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藝文志》小説家與古典“小説”觀念續考*
——以古典目録中小説家的發展與演變爲中心
2019-01-22孫振田
孫振田
内容提要 《漢志》小説家對後世目録的“小説”觀念産生了深遠的影響。後世目録在判斷何爲“小説”時,往往以《漢志》爲參照。從《漢志》《隋志》至《四庫全書總目》,其“小説”觀可以歸納如下: 1. 《漢志》,“小説”爲“小的學説”;2. 《隋志》,“小説”指: (1) “街談巷語,道聽塗説”;(2) “言語”“説話”或“談話”類的著作;(3) 謔笑詼諧類的著作;3. 《舊唐志》,除與《隋志》全同外,另外將“荒誕不經”視爲了“小説”的特點;4. 《新唐志》,除與《舊唐志》相同外,進一步將荒誕不經之作視爲了“小説”,並將辨訂、雜考、雜記、雜録及雜史類的書籍視爲了“小説”;5. 《郡齋讀書志》,除與《新唐志》相同外,另將詩話類的著作視爲了“小説”;6. 《四庫全書總目》,將文詞冗濫簡鄙之作等十六類視爲了“小説”。《漢志》小説家對後世目録著作“小説”觀的影響,是基於不同的因素而發生的,除“小道”外,“小説”字面上的可能的含義,其産生的途徑、編纂的方式,甚至相關作品的注釋等,也都對後世目録的“小説”觀發生著影響。弄清這些,對於理解相關目録著作的“小説”觀,以及進行相關的學術研究等,均有着無法忽略的意義。
關鍵詞 《漢書·藝文志》 小説家 “小説”觀念 古典目録 發展與演變
筆者曾撰《〈漢書·藝文志〉小説家研究三題》[注]孫振田《〈漢書·藝文志〉小説家研究三題》,《理論月刊》2011年第8期。一文,指出《漢志》小説家之“小説”不是文體,也不具有文體學意義,而是指非關大道的“小的學説”(“小道”)。而且,就著録體例言,小説家中還著録有並非“小説”的作品,這些作品以著“雜”於末的體例而著録,具體就是將那些本非“小説”的作品著録於整個《諸子略》的最後,又因小説家位於《諸子略》的末尾,從而形式上著録進了小説家之中,也就是小説家的末尾。那麽,後世目録著作小説家之“小説”,其含義又如何呢?或者説,什麽樣的作品會被視爲“小説”呢?《漢志》對它們又産生了什麽樣的影響呢?它們的“小説”觀及其著録對於《漢志》“小説”觀又有何繼承與發展呢?對於這些問題,仍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基於是,本文再以古典目録中小説家的發展及其演變爲中心,以《隋書·經籍志》《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郡齋讀書志》及《四庫全書總目》爲切入,對諸小説家之“小説”的含義做進一步的研討[注]具有縱向的眼光,對《漢志》之後古典目録中的小説家進行研究者也不乏其人,如李萬健《四部法“小説家”類淺論》(《文獻》2002年第1期),邵毅平、周峨《論古典目録學的“小説”概念的非文體性質——兼論古今兩種“小説”概念的本質區别》(《復旦學報》2008年第3期)等即是。然諸先生於古典目録中的“小説”觀念的發展及其演變,尤其《漢志》“小説”觀對後世目録著作“小説”觀及其作品著録的影響,後世目録著作之“小説”觀及其著録對《漢志》“小説”觀究竟有何發展與演變,均未能給以系統的梳理與揭示。。
一、 《隋書·經籍志》之小説家
序云:
小説者,街説巷語之説也。《傳》載輿人之誦,《詩》美詢於芻蕘。古者聖人在上,史爲書,瞽爲詩,工誦箴諫,大夫規誨,士傳言而庶人謗。孟春,循木鐸以求歌謡,巡省觀人詩,以知風俗。過則正之,失則改之,道聽塗説,靡不畢紀。《周官》,誦訓“掌道方志以詔觀事,道方慝以詔辟忌,以知地俗”;而訓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與其上下之志,誦四方之傳道而觀衣物”,是也。孔子曰:“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致遠恐泥。”[注]魏徵等《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版,第1012頁。
據序文,《隋志》小説家之“小説”或已與《漢志》有所不同,已不再專指“小的學説”。《漢志》小説家的序文明云“如或一言可采,此亦芻蕘狂夫之議也”,“議”即議論,而《隋志》序文卻稱“街説巷語之説”,以“説”而非以“議”稱之,而“説”除了“學説”外,還可以有“言語”、“説話”、“談話”等含義。序文中“孟春,循木鐸以求歌謡,巡省觀人詩,以知風俗。過則正之,失則改之,道聽塗説,靡不畢紀”之“歌謡”、“詩”等用語,表明序文將“小説”界定在了較爲具體的作品的層面,而非描述抽象含義的“小的學説”的層面。合以“説”有“言語”、“説話”及“談話”等含義,就可以大致得出結論,《隋志》小説家之“小説”確已不再指“小的學説”,而是指篇幅短小的“言語”、“説話”或“談話”等。
所著録的作品,可以分爲三類: 第一類,梁有《青史子》一卷、《燕丹子》一卷、梁有《宋玉子》一卷等三種;第二類,梁有郭頒《群英論》一卷、梁有裴啓《語林》一卷、不著撰人《雜語》五卷、郭澄之《郭子》三卷、不著撰人《雜對語》三卷、不著撰人《要用語對》四卷、不著撰人《文對》三卷、顧協《瑣語》一卷、邯鄲淳《笑林》三卷、不著撰人《笑苑》四卷、陽玠松《解頤》二卷、劉義慶《世説》八卷、劉孝標《世説注》八卷、殷芸《小説》十卷、不著撰人《小説》五卷、伏挺《邇説》一卷、蕭賁《辯林》二十卷、席希秀《辯林》二卷、陰顥《瓊林》七卷等十九種;第三類,包括不著撰人《古今藝術》二十卷、不著撰人《雜書鈔》十三卷、庾元威《座右方》八卷、不著撰人《座右法》一卷、劉徽注《魯史欹器圖》一卷、信都芳《器準圖》三卷、不著撰人《水飾》一卷等七種。
那麽,這些作品又是因何而著録於小説家之中的呢?或者説,它們所反映的“小説”觀又是怎樣的呢?
先看第一類。
其一,梁有《青史子》一卷。爲直接繼承《漢志》的著録而來,故其所反映的“小説”觀應與《漢志》相同,帶有“小的學説”的意味。劉勰《文心雕龍·諸子》論《青史子》云:“青史曲綴以街談。”[注][南朝梁]劉勰著、范文瀾注《文心雕龍注》,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年版,第308頁。正是將《青史子》視爲(諸子)學説,與《漢志》“小的學説”正同。
其二,《燕丹子》一卷。關於其性質,大致有兩種可能: 1. 議論性的作品。果如此,則其就是因“小的學説”而著録於小説家之中,即其所反映的“小説”的含義也是“小的學説”,與《漢志》相同;2. 叙述性的作品。司馬遷《史記·荆軻列傳》:“世言荆軻,其稱太子丹之命,‘天雨粟,馬生角’也,太過。”[注]司馬遷《史記》卷八十六,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538頁。王充《論衡·書虚》:“傳書又言: 燕太子丹使刺客荆軻刺秦王,不得,誅死。”《感虚》:“傳書言: 燕太子丹朝於秦,不得去,從秦王求歸。秦王執留之,與之誓曰:‘使日再中,天雨粟,令烏白頭,馬生角,厨門木象生肉足,乃得歸。’當此之時,天地祐之,日爲再中,天雨粟,烏白頭,馬生角,厨門木象生肉足。秦王以爲聖,乃歸之。此言虚也。”《語增》:“傳語曰: 町町若荆軻之閭。”《是應》:“世言燕太子丹使日再中,天雨粟,烏白頭,馬生角,厨門象生肉足。”[注]王充著、張宗祥校注、鄭紹昌標點《論衡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91、109、162、354頁。應劭《風俗通義·正失》:“俗説:‘燕太子丹爲質於秦,始皇執欲殺之,言能致此瑞者,可得生活,丹有神靈,天爲感應,於是遣使歸國。’……原其所以有兹語者,丹實好士,無所愛恡也。故閭閻小論飾成之耳。”[注]應劭撰、王利器校注《風俗通義校注》,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91—92頁。衡以《史記》及《論衡》《風俗通義》,《燕丹子》最大的可能當爲叙述性的作品。再據前者之“世言”及後二者之“傳語”、“世言”、“俗説”、“閭閻小論”云云,基本可以確定,此《燕丹子》一卷乃緣“街談巷語,道聽塗説”而編纂成書。亦即《燕丹子》一卷當是緣“街談巷語,道聽塗説”而著録於小説家之中的,即其所反映的“小説”含義更多地局限在“語”或“説”的具體的層面,而不再專指抽象層面的“小的學説”。當然,這一著録還是從《漢志》而來,唯《隋志》在著録時,僅僅因作爲外在因素的“街談巷語,道聽塗説”而著録,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最根本的含義“小的學説”。又,馬端臨《文獻通考·經籍考》子部小説家:“今觀《燕丹子》三篇,與《史記》所載皆相合,似是《史記》事本也。然烏頭白,馬生角,機橋不發,《史記》則以怪誕削之。進金擲鼃,膾千里馬肝,截美人手,《史記》則以過當削之。聽琴姬,得隱語,《史記》則以徵所聞削之。司馬遷不獨文字雄深,至於識見高明,超出戰國以後。其書芟削百家誣謬,亦豈可勝計哉!”[注]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二百十五,《經籍考》四二,《萬有文庫》本,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那麽,《燕丹子》一卷是否因爲其内容上的荒誕而被著録於小説家呢?這一可能性並不存在,因爲内容上遠較《燕丹子》一卷爲荒誕的張華《博物志》及那些通常被稱爲志怪類的著作,被分别著録於雜家類及史部之雜傳類,而非小説家中,足以説明《燕丹子》一卷並非因爲内容上存在怪誕誣謬之處而被著録於小説家之中[注]孫星衍輯《岱南閣叢書》及《平津館叢書》均收録有《燕丹子》一種,可參看。。
