个个体,而是应该通过德制构建去实现法理形态,即在警务共同体中,公安机关必须在道德理性的基础之上,使道德制度化,通过成文的规章制度、法律规范来限制“恶”。公安机关自身行为的“善”,必然会改善公安民警的执法公信力。其次,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随着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自我意识日益增强,逐渐出现了民众对“法治”的敬畏与对“自由”的向往之间的失衡,这种失衡映射在警察执法公信力层面,主要表现是民众对警察执法的“挑剔”与对自身认知的“自由”之间的失衡。所以,对于社会公众,一要“德治”,体现在通过警务共同体的构建,使公众明确自己是警务活动的主体,通过参与,缩短社会公众的期望与警务实践的差距,改善公众的理念与行为的距离,提高警务活动社会公众的主动性。二要“法治”,通过明确警务共同体的构建规则,清晰其参与途径,使社会公众明确自身在警务共同体中的定位和责任,通过“法治”将社会公众自治和公安机关警务治理结合起来,有利于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高。最后,在警察执法公信力提升的研究中,通过构建警务共同体,坚持“德法并行”,自律和他律合作,补齐短板,从源头上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

三是追求“公平效率兼顾”治理目标。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最直接要素即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最直接来源即执法主体的自身塑造,公安民警执法公信力不高的最直观原因,也正是由于公安民警执法过程的不规范、效率不高,执法结果不公正、不得人心。在警务共同体构建过程中,首先,公安机关必须重视执法公平问题,必须公平地为人民群众提供警务产品和服务,其次,在警务共同构建过程中配备多元主体参与且完善的监督体制、严格的执法问责制度、有效的执法全程控制机制,从而实现提升效率,提高警察执法公信力。最后,合作治理型警务模式要兼顾公平和效率,缺失公平的效率,违背了公安机关存在的价值,必然不可持续;不讲效率的公平,最多是贫困中的平均主义,同样长久不了,与社会主义本质更是背道而驰。如果在警察执法的过程中能兼顾公平效率,将为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客观支持[7]。

5.2.2 价值理性:解决警察执法公信力不足的“隐患母体”

警察执法公信力不高的最根源因素还是隐藏在“冰山”下的,诸如社会文化、群体心理、价值观、公安执法理念、组织认同中的“隐患母体”。警务共同体构建的价值理性就在于从根源上解决警察执法公信不高的土壤。当前,后工业化社会的背景下,高度不确定性、高度复杂化、高度的风险性、多样化的社群需求是这一社会的基本属性特征,社会公众的需要价值观逐渐步入“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社会治理也步入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社会公众的“后物质主义价值观”意味着社会公众越来越主动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越来越向往多元文化;同时,后工业化社会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不同于统治型社会治理的权力意志支配理念,也不同于管理型社会治理的“技术操控”,其是以沟通理性、合作信任的伦理为根基的公共治理。旨在提高警察执法公信力的警务共同体正是结合双方,坚持“公共性”“互惠性”“稳定性”等准则的最合宜的警务治理之途。

一是坚持“公民本位”治理理念。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基础在于社会公众对于警察执法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来源于社会公众的自身感受,所以在构建警务共同体过程中,首先,要树立“公民本位”的治理理念,强化公安机关的宗旨意识;其次,要把群众满不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坚持用权利来制约权力,从而促进公安机关勤政和廉政。

二是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警务共同体,即由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社会组织、公民及私人部门在警务活动中,基于相互承认,依据特定的道德原则和社会规范,通过社会互动结合而成的,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共同的利益需求,以及强烈的认同意识的警务执行集体。公安机关在频发的危机中展开行动,行动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合作[8],进而通过“共建共治共享”提高社会公众参与警务活动的意愿度,提升对警察执法的支持度及警察执法缺陷的容忍度,降低利益群体的反对度。对于公民来说,可以通过“共建共治共享”获得依靠个体无法获得的警务需要满足;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可以更好地提高警务效能,进而从根本上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

三是坚持“共生共在”治理追求。其实警察的执法公信力包含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之中。在风险社会挑战下,以“个人主义”原则构建制度以应对频繁爆发的各种风险显然已经变得更加式微,“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共生共在”的价值日益凸显[9]。警务活动中同样如此,多元主体在根本目的上是共生共在的。在公安机关内部要更新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由内而外树立警察形象;同时也要构建民警执法的社会倒逼机制,以警察执法形象为抓手,通过沟通等方式加强对外部社会意见与公众态度的关注,倒逼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理念的更新,内外结合,对警察执法公信力进行精细化管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其与公安机关“共生共在”的实践现实,通过构建承认、认同、信任的群体价值观、群体心理及社会文化来实现警务共治。

6 结语

警察执法公信力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基石,其程度强弱决定了公安机关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当前,我国警察执法公信力现状(包括社会环境的挑战、公安机关自身执法问题、社会公众的认知)堪忧,造成了警察执法的难度加大、执法成本增加、民警自身压力增大,进而又加剧了警察执法公信力的丧失。这种恶性循环最终会动摇公安机关的合法性,甚至威胁国家安全。解决警察执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迫在眉睫,需要从政府、社会、公安机关及社会公众多方面下手,构建警务共同体,坚持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釜底抽薪,实现人的共生共在,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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