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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契合新时代要求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

2019-01-26刘霞

中国工运 2019年4期
关键词:审理仲裁审判

文/刘霞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的委员们提出,应尽快在法院普遍设立劳动法庭,这已是总工会界委员连续多年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从去年回复“在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关方案,逐步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专业化”,到今年给出了“将认真研究关于普遍设立劳动法庭的建议”。这些建议和回复,为推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指明了可行的方向。

国外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的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从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构看,德国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构以1926年颁行《劳动法院法》为界,分为两个阶段:以前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贸易和商业法院进行审理,之后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法院审理。德国劳动法院分为三级:地方初审劳动法院处理一审案件、地方上诉劳动法院处理二审案件、联邦最高劳动法院处理三审案件。法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根据《法国劳动法典》设定,一审法院是劳资调解委员会。个人争议由个人劳资调解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由地区或全国调解委员会处理。二审法院是高等法院社会法庭。对劳资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社会法庭。三审法院是最高法院社会法庭。对高等法院的判决仍不服的,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社会法庭。此外,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时,如果选择仲裁程序,当仲裁裁决越权或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国最高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从劳动争议司法处理程序看,德国劳动法院审理劳动案件的程序包括调解、判决等,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即行判决。一审程序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来自雇员和雇主的名誉法官组成,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出庭,也可以委托代表出庭参加诉讼。二审程序中法官的组成和第一审程序完全相同,要求雇主方面必须有雇主协会的代表,雇员方面必须有工会代表或律师出庭应诉,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庭。三审程序的法官组成与一、二审程序类似,职业法官和名誉法官都比一、二审程序的人数多,就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审理。法国一审案件的劳资调解委员会不包括职业法官,主席由一名雇主和一名雇员委员轮流担任,主席和副主席不能由雇主或雇员同时担任。二审劳资调解委员会除了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人数相等的代表外,还有公共权力机关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劳资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分歧作出判决。

海洋法系国家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例。

从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构看,美国奉行劳动争议处理自治原则,劳动争议主要通过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程序解决,司法处理不是主要渠道。美国的劳动争议诉讼由普通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澳大利亚的劳动争议处理司法机构经历了劳动仲裁庭——劳动法院——工业关系委员会三个阶段,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是联邦和州工业委员会,联邦工业委员会和州工业委员会是独立的系统,互相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工业关系委员会与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也无隶属关系。工业关系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劳动行政管理职能和司法裁判职能的专门机构。

从劳动争议司法处理程序看,美国允许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仅限于权利争议。在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争议通过当事人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都能被解决。澳大利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行强制调解制度,即调解是必经程序、前置程序。仲裁或审判前,必须由委员会成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申请进入仲裁或审判程序。一审案件,由委员会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以委员会的名义下发裁决。仲裁裁决适用仲裁规则,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正当合同案件、涉及员工人身安全、健康的案件,要由法官进行司法审判。委员会援用审判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得上诉。委员会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上诉案件仍然由作出一审判决的州工业关系委员会受理,与一审不同的是,一审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二审案件则由三名法官共同审理。

我国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的模式和现状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肇始于1993年通过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规定了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框架。2007年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

我国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机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调解,调解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争议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由各地县(市、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审判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

我国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适用普通民事审判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先经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除实行仲裁终局不得起诉的劳动争议外,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局裁判。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实行独任审判程序和普通审判程序。同时,劳动争议案件也和普通民事案件一样,认为终审判决和裁定错误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我国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偏大。1995年至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1995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只有3万多件,2006年达到44.7万多件,2007年达到50.2万件,2008年激增到97万多件,2013年共处理争议149.7万件。2016年至2018年一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45.8万件、44万件和44万件,虽然增长幅度有所放缓,但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仍然较大。

审判人员少,审判力量不足。目前,承担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审理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人员远远不能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在人民法院实行员额法官制以后,审判人员更是捉襟见肘,一个法官一年要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非常庞大,无法及时审理导致延长审限成为普遍现象。当事人不满意,社会评价不高。

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性较强,普通民事审判人员难以承担重任。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系统化不强,碎片化、政策化和及时调整化现象比较突出,承担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法官多数不是劳动法专业出身,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精准性、历史渊源沿革不能准确把握,加上地方性劳动政策较多、差异性较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不尽如人意。

劳动争议日益复杂化,劳动者对司法满意度的诉求增强。劳动争议事件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劳动者就业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使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劳动法律与其他相关边缘法律相互交叉,法律与政策的交叉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使劳动争议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一旦个别劳动者与企业关系激化,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突发事件,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非专业化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诉讼周期为3-6个月,第二审诉讼周期3-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已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瓶颈”。 不仅影响到司法公正,而且也有损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完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的设想和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和与劳动者的利益关联度,以及人民法院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体制性和机制性制约,有必要审视我国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制,建立专业化审理、专门化管理、有别于处理普通民事纠纷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此特提出如下设想和建议:

创新审判组织体系,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构

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构具有必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司法的便利化和权益保护的高水平,是检验公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针对当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劳动争议司法审判组织体系的不适应、不匹配,创新劳动争议审判组织,在人民法院体系中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建立专业的劳动法院,将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区别处理符合公众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更加高效、公正地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构的可行性。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海洋法系国家,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有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的建立专门的劳动法院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有的在普通法院体系内设立专司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法庭,有的建立独立于普通司法体系外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并赋予其司法权。这些国家的做法都是根据所在国经济社会的变化,劳动关系的演进而因时因事因地进行调整,在实践中证明是可行的做法。

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构的可操作性。从地方实践经验看,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为适应快速便捷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需要,试点成立劳动法庭、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等,比如在北京、河南、福建厦门、宁夏石嘴山等地。这些试点劳动法庭从解决劳动争议难点入手,构建法院与各类资源联动调解机制,快速和高质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为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构提供了实践准备。从法院组织体系改革看,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各地相继成立了一些专业法院,比如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新型法院”,这些专业审判组织的运作经验可以为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机构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创新审判程序,建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司法处理程序

整合资源,建立专业化的劳动争议司法审判队伍。借鉴一些国家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组织的构成体系,从法官的遴选、培训等进行专业化设计;引入第三方人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比如社会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化要求,工会人民陪审员的法定化等;从合议庭构成体现劳动争议审理的“三方性”,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职业法官审理,集体争议案件、平等保护等特殊案件,将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群团组织选派人员以人民陪审员身份或者兼职法官身份纳入审判机构,作为法定组成人员,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的审理等。

在《民事诉讼法》中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纳入特殊程序,适用特别程序。从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审判期限等方面作出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保障劳动争议案件快速、便捷、专业化审理。

创新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的统一标准和评估、监督机制

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进行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定期培训劳动争议审判人员,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相对一致、审判程序相对统一、审判时限相对同一,从而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及时性、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打造企业命运共同体,运用司法手段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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