其三,梁有宋玉《宋玉子》一卷。其内容爲何,有何特點,已無可詳考。《文心雕龍·諧隱》:“諧之言皆也,辭淺會俗,皆悦笑也。昔齊威酣樂,而淳于説甘酒;楚襄宴集,而宋玉賦《好色》: 意在微諷,有足觀者。”又云:“然文辭之有諧讔,譬九流之有小説。蓋稗官所采,以廣視聽。若效而不已,則髡袒而入室,旃孟之石交乎!”[注][南朝梁]劉勰撰、范文瀾注《文心雕龍注》,第270、272頁。據前者,宋玉《登徒子好色賦》被視爲諧隱之作;據後者,則“諧隱”之作又因其不入流而可以被視爲“小説”。合而觀之,宋玉《登徒子好色賦》恰可著録於小説家之中。以此爲參照,《宋玉子》一卷或亦因其内容上具有悦笑詼諧的特點,並緣《漢志》“小説”爲“小道”的價值標準而著録於小説家之中。即使不包括《登徒子好色賦》在内,《宋玉子》一卷也當是同樣具有詼諧特點的作品的編集。核以東方朔被人以滑稽故事傅會的例子[注]詳可參孫振田《〈漢書·藝文志〉雜家類“東方朔二十篇”考辨》,載《人文論叢》2015年第1期。,不排除此《宋玉子》一卷是後人以滑稽語而傅會於宋玉的結果[注]王齊洲先生撰有《小説家〈宋玉子〉試探》,載《齊魯學刊》2015年第1期,可參。。
再看第二類。
該類可以歸爲以言説爲特點的“言語”、“説話”或“談話”類作品。裴啓《語林》、不著撰人《雜語》、不著撰人《雜對語》、不著撰人《要用語對》、顧協《瑣語》、劉義慶《世説》、殷芸《小説》、不著撰人《小説》、伏挺《邇説》、蕭賁《辯林》,核其書名,即可知當爲“言語”、“説話”或“談話”類作品無疑。郭澄之《郭子》,據魯迅先生研究,“亦與《語林》相類”[注]魯迅《中國小説史略》,北京聯合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46頁。先生《古小説鈎沉》輯有《郭子》一種,可參看,齊魯書社1997年版。,則也可歸入以收載言説爲特點的著作的範圍。邯鄲淳《笑林》、不著撰人《笑苑》及陽玠松《解頤》,也可以歸入“言語”、“説話”或“談話”一類。劉知幾《史通·書事》:“又自魏、晉以降,著述多門,《語林》《笑林》《世説》《俗説》,皆喜載調謔小辯,嗤鄙異聞,雖爲有識所譏,頗爲無知所説。”[注]姚松、朱恒夫譯《史通全譯》上,貴州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58頁。《雜述》:“瑣言者,多載當時辨對,流俗嘲謔,俾夫樞機者藉爲舌端,談話者將爲口實。及蔽者爲之,則有詆詰相戲,施諸祖宗,褻狎鄙言,出自床笫。莫不升之紀録,用爲雅言,固以無益風規,有傷名教者矣。”[注]同上,第541—542頁。或稱《笑林》所載爲“啁謔小辯”,或稱“瑣言”(“言語”、“説話”或“談話”一類)所載爲“流俗嘲謔”,並將《笑林》與《語林》《世説》及《俗説》相並列,即能很好地説明,與《語林》相同,《笑林》包括《笑苑》及《解頤》也是“言語”、“説話”或“談話”類的著作。劉孝標《世説新語·輕詆》注引《續晉陽秋》云:“晉隆和中,河東裴啓撰漢魏以來迄於今時言語應對之可稱者,謂之《語林》,時人多好其事,文遂流行。”[注]朱奇志《世説新語校注》,嶽麓書社2007年版,第468頁。雖僅就裴啓《語林》立論,亦不難見出當時“言語”、“説話”或“談話”類作品的産生及流行之大概[注]魯迅先生《古小説鈎沉》輯有《語林》《笑林》《俗説》等,可參看。。
《語林》等“言語”、“説話”或“談話”類書籍的著録表明,《隋志》小説家之“小説”的含義,又爲篇幅上較爲短小的“言語”、“説話”或“談話”。
以邯鄲淳《笑林》爲例。裴松之《三國志·王衛二劉傳》注引魚豢《魏略》:“植初得淳,甚喜,延入座,不先與談。時天暑熱,植因呼常從取水自澡訖,傅粉。遂科頭拍袒,胡舞五椎鍛,跳丸擊劍,誦俳優小説數千言訖,謂淳曰:‘邯鄲生何如邪?’”[注]陳壽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國志》卷二十一,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603頁。劉勰《文心雕龍·諧隱》:“至魏文因俳説以著笑書,薛綜憑宴會而發嘲調;雖抃推席,而無益時用矣……魏晉滑稽,盛相驅扇。”“曾是莠言,有虧德音。豈非溺者之妄笑,胥靡之狂歌歟?”“然文辭之有諧讔,譬九流之有小説。”[注]范文瀾《文心雕龍注》,第270—272頁。據前者,可知《笑林》與“俳優小説”之間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既然邯鄲淳亦爲“俳優小説”的愛好者,則其將“俳優小説”一類收入《笑林》之中符合情理。而據《文心雕龍·諧隱》“魏文因俳説以著笑書”云云,則可知“俳説”正是“《笑書》”的收録内容之一,而《笑林》顯然又可以歸爲“笑書”一類。這説明,《笑林》一書是可以被稱爲“小説”的,也就是“俳優小説”之“小説”。據《文心雕龍·諧隱》“文辭之有諧讔,譬九流之有小説”[注]劉勰《文心雕龍·諧隱》“諧之言皆也,辭淺會俗,皆悦笑也”云云,將“諧”與“悦笑”相聯繫,指出“諧”的目的或功能主要在於悦笑於人。(《文心雕龍注》,第270頁。)以“譬”而論之,又可知“諧隱”一類本不屬“小説”也就是“小的學説”之類,否則,劉勰必不會以“譬”言之,既然已經是“小説”(“小的學説”),再以“譬”言之,殊爲無趣。這又説明,《笑林》一書又並非“小説”——“小的學説”。既然《笑林》本爲“小説”,卻又並非“小的學説”,就只能從另外的角度對其“小説”的含義進行解釋,而合以《史通》所云之“啁謔小辯”及“瑣言”云云,就可以得出結論,此“小説”就是篇幅上短小的“言語”、“説話”或“談話”。
再以殷芸《小説》爲例。劉知幾《史通·雜説中》云:“劉敬叔《異苑》稱: 晉武庫失火,漢高祖斬蛇,劍穿屋而飛,其言不經,故梁武帝令殷芸編諸《小説》。”[注]姚松、朱恒夫譯《史通全譯》下,第281頁。清姚振宗録其類目如下: 第一卷,秦漢晉宋諸帝;第二卷,周六國前漢人物;第三、四卷,後漢人物;第五、六卷,魏人物;第七卷,吴蜀人物;第八、九、十卷,並晉中朝江左人物。至於其引書,據姚振宗所列,則有《晉賜》《宋武手賜》《簡文談疏》《小史》《鬼谷先生書》《張良書》《鄭劭對潁川太守問》《東方朔傳》《馬融别傳》《鄭玄别傳》《李膺家傳》《李膺家録》《徐穉别傳》《許劭别傳》《禰衡别傳》《魏武楊彪傳》《司馬徽别傳》《羊琇别傳》《裴頠别傳》《阮瞻别傳》《顧元仙瀨鄉記》《山謙之吴興記》《盛弘之荆州記》《庾穆之湘中記》《襄陽記》《志咸澈心記》《俞益期箋》《郭子》《雜記》《雜語》《語林》《世説》《異苑》《幽明録》《志怪》《笑林》《俳諧文》等。從篇目看,殷芸《小説》亦爲以人物爲中心的編纂之作;從引書看,可知殷芸《小説》亦爲據各種書籍雜鈔而成;而從劉敬叔《異苑》所稱“漢高祖斬蛇,劍穿屋而飛”云云,可知殷芸《小説》也是以收載有關人物的奇聞異事爲主要内容[注]可參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殷芸小説》。。弄清這些,再將殷芸《小説》與劉義慶《世説》進行對比,就可以進一步推知,兩者的性質完全相同,都是以記載人物的奇聞異事爲主,以提供談資,或者就是一種筆談的方式[注]劉義慶《世説》從各種書籍包括史書之中抄録材料,卻仍然以“《世説》”爲題名,則其爲言談提供談資或本即爲筆談的性質顯然。劉義慶《世説》,或稱之爲《世説筆談》,詳可參王能憲《〈世説新語〉研究》,鳳凰出版社2000年版。。那麽,既然殷芸《小説》與劉義慶《世説》性質相同,是則比照《世説》的命名方式,《小説》之“小説”就只能是指篇幅短小的“言語”或“言談”。“《世説》”之“説”是指“言語”或“言談”,“《小説》”之“説”也就只能是指“言説”或“言談”,而不可能是指别的[注]又考《舊唐書·經籍志》之小説家,著録有劉義慶《世説》八篇及劉義慶《小説》十篇,對比《隋志》之著録,《舊唐志》無劉孝標注《世説》十卷,可知劉義慶《小説》十篇實即劉孝標注《世説》十卷,由“世説”而爲“小説”,也能够證明這裏的“小説”是指篇幅短小的“言語”或“言談”。。《語林》《雜語》《雜對語》《要用語對》《瑣語》及《世説》、梁有《俗説》《邇説》的命名方式,也清楚地表明,殷芸“《小説》”之“説”就是指“言語”或“言談”,“《小説》”之“小説”也就是篇幅短小的“言語”或“言談”[注]從劉義慶《世説》及殷芸《小説》的性質及其編撰方式來看,梁有郭頒《群英論》也當是以收録人物奇聞軼事爲主的雜編之作,與《世説》及《小説》屬於同一類的著作。另,郭頒撰有《魏晉世語》一書(有《説郛》本),記載魏晉間名人軼事,也能從側面證明這一點。。
表示篇幅短小的“言語”、“説話”或“談話”而非“小的學説”之“小説”被著録於小説家中,原因有二: 其一,“言語”、“説話”或“談話”與“小説”(“小的學説”)之“街談巷語,道聽塗説”之“語”、“説”完全相同;其二,就《隋志》實際的設類而言,這些篇幅短小的“言語”、“説話”或“談話”也只有著録於小説家之中才最爲合適。
再看第三類。
