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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概念新认识

2019-01-26程军伟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笔迹痕迹符号

程军伟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3)

1 引言

概念是研究任何问题的逻辑起点,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应从该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入手,进而逐步展开。如果概念界定不清或界定不够准确,则问题的研究就会失去基石。随着我国鉴定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笔迹鉴定问题逐渐成为鉴定领域热议的焦点之一。笔迹鉴定作为传统的鉴定门类,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颇受争议,且面临诸多挑战。因此,若想系统解决笔迹鉴定若干理论和实务问题,厘清笔迹的基本概念是首要之选。

2 笔迹概念观点综述

关于笔迹的概念,学界观点各异,理解不尽相同,如邹明理和李纯实在《笔迹学》提出观点认为:笔迹是手写文字符号的表现形式,是书写动作的反映。笔迹从其形成的要素来看,是人们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动作规范,运用书写工具,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表达一定的意向,书写运动器官的书写动作遗留在纸面上或其他书写面上的动态痕迹。笔迹与书写习惯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是有内在联系的。“习惯”是心理学领域的专门术语,是在动作技能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由动作技能衍生出来的。人类的动作技能很多,一旦学会了某种技能,当其再次实现该种技能活动时,主要的不是由于意识的支配与控制,而是依靠大脑皮层高级神经活动中枢条件反射活动的自动化动作系统,自动地把业已练习过的动作重复表现出来。习惯是在实现动作技能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动作特点或动作倾向,在一定意义讲,习惯是超出某种技能规范动作之外的动作特点或动作倾向。可见,习惯是依附于技能的,是随着技能的形成而形成的,是随着技能活动的实施表现出来的。书写技能是人类的重要技能活动之一,是指人们书写文字符号“自动化”动作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和“完善化”程度。人们在书写文字符号技能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与规范的书写动作不同的种种特点,就是书写动作习惯。笔迹特征就是书写动作习惯的反映[1]。

徐立根在《物证技术学》提出观点认为:笔迹是人们为了表达某种思想,按照文字书写规范,运用一定的书写工具,在纸张或其他物体表面上所留下的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点的一种特殊痕迹。笔迹的这一基本概念是笔迹的本质属性的概括,它蕴含着两层意思:第一,书写习惯是人们在书写文字符号的技能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稳定的动作特点。书写技能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技能,是人们经过不断学习、反复练习而逐渐形成和巩固起来的。当这种技能达到了“自动化”“系统化”“特定化”“定型化”时,即形成了书写动作习惯。第二,笔迹是反映人的书写习惯的手写的文字符号,它是一种特殊的痕迹,从这里可以看出笔迹与书写动作习惯的关系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笔迹是书写动作习惯的表现形式,书写习惯寓于笔迹之中,只有通过笔迹人们才能具体地、形象地感知和认识人的书写动作习惯。正是由于笔迹是书写习惯的外化,所以,认识一个人的书写习惯要从笔迹入手。但是,研究笔迹并不是目的,目的是要通过笔迹认识书写人的书写动作习惯的规律特点,对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2]。

张公正在《司法鉴定学》提出观点认为:笔迹是人们书写文字符号时留下的反映人的书写习惯的痕迹,是人们进行书面语言交流所留下的痕迹。人们为了表达一定的思想,依据某种文字符号,运用书写工具,指挥书写器官进行书写,在书写面上遗留的动态痕迹,称为笔迹。笔迹与书写习惯有着内在的联系,书写习惯是人们书写文字符号的技能活动所表现出来的动作特点,这种动作特点是通过笔迹特征反映出来的,也就是说,书写习惯是通过笔迹反映出来的。笔迹与书写习惯的关系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书写习惯是被反映的客体物,笔迹是这种客体物的反映形象;书写习惯是一种无形的客观存在,它无法直接被人们察见与认识,人们感知和认识书写习惯的唯一途径就是研究它所留下的痕迹,即笔迹。总之,笔迹是书写习惯的反映[3]。

