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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回顾与展望

2019-01-26张祎娜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工作

张祎娜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一、新中国70年宗教活动有序开展

新中国70年,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障,宗教活动总体平稳有序,宗教关系积极健康,宗教界不断探索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宗教获得前所未有的生存空间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尽管后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破坏,但1982年《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再次确认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政策,宗教生存的社会环境得到改善。随着改革开放发展,各项宗教政策得到落实,各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恢复了活动,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生存空间,在宗教人口、信众结构、宗教格局等很多方面都有了新的变化。

一是信众增长。1956年周恩来接见外宾时谈到,我国信教人数“差不多有一亿了”。2018年《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中谈到,“我国信教公民近2亿,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以基督教为例,官方史料称,1950年前后基督徒约70万人(指登记受过洗礼的),1982年有300万,1997年有1000万,2004年有1600万,2010年有2305万,2018年有3800多万,70年间获得50多倍的增长。

二是信众整体结构发生变化。即由过去信教者中“老人多、妇女多、病弱者多”的“老三多”结构,向“中青年多、文化程度高者多、社会地位高者多”的“新三多”结构转变。有学者甚至用“白骨精”(白领、社会骨干、精英人士)来刻画近几十年中国信教群众内部社会结构变化的历史走势。①邱永辉:《中国基督教研究的再研究报告》,金泽、邱永辉主编:《中国宗教报告(200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99页。过去我们认为信教的根源是贫穷和愚昧,现在无论贫穷或富有都有可能信教。

三是宗教格局变动。随着宗教的全球化运动不断开展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宗教的流动性增强,宗教地理布局出现新的面貌。例如,随着穆斯林到南方经商、打工,大量涌入某些原本没有或极少穆斯林的南方地区,形成伊斯兰教南下的局面。延续多年的“五大宗教”格局被突破,“教内有派,教外有教”的态势正在萌发,“五大宗教”之外其他宗教的实际存在成为不容置疑的现实。②卓新平:《当代中国宗教研究:问题与思路》,金泽、邱永辉主编:《中国宗教报告(200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7页。如摩门教、巴哈伊教等原本我国没有的宗教已出现。一些民间信仰的场所和信众数量也比较庞大。人们开始突破建制性宗教的狭隘视野,用“大宗教”的眼光来审视民间宗教或民间信仰,将其作为中国宗教的一种重要形态予以关注和研究。③段德智:《新中国宗教工作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17页。

究其原因,一是宗教存在有其认识根源、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人类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的水平远未达到消除宗教存在根源的程度;二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给宗教提供了社会环境;三是中国在社会深度变革中由单位社会向个人社会转型,价值观念趋于多元,宗教成为供人们解决精神寄托问题的选项;四是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宗教的全球化、网络新媒体的运用给宗教传播提供了便利。

(二)宗教不断适应社会,实现自身转型

一是注重自身建设。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大宗教都成立了爱国宗教团体。随着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进一步深入,各大宗教都建章立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如中国道教协会数次修订《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先后制定《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1989年)、《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关于正一派道士受箓的规定》(2001年)、《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2007年)、《道教宫观管理办法》《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2010年)、《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道教宫观规约》(2015年)等规章制度和办法。其他宗教亦如此,使自身建设更趋于合理和具有时代气息。

二是积极服务人间社会。宗教的首要元素是神圣信仰,但就宗教的社会性而言,任何宗教都必须以自己的方式参与社会、服务社会,这是宗教存在的社会合法性基础,是其生命线所在。宗教慈善是宗教参与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适应社会的方式与体现。近些年宗教界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在医疗救助、救灾扶贫、捐资助学、关注特殊人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从2012年起,宗教界依据《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每年开展以“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为主题的“宗教慈善周”活动,捐款捐物数额超过10亿元。这是宗教团体实现现代转型、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

(三)宗教本土化与走向世界相交织

一是在本土化方面取得很大进展。新中国初期,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的任务是努力“割断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去殖民化”,道教、佛教、伊斯兰教主要任务是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去封建宗法性”,目的是变成“新的社会团体”。进入新世纪,宗教本土化主要体现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如《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不仅强调教会的普适性,而且强调教会的地方性;《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坚持独立自主办教和民主办教原则,按本土化的方针推进牧灵福传事业。各大宗教都努力对教义教规作出契合国情和时代要求的阐释,如佛教界、道教界开展讲经交流活动,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工作,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尤其中央2015年提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之后,各大宗教都制定了“中国化方向五年工作规划纲要”,不断致力于中国化。