該段本非“小説”之作,而是以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著録於整個子部的末尾,因小説家位於整個子部的末尾,故而形式上著録於小説家之中,也就是著録在了小説家的末尾[注]關於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詳可參孫振田《〈漢書·藝文志〉著“雜”於末體例論》,載《國學研究》第25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這樣説主要是基於以下三點: 其一,縱觀《古今藝術》等的書名,找不到與《漢志》之“小的學説”相契合的要素,也找不到與《隋志》小説家的序文所云“街説巷語之説”相契合的要素,尤其“《古今藝術》”之“藝術”與“小的學説”及“街説巷語”至爲不合,《魯史欹器圖》、《器準圖》又以載“圖”爲主,與“小的學説”、“街説巷語”更是判若天壤;其二,《漢志》小説家中已經采用了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對相關書籍如《待詔臣饒心術》二十五篇、《待詔臣安成未央術》一篇、《臣壽周紀》七篇、《虞初周説》九百四十三篇等進行著録[注]詳可參孫振田《〈漢書·藝文志〉小説家研究三題》,載《理論月刊》2011年第8期。;其三,《隋志》承繼了《漢志》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如經部“《論語》類”《爾雅》《方言》《五經音》《五經正名》,及集部著録的蕭該《文選音》、劉勰《文心雕龍》等“雜”書,均按著“雜”於末的體例進行著録[注]詳可參孫振田《從著録體例看〈隋志〉總集類之成因及相關問題》,載《中國文學研究》第22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綜合這三點,就可以得出《古今藝術》等本非小説家之書,而是以著“雜”的體例進行著録的結論[注]《雜書鈔》十三卷,姚振宗認爲或爲“雜鈔諸書之言藝術者”而成,不無道理。(姚振宗《隋書經籍志考證》,《二十五史補編》本,上海開明書店1936年版,第500頁。)考《隋志》小説家的著録,其段落層次大致嚴整(不計“梁有”),可以歸入同一個類别(包括大類及小類)的書籍基本上都是著録在一起,如《燕丹子》一卷自爲一個小類,《雜語》五卷至《瑣語》一卷可以歸爲一個小類,《笑林》三卷至《解頤》二卷可以歸爲一個小類,《世説》八卷至《瓊林》七卷可以歸爲一個小類,依次類推,則從《古今藝術》至最末《水飾》一卷大致可以歸爲一個小類,既然《古今藝術》及《座右方》均爲藝術類的書籍,則著録於二者之間的《雜書鈔》基本上就可以斷定當爲藝術類的書籍,具體即爲雜鈔諸藝術之書而成。庾元威《座右方》八卷,姚振宗云:“張彦遠《法書要録》載梁庾元威論書云:‘余少值名師,留心字法,所以坐右作午畺字,不依羲、獻妙迹。’又曰:‘余經爲正階侯書十牒屏風,作百體,間以彩墨,當時衆所驚異,自爾絶筆,唯留草本而已。’其所云云,或即自言撰《座右方》之大略也歟?”可參。(姚振宗《隋書經籍志考證》,《二十五史補編》本,第500—501頁。)段成式《酉陽雜俎續集》卷四“貶誤”第1條:“小戲中於弈局一枰,各布五子角遲速,名曰‘蹴融’。予因讀《座右方》,謂之‘蹴戒’。”第113條:“《座右方》云:‘白黑各六棋,依六博棋形,頗似枕狀。’”若此《座右方》與庾元威《座右方》爲一書,則《座右方》又似以收載遊藝等爲主。(段成式撰、曹中孚校點《酉陽雜俎》,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151頁。)不著撰人《水飾》一卷,今已無可詳考。魯迅《古小説鈎沉》輯得《水飾》一種,據其中“總七十二勢(今按: 指七十二則歷史及神話故事),皆刻木爲之。或乘舟,或乘山,或乘平洲,或乘磐石,或乘宫殿,木人長二尺許,衣以綺羅,裝以金碧,及作雜禽獸魚鳥;皆能運動如生,隨曲水而行”、“其妓航水飾,亦雕裝奇妙,周旋曲池,同以水機使之”、“其行酒船隨岸而行,行疾於水飾;水飾遶池一匝,酒船得三遍,乃得同止”、“(杜)寶時奉敕撰《水飾圖經》,及檢校良工,圖畫既成,奏進;敕遣共黄袞相知,於苑内造此水飾,故得委悉見之”,等等,可知“水飾”當爲據歷史及神話故事以木雕製的供遊藝使用的裝置或用具,即此言之,則《水飾》一卷當或載水飾之圖畫,或記觀水飾之遊藝活動,即均與“小的學説”或“街説巷語”不合。既以“水飾”爲名稱,《水飾》一卷的落脚點就定非製作水飾依據的七十二則故事,而是水飾本身。没有將《水飾》一卷著録於靠前的位置,與涉及人物故事的《世説》《小説》等著録在一起,而是著録於《古今藝術》《魯史欹器圖》《器準圖》等之後,正説明《隋志》不是從故事的角度對《水飾》一卷進行著録的。《水飾》一卷不是因無撰人而著録於最後的,因同爲無撰人的《小説》五卷即著録於靠前的位置。(魯迅《古小説鈎沉》,第80頁。)。
綜上,《隋志》小説家之“小説”,相較於《漢志》,其含義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發展與變化: 其一,將“小説”(“小的學説”)的外在因素“街談巷語,道聽塗説”作爲“小説”的重要特點,而不再嚴格要求“街談巷語,道聽塗説”之“語”、“説”必爲學説;其二,以價值不大的作品(悦笑詼諧之作)爲“小説”,而不再嚴格要求該作品必爲“小的學説”;其三,以篇幅短小的“言語”、“説話”或“談話”爲“小説”。其中,“小説”之含義由“小的學説”轉變爲篇幅短小的“言語”、“説話”或“談話”等,是《隋志》之“小説”相較於《漢志》之“小説”(“小的學説”)最爲重要的變化。當然,僅僅因“小説”(“小的學説”)的外在因素“街談巷語,道聽塗説”而將作品判斷爲“小説”,以及將詼諧戲謔類的作品視爲“小説”,也是值得注意的變化。
二、 《舊唐書·經籍志》之小説家
無小序,僅於總序論及小説家:“九曰小説家,以紀芻辭輿頌。”[注][後晉]劉昫等《舊唐書》,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963頁。於小説家的最末交代部數、卷數:“右小説家十三部,凡九十卷。”[注]同上,第2036頁。
據總序“以紀芻辭輿頌”,可知在《舊唐志》這裏,其小説家之“小説”越來越指向具體的作品,“小的學説”層面的含義則越來越少,甚至於不再被作爲判斷一部作品是否爲“小説”的主要參照。
所著録的作品,大致可以分爲三類: 第一類,包括鬻熊《鬻子》一卷、燕太子《燕丹子》三卷二種;第二類,包括邯鄲淳《笑林》三卷、張華《博物志》十卷、郭澄之《郭子》三卷、劉義慶《世説》八卷、劉孝標《續世説》十卷、劉義慶《小説》十卷、殷芸《小説》十卷、劉霽《釋俗語》八卷、蕭賁《辨林》二十卷、劉炫定《酒孝經》一卷、侯白《啓顔録》十卷等十一種;第三類,包括庾元威《座右方》三卷一種。
先看第一類。
其著録及所反映的“小説”觀可參上文關於《燕丹子》著録的論述,此不贅。
再看第二類。
其一,邯鄲淳《笑林》三卷、郭澄之《郭子》三卷、劉義慶《世説》八卷、劉孝標《續世説》十卷、劉義慶《小説》十卷、殷芸《小説》十卷、蕭賁《辨林》二十卷等七種的著録及其所反映的“小説”觀,可參上文相關論述,此不贅。
其二,張華《博物志》十卷。《隋志》有著録,著録於子部雜家類,而非小説家中。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多奇聞異事。”[注]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03頁。晁公武《郡齋讀書志》卷十三子部小説類“周廬注《博物志》十卷、廬氏注六卷”條解題云:“載歷代四方奇物異事……其小説之來尚矣,然不過志夢卜、紀譎怪、記詼諧之類而已。故近時爲小説者始多及人之善惡。甚者肆喜怒之私,變是非之實,以誤後世。至於譽桓温而毁陶侃、褒盧杞而貶陸贄者有之。今以志怪者爲上,褒貶者爲下云。”[注]晁公武撰、孫猛校證《郡齋讀書志校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543頁。據“多奇聞異事”及“載歷代四方奇物異事”云云,大致可以判斷,《博物志》所以被從雜家類移入於小説家,當正是因爲其内容上的荒誕不經: 首先,雜家類既然以著録“兼儒墨、合名法”的議論性著作爲依歸,將“多奇聞異事”、“載歷代四方奇物異事”的《博物志》著録於其中顯然不妥;其次,小説家則存在着將《博物志》著録於其中的客觀因素,如《漢志》小説家著録的《黄帝説》四十篇,班固注云:“迂誕依托。”[注]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744頁。所謂“迂誕”,就包含有荒誕不經的含義在内,循此,自然可將《博物志》著録於小説家之中。況且,在小説家所著録的書籍中,確實存在著荒誕不經的内容,如前述《燕丹子》中的“日再中”、“天雨粟”、“烏白頭”、“馬生角”等等及殷芸《小説》中所收録的“高祖斬蛇”即是。當《博物志》著録於雜家類中有失穩妥,而荒誕不經又可以作爲判斷一部作品爲“小説”的參照時,轉而被著録於小説家之中也就成爲可能。
《博物志》的著録表明,在《舊唐志》中,荒誕不經成爲判斷一部作品是否爲“小説”的標準,相較於《隋志》,此爲“小説”觀新的發展與演變。同時也必須指出,這尚未成爲一條非常嚴格的標準,《舊唐志》在利用這一標準對相關作品進行判斷時存在着較大的隨意性與偶然性。例如,大量的志怪類著作諸如張華《列異傳》、戴祚《甄異傳》等多種,仍然被著録於史部雜傳類而非小説家之中。