贾玉文在《笔迹检验》提出观点认为:笔迹,通常是指字迹,又称手迹或墨迹,是指亲手写的字或画的画。在理解笔迹的概念时,要注意它是写的字,即不是印的字,但也不是用笔随便留的痕迹;它是一种特有的形象,是我们的视觉所能感知的书写活动的形象,而不是抽象的或虚无缥缈的东西;它是个人所特有的,即每个人的笔迹各不相同,而这种特有性或特定性就表现在一字一画上,体现在每个人笔迹的形象系统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手迹”“墨迹”等概念已被书画、美术界所惯用。而笔迹则逐渐成为文检学的一个专业名词。从专业的角度阐释笔迹的概念,一般可以表述为“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或者说笔迹是个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通过书写活动外化成的文字符号的形象。”广义理解笔迹也包括绘画,画的画也是笔迹,一幅画是否某个人画的,也可以运用笔迹检验的原理和一般方法进行鉴定[4]。

王冠卿在《笔迹鉴定理论与实践新探》提出观点认为:笔迹是人利用书写工具书写的文字符号,又叫手写文字,是由书写动作形成的痕迹,在通常情况下,笔迹是人的书写技能的反映形式,具有书写技能的书写人的笔迹形成过程。书写人运用书写工具,依照书写规范书写在纸面或其他平面、其他物体表面上形成书写运动的痕迹。笔迹是由三个因素形成的。一是书写规范。书写文字是按照文字书写动作规范书写而成的。二是书写器官及书写工具。书写文字通过书写工具书写,或肢体直接运动书写而成。三是书写运动。书写文字是由人体的书写运动器官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书写运动的结果。人既可以用手指通过上肢的运动直接书写,也可以通过书写工具由肢体的运动间接书写。书写的运动器官主要是手,也有人用脚或头(如用口含笔书写)等其他部位肢体作为书写运动的器官。用手以外的书写器官进行书写的情况,常见于残疾人和伪装笔迹书写人的书写活动。另外,笔迹和书法也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两者的内涵不同:书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书写文字符号的方法技巧,二是指美学价值和书写艺术的手写文字的表现手法,包含有关艺术欣赏的意识形态的观念;笔迹则仅指手写文字,是直观的反映。其次,两者能够反映的本质特征和研究角度的侧重点不同:笔迹反映人的书写习惯,不一定反映人的书写艺术修养;书法必然反映人的艺术修养,是为艺术而作。最后,两者的研究目的不同:笔迹是以认定人身同一为研究目的的,书法则是以艺术欣赏为研究目的的。总之,笔迹是书写动作的反映,书法通过笔迹表现出来,也通过书写动作予以实现[5]。

李文在《笔迹鉴定学》提出观点认为:笔迹是人们在交际活动中通过书写行为产生的文字符号,是文字符号的物质现象,是书写材料、书写技能、书写规范三要素的合成。其中,文字是指各个民族创设的表达特定信息的线条图案,符号是指标点符号或数理化等领域专业性计数、计量、公式符号。标点符号是为文字组合服务的,方便识别、理解他人表达的多层次信息。文字与符号不是同步产生的,如汉字是先有文字的,古文中没有标点符号,通过韵律和特定的语气词汇来断句,如“……者……也”“……乎”,所以现代人对传世文言文很费解。但现代文中,文字与符号又是同步出现的,符号已成笔迹重要组件,两者可以合并称为文字符号。简而言之,笔迹就是指手工书写形成的文字符号,包括手写、刻写、摹写、喷涂等多种行为方式。笔迹书写工具有树枝、石块、凿子、以毛笔为代笔的软笔、以钢笔为代笔的硬笔等;书写承载客体材料有岩石、纸张、皮革、布匹等,书写材料有颜料、染料、墨汁等。最常见的书写器官是右手,其次是左手,还有口、脚等器官。随着科技的发展,笔迹的内涵不断在扩大,现代笔迹包括电脑等高科技手段制作的电子签名、复印制作的笔迹、照相制版制作的签名类印章笔迹、扫描后剪辑生成的笔迹等,这些笔迹是根据手工书写笔迹原形加工出来的衍生品[6]。