二是走向世界,对外交流日趋活跃。宗教具有国际性,我国宗教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与各国宗教具有国际联系。1982年中央19号文件提出,“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①《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4年,第71页。我国各宗教组织都把开展同国际宗教组织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流、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作为基本任务之一写进章程。尤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宗教界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在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国家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国宗教界已经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建立友好关系,开展不同宗教和文明的对话交流。

二、新中国70年宗教工作经验总结与创新发展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宗教工作经过积极探索、蒙受挫折、拨乱反正、稳步推进、开拓创新等不同阶段,确立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探索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处理宗教问题的道路。这既不同于古代范式,也不同于苏联模式和西方模式,而是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华文明政教关系传统、中国宗教工作实际相结合,较妥善地解决了“社会主义与宗教”的政治难题。

(一)认识论前提:不断深化对宗教长期性和群众性的认识

一是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是否长期存在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工作面临的问题。对于历史上的统治者,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不是他们考虑的问题。对于普遍信教的国家,不存在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这一问题。但社会主义者是无神论者,认为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自己。因此,无神论的执政党如何与有神论的宗教相处,成为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要问题。我国宗教工作70年的曲折经历以及所取得的成就表明,最关键的是深刻理解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特殊属性——宗教存在的长期性。1956年毛泽东在同藏族人士谈话中强调:“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①毛泽东:《同藏族人士的谈话》(1956年2月12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页。1957年随着“左”的思潮的泛滥,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进程受到干扰。后来宗教工作拨乱反正,1982年19号文件阐述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江泽民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宗教的最终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对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长期存在这一属性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卓越贡献。

二是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群众性。周恩来不断强调宗教的群众性。1951年他在统战部举行的茶话会上谈到天主教问题时指出:“对于天主教徒也要做工作。我们知道,天主教徒里边有不少是受了梵蒂冈影响的人,还有一些是带有反动意识吃洋饭的人。但是天主教有几百万教徒,这首先就是个群众问题。我们不能把几百万信天主教的人都看做是吃洋饭的。如果这样说,一定会脱离群众,因为这边有很多是劳动人民。”②周恩来:《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举行的茶话会上的讲话》(1951年1月20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01页。毛泽东1961年接见班禅时指出,“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③毛泽东:《同班禅的谈话》(1961年1月23日),罗广武编著:《新中国宗教工作大事概览(1949-1999)》,北京:华文出版社,2001年,第223页。习近平进一步明确强调,“群众性是宗教的主要特征之一”,“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要把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两条基本原理。④段德智:《新中国宗教工作史》,第 353 页。

(二)法律基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

回顾70年我国宗教工作的曲折历程,坚持和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是一条宝贵经验。

一是认识到宗教特殊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不仅包括宗教观念、宗教情感,还包括宗教活动、宗教组织。宗教往往可以调动巨大的社会力量。宗教因素使民族问题更趋复杂,会出现特殊的两重性:一方面,它强化民族凝聚力,成为民族神圣的旗帜;另一方面,它强化狭隘民族主义和排他性,容易被黑暗势力利用,当狭隘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结合时,会爆发很大的破坏力量。①叶小文:《中国破解宗教问题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年,第71页。另外,宗教容易被当作政治工具利用。江泽民指出:“从宗教产生之日起,各种政治势力就把宗教当做一种重要手段,或者以宗教的名义,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②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77页。宗教作为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只要宗教组织和活动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就应当纳入政府管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二是逐步建立了宗教事务法律制度体系。1982年宪法相较于1954年宪法增加了较多关于宗教方面的内容。1991年中央制定的6号文件首次正式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就依法管理的内容、目标和方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199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等相关部门还颁布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一系列配套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制定了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单项规章。2017年国务院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修订。我国宗教事务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全面的宗教事务法律制度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习近平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总之,必须持续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离开宗教工作法治化,宗教工作不可能健康有序开展。

(三)思路原则:既反“左”,又反右,坚持“导”