其三,劉霽《釋俗語》八卷。從書名來看,其當爲對來自民間的俗語進行解釋,即與“街談巷語,道聽塗説”有着密切的關係,故而《舊唐志》緣《漢志》小説家之“小説”的外在因素“街談巷語,道聽塗説”而將其著録於小説家之中。《釋俗語》於《隋志》没有著録於小説家類而是著録於雜家類,其原因或在於,《隋志》的著眼點更多地是在“言語”、“説話”或“談話”本身,而《釋俗語》雖然與“言語”(“街談巷語,道聽塗説”)有着密切的關係,然其根本卻在於“釋”,故而《隋志》不將其著録於小説家類中。當然,這其中也還有一定的偶然性存在。
其四,劉炫定《酒孝經》一卷。劉知幾《史通·雜説下》:“則俗之所傳,有《雞九錫》《酒孝經》《房中志》《醉鄉記》,或師範五經,或規模三史,雖文皆雅正,而事悉虚無,豈可便謂南、董之才,宜居班、馬之職也。”[注]姚松、朱恒夫譯《史通全譯》下,第315頁。據此,《酒孝經》雖然形式上“師範五經”或“規模三史”,但在内容上畢竟虚無不實,因此仍爲不入流之作,而衡之《漢志》小説爲不入於九流之“小道”的特點,也就只好著録於小説家之中了。《酒孝經》主要還是基於價值判斷的標準而著録於小説家之中的。
其五,侯白《啓顔録》十卷。《北史·文苑傳·李文博附傳》:“開皇中,又有魏郡侯白,字君素,好學有捷才,性滑稽,尤辯俊。舉秀才,爲儒林郞。通侻不持威儀,好爲俳諧雜説。人多愛狎之,所在處,觀者如市。”[注]李延壽《北史》卷八十三,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2807頁。據内中“性滑稽,尤辯俊,好爲俳諧雜説”云云,可知此《啓顔録》亦當爲笑話之類的書籍。循《隋志》將《笑林》《笑苑》《解頤》著録於小説家之例,《啓顔録》自當著録於小説家之中。
再看第三類。
庾元威《座右方》三卷,既然《隋志》已經著録有庾元威《座右方》(八卷),則其所反映的小説觀也就與《隋志》相同,即其本質上也是以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而著録於小説家之中。
需要補充説明的是,《座右方》爲著録於全部作品的後段,而《舊唐志》在新增著録了鬻熊《鬻子》一卷、張華《博物志》十卷、劉霽《釋俗語》八卷及劉炫定《酒孝經》一卷的情況下,仍然將《座右方》著録於小説家的最後(其後僅著録有侯白《啓顔録》一種),總體上能够説明即便就《舊唐志》自身來看,《座右方》亦必爲以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而著録於小説家之中的。
綜合以上,相較於《隋志》,《舊唐志》之“小説”觀主要有如下特點: 其一,將荒誕不經作爲了判斷是否爲“小説”的標準,儘管貫徹得並不是非常嚴格;其二,繼續將價值之大小作爲判斷一部作品是否爲“小説”的標準,並擴大了範圍,從悦笑詼諧之作擴大到了虚無之事之作——僅僅以價值較小作爲判斷是否爲“小説”的標準逐漸成爲普遍的原則。
三、 《新唐書·藝文志》之小説家
無序文。考慮到《新唐志》的編撰於《崇文總目》多有參考,又均由歐陽脩主持其事,故就“小説”觀而言,《崇文總目》小説家的序文所表達的“小説”觀實際上可以等同《新唐志》小説家的“小説”觀。《崇文總目》小説家序文:
《書》曰:“狂夫之言,聖人擇焉。”又曰:“詢於蒭蕘。”是小説之不可廢也。古者,懼下情之壅於上聞,故每歲孟春以木鐸徇於路,采其風謡而觀之。至於俚言巷語,亦足取也,今特列而存之。[注]歐陽脩《歐陽脩全集》,中國書店1986年版,第1004頁。
據此序文,可知《新唐志》小説家的立類標準也是從《漢志》《隋志》而來。這也就是説,總體而言,《新唐志》小説家之“小説”仍未能脱其“小道”的基本内涵及“街談巷語,道聽塗説”的外在特徵。
所著録的作品,可以分爲兩個大的段落: 第一段,從不著撰人《燕丹子》至姚元崇《六誡》一卷,主要爲原本就著録於小説家的著作,及從其他部類如史部雜傳類、子部儒家類移録而來的著作。又可以分爲三個小的段落: 其一,從不著撰人《燕丹子》一卷至不著撰人《雜語》五卷,計十六種;其二,從戴祚《甄異傳》三卷至唐臨《冥報記》二卷,計二十四種;其三,從李恕《誡子拾遺》四卷至姚元崇《六誡》一卷,計七種[注]内中王方慶《王氏神通記》十卷一種,王齊洲、畢彩霞二先生疑其書宋時已佚,因無佚文可考,又據《新唐志》著録作品體例推測其内容“或載與瑯琊王氏家族有關的神異之事”。(王齊洲、畢彩霞《〈新唐書·藝文志〉著録小説集解》,嶽麓書社2009年版,第295頁。)筆者認同這一看法。這裏僅將是書歸爲這一小類,下文關於該小類的討論則不予包含。。第二段,主要爲《新唐志》所新著録的著作,又可以分爲兩個小的段落: 其一,從劉孝孫、房德懋《事始》三卷至《補江總白猿傳》一卷,計七十二種;其二,從郭良輔《武孝經》一卷至封演《續錢譜》一卷,計四種。
先看第一個大的段落:
第一個小的段落。將該段落與《舊唐志》小説家進行對比,可知其著録爲從《舊唐志》繼承而來,其所反映的“小説”觀詳可參前文相關論述,此不贅述。
第二個小的段落。該段落即通常所説的志怪類作品。在《隋志》或《舊唐志》中,這些作品即有著録,著録於史部雜傳類中。《新唐志》將它們著録於小説家之中,有兩個可能的原因: 1. 這些志怪類的書籍本與正統意義上的史書相距甚遠,不宜再著録於史部之中;2. 《新唐志》的撰者將荒誕、怪異視爲“小説”的重要特點,故將有關作品歸爲“小説”一類,並將它們轉而著録進小説家之中。以後者更爲符合實際。《隋志》雜傳類序文:“魏文帝又作《列異》,以序鬼物奇怪之事,嵇康作《高士傳》,以叙聖賢之風。因其事類,相繼而作者甚衆,名目轉廣。而又雜以虚誕怪妄之説,推其本源,蓋亦史官之末事也。”[注]魏徵等《隋書》,中華書局1973年版,第982頁。從“推其本源,蓋亦史官之末事也”來看,《隋志》的撰者已經認識到志怪類的作品與通常意義上的以實録爲主的史書不可等同,二者區别明顯。再看《舊唐志》史部雜傳類的小類劃分: 先賢耆舊、孝友、忠節、列藩、良史、高逸、雜傳、科録、雜傳、文士、仙靈、高僧、鬼神、列女。鬼神類所著録的即志怪類的作品。既然將志怪類的作品單列爲“鬼神”一類,可知在《舊唐志》的撰者那裏,志怪類的作品與通常意義上的史書也是不同的,因爲不同而單列。既然同樣知道“志怪”類作品與通常意義上的史書並不相同,而只有《新唐志》將這些“志怪”類的書籍著録於小説家類中,只能表明,《新唐志》更加明確地將荒誕、怪異視爲判斷一部作品是否爲“小説”的重要標準。
當然,如果往深處追究,荒誕、怪異之作之所以被視爲“小説”,原因還是在於其價值較小,無法與正經正史之作相提並論,只能居於末流。
第三個小的段落。該類主要是家誡、勸誡、訓誡類的書籍。這些書籍,並非《新唐志》小説家原本所要著録的“小説”作品,它們既非“街談巷語,道聽塗説”之作,亦非“小的學説”,並不符合從《漢志》至《隋志》再到《舊唐志》關於“小説”的界定——與“小説”之間並無連接之處。更何況,家誡、勸誡、訓誡原本就受到重視,是儒家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遠非“街談巷語,道聽塗説”者之所造、被歸爲“小道”的“小説”可比擬。
進一步推究就會發現,這類書籍原本著録於儒家類的最後。以《隋志》爲例,如《諸葛武侯集誡》二卷、《衆賢誡》十三卷、《女篇》一卷、《女鑒》一卷、《婦人訓誡集》十一卷、《娣姒訓》一卷、《曹大家女誡》一卷、《貞順志》一卷,即著録於儒家類的最後。再以《舊唐志》爲例,如《諸葛武侯集誡》二卷、《曹大家女誡》一卷,同樣是著録在子部儒家類的最後。《新唐志》將它們移出而著録於小説家之中。由儒家類移出,繼而著録進小説家,所采取的也是“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當這些書籍不再著録於儒家類的最後,卻又並没有合適的類别可以著録時,就只好著録於整個子部的最後,也就是形式上著録進了小説家之中。説這些書籍並非“小説”,而只是儒家類不再著録,遂被從儒家類移出,並以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而著録於小説家之中,有着材料上的依據。同爲家誡、勸誡、訓誡類的書籍,如曹大家《女誡》一卷、辛德源、王劭等《内訓》二十卷、文德皇后《女則要録》十卷、張后《鳳樓新誡》二十卷,於《舊唐志》原本即著録於儒家類的最後,而在《新唐志》中,卻並没有如李恕《誡子拾遺》四卷等七種一樣被移出著録於小説家之中,而是與徐湛之《婦人訓解集》十卷、不著撰人《女訓集》六卷、尚宫宋氏《女論語》十篇、薛蒙妻韋氏《續曹大家女訓》十二章、王摶妻楊氏《女誡》一卷等一同被著録進了史部雜傳類的小類列女類之中。這足以證明,家誡、勸誡、訓誡類的書籍並不是因爲《新唐志》將它們視爲“小説”而被著録進小説家之中的,否則,既然已經主觀上明確將它們視爲“小説”,並因此而將它們從儒家類的最後移出,又爲何要將它們中的女誡類另外著録於史部雜傳類呢?這樣顯然無法突出女誡類書籍作爲“小説”的性質。如果將家誡、勸誡、訓誡的書籍視爲“小説”,就一定會將女誡類的書籍也視爲“小説”。那麽,《新唐志》既然將家誡、勸誡、訓誡類書籍從儒家類移出,並按照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而著録於小説家中,爲何又將女誡類的書籍著録進史部之雜傳類呢?這當是因爲雜傳類原本著録有列女類書籍的緣故。要將家誡、勸誡、訓誡類的書籍從儒家類移出,就必須爲它們找到新的著録位置,這樣一來,女誡類的著作就會因雜傳類已有列女傳一類存在而被著録於其中(《舊唐志》列女類的最末原著録有《古今内範記》一百卷、《内範要略》十卷,此或爲《新唐志》將女誡類的書籍著録於列女類後面的直接觸發原因)[注]《新唐志》史部雜傳類列女傳類著録的全部書籍如下: 劉向《列女傳》十五卷,曹大家注;皇甫謐《列女傳》六卷;綦毋邃《列女傳》七卷;劉熙《列女傳》八卷;趙母《列女傳》七卷;項宗《列女後傳》十卷;曹植《列女傳頌》一卷;孫夫人《列女傳序贊》一卷;杜預《列女記》十卷;虞通之《后妃記》四卷,又《妒記》二卷;諸葛亮《貞絜記》一卷;曹大家《女誡》一卷;辛德源、王劭等《内訓》二十卷;徐湛之《婦人訓解集》十卷;《女訓集》六卷;長孫皇后《女則要録》十卷;魏徵《列女傳略》七卷;武后《列女傳》一百卷,又《孝女傳》二十卷;《古今内範》一百卷;《内範要略》十卷;保傅《乳母傳》七卷;《鳳樓新誡》二十卷;王方慶《王氏女記》十卷,又《王氏王嬪傳》五卷;《續妒記》五卷;尚宫宋氏《女論語》十篇;薛蒙妻韋氏《續曹大家女訓》十二章;王摶妻楊氏《女誡》一卷。,另外的家誡、勸誡、訓誡類的書籍則因找不到合適的著録位置,而只好以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著録於子部的最後,也就是著録於小説家類中。