邹明理和杨旭在《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提出观点认为:笔迹从其内涵的不同,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笔迹是一般所使用的普通概念,广义笔迹是笔迹学、笔迹鉴定使用的特定概念。狭义笔迹概念应当表述为:笔迹是遵照文字符号的书写规范,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书写动作痕迹。狭义笔迹概念必须突出文字符号、书写工具和书写活动三个基本要素。文字符号规范是笔迹概念的首要要素,文字符号以外的痕迹(如工程图线条、绘画线条等)一般不作为独立的笔迹研究和鉴定对象。如果笼统地认为书写活动形成的痕迹就是笔迹,势必偏离笔迹学和笔迹鉴定的主要方向。任何文字符号形成笔迹都要以书写动作作为成痕动力(机械力),同时借助一定的书写工具形成文字符号的动态形象痕迹——笔迹,并按一定规则使之成型构成单字或字母。因此,书写活动是形成笔迹的基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文字符号通过书写活动转移为笔迹,必须借助于书写工具的中介作用,依靠书写者的书写运动器官直接接触书写面形成笔迹的情形仅属个别。所以,书写工具是笔迹产生的重要条件。当然,书写运动器官也属于书写工具。综上可知,将文字符号、书写动作、书写工具和书写动作痕迹作为狭义笔迹概念的本质属性是科学的、全面的,符合概念的一般规则。广义笔迹概念应当表述为笔迹是指书写文字符号所反映出来的书写动作痕迹及其内容,以及两者之间所显示的空间位置关系特点的总和。广义笔迹的概念反映了现代笔迹鉴定的全部内容和笔迹学研究的整体对象,在笔迹鉴定和笔迹学领域,实际上所研究的笔迹范围和鉴定所涉及的对象,除了文字符号书写动作痕迹本身以外,还有与之相伴而生的文字布局空间位置痕迹、书面语言现象痕迹,这三个方面的痕迹反映了文字符号书写人各个方面的特点,共同构成个人书写习惯的总体特性,成为笔迹鉴定认定文字符号书写人的科学依据。文字符号书写动作痕迹即狭义笔迹,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主要表现(书写动作习惯的表现),是笔迹鉴定的主要对象;书写动作痕迹所显示的文字内容,即书面语言痕迹现象,是书写人书写习惯一个方面的表现,是笔迹鉴定的对象之一;文字符号书写动作痕迹及其内容在书面上的分布状况——空间位置关系,即文字布局痕迹,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笔迹鉴定不可忽视的对象。作为狭义笔迹的文字符号书写动作痕迹,是笔迹鉴定认定书写人的主要依据。通常情况下,仅凭书写动作痕迹就可以完全认定文字符号的书写人。书面语言和文字布局痕迹现象,在书写文字领域是由狭义笔迹派生出来的,依附于狭义笔迹而存在,是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一个方面,是笔迹鉴定的辅助依据[7]。

3 笔迹概念观点评析

上述关于笔迹概念的各种表述,是我国不同时期笔迹学领域学术研究成果的再现,评价分析其优劣,不仅可以总结学科研究发展的规律,对正确把握学科研究发展的方向也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邹明理和李纯实在《笔迹学》关于笔迹概念之观点主张:笔迹通过“手写文字符号”表现出来;笔迹反映“书写动作”;笔迹是“动态痕迹。”这种观点具有时代特点,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的不断涌现及更新换代,手写文字符号之复印件、传真件或者其扫描打印件是否属于“笔迹”或笔迹鉴定范畴,是否反映嫌疑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点,真值得当下学者们思考。在鉴定实务中,笔迹之复印件、传真件或扫描打印件屡见不鲜,但其作为文字符号却非书写形成,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书写动作习惯特点,由此导致“反映书写动作习惯”的笔迹复印件、笔迹传真件或笔迹扫描打印件是否属于该概念下的笔迹范畴便自然会引起争议。另外,关于“笔迹是动态痕迹”的观点也值得探究。动态痕迹一般与静态痕迹相互依存,是痕迹学领域关于痕迹的两种类型。动态痕迹,通常是指痕迹在形成过程中造痕体与承痕体的接触面发生水平移动而形成的痕迹;静态痕迹,则为造痕体与承痕体的接触面未发生水平移动而形成的痕迹。这两种痕迹反映的都是造痕体的表面结构特点,一种是动态的反映,一种是静态的反映。笔迹是痕迹毫无争议,在其形成过程中,书写工具与承受物面不断地进行着水平移动也是事实,因此,作出“笔迹是动态痕迹”的界定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是这种动态痕迹并不是造痕体表面结构特点的动态反映,与痕迹学领域关于动态痕迹的概念界定有着质的区别。其反映的不是书写工具作为造痕体的表面结构特点,而是书写人的书写动作习惯特点,即笔迹作为痕迹的一种,其所反映的本质特点是动作习惯,尽管是通过作为造痕体的书写工具而形成的,但实质则反映人的动作习惯。因此,强化其是“动作习惯痕迹”较“动态痕迹”更能揭示其本质。

