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的出现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的思考
2019-01-21田媛惠兆斌
田媛 惠兆斌
摘 要 我国立法部门展开对不法经营者有效处理,避免市场侵权行为情况的出现,在关于消费者与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中进行了惩罚性赔偿规定,从而有效的维护市场的稳定与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条款在鼓励群众监督的同时也为打假人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使得食品行业的职业打假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他带来了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我们执法监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新挑战。有鉴于此,本文从职业打假人的定义、特征入手,分析他出现的背景、法律依据和积极意义,然后针对他给我们监管部门工作带来的新问题,提出了应该怎么做的对策。
关键词 职业打假人 食品安全 执法监管
作者简介:田媛、惠兆斌,昆明铁路卫生监督所。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79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对较晚,在体制上相对较为不成熟,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当前的需要,对于市场方面的监管存在不足,很难实现现阶段的市场需求,造成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针对该些不法经营者,有关食品方面以及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相关的不法行为进行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从而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得专业打假人员获取巨大的经济收益,于是食品行业出现了职业打假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食品药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后,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来势汹汹。
一、职业打假人出现的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有关条款指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此外还能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对其购买商品价款的十倍或损失三倍的经济赔偿。
其次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的《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指出:由于食品、药品质量方面引起的纠纷,消费者向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权益的维护时,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方面问题依然进行购买为由抗辩的,法院不支持。
二、职业打假人的含义、特征以及打假投诉对象特点
一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通常指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赔偿条款,通过消费者或者消费者代理人的身份购买不合格商品或服务,借助舆论、行政诉讼或司法手段,对经营者索取经济赔偿的组织或者个人 。
二是职业打假人的特点:第一,谋利性。多数的职业打假人发现不合格产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后,然后向企业施压,监管部门接到投诉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时间,职业打假人就利用这个时间差,要挟企业私了,得到赔偿,然后再向监管部门取消投诉,销毁证据。这种类似敲诈的行为玷污了法律的严肃性,还极大的浪费了监管部门的公权力资源。第二,专业性。职业打假人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对相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投诉处理程序比较熟悉,对没有按时收到处理结果或结果不满意的,往往会申请信息公开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第三,团伙性。职业打假人私下是互相联系、他们信息共享、利益均沾,一人发现问题群起而诉,举报格式、内容、语气以及回复的方式基本一致。
三是职业打假投诉、举报的对象。一般是大型商城、超市,购物频道等市场规模大、销售量巨大的商品经营者与生产者,该群体特别善于利用商家们对于其品牌形象以及商誉的重视心理开展行动。
四是投诉、举报的主要问题。通常情况是由于包装标识不完善、标注成分与实物存在不符、价格虚标等。整体上能够归为三类:首先是食品已过保质期;其次是预包装食品、酒等标签不完整、标志有误;最后是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
三、职业打假人存在的积极意义和带来的问题
(一)存在的积极意义
国家能够通过打假人员,对消费领域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理尤其是关系到群众健康的食品、药品等方面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对于市场监管单位能够通过群众监督针对消费方面尤其是食品药品等关键性领域的产品质量方面,从而有效的提升对市场的监管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建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从客观角度进行分析职业打假存在着两面性,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使得不法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然而其消极的一面在于很可能引起道德方面的问题以及市场秩序上的问题。然而同职业打假者的道德层次的不足相比较,违法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更广泛。同时群众监督的出现(职业打假人也在其中),能及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种种缺陷,从而能使公权力及早介入,实施监督,对督促生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