以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對無合適著録位置的書籍進行著録,在《新唐志》中還可以找到另外的例子。例如,總集類的最末李充《翰林論》三卷、劉勰《文心雕龍》十卷、劉知幾《史通》二十卷等詩文評及史評類的書籍,即爲以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而著録。考《隋志》總集類序文云:“總集者,以建安之後,辭賦轉繁,衆家之集,日以滋廣,晉代贄虞,苦覽者之勞倦,於是采擿孔翠,芟剪繁蕪,自詩賦下各爲條貫,合而編之,謂爲《流别》。是後文集總鈔,作者繼軌,屬辭之士,以爲覃奥,而取則焉。今次其前後,並解釋評論,總於此篇。”[注]魏徵等《隋書》,第1089—1090頁。是則在《隋志》這裏,就已將解釋評論類的《文心雕龍》(《隋志》有著録)等與總集類的書籍作了區分,至《新唐志》,又豈能不知《文心雕龍》等與總集本爲不同?即李充《翰林論》、劉勰《文心雕龍》、劉知幾《史通》等的著録,只能是按照“雜”於末的著録方式,著録於總集類中[注]另可參孫振田《〈漢書·藝文志〉中的“錯位”現象及其認識論意義》,載《圖書館理論與實踐》2014年第8期。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卷二十九《九流緒論》下論及“小説”的分類云:“小説家一類,又自分數種: 一曰志怪,《搜神》《述異》《宣室》《酉陽》之類是也。一曰傳奇,《飛燕》《太真》《崔鶯》《霍玉》之類是也。一曰雜録,《世説》《語林》《瑣言》《因話》之類是也。一曰叢談,《容齋》《夢溪》《東谷》《道山》之類是也。一曰辨訂,《鼠璞》《雞肋》《資暇》《辨疑》之類是也。一曰箴規,《家訓》《世範》《勸善》之類是也。”將“箴規”也就是家誡、勸誡、訓誡類的書籍也視爲了“小説”作品,無疑,這一看法有失穩妥,未明小説家(包括其他的一些類别)之中也可以被著録進本不屬於該類的書籍。究其原因,至少就《新唐志》而言,胡氏顯然並未能對其書籍著録的移易情況加以考察,或者雖然進行了考察,卻並未能從著録體例的角度,也就是著“雜”於末的著録體例進行理解,遂致誤。。
再看第二個大的段落:
第一個小的段落。該段落著録的書籍大致又可以分爲如下幾個類型:
1. 以博物、博識爲主要内容的書籍。主要有劉孝孫、房德懋《事始》三卷、劉睿《續事始》三卷、趙自勉《造化權輿》六卷、通微子《十物志》一卷等。《事始》三卷,晁公武《郡齋讀書志》云:“太宗命諸王府官以事名類,推原本始,凡二十六門,以教始學諸王。”[注]晁公武撰、孫猛校證《郡齋讀書志校證》,第521頁。可見《事始》乃以博識諸事(之始)爲特點。《造化權輿》六卷,王應麟《玉海》卷三天文門《造化權輿》條引《中興書目》云:“上述太極、天地、山嶽、七曜、五行、陰陽之所始,中述人靈動用之所由,下述萬物變化、鬼神之所出。”[注]王應麟《玉海》,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1987年版,第57頁。以考究造化之“所始”、“所由”及“所出”爲旨歸。通微子《十物志》一卷,書雖不傳,然度其書名,當也是以博識諸物爲主要内容。而推究它們所以被著録於小説家之中,較爲直接的原因,則當與《舊唐志》將張華《博物志》視爲“小説”並著録於小説家有關。無論是博識諸事(之始)還是考究“太極、天地、山嶽、七曜、五行、陰陽”、“人靈動用”及“萬物變化鬼神”之“所始”、“所由”與“所出”,以及博識諸物,都與張華《博物志》相類,只是博識、博知的對象具體不同而已。唯前者爲博知諸事(之始),而後者則爲博知諸物。當然,最根本的相似,還是在於它們都屬於不入流之作,均不能著録於其他的類别之中,故而只能著録於小説家之中[注]另,在通微子《十物志》後著録有吴筠《兩同書》一卷,今已不傳,其爲何著録於小説家中,已不可詳知,故僅附録於該類之中。今傳有撰者題爲羅隱的《兩同書》,“其書上卷凡《貴賤》《强弱》《損益》《敬慢》《厚薄》五篇,皆歸本於老子之言,下卷凡《理亂》《得失》《真僞》《同異》《愛憎》五篇,皆歸事於孔子之言”(周中孚《鄭堂讀書志》)。如果是書即《新唐志》所載吴筠《兩同書》,在流傳的過程中撰者誤爲羅隱,則所以被著録於小説家中,或因爲其將孔老二家思想混爲一體,在《新唐志》的撰者看來實爲不經。。
後世目録在類别包括大類及小類的設立上於前代目録多有參考與繼承,在書籍的著録上當然也會多有參考與繼承,甚至可以説,前代目録對於後世目録的類别設立及書籍著録有着決定性的影響。
2. 以志怪、志異爲主要内容的書籍。主要有元結《猗犴子》一卷、蘇鶚《杜陽雜編》三卷[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此編所記,上起代宗廣德元年,下盡懿宗咸通十四年,凡十朝之事,皆以三字爲標目。其中述奇技寶物,類涉不經,大抵祖述王嘉之《拾遺》、郭子横之《洞冥》,雖必舉所聞之人以實之,殆亦俗語之爲丹青也。”(永瑢、紀昀《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海南出版社1999年版,第730頁。)、陸翱《卓異記》一卷、裴紫芝《續卓異記》一卷、薛用弱《集異記》三卷、李玫《纂異記》一卷、李亢《獨異志》十卷、谷神子《博異志》三卷、沈如筠《異物志》三卷、《古異記》一卷、張薦《靈怪集》二卷、戴少平《還魂記》一卷、牛僧儒《玄怪録》十卷、李復言《續玄怪録》五卷、陳翰《異聞集》十卷、鄭遂《洽聞記》一卷[注]晁公武:“記古今神異詭譎事,凡百五十六條。或題曰鄭遂。”故暫歸入該類之中。(《郡齋讀書志校證》,第552頁。)、鍾簵《前定録》一卷、趙自勤《定命論》十卷、吕道生《定命録》二卷、温畬《續定命録》一卷、裴鉶《傳奇》三卷、袁郊《甘澤謡》一卷[注]晁公武:“載譎異事九章。”(《郡齋讀書志校證》,第553頁。)、温庭筠《乾子》三卷[注]晁公武:“序謂語怪以悦賓。”(《郡齋讀書志校證》,第568頁。)又《采茶録》一卷[注]王齊洲、畢彩霞云:“《采茶録》記與茶有關的逸聞趣事。”(王齊洲、畢彩霞《〈新唐書·藝文志〉著録小説集解》,第559頁。)、段成式《酉陽雜俎》三十卷[注]沈括《夢溪筆談》卷二十二《謬誤》:“段成式《酉陽雜俎》,記事多誕。其間叙草木異物,尤多謬妄。”(沈括《夢溪筆談》,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284頁。)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所記故多譎怪,其標目亦奇詭,如《天咫》、《玉格》、《壺史》、《貝編》、《屍穸》之類。”(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第321頁。)《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其書多詭怪不經之談,荒渺無稽之物。”(第733頁。)、李隱《大唐奇事記》十卷[注]洪邁《夷堅志癸序》:“惟柳祥《瀟湘録》,大謬極陋,誣人耳目,與李隱《大唐奇事》只一書而妄名兩人作。”(洪邁撰、許逸民整理《夷堅志》第三册,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版,第19頁。)胡應麟云:“《瀟湘録》,唐人志怪中最鄙誕者,諸家或以爲李隱,或以爲柳祥,其書本諧謔,不必辯。”(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419頁。)、陳邵《通幽記》一卷、尉遲樞《南楚新聞》二卷、佚名《樹萱録》一卷[注]胡應麟云:“蓋幻設怪語以供抵掌。”(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第497頁。)、張讀《宣室志》十卷、柳祥《瀟湘録》十卷、焦璐《窮神秘苑》十卷、佚名《補江總白猿傳》一卷,等等。這類書籍的著録,與前述志怪類書籍的著録完全相同,均是首先被視爲了荒誕不經之作,然後被著録進了小説家之中。唯前述志怪類的書籍爲從史部雜傳類移出而入於小説家類中,而《猗犴子》《杜陽雜編》等則爲新入之書而已。