徐立根在《物证技术学》关于笔迹概念之观点依然强调“笔迹是手写的文字符号”,忽视了“文字符号若不是手写形成(如复印形成、打印形成等),但依然反映书写习惯,那么此时的文字符号究竟是否还为笔迹”问题的解决。认为笔迹是一种特殊的痕迹,尽管克服了“笔迹是动态痕迹”的不足,但并未从本质上揭示笔迹这种痕迹的特殊性。将笔迹与书写习惯的关系比较清楚地揭示出来,是该概念的一种进步,但也出现了新的争论,即“书写习惯”和“书写动作习惯”能否等同?两者是何种关系?笔迹究竟是书写习惯的反映还是书写动作习惯的反映等。

张公正在《司法鉴定学》关于笔迹概念之观点同样具有时代特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可以通过现代化的通信工具进行,如手机、有线电话等,QQ和微信等软件的诞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因而界定“笔迹是人们进行书面语言交流所留下的痕迹”,显然已不符合时代潮流。关于“笔迹与书写习惯的关系”的表述,即笔迹与书写习惯的关系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书写习惯是被反映的客体物,笔迹是这种客体物的反映形象。此观点很好地揭示了笔迹与书写习惯的关系,揭示了笔迹作为一种特殊痕迹的本质属性,即笔迹是反映书写习惯的一类痕迹。

贾玉文在《笔迹检验》关于笔迹概念之观点主张:笔迹是“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形象”;笔迹是“写的字”,而不是印的字,也不是“用笔随便留的痕迹”;“绘的画,也是广义的笔迹。”分析之,会使人产生如此疑问:“写的字”如果经过复印或扫描打印所形成的“字”为何就不是笔迹呢?它同样反映书写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是书写人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形象。实践中该如何确定“书写人用笔留下的痕迹”是“随便留的痕迹”不具有可操作性?是不是能够反映书写人个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文字符号就不是随便留的痕迹,即为“笔迹”?而不能反映书写人个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文字符号就是随便留的痕迹,即不是“笔迹”?此种对笔迹的概念解读显然有失偏颇,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关于“绘画”是广义笔迹的理解也值得商榷。

王冠卿在《笔迹鉴定理论与实践新探》关于笔迹概念之观点同样强调“笔迹是手写文字”,但从笔迹形成的视角对笔迹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和界定,与其他学术观点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尤其认为“笔迹在形成过程中不仅仅只通过书写工具形成痕迹,书写器官(如手、脚、口等)同样也能直接形成痕迹”;另外,将书写规范确定成为笔迹形成的要素之一,具有独创性。书写规范是书写人书写文字符号的统一标准,由于每个人对标准的掌握程度各有差异,进而形成不同人不同的书写动作特点,这些特点通过笔迹相关特征表现出来,成为笔迹鉴定的依据。如此研究笔迹,打破了“笔迹是人们在书写文字符号活动过程中由书写工具所形成的痕迹”之传统,对于笔迹鉴定任务的拓展也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即笔迹鉴定应首先解决笔迹是如何形成的事实。关于“笔迹和书法有着本质区别”的论断,其实意义并不大,因为书法字迹本身就是笔迹,书法是书写的技巧方法,书写技巧方法所形成的文字符号反映书写人的书写动作特点,本身就是一种习惯特点,是一种艺术价值方面的欣赏。笔迹和书法是不同层面的两个概念,区分两者之异同,价值存疑。