(二)带来的问题
1.打假目的不单纯,违反了诚信原则,有违法律初衷。 首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来讲其属于私法基本原则之一。遵也属于普遍的社会行为有效规范,诚信是人的行为基础、能够有效的保障市场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元素,而对于职业打假人等此类的知假买假而后又威胁以索取利益的行为,本身就是不讲信用,保护了这些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也就是保护了不诚信的行为,这与法律精神不符。其次,打假目的不单纯。在最初的打假活动方面,是想通过打假人的行为,发现消费方面尤其是与群众健康生命相关的食品、药品等方面的产品质量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恶意违法行为。打假人行为通常情况下带有公益性为,不以获利为目的,但是如果打假人把打假作為奋斗事业,十分盼望着假货的不断出现或者说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这和国家鼓励的打假目的、立法宗旨完全背道而驰,违反了法律初衷。
2.公权力沦为私人牟利工具。目前基层监管人员面对职业打假人最大的问题就是为他们“打工”。支持知假买假的初衷是打假者能够起到对市场的有效监督作用,监管单位能够通过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对市场的维护尤其是关于食品药品等关乎群众健康的领域产品的质量问题,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但是现实情况是基层工作人员目前主要的工作(特别是发达地区)消费者的维权,而这里面的消费者相当一部分是职业打假人。监管单位却没借力到职业打假人,反而是这些职业打假群体通过监管部门进行经济利益的获取,公权力沦为了私人牟利的工具。
四、职业打假人给我们执法监管部门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知识掌握的差异导致应对难
多数职业打假人熟知法律法规,熟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流程,对程序及规则的应用能力强,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搜集证据、记录政府部门调处过程。而与打假人职业化、专业化相对的是部分基层监管部门人员在处理相关事务经验不足、法律专业程度未达到要求等问题,从而在应对职业打假人时不能周全处理。专业化是职业打假人工作的发展方向,而基层监管部门的现状是监管人员专业不一、业务能力不足、监管对象众多、工作任务繁重,疲于应付,面对职业打假人的举报行为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社会舆论的关注造成处理困难程度增加
职业打假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打假专业户”往往在打假维权方面扮演“侠客”的角色,也纠正制止了一些普通消费者无法识别、无法维权的侵权行为,这往往正是新闻媒体、互联网时代所关注的热点,特别容易引起公众共鸣。有的甚至还建有专门的打假网站,将制假售假、欺诈侵权和职能部门监管瑕疵、答复内容进行曝光,很容易取得民众支持。当职业打假人进行索赔过程遇到困难时,便会通过网络公布收集的监管工作者处理投诉的音频、视频,给监管部门从社会舆论方面制造极大的压力。
五、面对职业打假人监管人员应该怎么做的几点对策
(一)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专业打假行为同普通的投诉、举报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需要监管部门执法工作者拥有较高的专业修养,否则处置不当往往会让监管部门非常被动。所以,执法者应熟知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答复函和各项国家标准。
(二)重程序、重细节
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对一些办案时间的规定应当进行严格把控,比方规定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所以无论是面对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要依法定程序处理,履行法定职责,在追求实体合法的同时更要坚持程序合法。
(三)强化监管、源头预防
加强对大型商场、卖场的常规监督工作,加大抽检频次,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假冒伪劣、过期等不符合规定商品。更关键的是应围绕社会消费热点,采取专题法律培训、约谈等办法,让企业从根源上规避同类投诉。面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量较大的企業进行重点督查,内部整改、避免举报的反复发生。
(四)预警跟踪、快速甄别
专人负责对历年来职业打假人个人信息、历次投诉、举报信息、处置情况等信息的收录,抄报业务科室,便于其快速甄别、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业务科室要实时关注处理进度,加强对承办受理期限的预警,防范因超过时效导致的法律风险。
(五)引导舆论、正面应对
职业打假行为往往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紧密结合,负面消息传播效率相对较快,所造成的影响也相对较为严重。倘若出现有媒体参与的案件,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公开案件的处理进度,有效的稳定舆论情绪。要把现阶段的状况、采取的方式方法以及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媒体方面,让群众了解真相。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报道,应当及时处理予以澄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六、结论
综上所述,纵然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生产起到监督的作用,但却带来了更大的社会经济秩序问题,他的出现让我们执法监管工作更是面临重重挑战。面对困难我们要找到解决的方法和对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重细节、守程序,预警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等法律风险的关键点;同时作为执法工作者我们要提高思想警惕性,发现类似案件有敏锐的洞察力,收集整理案件相关资料人员名单,以便日后在遇到该类案件时能快速甄别是否属于职业打假;最后,我们不要害怕媒体,我们才是人民健康的卫士,公开就没有猜疑、知情就没有谣言,及时公开信息,陈述客观事实和理由,赢得媒体的跟进报道,让舆论为我所用。
注释:
李天伟.怎样定义职业打假人.中国纤检.2012(12).28-30.
最高法:“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维权.新华网.2016-04-20[引用日期2016-10-30].
职业打假人的时代意义.中国经营网.2016-03-15[引用日期2016-10-30].