3. 辨訂、雜考類的書籍。主要有李涪《刊誤》二卷、李匡乂《資暇》三卷、王叡《炙轂子雜録注解》五卷、蘇鶚《演義》十卷等。李涪《刊誤》二卷,自序云:“余嘗於學古問政之暇,而究風俗之不正者,或未造其理,則病之於心。爰自秦漢,迨於近世,凡曰乖盭,豈可勝道哉?前儒廣學刊正,固已多矣。然尚多漏略,頗惑將來。則書傳微旨,莫測精微。而沿習舛儀,得陳愚淺,撰成五十篇,號曰《刊誤》。雖欲自申專志,亦如路瑟以掇其譏也。”[注]李涪《刊誤》,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227頁。《四庫全書總目》稱之云:“其書皆考究典故,引舊制以證唐末之失,又引古制以糾唐制之誤,多可以訂正禮文。下卷間及雜事……亦頗資博識。”[注]永瑢、紀昀《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第616頁。李匡乂《資暇》三卷,《郡齋讀書志》云:“序稱世俗之談,類多訛誤,雖有見聞,嘿不敢證,故著此書。上篇正誤,中篇譚元,下篇本物,以資休暇云。”[注]晁公武撰、孫猛校證《郡齋讀書志校證》,第562頁。《四庫全書總目》云:“其書大抵考訂舊文……又全書均考證之文,而‘穆寧啖熊白’一條,忽雜嘲謔雜事,於體例尤爲不倫。”[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第615頁。蘇鄂《演義》十卷,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此數書者(筆者按: 指李涪《刊誤》、李匡乂《資暇》、邱光庭《兼明書》等),皆考究書傳,訂正名物,辯證訛謬,有益見聞。”《四庫全書總目》云:“此書則於典制名物具有考證……訓詁典核,皆資博識。”[注]同上書,第616頁。陸長源《辨疑志》三卷,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辨里俗流傳之妄。”[注]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第318頁。將辨訂、雜考類的書籍視爲“小説”,並著録於小説家之中,是《新唐志》中首次出現的現象。
這類書籍被視爲“小説”,原因無非有三: 其一,客觀上價值不大,難入九流之中,從價值上判斷實爲“小道”之作。李涪《刊誤》自序之“亦如路瑟以掇其譏”,李匡乂《資暇》自序之“以資休暇”,以及陳振孫《解題》與《四庫全書總目》所云之蘇鶚《演義》“有益見聞”、“皆資博識”,均能够證明這一點。其二,從内容上看,如李匡乂《資暇》所究爲“風俗之不正者”,李匡乂《資暇》所要辨正的爲“世俗之談”,陸長源所要辨的則爲“里俗流傳之妄”,而無論是“風俗”、“世俗”還是“里俗”,與《漢志》小説家之“小説”都有着密切的可比性。例如均産生於民間,後者可以“街談巷語,道聽塗説”稱之,而前者同樣也可以稱之爲“街談巷語,道聽塗説”,或者頗類於“街談巷語,道聽塗説”等。其三,就功用來看,這類作品也具有資談助的功能,或者説其本身就是在“談”(“筆談”),如此則又與“言語”、“説話”或“言談”發生了聯繫,在一定意義上可以列爲同類之作,是則既然“言語”、“説話”或“談話”類的書籍可以視爲“小説”,這些書籍自然也就可以被視爲“小説”了。
概言之,辨訂、雜考類的書籍被視爲“小説”,並被著録於小説家之中,根本上也是從《漢志》那裏而來,與之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
4. 以“言語”、“談話”、“説話”,包括“助談笑”等爲主要特徵的書籍。主要有李繁《説纂》四卷[注]洪邁《容齋隨筆·跋大唐説纂》:“凡所紀事,率不過數十字,極爲簡要。”(洪邁《容齋隨筆》,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726頁)。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分門類事若《世説》,止有十二門,恐非全書。”(《直齋書録解題》,第323頁。)、胡璩《譚賓録》十卷[注]鄭樵《通志》卷六十五《藝文略》第三史類雜史:“雜載唐世事正史遺者。”(鄭樵《通志》,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775頁。)晁公武:“皆唐朝史之所遺。”(晁公武撰、孫猛校證《郡齋讀書志校證》,第566頁。)、韋絢《劉公嘉話録》一卷[注]韋絢《劉公嘉話録》一卷,韋絢原序:“而解釋經史之暇,偶及國朝文人劇談,卿相新語,異常夢話,若諧謔、卜祝、童謡之類,即席聽之,退而默記,或染翰竹簡,或簪筆書紳,其不暇記因而遺忘者,不知其數。在掌中梵夾者,百存一焉。今悉依當時日夕所話而録之,不復編次,號曰《劉公嘉話録》。”(《劉禹錫全集編年校注》附録一《劉公嘉話録》,嶽麓書社2003年版,第1314頁。)王明清《揮麈録餘話》卷二:“趙德夫明誠《金石録》云,唐韋絢著《劉公嘉話》,載武氏諸碑一夕風雨失龜趺之首,凡碑上武字皆不存。已而武元衡遇害,後來考之,‘武’字皆完,龜首固自若。韋絢之妄明矣,而益知小説傳記不足信也。明清後見《元和姓纂》,絢乃執誼之子,其虚誕有從來也。”(王明清《揮麈録餘話》,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305頁。)、韋絢《戎幕閑談》一卷[注]韋絢:“贊皇公博物好奇,尤善話古今異事。當鎮蜀時,資佐宣吐,亶亶不知倦焉。乃語絢曰:‘能隨而紀之,亦足以資於聞見。’絢遂操觚録之,號爲《戎幕閑談》。”(陶宗儀《説郛三種》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趙麟《因話録》六卷[注]晁公武:“記唐史逸事。”(《郡齋讀書志校證》,第560頁。)、康軿《劇談録》三卷、范攄《雲溪友議》三卷[注]范氏自序云:“諺云: 街談巷議,倏有裨於王化;野老之言,聖人采擇。孔子聚萬國風謡,以成其《春秋》也。江海不卻細流,故能爲之大。”(范攄《雲溪友議》,古典文學出版社1957年版,第3頁。)、盧言《盧氏雜説》一卷、嚴子休《桂苑叢譚》一卷、皇甫松《醉鄉日月》三卷[注]陳振孫:“唐人飲酒令,此書詳載,然今人皆不能曉也。”(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第322頁。)、佚名《會昌解頤》四卷、何自然《笑林》三卷、《廬陵官下記》二卷[注]王齊洲、畢彩霞云:“是書多記嘲戲之事。”(王齊洲、畢彩霞《〈新唐書·藝文志〉著録小説集解》,第589頁。),等等。這些書籍,《説纂》《譚賓録》《劉公嘉話録》等,因以“説”、“譚”、“話”或“議”等爲題名,大致可以歸爲“言語”、“説話”或“談話”類的書籍,核之《隋志》《舊唐志》將《對語》《雜對語》《世説》及殷芸《小説》等視爲“小説”,它們自然也會被視爲“小説”,並被著録於小説家之中。《醉鄉日月》既然所載是飲酒令一類,當然也可歸入“言語”一類,亦即被視爲“小説”。《會昌解頤》《笑林》《廬陵官下記》三種,作爲諧謔一類的書籍,核之《隋志》,自然也當被視爲“小説”,並著録於小説家之中。
5. 雜記、雜録及雜史類的書籍。主要有劉餗《傳記》一卷(一作《國史異纂》)[注]李肇《〈唐國史補〉序》:“《公羊傳》曰:‘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未有不因見聞而備故實者。昔劉餗集小説,涉南北朝至開元,著爲《傳記》。予自開元至長慶撰《國史補》,慮史氏或闕則補之意,續《傳記》而有不爲。言報應,叙鬼神,徵夢卜,近帷箔,悉去之;紀事實,探物理,辨疑惑,示勸戒,采風俗,助談笑,則書之。”(李肇《唐國史補》,上海古籍出版社1957年版,第3頁。)、陳鴻《開元升平源》一卷[注]王齊洲、畢彩霞以是書“載唐玄宗開元年間政治傳説和逸聞趣事”,詳參王齊洲、畢彩霞《〈新唐書·藝文志〉著録小説集解》,第455頁。、高彦休《闕史》三卷[注]高彦休自序:“皇朝濟濟多士,聲明文物之盛,兩漢才足以扶輪捧轂而已,區區晉、魏、隋、周以降,何足道哉!故自武德、貞觀而後,吮筆爲小説、小録、稗史、野史、雜録、雜紀者多矣。貞元、大曆以前,捃拾無遺事;大中、咸通而下,或有可以爲誇尚者、資談笑者、垂訓誡者,惜乎不書於方策。輒從而記之,其雅登於太史氏者,不復載録。”(高彦休《闕史》,《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盧肇《盧子史録》又《逸史》三卷[注]《逸史》自序:“盧子既作《史録》畢,乃集聞見之異者,目爲《逸史》焉。其間神化交化、幽冥感通、前定升沉、先見禍福,皆摭其實補其缺而已。”(陶宗儀《説郛三種》,卷二十四。)、李躍《嵐齋集》二十五卷[注]脱脱等《宋史·藝文志》著録於史部傳記類,看來此書當爲以人物爲中心的雜傳記之作。《新唐志》將其著録於小説家之中,當是因爲所記瑣細,且兼雜怪異。、張固《幽閑鼓吹》一卷[注]晁公武:“紀唐史遺事二十五篇。”(《郡齋讀書志校證》,第565頁。)、柳珵《常侍言旨》一卷又《柳氏家學要録》二卷[注]晁公武:“采其曾祖彦昭、祖芳、父冕,集所記累朝典章因革、時政得失……小説之尤者也。”(《郡齋讀書志校證》,第570頁。)、李濬《松窗録》一卷[注]李濬《松窗雜録》序:“濬憶童兒時,即歷聞公卿間叙次國朝故事,兼多語其事特異者,取其必實之迹,暇日綴成一小軸,題曰《松窗雜録》。”(李濬《松窗雜録》,《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劉軻《牛羊日曆》一卷(原注:“牛僧孺、楊虞卿事。”)