李文在《笔迹鉴定学》关于笔迹概念之观点很显然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笔迹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但同时也会产生诸多歧义。先暂且将“衍生品笔迹”是否手工书写形成的前后矛盾表述搁置一边,先来分析“人们在交际活动中通过书写行为产生的文字符号”是否一定就是笔迹。以微信和QQ软件为例,众所周知,这是新时代人们交际活动的主要方式,书写人借助手机或电脑选择“手工书写”输入法,所产生的文字符号可能会是宋体或仿宋体等印刷字迹,这些文字符号并不能反映书写人的书写动作特点,定义其为笔迹显然不够严谨;再如,人工智能机器人利用毛笔根据书写人输入的文字符号信息所形成的文字符号,作为“衍生品笔迹”,究竟能否全面反映书写人之书写习惯特点?复印制作的笔迹、电脑等高科技手段制作的电子签名或者照相制版和扫描复制而成的笔迹等,都只是笔迹形成的方式,可以从外延方面将其纳入笔迹概念范畴,但不能因其形成方式非手工形成而将之排斥。笔迹究竟应该是什么?该如何科学定义?答案是肯定的,即必须应揭示笔迹的本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笔迹内涵的无限拓展,定将给笔迹鉴定提出新的挑战。

邹明理和杨旭在《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关于笔迹概念之观点与前述观点相比较,最具先进性,几乎克服了前述不同阶段对笔迹概念界定的所有缺陷,充分体现了学科研究发展的规律,更加符合现实所需且契合科学技术发展的步法。依据笔迹的内涵将笔迹概念分成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且较前述观点更具先进性。那么是否依此对笔迹概念进行界定就一定科学和合理呢?笔者对此有不同见解。众所周知,概念是由内涵和外延组成的,笔迹的概念一定由其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才算科学合理,“笔迹”作为专用名词,其内涵应是确定且独有的,其特殊性决定了笔迹概念区别于其他概念。而依据“笔迹内涵的不同”将笔迹分成广义和狭义,本身就违反了逻辑学关于概念组成的基本原理。借用此观点,以广义笔迹的概念为例,该观点主张“广义的笔迹包括文字符号书写动作痕迹、书面语言痕迹和文字布局痕迹,文字符号书写动作痕迹为狭义的笔迹,书面语言痕迹是书写动作痕迹所显示的文字内容,文字布局痕迹则为文字符号书写动作痕迹及其内容在书面上的分布状况、空间位置关系。”其实,笔迹并非“包括”文字符号书写动作痕迹、书面语言痕迹和文字布局痕迹,而是笔迹这种痕迹一旦形成,就能“反映”书写人书写动作特点、书面语言特点和文字布局特点。书写动作特点是书写人书写文字符号活动过程中所独有的,书面语言特点和文字布局特点则不然。因为,印刷打印字迹同样能够反映撰写人的书面语言特点和文字布局特点。基于此,主张“书面语言痕迹和文字布局痕迹”为广义笔迹的重要组成就不够科学。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广义笔迹的概念几乎反映了现代笔迹鉴定的全部内容,狭义笔迹的概念作为传统认知固然重要,但是否打破或丢掉传统就一定错误呢?在当下各个领域都在追求创新的时代,这个命题值得笔迹学界思考。对此,笔者认为,任何传统若与现实出现明显冲突,打破传统则成为必然。

4 笔迹概念新认识

通过上述对我国不同时期关于笔迹概念的逐一评析,不难看出,笔迹鉴定学科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态势,笔迹概念从最初的简单罗列描述,到后来的分门别类解读,直至新近的丰富完善改进,这都是一代代笔迹人潜心研究和努力探索的结果。但是,随着鉴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产品在各个领域的涌现,笔迹鉴定领域许多传统认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笔迹的概念需要注入新的理解。概念是在人头脑里所形成的,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任何一个概念都具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并随着主客观世界的发展而变化,笔迹的概念亦是如此。

纵观不同时期关于笔迹概念的观点,“笔迹是痕迹”是达成共识的,但笔迹是怎样的一类痕迹?其本质属性如何?需要深入解读“痕迹”及“笔迹这种痕迹”之内涵。是否所有的痕迹都是笔迹?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究竟哪些痕迹才是笔迹呢?这就需要界定笔迹这种痕迹的外延。