一是认识到宗教功能的二重性决定了既要反“左”又要反右。宗教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70年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宗教社会功能的二重性,坚持既反对右的倾向,也反对“左”的倾向。我国宗教工作蒙受挫折,尤其是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之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肆意践踏,宗教领导部门和管理部门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宗教组织活动基本全部停止,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才得到改观。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一味反右,放弃了对“左”的思潮的批判。1980年邓小平在同十世班禅谈到西藏发展时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③转引自叶小文:《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入党章》,《中国宗教》2008年第1期。1982年中央19号文件强调“为了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当前主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错误倾向”。④《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 58-59 页。

二是坚持引导。1993年江泽民强调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党的宗教工作中的核心地位。“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⑤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3页。此后中央先后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社2006年10月18日;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社2007年10月24日。2015年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2016年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再次阐述了“导”。“导”相比“收”和“放”无疑是正确的。关键是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引导”的思路和原则明确了政府不是包办宗教内部事物,不是放任自流,不是与宗教做斗争。

三是坚持中国化方向。习近平提出一个重要论断,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核心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国宗教,用中华优秀文化涵养我国宗教文化。这一论断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客观实际相结合,进一步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发展的深度与广度。

(四)政治保障: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加强党的领导

一是从政治高度看待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问题。宗教渗透是政治问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宗教问题。邓小平强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②邓小平:《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1989年12月1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8页。1982年中央19号文件把“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渗透明确地诠释为“坚决抵制国际宗教反动势力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和“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③《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0页。2001年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在这些年的国际斗争中,敌对势力往往利用宗教问题向我发难。他们加紧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企图搞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④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文选》第三卷,第390页。中央充分意识到宗教渗透的政治本质,并在此次会议上明确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党的宗教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提出来。这是确保我国宗教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一项基本方略。

二是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首先是提高全党对宗教工作特殊重要性的认识。1993年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2016年习近平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其次是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从战略高度认识宗教问题,加强党的领导,是宗教工作的政治保障。

三、新时代中国宗教工作的展望

新形势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支持我国宗教中国化、现代化,实现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宗教加快现代化转型步伐

一是加快宗教组织的现代化转型。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登记成为非营利民事法人。此前,宗教活动场所存在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等诸多乱象。法人化改革后,需按照章程要求进行更为规范、严格的自我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物公开等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这将促使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推动其现代化转型。

二是加大教风整治力度。正如2019年2月4日世界天主教教宗方济各与艾资哈尔大伊玛目艾哈默德•泰伊布共同签署的《阿布扎比宣言》所称,“这些悲惨的现实是偏离宗教教义的结果。它们源于对宗教的政治操纵以及那些在历史进程中利用了男女心灵中的宗教情感力量,这样做是为了实现一些政治、经济、世俗和没有远见的目的”。宗教界应时刻加强教风建设,进行自我革命,勿把宗教当遮羞布,勿偏离宗教的本质。

三是加强宗教界文化思想建设。鼓励宗教界创新教义教理,依据时代精神和中华传统,实现神学理论的现代转型。挖掘整理研究丰富的宗教文化资源,在哲学、伦理学、心理学、文献学、医药学、文学、艺术、民俗、养生等领域贡献有价值的成果,推动精神文化建设。中国宗教强烈的文化性决定其可以很好地发挥文化功能,中国宗教活动重心不在政治与经济舞台而在社会文化,要坚定地走哲理化、伦理化、艺术化道路,继续为中华文化繁荣做贡献。①牟钟鉴:《当代中国特色宗教理论探讨》,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5页。总之,要引导信众摆脱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世俗化、庸俗化、迷信化等倾向,促使宗教向人文化、道德化、理性化转变。

(二)实现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切实推动宗教管理从管控管制型向引导型、服务型转变,推动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从单一管理主体转向管理主体多元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宗教管理要从主要依靠党委、政府的单一主体管理拓展到多元主体治理。除了党和政府积极引导,宗教界要发挥独立性和积极性,同时还需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将宗教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体系,用社会公法把宗教涉俗事务管理起来。总之,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宗教界、社会力量各个层面治理主体的有效功能,通过治理主体各归其位、在参与管理中协调合作,各尽其能、良性互动、有序循环,实现我国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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