、佚名《玉泉子見聞真録》五卷[注]鄭樵《通志·藝文略》雜史類:“《玉泉子見聞真録》,紀唐懿宗至昭宗時事。”(鄭樵《通志》,第774頁。)等。這些雜記、雜録及雜史之作被視爲“小説”,並著録於小説家之中,大致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編纂材料多爲道聽塗説而來,如劉餗《傳記》即爲“因見聞而備故實”,盧肇《逸史》亦爲“集聞見之異者”,所謂“見聞”、“聞見”即包含有道聽塗説的東西在内,而此則完全符合《漢志》關於“小説”爲“街談巷語,道聽塗説”者之所造的定義。其二,與通常意義上的史書不能相提並論,格調低下,意義不大,如高彦休《闕史》的編纂爲“雅登於太史氏者,不覆載録”,而僅僅記録“可以爲誇尚者、資談笑者、垂訓誡者”,劉軻《牛羊日曆》記牛僧孺、楊虞卿事徑以“牛”、“羊”爲題名(陳振孫《直齋書録解題》稱之爲“不遜甚矣”),而此與《漢志》稱“小説”爲“小道”也恰好相符合。其三,核之劉義慶《世説》及殷芸《小説》,其材料也多爲史書,在“史”的層面上,這些雜記、雜録及雜史類的書籍與之可以説是相同的,既然《世説》《小説》被視爲“小説”並著録於小説家之中,這些書籍自然也會被視爲“小説”,並著録於小説家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這裏“雜記”、“雜録”及“雜史”雖然被視爲“小説”,並與通常意義上的史書分屬不同的部類,然而與通常所説的“史”或史書卻並不是相互排斥的關係,既爲此則不能爲彼,而是在“史”的層面上仍然是相通或相同的。如李肇既稱劉餗“集小説”而爲《傳記》,而所撰爲補史氏所闕“續《傳記》而來”,卻又命名爲《國史補》,以“史”稱之,即爲明證。這一關於“小説”的觀念在唐代即已如此,至宋依然如此。《新唐志》將以“史”命名的《闕史》《盧子史録》《逸史》等著録於小説家而非史部之中即很好地説明了這一點。作爲“雜記”、“雜編”及“雜史”的“小説”與“史”或史書之間的這種關係,愈加説明“小説”並非是一種文體,根本就不具備“體”的要素。如果非以“體”稱不可,則此“體”已遠非“文體”之“體”了。
第二個小的段落。著録的書籍爲郭良輔《武孝經》一卷[注]王應麟《玉海》卷四十一:“唐郭良輔設太公、孫子問答,仿《孝經》篇章,以述武事。”脱脱等《宋史·藝文志》有李遠《武孝經》一卷,著録於雜藝術類。、陸羽《茶經》三卷、張又新《煎茶水記》一卷、封演《續錢譜》一卷。這些書籍爲以著“雜”於末的體例而著録於整個子部的最末,亦即實際上著録於小説家的最後,形式上著録於小説家之中(最末)。考慮到無法被“小的學説”或“小説”一詞可能的含義涵蓋,又頗類乎雜藝術類的書籍,再加上《新唐志》亦本即采用了著“雜”於末的著録方式(詳參前相關論述),以《武孝經》等爲《新唐志》著“雜”於整個子部的最末,形式上著録於小説家之中(最末),無疑較爲合理。
綜合以上,相較於《舊唐志》,《新唐志》之“小説”觀主要出現了如下的發展與變化: 其一,志怪類的作品被徹底明確地視爲“小説”,以志怪爲“小説”成爲一條基本原則;其二,以博物、博識爲主要内容的書籍被歸爲“小説”一類;其三,雜考、辨訂類的書籍被視爲“小説”著作;其四,雜記、雜録及雜史類的書籍被視爲“小説”作品。
四、 晁公武《郡齋讀書志》之小説家
序云:
《西京賦》曰:“小説九百,起自虞初。”周人也,其小説之來尚矣,然不過志夢卜、紀譎怪、記談諧之類而已。其後史臣務采異聞,往往取之。故近時爲小説者,始多及人之善惡,甚者肆喜怒之私,變是非之實,以誤後世。至於譽桓温而毁陶侃,褒廬杞而貶陸贄者有之。今以志怪者爲上,褒貶者爲下云。[注]晁公武撰、孫猛校證《郡齋讀書志校證》,第543頁。
據序文,晁氏將志夢卜、紀譎怪、記談諧之類的著作視爲“小説”,同時也將記録異聞之類的書籍視爲“小説”。或者説,晁氏將夢卜、譎怪、詼諧、奇異視爲判斷一部著作是否是“小説”的重要參考。
所著録的作品大致可以分爲兩段:
第一段,從周廬注《博物志》十卷至佚名《補妬記》一卷,計一百零七種;第二段,則包括陳師道《後山詩話》二卷、司馬光《續詩話》一卷、歐陽脩《歐公詩話》一卷、蘇軾《東坡詩話》二卷、劉頒《中山詩話》三卷、范温《詩眼》一卷、王直方《歸叟詩話》六卷等七種。
第一個段落。與《新唐志》相較,除去郭良輔《武孝經》一卷等四種外,拋開具體著作的增減不論,所著録的作品性質與《新唐志》所載之“小説”大體相同,也多爲荒誕、志怪及雜記、雜録、雜史類等書籍,也就是説,這部分所反映的小説觀與《新唐志》並無差異。
第二個段落。從具體的著作來看,晁公武仍然將“言語”、“説話”及“談話”作爲“小説”的基本特徵。考《郡齋讀書志》集類“文説類”著録有如下書籍: 劉勰《文心雕龍》十卷、馮鑒《修文要訣》一卷、白居易《金針詩格》三卷、梅堯臣《續金針詩格》三卷、李淑《李公詩苑類格》三卷、王仲至《杜詩刊誤》一卷、洪興祖《韓文辨證》八卷、黄大興《韓柳文章譜》三卷、釋惠洪《天廚禁臠》三卷。同爲關於詩文的著作,這些卻没有被著録進小説家,而以“説話”及“談話”爲特點的著作如陳師道《後山詩話》二卷、司馬光《續詩話》一卷等七種卻被著録進了小説家,只能説明,晁公武正是將“言語”、“説話”或“談話”作爲判斷一部著作是否是“小説”的重要依據。
將詩話類的著作歸爲小説,是《郡齋讀書志》“小説”觀的一大特點。
五、 《四庫全書總目》之小説家
子部總序云:
稗官所述,其事末矣,用廣見聞,愈於博弈,故次以小説家。[注]永瑢、紀昀《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第471頁。
小説家類小序云:
張衡《西京賦》曰:“小説九百,本自虞初。”《漢書·藝文志》載《虞初周説》九百四十三篇,注稱“武帝時方士”,則小説興於武帝時矣。故《伊尹説》以下九家,班固多注“依托也”。然屈原《天問》,雜陳神怪,多莫知所出,意即小説家言。而《漢志》所載《青史子》五十七篇,賈誼《新書·保傅篇》中先引之,則其來已久,特盛於虞初耳。迹其流别,凡有三派: 其一叙述雜事,其一記録異聞,其一綴輯瑣語也。唐宋而後,作者彌繁。中間誣謾失真,妖妄熒聽者,固爲不少,然寓勸戒、廣見聞、資考證者,亦錯出其中。班固稱:“小説家流,蓋出於稗官。”如淳注謂:“王者欲知閭巷風俗,故立稗官,使稱説之。”然則博采旁搜,是亦古制,固不必以冗雜廢矣。今甄録其近雅馴者,以廣見聞。唯猥鄙荒誕,徒亂耳目者,則黜不載焉。[注]同上,第714頁。
據序文,其一,就其内涵來看,仍以不入流(“小道”)爲“小説”最基本的特點,所謂“其事末矣”云云正説明了這一點。其二,就“小説”之所指來看,並非是“小的學説”,而是指稗官所搜集整理的作品。將“小説”流派分爲叙述雜事、記録異聞、綴輯瑣語三類,即很好地説明了這點。其三,將荒誕不經視爲“小説”的特點之一,所謂“然屈原《天問》,雜陳神怪,多莫知所出,意即小説家言”云云即傳達了這樣的含義。核《漢志》小説家的序文,關於“小説”的起源本無可考稽,或者説,“街談巷語,道聽塗説”所産生的時間,也就是“小説”所産生的時間,而此與屈原《天問》所雜陳之神怪所産生的時間顯然是兩碼事,而館臣卻據後者推測“小説”起源較久,其原因正在於,館臣將荒誕不經視爲“小説”的重要特點。具體的作品,《總目》“迹其流别”分爲雜事之屬、異聞之屬與瑣語之屬,然這只是大致的分類,並不能全面反映《總目》關於“小説”的豐富多樣的内涵。瞭解《總目》關於“小説”的内涵,還必須對《總目》針對相關書籍所做之論斷進行全面考察。那麽,《總目》之“小説”究竟又包括哪些内涵呢?或者説其判斷一部作品爲“小説”的依據主要又是什麽呢?通過考察,《總目》小説家類著録的“小説”作品大致可分爲三個大的方面、十六個小的類型,兹列舉如下,并各舉例以爲證明:
其一,語言方面:
1. 文詞冗濫凡鄙。顔之推《還冤志》三卷,《總目》云:“其文詞亦頗古雅,殊異小説之冗濫,存爲鑒戒,固亦無害於義矣。”薛用若《集異記》一卷,《總目》云:“其叙述頗有文采,勝他小説之凡鄙。”趙弼《效顰集》三卷,《總目》云:“是編皆紀報應之事,意寓勸懲,而詞則近於小説。”所謂“詞則近於小説”,無非是説文詞不够雅正,流於鄙俗而已。
2. 詞旨猥瑣淺陋。劉敬叔《異苑》十卷,《總目》云:“且其詞旨簡澹,無小説家猥瑣之習,斷非六朝以後所能作。”舒纓《黎洲野乘》,《總目》云:“蓋欲仿《莊》《列》之寓言,實則詞旨淺陋,尚遠出《革華》諸傳下也。”
其二,内容方面:
3. 煩碎瑣屑之事。陳忱《讀史隨筆》六卷,《總目》云:“然其中多采掇瑣屑,類乎説部。……蓋其立名似乎史評,實則雜記之類也。”鄭與僑《客途偶記》一卷,《總目》云:“事至瑣瑣,殊不足記也。”葉紹翁《四朝聞見録》五卷,《總目》云:“惟王士禛《居易録》謂其頗涉煩碎,不及李心傳書(筆者按: 指《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故心傳書入史部,而此書則列小説家焉。”
4. 叢談瑣屑之事。鄭文寶《南唐近事》一卷,《總目》云:“其體頗近小説,疑南唐亡後,文寶有志於國史,搜采舊聞,排纂叙次,以朝廷大政入《江表志》,至大中祥符三年乃成。其餘叢談瑣事,别爲輯綴,先成此編。”張知甫《張氏可書》一卷,《總目》云:“其餘瑣聞佚事,爲他説家所不載者,亦多有益談資。”陳鵠《耆舊續聞》十卷,《總目》云:“雖叢談瑣語,間傷猥雜,其可采者要不少也。”
5. 猥瑣猥褻之事。劉肅《大唐新語》十三卷,《總目》云:“故《唐志》列之雜史類。然其中《諧謔》一門,繁蕪猥瑣,未免自穢其書,有乖史家之體例,今退置小説家類,庶協其實。”周密《癸辛雜識前集》一卷、《後集》一卷、《續集》二卷、《别集》二卷,《總目》云:“書中所記頗猥雜,如姨夫、眼眶諸條,皆不足以登記載。”不著撰人《東南紀聞》三卷,《總目》云:“而南嶽夫人一事,尤爲猥褻,亦未免墮小説窠臼,自穢其書。”