4.1 痕迹概念的哲学认知

痕迹的概念一般被认为是痕迹学所研究的范畴,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分,广义的痕迹是指现场一切物质变化形态,包括数量的增减、位置的移动和性质的变化等;狭义的痕迹则是指根据其形态学特征能够用于检验鉴定的物质变化形态。但从哲学层面对痕迹进行研究,痕迹通常是指正在存在、曾经存在的物质与意识的反映。痕迹不是物质与意识本身,而是其“反映”。这种“反映”必须通过中介物质和承载物才能得以实现,被反映的物质和意识称为“造痕体”,承载“反映”的物体称为“承痕体”,借助于传递信息的物质称为中介物质或简称“介质”。以上三者因某种原因、条件而组成一个有机的过程系统,相互作用,发生能量转换、微量物质转移、物体外部形态或内部结构改变,使造痕体的某些属性“反映”到承痕体上形成痕迹,即痕迹与造痕体的某些属性形成对称关系、因果关系、内在与外在的关联。因此,痕迹存储着与其相关的物质与意识的信息[8]。

以传统痕迹为例,手掌作为造痕体在承痕体上形成痕迹时,“反映”的属性内容为“手掌与承痕体接触面的表面结构特点”及“手掌表面物质成分(表皮脱落、汗液和油脂)结构特点”等;脚掌作为造痕体在承痕体上形成痕迹时,“反映”的属性内容为“脚掌与承痕体接触面的表面结构特点”、“行走习惯特点”及“脚掌表面物质成分(表皮脱落、汗液和油脂)结构特点”等;工具作为造痕体在承痕体上形成痕迹时,“反映”的属性内容为“工具与承痕体接触面的表面结构特点”及“工具表面物质成分(工具表面粘附物、脱落物)结构特点”等;枪支子弹作为造痕体在承痕体上形成痕迹时,“反映”的属性内容为“枪支子弹各自与承痕体接触面的表面结构特点”及“枪支子弹表面物质成分(枪支子弹表面粘附物、脱落物)结构特点”等。不能因为手印这种痕迹在形成以后不能完全或部分“反映”手掌表面结构特点,而否定其为“手印”的事实,不能完全或部分“反映”手掌表面结构特点的手印,在检验过程中可能会在“物质成分结构特点”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掌表皮脱落物的发现提取,可以进行DNA鉴定等;其他痕迹以此类推。笔迹作为痕迹的一种,一定也是造痕体某些属性在承痕体上的一种“反映”,其所反映的属性内容成为笔迹概念内涵的核心组成。

4.2 笔迹概念的内涵新解

借用哲学及痕迹学对痕迹的上述研究成果,不妨对笔迹这类痕迹进行分析。笔迹作为造痕体某些属性在承痕体上的一种“反映”,首先,应确定造痕体本身,正如前述学者观点认为“形成笔迹的造痕体应为书写工具和书写器官”。笔者对此完全认同,书写工具可以是硬笔工具、软笔工具、树枝、石块或者智能机器臂等,书写器官一般只能是手、脚或者四肢本身,口或头书写文字符号必须也得借助其他书写工具予以完成。其次,承痕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统称其为“书写物面”,也毫无争议。另外,造痕体在承痕体上形成痕迹时的中介物质也是不可忽视的要素,有时形成痕迹时有中介物质,有时却没有中介物质。例如,书写人手持树枝、石块在沙滩上形成痕迹就不存在中介物质,手持铅笔、圆珠笔、毛笔或钢笔在纸张上形成痕迹时则均有中介物质,中介间物质有与无的区别、物质成分的异同等都是分析笔迹这种痕迹形成方式的主要依据。最后,需要重新认识关于造痕体在承痕体上所“反映”的内容属性,这是关键,也是笔迹概念内涵之本质。当造痕体是书写工具时,要形成笔迹这种痕迹,书写工具必须借助一定的力才能完成,这种力有时是人的肌力,有时则为机器的机械力。书写工具借助人的肌力形成的痕迹不仅会反映书写工具本身的特点(如工具的种类特点、工具在承载体上遗留的物质成分结构等),同时也能够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点等[9];书写工具借助机器的机械力(如智能机器人机器手臂手持毛笔等书写工具书写文字符号)形成痕迹时,尽管在程序设计上是模仿原始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完成整个动作的,但这种书写习惯经过信息输入传导已经存在极大的变化性,并不能完全反映原始书写人书写习惯的本质,此种情况下,是不能真实反映书写习惯特点,但依然能够反映书写工具的种类特点等。当造痕体是书写器官时,要形成笔迹这种痕迹,书写器官往往是手指或脚趾等,此种情况下要么通过中介物质形成痕迹(如手指、脚趾粘附血迹、墨迹等形成痕迹),要么不需要中介物质直接形成痕迹(如直接用手指、脚趾在沙滩上写字),这时痕迹能够反映书写器官自身特点及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点等。需要强调的是,通过脚趾夹持书写工具所形成的痕迹应归属于书写工具类造痕体。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笔迹这种痕迹并不仅仅反映书写习惯特点,还能够反映书写方式方法特点和物质成分结构特点等,这是笔迹概念内涵之本质。不能因书写习惯特点没有得到充分反映就否定这种痕迹是笔迹,界定“笔迹是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点的痕迹”也不够全面,因为“反映与否”是人的认识层面的问题,任何痕迹都能反映属性特点,只不过因人类认知水平受限而做出“没有反映”罢了,人工智能机器人机器臂借助书写工具书写的字迹、胡写乱画或随意书写的字迹就是如此,这些字迹在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点方面并不明显,但在反映书写方式方法特点和物质成分结构特点方面却更为突出,且依据这些突出反映在解决此类笔迹形成方式方面具备一定的鉴定价值。