6. 軼聞瑣事之作。姚桐壽《樂郊私語》一卷,《總目》:“所記軼聞瑣事,多近小説家言。”朱彧《萍洲可談》三卷,《總目》云:“所記土俗、民風、朝章、國典,皆頗足以資考證,即軼聞瑣事,亦往往有裨勸戒,較他小説之侈神怪、肆詼嘲、徒供談噱之用者,猶有取焉。”
7. 里巷閑談之雜事。江休復《嘉祐雜誌》一卷,《總目》云:“其書皆記雜事,故《宋志》列之小説家。”不著撰人《嶠南瑣記》二卷,《總目》云:“然《西事珥》乃地志之屬,此書多記雜事,則小説家流也。”《總目》卷二最末之按語云:“紀録雜事之書,小説與雜史,最易混淆。諸家著録,亦往往牽混。今以述朝政軍國者入雜史;其參以里巷閑談、詞章細故者,則均隸此門。”[注]永瑢、紀昀《四庫全書總目》,第727頁。同爲“雜事”,而所以被歸爲“小説”一類,還是因爲其與通常意義上的史書不同,爲“里巷閒談、詞章細故”等不入流之事。
8. 妄談無徵之事。曾敏行《獨醒雜誌》十卷,《總目》云:“書中稱風鳶造自韓信,而不言所據。案唐李冘《獨異志》載有是説,小説妄談,於古無徵。”
9. 恍惚無徵之事。不著撰人《山海經》十八卷,《總目》云:“書中序述山水,多參以神怪,故《道藏》收入太玄部競字號中……然道里山川,率難考據,案以耳目所及,百不一真。”不著撰人《穆天子傳》六卷,《總目》云:“舊皆入起居注類。徒以編年紀月,叙述西遊之事,體近乎起居注耳。實則恍惚無徵,又非《逸周書》之比。以爲古書而存之可也,以爲信史而録之,則史體雜、史例破矣。今退置於小説家。”舊題東方朔撰《神異經》一卷,《總目》云:“《隋志》列之史部地理類,《唐志》又列之子部神仙類,今核所言,多世外恍惚之事,既有異於輿圖,亦無關於修煉,其分類均屬未安。今從《文獻通考》列小説類中。”舊題東方朔撰《海内十洲記》一卷,《總目》云:“大抵恍惚支離,不可究詰……諸家著録,或入地理,循名責實,未見其然,今與《山海經》同退置小説家焉。”
10. 語怪不經之事。何光遠《鑒戒録》十卷,《總目》云:“稱秦宗權本不欲叛,乃泰山神追其魂,以酷刑逼之倡亂,是爲盜賊藉口,尤不可以訓。”范鎮《東齋記事》六卷,《總目》云:“他如記蔡襄爲蛇精之類,頗涉語怪。記室韋人三眼,突厥人牛蹄之類,亦極不經,皆不免稗官之習。故《通考》列之小説家。”王鞏《隨手雜録》一卷,《總目》云:“皆間涉神怪,稍近稗官,故列之小説類中。”
11. 遊戲猥雜之文。朱維藩《諧史集》四卷,《總目》云:“凡明以前遊戲之文,悉見采録。而所録明人諸作,尤爲猥雜。據其體例,當入總集,然非文章正軌,今退之小説類中。”吴從先《小窗自紀》四卷,《總目》云:“皆俳諧雜説及遊戲詩賦,詞多儇薄。”王蓍《豆區八友傳》一卷,《總目》云:“(蓍)以製造菽乳,其名有八,因呼八友,各爲寓名而傳之,蓋遊戲之小品。”陳中州《居學餘情》三卷,《總目》云:“無非以遊戲爲文,雖曰文集,實則小説。”
12. 詼謔俳諧之語。岳珂《桯史》十五卷,《總目》云:“其間雖多俳優詼謔之詞,然惟金華士人著命司諸條,不出小説習氣,爲自穢其書耳。”陳日華《談諧》一卷,《總目》云:“所記皆俳優嘲弄之語……然古有《笑林》諸書,今雖不盡傳,而《太平廣記》所引數條,體亦如此,蓋小説家有此一格也。”
13. 俚俗戲謔之語、閭里鄙穢之事。陶宗儀《輟耕録》三十卷,《總目》:“惟多雜以俚俗戲謔之語、閭里鄙穢之事,頗乖著作之體。”
14. 非關品詩之詩話。王應龍《翠屏筆談》一卷,《總目》云:“其書多記詩話,兼及神怪、雜事,亦小説家流。”不著撰人《玉堂詩話》一卷,《總目》云:“又多取鄙俚之作,以資笑噱。此諧史之流,非詩品之體,故入之小説家焉。”
15. 有違風雅、不合名教之作。梅鼎祚《青泥蓮花記》十三卷[注]記倡女之可取者分爲七門: 一曰記禪,二曰記玄,三曰記忠,四曰記義,五曰記孝,六曰記節,七曰記從。又附《補編》五門: 一曰記藻,二曰記用,三曰記豪,四曰記遇,五曰記戒。,《總目》云:“然狹斜之游,人情易溺,懲戒尚不可挽回,鼎祚乃捃摭瑣聞,謂冶蕩之中,亦有節行。使倚門者得以藉口,狹邪者彌爲傾心,雖意主善善從長,實則勸百而諷一矣。”余懷《板橋雜記》三卷,《總目》云:“自明太祖設官伎於南京,遂爲冶遊之場。……懷此書雖追述見聞,上卷爲雅遊,中卷爲麗品,下卷爲軼事。文章淒縟,足以導欲增悲,亦唐人《北里志》之類。然律以名教,則風雅之罪人也。”
其三,編撰方面:
16. 編撰品質低下之書。牛衷《埤雅廣要》二十卷,《總目》云:“蜀王以陸佃《埤雅》未爲盡善,令衷補正爲此書。然佃雖以引用王安石《字説》爲陳振孫所譏,而其博奥之處,要不可廢。衷所補龐雜餖飣,殆不成文,甚至字謎小説,雜然並載,爲薦紳之所難言。乃輕詆佃書,殊不知量!今退而列於小説家,俾以類從。”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雖然《總目》將“小説”分爲雜事之屬、異聞之屬與瑣語之屬並未超出前代目録著作對“小説”著作的界定,如其雜事之屬大致相當於《新唐志》雜記、雜録及雜史類的書籍,異聞之屬大致相當於《新唐志》志怪、志異類的書籍,瑣語之屬則大致相當於《新唐志》“言語”、“説話”或“談話”類的書籍,但具體而言,其“小説”的含義,或者説其判斷何種著作才是小説的標準,卻有不少爲前代目録著作所未備,如文詞冗濫凡鄙、詞旨猥瑣淺陋,妄談無徵之事,遊戲猥雜之文,有違風雅、不合名教及編撰品質低下之書等。其餘如煩碎瑣屑、叢談瑣屑、猥瑣猥褻之事,軼聞瑣事,里巷閑談之雜事,恍惚無徵之事,語怪不經之事,等等,雖然客觀上爲繼承之前的目録著作而來(前五種可大致歸爲“雜事之屬”,后二種可大致歸爲“異聞之屬”),但如此清晰明白地予以指出,具體化、細緻化(參前所列例證),《總目》亦爲首次。概言之,《總目》之“小説”觀對前代目録之“小説”觀既有承繼,又有新的發展。而無論是繼承還是發展,推究其根源,顯然還是可以追溯至《漢志》小説家那裏,大體言之,例如,文詞冗濫凡鄙、詞旨猥瑣淺陋,爲據《伊尹説》二十七篇及《師曠》六篇班固注“其語(言)淺薄”而來;煩碎瑣屑、叢談瑣屑之事,猥瑣猥褻或里巷閑談之雜事等,爲據《漢志》以“小説”爲“小道”延伸而來;遊戲猥雜之文,有違風雅、不合名教之作,以及編撰品質低下等,亦爲據《漢志》稱“小説”爲“小道”延伸而來;恍惚無徵、語怪不經、妄談無徵之事等,爲從班固注《黄帝説》四十篇“迂誕依托”而來;詼謔俳諧、俚俗戲謔之語,閭里鄙穢之事及非關品詩之詩話,則爲據《漢志》小説家序文“街談巷語,道聽塗説”一語而來,等等。
《總目》關於“小説”之觀念,相較於《漢志》以來古典目録中的小説家,實具有全面總結及深化的性質。細考《總目》的“小説”觀,尤其是將文詞冗濫簡鄙、詞旨猥瑣淺陋、所載事涉猥瑣、末流雜事、恍惚不稽、遊戲猥雜、有傷風雅、乖謬依托、品質低下等視爲判斷一部著作是否爲小説的標準,以及使用帶有明顯貶低色彩的用語,如冗濫、凡鄙、猥瑣、淺陋、猥雜、猥褻、煩碎、侈神怪、肆恢嘲、徒供談噱、誣誕、尤不可以訓、極不經、妄談、恍惚無徵、儇薄、自穢其書、俚俗戲謔、閭里鄙穢、僞中之僞、乖謬殊甚、不足道、龐雜餖飣等,不難看出,《總目》賦予了“小説”更多的價值判斷的色彩,“小説”事實上已經成爲了《總目》表達價值判斷的手段,即將但凡價值低下、品位不高的作品統統歸爲“小説”,將“小説”表達價值判斷的功用發揮到了極致。正是在這一邏輯之下,傳統上没有被認爲“小説”,並非被著録於小説家的著作,也被著録進了小説家之中,如《穆天子傳》六卷。《總目》明知“舊皆入起居注類”,不過就是因“恍惚無徵”,因“史體雜”、“史例破”而與信史不可比擬,遂將其轉録於小説家之中。古典目録歷來有宣揚大道之主觀目的,以此觀之,《總目》之“小説”觀無疑是這種宣揚大道做法的極致表現。從《漢志》之“小道”、“小的學説”至《總目》將“小説”價值判斷的功用發揮到極致,正是古典目録貫徹宣揚大道思想的必然結果[注]詳可參傅榮賢《古代書目中的秩序: 文獻、人倫和天道》,載《圖書館雜誌》2013年第12期。。
之前的目録著作,雖然其“小説”作爲價值判斷的色彩始終未曾斷絶,然其深度及廣度終不如《總目》更爲明晰、具體與自覺。
結 語
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漢志》小説家對後世目録的“小説”觀念産生了深遠的影響,後世目録中的小説家在《漢志》的規範之下得以繼續設立,其在判斷什麽樣的作品可以被視爲“小説”時,往往以《漢志》小説家爲參照。從《漢志》至《四庫全書總目》,其“小説”觀大致可以歸納如下: 1. 《漢志》,“小説”爲“小的學説”;2. 《隋志》,“小説”指: (1) “街談巷語,道聽塗説”;(2) 價值不大的作品(謔笑詼諧之作);(3) “言語”、“説話”或“談話”類的著作;3. 《舊唐志》,其“小説”觀除與《隋志》全同外,另外將“荒誕不經”視爲“小説”的特點,只是貫徹還不够徹底;4. 《新唐志》,其“小説”觀除與《舊唐志》相同外,進一步明確將荒誕不經之作視爲“小説”,並將辨訂、雜考、雜記、雜録及雜史類的書籍視爲“小説”;5. 《郡齋讀書志》,其“小説”觀除與《新唐志》相同外,另將詩話類的著作視爲“小説”;6. 《四庫全書總目》,將文詞冗濫簡鄙之作等十六類視爲了“小説”,其“小説”觀爲對之前古典目録著作“小説”觀的總結與深化。
從《漢志》至《四庫全書總目》,“小説”觀縱向的發展綫索可略梳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