4.3 笔迹概念的外延扩充

以上从笔迹的形成及所反映的属性内容分析了笔迹概念的内涵,关于笔迹概念的外延,即哪些痕迹属于笔迹的界定问题,应结合新时代技术发展现状及鉴定实践所需进行分析。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笔迹鉴定实务工作中,通常会遇到如前述“衍生笔迹”——复印件笔迹、传真件笔迹等,这些所谓的“笔迹”从形成方式来看,都不是书写人书写形成,而是借助机器的机械力所形成,但却都能够反映原始书写人之书写习惯特点,司法实践中将此类“笔迹”作为鉴定对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否定其为“笔迹”的事实已不符时代之要求。但是,对此类笔迹而言,鉴定人作出“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是同一个人书写”的鉴定意见也存在明显错误,因为其本身不是书写形成,而是复印或打印形成,又何以做出是或不是同一人书写呢?可是,通过对此类笔迹的检验,解决其为“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其为“打印形成”或“复印形成”则成为鉴定常态。再如“人工智能机器人机器臂借助书写工具(如毛笔)在纸张上所写的字迹”,其本身是书写形成,但又不是“人”而是机器书写形成,否定此类字迹为笔迹也存在明显错误。在鉴定实践中,若果真遇到此类检验对象,首先应先行解决其形成的方式,即由人工智能机器人书写形成还是由人书写形成的问题,若为人书写形成,再通过特征比对解决人身同一认定问题,这将成为以后笔迹鉴定之既定程序。

关于随意书写的文字符号是否属于笔迹的问题,结合前述关于笔迹内涵的分析,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因为随意书写的文字符号可能并不能全面或部分反映书写习惯特点,但其能够反映书写工具的种类特点和物质成分结构特点等。以书写工具为例,不管是硬笔工具、软笔工具、树枝、石块或者智能机器臂等,都能在承痕体上形成“反映”,不同工具种类“反映”的内容属性一定会有区别,硬笔工具可以依据笔画的粗细、有无分叉及墨迹成分等分析种类,软笔工具尽管不能反映笔力特点,但可以依据脱落的软笔笔毛、笔画的粗细分析种类。将随意书写的字迹排斥于笔迹概念外延之外是完全错误的,哪怕随意书写的只是一个“点”画,同样也不能全面反映书写人之书写习惯特点,但其为笔迹的事实并不能被否认。

5 结语

通过上述对笔迹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全面分析,不难看出,界定“笔迹是书写人书写形成、笔迹是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痕迹、随意书写的字迹不是笔迹和依据笔迹这种痕迹一定能够进行人身同一认定”等传统认识或观点,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越来越需要我们对其重新认识。新时代,新发展,笔迹概念应有新的解读。笔迹作为痕迹的一种,不仅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点,还能反映书写方式方法特点和物质成分结构特点等;以复印、打印或智能机器人书写等方式形成的“衍生笔迹”及随意书写的文字符号等随着鉴定实务的需求亦应纳入笔迹鉴定范畴。希望上述解读能够丰富笔迹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动笔迹鉴定学科繁荣发展,为笔迹鉴定实务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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